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还需要改十字军之王继承法修改吗

是时候修改继承法了
日 15: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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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比学 杨子强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日,近30年未作修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继承法的很多内容早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专家学者多次呼吁立法机关要尽快修改继承法。
  继承人范围需要扩充
  ●可以考虑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哪些人可以继承遗产,是继承法的核心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范围以外的亲属,都无法继承遗产。
  “这一规定在子女众多、人均寿命不长、可继承财产不甚丰富的年代是合理的,当时限定范围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但从现在的发展趋势来看,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必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范围太窄,将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即成为‘绝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这与我们注重保护私有财产的立法趋势不符,损害了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或抚养关系的其他人的利益。”具有多年家事审判经验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副庭长陈昶屹法官补充道,“由于人们的生育观念和国家的人口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尤其是近年来‘丁克家庭’和失独家庭已经成为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对继承人范围进行调整,将有可能出现更多‘无人继承’的情况。”
  “无论从尊重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还是从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现代理念出发,扩充继承人的范围都势在必行。”杨立新强调,“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多数国家都规定到了四亲等的继承人范围,而我国历史上也存在叔、伯、侄子女等互相继承的传统。因此,可以考虑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此外,由于缺乏财产继承的保障和鼓励机制,对存在生活障碍的被继承人的抚养和照料也容易成为社会难题。“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形,不少被继承人的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堂表兄弟姐妹等三亲、四亲,承担了照顾和抚养有生活困难或障碍的被继承人的责任,但依照现行法律,即使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都已死亡,他们仍然没有继承权。”陈昶屹说,“虽然他们并不一定是冲着遗产去的,但法律应为这种照顾和抚养行为提供保障。”
  继承顺序需要调整
  ●或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或配偶可以参与到所有顺序中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要扩大,法定继承的顺序也需要调整。
  继承顺序关系到各继承人有无机会、以何种身份和地位参加继承,作用非常重要。杨立新强调,“原有的以‘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规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近日,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起继承权纠纷案就引起了陈昶屹法官的注意。
  被继承人贾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父母还没来得及分割其遗产就去世了,贾某没有子女,其妻子孙某是与其结婚不久的二婚配偶。孙某认为贾某的遗产应全部归她所有,但贾某的兄弟姐妹提起诉讼,认为孙某没有权利继承贾某的遗产,而是应由贾某的兄弟姐妹继承。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继承顺序,这种争议在继承权纠纷案件中相当普遍。若能合理调整配偶和父母在继承中的顺序,将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陈昶屹说,“国外继承法规定,父母通常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与子女、孙子女不在同一继承顺序上。而我国继承法,依照尊老的传统习惯,将父母与配偶、子女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虽然这一规定对老人的抚养保障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弊端。如:有的父母继承遗产后往往来不及分割就去世了,此时又要重新进行分配。”
  “一个家庭里,白发人送完黑发人,又不得不面临‘弟弟告嫂嫂’的尴尬情形,这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杨立新表示,“根据遗产流转主要向下的继承习惯,遗产的继承主要还是由子女、孙子女等继承为好,建议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当然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如果没有继承遗产,就必须保证他们对房屋等生活必需品享有终身使用权,以此避免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将老人扫地出门的情形发生。”
  有关配偶的继承顺序,也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对配偶采取零顺序的比较多,而像我国将配偶放在第一顺序的比较少见。”杨立新说,“这样容易带来一些问题,比如:结婚不久的二婚配偶,在父母去世、没有子女的被继承人去世后,将独享遗产。”
  陈昶屹表示,“如果明确配偶为零顺序,即配偶可以参与到所有顺序的继承中去,但不能独自继承遗产,同时对配偶的继承份额采取逐步递增的方式,就可以充分保障其他直系亲属的继承权,减少配偶独占遗产所带来的纠纷。”
  对此问题,专家也有不同意见。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认为,应该维持现行的规定,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方面,配偶与死者之间共同生活的时间最长;另一方面,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家庭的形式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核心家庭,被继承人的死亡对其配偶、子女生活造成的影响最大,而对其他近亲属生活的影响则相对较小,所以应当将配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保护其继承权。”
  遗产的范围需要厘清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遗产的,就应当可以继承
  除了“谁来继承”和“怎样继承”外,“哪些财产可以继承”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拥有的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现有法律规定已经无法应对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近年来见诸报端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围绕继承财产的界定而展开的。如网络游戏装备“屠龙刀”继承案、QQ号码继承案、经济适用房继承案、“比特币”继承案和北京婆媳争抢机动车车牌案,等等。
  对于这些案件,杨立新强调,“目前立法采取的是概括、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这种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多问题。概括方式不太准确,列举方式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的财产类型,而分类方式又与物权法的规定没有保持一致。概括或列举的方式,采取其中一种就可以了。相比而言,概括的方式包容性更强一些。”
  “实际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公司股权等新的财产形式,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遗产的,就应当可以继承。而对于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等特殊的政府福利形式,也应当可以继承,是否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等问题,则应由房屋管理部门作出补充规定。”陈昶屹表示,“现有的继承法问世于多年以前,当时根本想不到会出现这么丰富的财产形式。因此,应该采取正面概括和反面列举的方式,确定遗产的范围。”
  此外,关于什么是遗产也存在不少争议,陈昶屹强调,“实践中,如何理解‘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需要引起注意。对于公民因死亡而获得的财产,如保险、赔偿款等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常常容易引起争议,修改继承法时建议进一步明确遗产的定义。”
网站编辑:国法Vs“佛法”——方丈遗产,花落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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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Vs“佛法”——方丈遗产,花落谁家?
