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三七责任我主责 他是非机动车辆 我只交了强险 保险公司出两千元以上的损坏的车损 他的车需要五千多元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09-12-14 &匿名提问
【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编辑本段]【必要性】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编辑本段]【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006版(老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2008版(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编辑本段]【交强险的基础费率】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与2006版对比,后面斜体字的为2006版费率)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元) 调整前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1,0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1,19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1,300  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1,580  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950   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1,070   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1,320  三、营业客车 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800  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2,360  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2,580  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3,730  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3,880  16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2,250   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2,520  18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3,270  19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4,250  20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350  21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620  22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3,420  23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1,200   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1,630   26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1,750   27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2,220  五、营业货车 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1,850  29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70   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450  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4,480  六、特种车 32 特种车一 3,710 6,040  33 特种车二 2,430 2,430  34 特种车三 1,080 1,320  35 特种车四 3,980 5,660  七、摩托车 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120   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180  38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400  八、拖拉机 39 拖拉机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文件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待定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编辑本段]【交强险计算方式】  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950×(1-10%)×(1+30%)=1228.5元。[编辑本段]【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编辑本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编辑本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现将表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种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的起重运输车。  6、算。  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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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写得有点不太容易看明白.但我可以简单说说:注:我不是太专业哦!如果我没看错,应该是你姐夫开车拉货物,半路货物掉下,绊倒一骑摩托车的2人.如果我说的不对请你再补充.第一,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双方都有责任,但具体大小应有交警部门裁定.但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对方责任大点,三无吗!不知是否有驾驶证?如果他的摩托车无转向灯\大灯等零部件不灵的地方以及有驾驶证那就不一样的.(我个人认为摩托车没有牌照等相关手续出现交通事故好像不占太大责任)第二"人不是你们撞的,掉下东西自己摔伤"这么说不是理由.为什么别人的货物不掉下来呢,你们就这么运气不好?  你姐夫的责任就在于没有"管理好"(对货物稳定性的捆绑\检查等)自己的货物,致使他人被绊倒以至受伤.我只是简单分析当然还是让交警来裁定.还有就是交警部门的最后裁定结果出来前对方的任何要求不要理睬.以上只是个人的愚见,如果哪位有不同看法请指教.
我前不久看了 有关  交通责任的问题 ,应该是 付全部责任,如果是当时掉了下去 就 引起了交通事故的话 100%负全责,但是 对方的 三无 可能是另外处理 和这起事故 无直接关系看看下面就知道了
即然是三无车,根据《交通法》规定,摩托车因负全责。不过,出于人道,你们还是最好出点钱,算是道义上的责任。
我是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在读本科学生,我想,我可以回答你的问题。你姐夫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他可以不承担责任,应属意外事件来处理晚间12点以后农用车是可以在公路上行驶的,况且车上掉下东西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掉下后也带着伤者去了医院,因此,责任的承担应本着公平原则由双方承担,但如果你们能够证明对方有过错,那么,你们可不负任何责任
你的东西掉下去,致使他人受伤,多少都有些责任,具体的还是由交通警察来判定;如不服可以提起申诉.
要给钱是肯定的。东西是你车上的,掉下来砸伤人肯定要付钱。至于对方有证还是无证只是在与责任的大小。本来要你全责的,现在可能少负一点责任。
赞成清水渔人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另外先由交警认定事故,分清责任,确定你姐夫有没有过错。然后再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你的姐夫有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你姐夫赔偿,并应扣除已付的医疗费。当然,从你的叙述中,对方当事人是有过错的,如果你的姐夫有责任,应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这种问题很容易复杂化!
同意清水渔人的观点。
   请交警出面解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你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不要过多的和当事者纠缠。否则你陷将于被动。
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出来以后才好分析。
   按照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是指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且此交通违法行为与发生的事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双方在事故中均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且交通违法行为均与发生的事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则由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来划分责任的大小。    在你所说的事故中,对方摩托车虽属三无车辆,但无牌无证的违法行为与此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没有驾驶证件也不是产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除非你能证明该车辆的装置不齐,影响到车辆的驾驶安全,或者摩托车驾驶员当时有影响驾驶安全的疾病或臆症(夜盲症、酒后驾驶、服用影响驾驶安全的药品、毒品等等)。    你姐夫没有对货物捆绑牢固,致使货物从车上掉落是此起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而摩托车没有及时发现或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是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所以当地的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会判定由你方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方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全责应由对方负,不过你们以出医疗费,他们就不应再找你们要钱,你们可以去告他!
