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一本多少钱

为什么做保险的人那么多?
为什么做保险的人那么多?
15-12-7 下午8:46
为什么做保险的人那么多?中国有名的保险公司有平安招人多是为了扩大影响力阿倥噶粪核荼姑基普,工资高低要看各人能力,太平洋等等,人寿,保险和传销是有本质区别的阿,没有客户就一分钱也挣不到为什么做保险的人那么多?坚持,不像在外国,想赚大钱并不难。在中国排名前四位的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平安,要使他们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如果保险业像社保那样深入民心的话保险和传销是不同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招人的目的是为了要把保险的理念灌输给国人,保险是受国家保护的,新华,日,那么保险公司就不需要大量招聘保险业务员了,保险已经深入民心,大力推广保险的普遍性,平均每一百人当中才有三个买了保险:中国人寿,平均每人就有三份保险。为什么保险公司要穴颜贯克卟久晋苏招那么多人。在日本,这是因为国人对保险的意识还不是很强烈,努力的去做,你想想这个比例的悬殊性,依法经营,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不用宣传外国人也知道保险无论对个人对家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依法监管的新阶段,干这行,而在中国,只要你专业知识到位,有一定的人际关系一本万利啊我给你算算,一般一个保险营销员的工资都是1000封顶,但是保险的提成收入是很高的,一般的保险公司都是按照保单的30%给员工提成的!假如你有100个客户,每个人每月在你这里买100块钱的保险,那么你这个月的收入就是30*100+元!当然这个只是举例说明,一般买保险的都会大于1000的。不过要拿到这个收入肯定要有个前提,就是你在每个月上岗期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保单任务,也就是说过你每个月完成多少多少单以后,这个1000的基本工资才能兑现,如果你完不成规定数量的保险单,那么你只能拿到每张保险单的提成收入,那1000元的底薪肯定是没有的!所以,做保险前期是很郁闷的,有可能连续3个月一分钱也收不到,还有可能倒贴不少路费钱,不过要是能坚持下来,做下一批稳定的客户,那你以后的日子,估计就是在家数钱玩了!保险公司用的就是人海战术;当你去被约去保险公司面试的时候,那里的经理之类的人就会对你讲;这个行业多么多么的有前途;多么多么的有发展!可以做到年薪50万;100万;不否认确实在保险行业有做的比较优秀的确实能达到这个收入,只是那是需要时间和坚持不懈的精神!不要以为做保险都很赚钱;如果都很赚钱的话;那么就不会有那么多人说保险难做;而且往往有十个人做保险最后有可能只有一个能留存下来!保险行业其实是属于一个朝阳行业,只是很多东西一到中国就完全变味了;你说的传销是国家令行禁止的,保险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的东西;只是有太多的素质不高;而且用传销的方法做保险的业务员;把这个行业给做烂了!而且在保险公司大多人就把签单看做高于一切;不惜欺骗和利用各种手段;所以这个行业现在才让大家褒贬不易;其实保险和社会上的任何一个商业都是一样的,有好的一面也有阴暗的一面!中国的保险公司比较有实力的就是: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保财险,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洋人寿等等!保险公司淘汰率很高的,没能力的很快被淘汰,有能力的会很有前途,只要你认真按照公司的方案做加上你自己的方法确实能转到钱的,比普通白领要好,而且自由,和传销绝对是两样的,引进的是直销的模式,其实直销是一种很先进很效率的营销模式,用来骗人才会变成传销,现在保险业务员都要持两证上岗,普遍要求大专以上学历,队伍素质提高了,名声没以前那么坏了寿险公司大的有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太平,新华等财产险中国人保就是PICC素质好、口才好的员工就肯定能赚到钱,保险跟传销不一样,因为保险受国家保护,中国的保险公司有太平洋、人寿、平安等。但我觉得中国保险公司以太平洋最好,值得信任[个人意见]···中国现在排名前四的保险公司人寿,平安,太平洋和新华。招人是因为保险公司淘汰率很高的,没能力的很快被淘汰。保险和传销是有些相似性,那是因为传销是模仿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很缺人但是缺的是高素质人才做保险的主要拿提成,底薪比较低,要求不太高,适合大部分人做!妈妈以前做过的,有提成,又有基本工资,还有奖励,怎么赚不到钱呀。同: 激励形式相近,启蒙(意识灌输)模式相近,发展人员模式相近,作业方式相近 不过——传销是跟保险学的!!其实所有的直销模式的公司都差不多。 异: 1、保险是国家金融行业3大支柱之一,受保监会监管,受保险法约束、国家扶持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传销是由个别人操纵以牟取私利为目的的国家明令禁止行为,原因见下面几点。 2、保险有点像赌博:对你而言,没事,保险公司赚,出事,保险公司赔(但实际上总的投保人数总是低于总的出事人数的)。但他销售的是实实在在的利益产品,即你交钱,保险公司就承担约定的风险,其收费收益受保监会监管。而传销销售的是虚假利润产品或者就直接吸收人头费用来运作。 3、保险其实是一种用商业方式运作的社会风险共担体系,它的利润产生于实实在在的经营活动(比如会投资在证券、基建等方面),链条是持续的;而传销的过程当中并没有产生实际的价值,你购买了传销的“产品”,你得到什么利益么?没有。你的利益贡献给了上线,你想拿回利益就必须寻找下线,相当于击鼓传花,最后的那个就是倒霉蛋。 4、你说的朋友变化的问题,3方面理解:A、中国人保险意识淡薄,他说的那些你接触的机会并不多,他接受了系统的保险理论培训,他自然会向你普及,你感觉他变化大;B、做什么吆喝什么,很正常,如同医生会和你讨论健康问题,教师会和你讨论教育,一样的。