作者:俞飞
&国法&佛法&僧人遗产继承&&
& 近年来,佛门寺院常打破清净,引来争议纷扰。君不见,杭州净慈寺监院惟迪,原系杀人嫌犯,混入僧界十七载,去年东窗事发,锒铛入狱。六月,昆明千年古寺掌门清贤,放弃多年修行还俗,与女企业家喜结百年之好,佛教协会表示辞职手续正常云云,外界多表讶异。
& 日前媒体又爆出猛料,方丈之女,为老父名下巨额存款,撕破脸面,将寺院告上法庭。一时间,“佛法”与国法的拔河角力,引发社会热议。
& 镜头拉到两年前,云南玉溪市大悲普度寺方丈释永修,遭人杀害,抢走财物若干。方丈遇害,谁不震惊?
& 老僧曾结婚生女,悲痛欲绝的女儿及僧众整理遗物时,蓦然发现,方丈竟在各家银行存下474万巨款和20余万债权单据,金额之大,远超想象。清点完毕,这笔庞大遗产如何处理?兹事体大,相关款项暂由民族宗教事务局代为保管。
& 同年9月,两名凶手分别判处死刑与死缓。值得一提的是,两名被告人还需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之女张译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31万元。
&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女儿要求继承474万存款,却被大悲普度寺院管理方——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以佛教戒律一口回绝。没想到,口口声声“慈悲为怀”的佛法如此无情,女儿只好诉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国法。
& 一审法庭上,双方攻防激烈,相持不下。女儿流泪说:“我父亲虽然出家了,但放不下我这个女儿,他很关心我,常回家看我,为我交学费、给我零花钱,每年清明还会带我回家扫墓。他原本有更好的去处,但为了就近照顾我,他选择了来玉溪。只不过因为他的身份、地位特殊,在公开场合我们不能相认,但私底下一直和其他父女一样相处。”
& 原告主张,我国继承法并未将和尚继承问题排除在外,女儿身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父亲名下遗产,师出有名。
& 被告提出,僧人一旦出家,便与俗家亲属脱离关系。日后生老病死,一切费用全由寺院负责。对方丈除负责日常供养,其医疗、丧葬等费用均由本寺支付。
& 且佛教传入中国2000多年,形成独特丛林规制和习惯——生在寺院,死入塔院。僧人死后一切财产均归生前所在寺院享有,由寺院集体继承并遵照佛教制度处理,俗家亲属不能继承。
& 此外,寺庙主要经济来源是信徒布施、社会捐赠,僧尼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生产劳动,来获取报酬或利益。一言以蔽之,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个人收入和财产。至于方丈为何留下巨额存款,肯定是他利用自己特殊地位,集会计和出纳于一身,“公款私存”。因此,其名下存款本非私产,而为寺产无疑。
&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桩方丈遗产奇案,难煞法官。
& 追溯历史,印度佛教戒行“十事”,特别是八不净之一的金银净——僧人不能接受金银钱币,连接触一下都是犯罪。但中国寺院经济自古繁荣,僧众很少手不捉金银,却是板上钉钉的事实,由此可见中国僧人对戒律善于取舍。
& 汉传佛教对于僧尼蓄积私财,以各种理由、各种条件为借口,大开方便之门。不肖僧尼多住俗家,少住寺院,置产敛财,雇工役仆,两千余年,所在多有。见多不怪,也就不觉与戒律有违。
& 对于寺院、僧侣与民众之间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古代往往都是按世俗法律加以解决,愈到后世愈是如此。即使是寺院或僧众之间的财产土地纠纷,也概莫能外。换言之,解决纠纷,从来是法律远胜戒律,佛法难敌国法。
& 纵观吾国历史,处理宗教与法律关系,不脱十六字真言:王法至上,身份限定,刑事从严,民事从俗。
& 就法言法,僧人遗产继承问题几经演变,绝不单纯。朝廷为防止寺院积聚巨额资产,常常加以干涉,希望从中渔利。南北朝时期,僧人圆寂,王法规定:生前亲密弟子与政府各获一半遗产。唐朝初年,僧人遗产全被政府没收归官。直到唐代大历二年(公元767年),朝廷才下令,今后僧亡,物随入僧。
& 古代僧人遗产,也非绝对留给寺院。南北朝晚期,时在公元577年,西域高昌国僧人道翼留下遗书,大致意思为因患重病,恐时日无多,于是立遗嘱条例中渠等处的田产、菜园,分给弟弟和侄子。
& 敦煌遗书《吐蕃后期沙州僧崇恩处分遗物凭据》,当地宗教领袖崇恩,拥有大量财产,立下长篇遗嘱,财产继承人为其侄子、表弟、外甥及养女。处置僧官,予以尊重,判云:“亡人遗嘱,追斋冥路,希望福利。倘违先愿,何成拔济之慈,乍可益死损生,岂可令他鬼恨?”