嘿嘿!~~    找个律师跟他打官司。。就告他想占你便宜,伙同另一个人,骑摩托车想从你车上偷货。被砸了。。。是他故意伸出脑袋让货砸的。。
摩托车因负全责
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讨论:1 如果事故是在货物掉下来的瞬间发生的,则无疑你们要负100%的责任。因为对方无证等因素都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2 如果事故是在货物掉下来以后一段时间才发生,则你们要负主要责任。因为公路上出现静止的物品,安全驾驶的骑车人应该能够发现和规避这种物品,加上他们无证等因素,他们应该负相应的责任。不管怎么说,这起事故终究是你们的货物所引起的,因此责任是肯定要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另外先由交警认定事故,分清责任,确定你姐夫有没有过错。然后再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你的姐夫有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你姐夫赔偿,并应扣除已付的医疗费。当然,从你的叙述中,对方当事人是有过错的,如果你的姐夫有责任,应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br/&&br/&&font color=#0556A3&参考文献:&/font&自己看吧
车上掉下东西,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故你姐夫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于,交警已经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构成肇事伤害的勘察中,料袋究竟是直接砸向摩托车,还是随后赶到的摩托车车速较快,疏于观察,致使来不及刹车,撞到掉落的料袋后受伤,在责任的认定上是有所区别的。因此,你们应认真配合以便及早处理完毕。至于如何赔偿,需要根据受伤者的病情或伤残程度决定,你姐夫的车参加了保险,应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有一点需要提醒你,你姐夫车上掉下的料袋,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受伤者骑三无摩托车上路,虽然违反法律法规,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所以,你姐夫不能回避或推卸责任。
要给钱是肯定的。东西是你车上的,掉下来砸伤人肯定要付钱。至于对方有证还是无证只是在与责任的大小。本来要你全责的,现在可能少负一点责任。
装在车上的东西,是没权自行落下的,如果自己落下了,是属于你没有固定好;三无摩托车是没有权利驶上道路的,何况是超车。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具体还要靠交警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别了。
同意“法易行”和“爱在梦之国度”两人的观点。往后你可以这样做:一是请求交警部门尽快拿出处理意见。二是和对方协商解决。三是找保险公司赔理。四是司法救济,咨询律师或请求调解甚至准备民事诉讼。
即然是三无车,根据《交通法》规定,摩托车因负全责.
在这里显然不适用刑法上的一些规定,如紧急必险、无法抗拒等等,你姐夫有责任管好自已的货物,但没有尽到职责,如果对方不是三无车,你说怎么办,是不是你就要负责呀,关于对方是三无车的问题,我认为应另案处理。
按我看双方都有责任 ,你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货物是从你姐夫车上掉下来的,是你姐夫没管理好车上货车也就是没捆好货物而造成的,至于有没有超载是造成事故轻重的另一原因,而对方摩托车属三无车与此次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交警部门另案处理,如果对方不是三无车事故仍然会发生。对方也许车速太快,来不及躲避,应页次要责任,因我不是交警不知是三七开或二八开,既然交警出面处理,我想是会公正的。
你姐夫当然要承担责任,其原因就是因为他车上的东西掉了下来才发生了这起事故;当然后面的骑摩托车的人也要承担责任,因为他是三无摩托车,无权上路行驶;乘车人无责任,总得来说,你姐夫要承担次要责任,而后面骑摩托车的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坐车的不承担责任
赞成清水渔人的观点
车上掉下东西,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故你姐夫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于,交警已经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构成肇事伤害的勘察中,料袋究竟是直接砸向摩托车,还是随后赶到的摩托车车速较快,疏于观察,致使来不及刹车,撞到掉落的料袋后受伤,在责任的认定上是有所区别的。因此,你们应认真配合以便及早处理完毕。至于如何赔偿,需要根据受伤者的病情或伤残程度决定,你姐夫的车参加了保险,应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有一点需要提醒你,你姐夫车上掉下的料袋,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受伤者骑三无摩托车上路,虽然违反法律法规,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所以,你姐夫不能回避或推卸责任。
车上掉下东西,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故你姐夫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至于赔偿,则参照赔偿条例
有,但不是全部
绝对是你们的责任。如果上了保险,保险公司能赔付。
我觉得应该由车主来付。
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另外先由交警认定事故,分清责任,确定你姐夫有没有过错。然后再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你的姐夫有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你姐夫赔偿,并应扣除已付的医疗费。当然,从你的叙述中,对方当事人是有过错的,如果你的姐夫有责任,应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你姐夫应该承担责任。根据无过错原则,应该承担责任。哪怕主观上是无故意的,可因为有一定的疏忽致使第三人受到伤害就应该承担责任。除非可以推定是第三人故意,恶意造成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在这起事故中你姐夫驾驶的是卡车,而第三人骑的是摩托。按保护弱者的原则来说还应该是你姐夫有责任。当然你说摩托骑的过快,第三人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因为牵扯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应该等交警部门认定了相关责任后,再到法院解决相关赔偿问题,建议请律师做咨询,按照法律解决问题。&br/&&br/&&font color=#0556A3&参考文献:&/font&民法通则
    这个事情太简单了,不管怎么说人是你姐夫的车上的货物掉下来给砸伤了,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你姐夫必须负完全的责任,至于那两人是无证驾车也好,还是开着三无车也好,和他受伤的责任没有相关的联系,至于他们违章则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处理.至于他家要钱的事,可以先不用管,待到事故处理完后一次付清就行了,当然出于人道主义,你也可先垫付一部分医疗费用的.
看来真得要补习一下法律知识了啊!
你有一定的责任,但不应负全责。首先,由于你个人的疏忽,导致别人受伤,负一定的责任绝对是应该的。其次,他们三证全无,上路本是违规,导致严重后果,应付一部分责任。
放东西的人
有时候交警起不到多大的用出的,如果你在交警有人那他们就会说你们没有责任,如果对方有人,那你们就要负全责,如果两方都没有人,那也就是说交警俩方都不帮。我觉的你还是最好去保险公司去问问吧!
你们有一定责任的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你姐夫应负全部责任,摩托车三无与这次事故无因果关系。如果农用场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保险金额内科学按照你承担的合理的赔偿给伤者的费用的80%赔款
应该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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