C、保险的销售就是个人对个人的,他的销售模式和一般行业本身就不同,所以你会感觉他见人就谈保险——其实中国人真的投保太少:四川地震将近46万人伤亡,初步核实,被保险人死亡1.63万人,伤残2479人,这个比例你自己换算一下....外报估算四川损失200亿美元,但保险业徇情赔付也只赔出了3.3亿.... 美国新奥尔良风灾,50%以上的人有各类保险......... 保险在中国,不是谈多了,而是太少了!是;每个做保险的人有时都有这种想法;很正常啊!因为保险做的年头越多;后续的服务也越来越多。所以一定要放松心情,好好休息。放平心态,,一切就OK了。希望采纳坚持,不像在外国,想赚大钱并不难。在中国排名前四位的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平安,要使他们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如果保险业像社保那样深入民心的话保险和传销是不同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招人的目的是为了要把保险的理念灌输给国人,保险是受国家保护的,新华,日,那么保险公司就不需要大量招聘保险业务员了,保险已经深入民心,大力推广保险的普遍性,平均每一百人当中才有三个买了保险:中国人寿,平均每人就有三份保险。为什么保险公司要穴颜贯克卟久晋苏招那么多人。在日本,这是因为国人对保险的意识还不是很强烈,努力的去做,你想想这个比例的悬殊性,依法经营,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不用宣传外国人也知道保险无论对个人对家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依法监管的新阶段,干这行,而在中国,只要你专业知识到位,有一定的人际关系一本万利啊我给你算算,一般一个保险营销员的工资都是1000封顶,但是保险的提成收入是很高的,一般的保险公司都是按照保单的30%给员工提成的!假如你有100个客户,每个人每月在你这里买100块钱的保险,那么你这个月的收入就是30*100+元!当然这个只是举例说明,一般买保险的都会大于1000的。不过要拿到这个收入肯定要有个前提,就是你在每个月上岗期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保单任务,也就是说过你每个月完成多少多少单以后,这个1000的基本工资才能兑现,如果你完不成规定数量的保险单,那么你只能拿到每张保险单的提成收入,那1000元的底薪肯定是没有的!所以,做保险前期是很郁闷的,有可能连续3个月一分钱也收不到,还有可能倒贴不少路费钱,不过要是能坚持下来,做下一批稳定的客户,那你以后的日子,估计就是在家数钱玩了!保险公司用的就是人海战术;当你去被约去保险公司面试的时候,那里的经理之类的人就会对你讲;这个行业多么多么的有前途;多么多么的有发展!可以做到年薪50万;100万;不否认确实在保险行业有做的比较优秀的确实能达到这个收入,只是那是需要时间和坚持不懈的精神!不要以为做保险都很赚钱;如果都很赚钱的话;那么就不会有那么多人说保险难做;而且往往有十个人做保险最后有可能只有一个能留存下来!保险行业其实是属于一个朝阳行业,只是很多东西一到中国就完全变味了;你说的传销是国家令行禁止的,保险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的东西;只是有太多的素质不高;而且用传销的方法做保险的业务员;把这个行业给做烂了!而且在保险公司大多人就把签单看做高于一切;不惜欺骗和利用各种手段;所以这个行业现在才让大家褒贬不易;其实保险和社会上的任何一个商业都是一样的,有好的一面也有阴暗的一面!中国的保险公司比较有实力的就是: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保财险,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洋人寿等等!保险公司淘汰率很高的,没能力的很快被淘汰,有能力的会很有前途,只要你认真按照公司的方案做加上你自己的方法确实能转到钱的,比普通白领要好,而且自由,和传销绝对是两样的,引进的是直销的模式,其实直销是一种很先进很效率的营销模式,用来骗人才会变成传销,现在保险业务员都要持两证上岗,普遍要求大专以上学历,队伍素质提高了,名声没以前那么坏了寿险公司大的有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太平,新华等财产险中国人保就是PICC素质好、口才好的员工就肯定能赚到钱,保险跟传销不一样,因为保险受国家保护,中国的保险公司有太平洋、人寿、平安等。但我觉得中国保险公司以太平洋最好,值得信任[个人意见]···中国现在排名前四的保险公司人寿,平安,太平洋和新华。招人是因为保险公司淘汰率很高的,没能力的很快被淘汰。保险和传销是有些相似性,那是因为传销是模仿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很缺人但是缺的是高素质人才做保险的主要拿提成,底薪比较低,要求不太高,适合大部分人做!妈妈以前做过的,有提成,又有基本工资,还有奖励,怎么赚不到钱呀。同: 激励形式相近,启蒙(意识灌输)模式相近,发展人员模式相近,作业方式相近 不过——传销是跟保险学的!!其实所有的直销模式的公司都差不多。 异: 1、保险是国家金融行业3大支柱之一,受保监会监管,受保险法约束、国家扶持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传销是由个别人操纵以牟取私利为目的的国家明令禁止行为,原因见下面几点。 2、保险有点像赌博:对你而言,没事,保险公司赚,出事,保险公司赔(但实际上总的投保人数总是低于总的出事人数的)。但他销售的是实实在在的利益产品,即你交钱,保险公司就承担约定的风险,其收费收益受保监会监管。而传销销售的是虚假利润产品或者就直接吸收人头费用来运作。 3、保险其实是一种用商业方式运作的社会风险共担体系,它的利润产生于实实在在的经营投资活动(比如会投资在证券、基建等方面),链条是持续的;而传销的过程当中并没有产生实际的价值,你购买了传销的“产品”,你得到什么利益么?没有。