& 民国大理院则主张,和尚出家脱离家族关系,作为继承开始之事由。大理院七年上字第1112号判例,论述精详:“承继之开始本不限于死亡,如被继承人之行迹长久不明或于法律上得认为脱离家族关系时,除有特别法令外,均应认为开始继承之事由,所有被继承人之权义关系,当然开始继承,而出家为僧,即为法律上脱离家族关系之一原因,其俗家之得为继,自系条理上当然之结果。”
& 改革开放后,相关案件纷至沓来。1984年,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巨赞法师圆寂,侄子潘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当时继承法尚未出台,法院几经考虑,终审判决倾向于按照佛教习惯处理,潘某对巨赞法师遗产没有继承权,驳回诉讼请求。
& 有全国人大立法专家曾透露:从立法思想上看,僧人遗产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但由于种种原因,1985年实施的继承法,对此只字未提。
& 与佛教协会和宗教事务管理局力主,僧人遗产归寺院继承立场截然不同。我国最高法院尊重私有财产保护理念,坚持在继承法未予修改之前,僧人家属继承权不能否定,而应受到保护。1987年上海玉佛寺僧人圆寂,侄子争产案,最高法院答复鉴于具体情况,建议法官调解处理。
& 处理此类事件,各地颇不一致。且看2003年五台山龙泉寺僧人释含净去世,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名下北京两座房产全部遗赠给寺庙。其女大加阻挠,龙泉寺不得不对簿公堂。西城区法院调解一处房产归女儿,另一处房产归龙泉寺管委会。调解生效,寺方撤诉。
& 2007年,辽宁鞍山市千山寺本愿方丈过世,引发遗产纠纷。辽宁高院认定方丈数十万个人存款和汽车,源于信众捐赠,判为寺产。家人不服,持续向最高院申诉。
& 再说中国佛教协会,1993年通过《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14条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佛教指寺观及其田产什物等)所有。虽依据戒律一切亡比丘物,尽数四方僧,千余年延续至今。但其能否对抗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宪法和继承法,不无疑问。“宗教法”与国家法如何调适折冲,立法部门似应早日修法,加以明确。
& 且大陆寺庙内部管理松散,不肖自肥者,恐不在少数,最让人侧目不齿。僧人理应是“高闲不与时俗侵”,但时下世俗化、商业化之风劲吹,却导致“长安尘染坐禅衣”。正是:穿僧衣的未必都是和尚,和尚口念的未必是佛经,对菩萨顶礼膜拜的未必是觉者。
& 经济利益驱动,僧尼求道意志难免损耗。岂不闻俗语:出家一年,佛在眼前;出家二年,佛在西天;出家三年,问佛要钱。僧人假公济私,贪污损公——“佛前法器,皆归乌有之乡;满篋袈裟,都成典质之券”。僧因香火富,佛被禅门坏。古人语重心长,最发人深省。
& 坐拥百万私产的老方丈,因财丧身,何其可怜?死后犹不得安宁,官司闹得沸反盈天,举国皆知。晨钟暮鼓,难道敲不破一点名利心。
& 本案各方,与其缠讼经年,互掷泥巴,最后双输结局,不如各退一步,庭外和解为上上之选。万事皆空善不空!化干戈为玉帛,双方奉献爱心,将这笔遗产,捐给社会慈善事业如何?
&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
转自《人民法院报》电子版,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content_47594.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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