刚入职,求问浙二医院浙江大学劳务派遣待遇遇

新劳动合同法,能否终结劳务派遣工“低人一等”?_新华每日电讯
新劳动合同法,能否终结劳务派遣工“低人一等”?
日 08:59:19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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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5月1日专电(记者倪元锦、方问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工不同酬等违规用工现象频繁发生在劳务派遣工身上。尽管新版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并将于今年7月付诸施行;但业内人士认为,若要法律落到实处,还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劳务派遣成“二等公民”
  劳务派遣中介公司通常会与大专院校联系紧密,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毕业生就业。黄山学院毕业生肖安通过学校提供的机会,以劳务派遣工身份在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并与中介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但无医保、福利等正式员工的待遇。
  据肖安介绍,尽管是本科院校毕业,但入职签的协议却是专科。“学校老师带我们去,我们问了,他们说没有关系,就以专科学历入职。但是这样基本工资低,所以合同本身就有问题。医保、福利都没有,工资还打到中介那里,我很担心被乱扣钱。”
  除合同有问题、待遇不一致外,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强度也与正式工有区别,且流动性大。
  在天津一家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工作的天津师范大学本科毕业生郭小伟与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已经两年。他认为,与有编制的正式工相比,自己工作强度更高,包括加班、节假日值班、干杂活等。
  “能力、背景差别不大,就是待遇不同,‘二等公民’没有归属感。这也造就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离职随意、流动性大,单位需要常态化招人,合同对双方约束力弱。”郭小伟说。
概念模糊、监督不力致“同工不同酬”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资深人力资源管理师杨晓指出,劳务派遣是“招人不管人,管人不招人”的特殊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出现了第三方主体。“劳务派遣使得劳动者就业方式更加多变,使流动就业、灵活就业组织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用工效率。”
  然而,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工不同酬等行为,令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现实中饱受诟病。一些用工单位特别是中央驻地方企业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也存在低薪酬、无福利、无公积金、无晋升机制、超强度工作、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签订正规合同的情况。
  记者就劳务派遣中的不规范现象采访北京市、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均表示,2008年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这一条很难做到,概念模糊、监督不力,且劳动者对其了解甚少,导致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新劳动合同法填补漏洞期待落实到位
  劳动合同法修改方案于日通过,将于日起施行。新版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机构资质、同工同酬和定义劳务派遣岗位等方面作出诸多修改,特别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的概念作出说明。
  在适用于劳务派遣的岗位方面,“新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在2008年版“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基础上,添加了“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并将“一般”改为“只能”,还对相关概念进行具体定义。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这些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定义,修改前是没有的,从制度上填补了漏洞,但仍旧期待严格监管以落到实处。”杨晓说。
  在“同工同酬”方面,新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添加“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约定了用工单位的相关行为。
  杨晓表示,期待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后续工作,如提升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意识、加大对侵权行为监督惩戒力度等。“把法律落到实处,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监察执法,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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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谨防四大“入职陷阱” 说好的offer呢?
职场人曾遭遇过的“入职陷阱”排名
  5月7日电 接到一个心仪的offer或许会让你兴奋地跳起来,但跳槽入职并非全是欢天喜地的新开始,有时也会遇上倒霉事――辞职了坐等去新公司报道,等来的却是offer被取消了;应聘的是总公司,签合同时却被劳务派遣了;面试时谈好的高薪,入职时却“缩水”了……老板,说好的工作怎么一转眼“狸猫换太子”了呢?
  遇到这些情况的职场人不在少数。根据前程无忧论坛()日前所作的关于“你所遭遇过的入职陷阱(多选)”的调查结果显示,排在第一位的是“入职后公司给付的薪水低于面谈时答应的薪水”,排在第二位的是“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紧随其后的是“入职后职位降低了”,分列第四和第五位的是“已经辞职,但公司取消了offer”以及“签了劳动合同却没拿到劳动合同”。
  说好的offer呢?