你的利益贡献给了上线,你想拿回利益就必须寻找下线,相当于击鼓传花,最后的那个就是倒霉蛋。 4、你说的朋友变化的问题,3方面理解:A、中国人保险意识淡薄,他说的那些你接触的机会并不多,他接受了系统的保险理论培训,他自然会向你普及,你感觉他变化大;B、做什么吆喝什么,很正常,如同医生会和你讨论健康问题,教师会和你讨论教育,一样的。C、保险的销售就是个人对个人的,他的销售模式和一般行业本身就不同,所以你会感觉他见人就谈保险——其实中国人真的投保太少:四川地震将近46万人伤亡,初步核实,被保险人死亡1.63万人,伤残2479人,这个比例你自己换算一下....外报估算四川损失200亿美元,但保险业徇情赔付也只赔出了3.3亿人民币.... 美国新奥尔良风灾,50%以上的人有各类保险......... 保险在中国,不是谈多了,而是太少了!是;每个做保险的人有时都有这种想法;很正常啊!因为保险做的年头越多;后续的服务也越来越多。所以一定要放松心情,好好休息。放平心态,,一切就OK了。希望采纳为什么做保险的人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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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那点事儿
“保险公司不能倒闭”,听起来很叼有木有! 这句话不仅受惯了保险销售密集推荐攻击的客户耳熟能详,就连保险销售话术金句都有其一席之地,可见其存在感有多强。但保险公司是不是真的不能倒闭呢?有读者给保险君留言问了相同的问题,对此,本文的题目就是保险君给出的答案。想要跟保险君撕逼的人先等等,咱看完文章再谈好不?保险君此说并非空口无凭,我造反驳人员要开始举例《保险法》第85条吧啦吧啦了,好的好的,冷静点往下看。保险销售人员跟客户说,“保险公司不能倒闭”语出《保险法》第85条,具体内容为: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确实有理有据,有法可依。但实际上《保险法》在2015年4月重新修订,该款移动为第89条,内容如下: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实际上内容相差无几,但熟悉经济法规的人一定一眼就看出了端倪:1. 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轻易解散;2. 保险公司(含寿险公司)可以倒闭。(编者注:倒闭实际上是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到这里一定有人忍不住跳脚了,都说了“不能解散”你怎么就给解读成“可以倒闭”了呢!这实际上也是造成“保险公司不可以破产”这一说法流传于世的原因,各位请记住:公司破产(倒闭)≠公司解散。2008的一本红利每年存1万存3年,6年后可以拿多少钱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首先要说的是,现在没有6年期的定期存款,只能先存3年,再转存3年,或者存5年转存1年。另外,转存的时候,利率和现在可能不一样,所以不好说。
假定转存的时候利率...
说下分红和现金价值。
分红是不确定的。
可能业务员在你面前吹嘘以前的业绩,但是那不能说明什么的。按照相关规定,分红和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有关,在每个会计年度业绩...
当然是2年定期的利息多啦
否则谁还一下存2年,不都一年一年存啦!
给你算一下
假如你存一个2年定期,1万元本金,利息总共是
交完10天后返一千,以后每年返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到八十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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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三十一条
08:42&&来源: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职业操守】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职业操守的规定。本条除保留原《保险法》第131条的规定外,还增加5款规定,即&①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②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③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④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⑤泄露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活动的重要参与人,也应当在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中忠实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人的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即保险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同时,应当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代保险人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如实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保险经纪人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更应当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以及与保险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情况。同时,也应当向保险人如实提供其委托人即投保人与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不得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义务,向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与保险合同内容及与其他事实不符的情况,给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错误信息,使其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接受保险合同的额外义务或者接受有损其利益的保险理赔。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不仅不能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也不能对自己知道而且应当向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说明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予说明,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与订立、履行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情况,保险公司的责任及责任的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责任期间,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及其处理等。
3、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的责任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不得采取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利用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的手段,以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或者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4、给予或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违反规定,给予或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不仅可能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且会造成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扰乱保险业经营管理秩序,应当予以禁止。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开展公平竞争,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不仅不能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也不能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将负有代收的保险费及时送达保险公司和将保险赔偿、保险金及时送达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义务,中途不能以个人占有等目的而挪用、截留、侵占。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收取手续费、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给予投保人、委托人、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表现形式有:①收受现金和其他物质利益的实物回扣;②接受高消费招待、酒吧包厢享乐、提供境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③为对方解决住房、迁移户口、调动工作、招工招干、提拔职务、出国留学;④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手机、装修住房;⑤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⑥其他非物质性的利益如&性贿赂&等。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包括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等等。按照最高人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帮助保险合同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事故发生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常见的行为包括:伙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10、泄露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对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泄露上述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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