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期间,没有哪些权利

【标准答案】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题目: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A.表决权 & &B.选举权 & &C.被选举权 & &D.申诉权
标准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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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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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
手续大致程序(仅供参考)
&&&&&&&&一、&&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30日内,所在党支部或党委,应告知受处分党员,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应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接受申请的党支部应及时将情况报其所在党委备案。
&&&&二、&&实行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公示制度。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或党委在接受处分党员申请后,可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和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可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署实名举报。讨论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史&员恢复党员权利问题时,对外出党员不能回单位参加支部大会的,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委应当发征求意见函,外出党员应及时回函。
&&&&三、&&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对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其他违纪行为,但构不上纪律处分的,或有其他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所在党委应作出延长留党察看一年的决定,并报纪工委和工委组织部备案;对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不符合党员权利条件的,应报市纪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所在党支部可在公示期满后20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受处分党员的恢复党员权利问题。受处分党员就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向支部大会作出汇报,并对今后打算进行表态发言,每个党员对受处分党员是否能按时恢复党员权利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必要时所在党委应当派人参加支部大会。
五、&&受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现其它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党委应当根据该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及时作出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支部战斗力不强,派性严重,不能形成支部决议或作出不同意恢复党员权利决议的。
因长期外出党员多,支部大会达不到法定参会人数,外出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复或表明意见的。
六、&&恢复党员权利自留党察看期满起生效。
公示格式:
恢复党员权利公示
为维护党员权利,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对XX同志恢复党员权利情况进行公示:
一、XX同志的基本情况。
二、XX同志的主要错误事实及处分情况。
三、XX同志受留党察看处分到期时间。
公示期间,接受党员和群众对XX同志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等情况的监督。如有意见,请于X年X月X日前向XX党委或纪工委反映或署名举报。
举报电话:XXXXXXX
&&&&&&&&&&&&&&&&&&&&&&&&&&&&&&&&&&中共XXX委员会
&&&&&&&&&&&&&&&&&&&&&&&&&&&&&&&&&&X年X月X日
主办单位:中共安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备案号:皖ICP备号-1 技术支持:您的位置: &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能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主办:中共乐清市委 乐清市人民政府
承办: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议IE6.0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备案序号:浙ICP备号2016最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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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1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条例。
  《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11章、133条,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自日起施行。
  下面是本网小编收集的《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领域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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