  “上有政策”:拿到offer本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经过简历、面试层层筛选,能被录用证明了你的优势和价值所在。但是小美却高兴不起来。一个月前,小美接到心仪的公司的电话,告知她面试通过,通知她于两周后去公司报道。于是小美辞去了之前的工作,在家休息了两周,然后打算高高兴兴地去新公司报道。眼见报道的时间快到了,小美却接到电话说入职时间要推后,因为老板出差在外,没法签字,具体日期等通知。眼下都过去半个月了,也不见有入职的消息,小美在家越等心越慌,要是被放了“鸽子”,而自己又已早早辞职,赔了夫人又折兵,损失实在惨重。虽然最后小美还是如愿去了新公司,公司领导也表示十分歉意,但在等待入职的日子里让人着实忐忑。而且,万一说好的offer真的没了,那该怎么办呢?
  “下有对策”:Offer到底具有法律效力吗?若还没入职就真的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吗?为了让自己有保障,求职者应要求公司尽量发送纸质的offer;如果公司没有纸质offer,你可以要求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offer,留下白纸黑字总比开空头支票来得放心一些,尤其建议你使用较知名的公开注册的邮箱接收电子邮件,这样比较有公信力。如果公司不愿意,你可以要求公司改日再打个电话确认offer,然后你可以做好录音的准备。总之,留下证据很重要!当然,证据链还是大有讲究,看看专家怎么说的吧!
  专家点评:
  公司的offer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即向应聘者发出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消。应聘者为了实现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已经辞去了原先的职务,即已经为履行劳动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份要约公司已经不能撤消了。如果要撤消,必须承担因此给应聘者带来的损失。
  对于收到纸质offer的应聘者,要注意offer上是否有有权人的签字或公司盖章。如果应聘者得到的只是一张简单打印的纸,可能出现无法得到认可的情况。
  如果公司的offer没有明确入职时间,建议先与公司确认入职时间后再辞职。因为没有明确时间的offer在法律上是可撤消的。
  说好的合同呢?
  “上有政策”:小林是刚进入职场的菜鸟,趁着“金三银四”的东风,他在毕业前找到了一份心仪的工作。三月初,他抱着忐忑的心情来到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什么都不懂的他连合同应该一式几份都不知道。而等到他签完后,HR便收回所有合同并告知小林,要等公司盖完章后合同才能正式递交给他,并且到时HR会通知他来拿合同。因为新公司在业界也算是翘楚,所以那时小林也并不担心自己会被骗。
  不知不觉小林在新公司的试用期将近尾声,但是HR仍然没有将盖完章的劳动合同给小林。这时,小林不免开始担忧,自己虽然已经签了合同――“卖了身”,但是这“卖身契”却迟迟不见影子。眼看着试用期将过,公司会不会反悔不让自己转正呢?
  “下有对策”:“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卖身契”,理就肯定不在你。所以当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时,不要怕麻烦,应及时向HR提出申请,要求尽快拿到合同。万一哪天老板拖欠你工资或者不缴社保,你都没有证据拿去说理,当了免费劳动力不说,还连个“志愿者”的美名都没有,岂不太冤了。
  专家点评:
  1. 没有劳动合同发生薪资纠纷时,公司是否会履行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关系,发生薪资纠纷或者工伤,也应当由公司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2.劳动合同应该一式几份?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至少应该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劳动者一份。有些省市还有劳动合同鉴证或者用工机构也需要一份,那就签署一式三份。按照中国的惯例,劳动合同应当盖章。至于在已经盖章的前提下,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仅有签字的,一定要注意是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因为如果是其他人签字,还需要附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才行。
  有些公司比较大,公章很难拿出,因此一般都盖人事章或者合同章。理论上来说,这是有瑕疵的。不过如果所有员工的合同都是这样处理的,若发生纠纷,公司也不会否定用章的效力。但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这样的做法需要有所注意。
【编辑: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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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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