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了一自己有套房子想出租,租房者在房内制造中药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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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听租房者的心声 发生在出租房里的故事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租房,是当今的一个大多数在外打拼的人的一种生存方式。这些以80后90后居多,以大城市居多。对于每一个租客来说都会经历一些租房过程中的故事,对于一个中介房主来说也会遇到个别奇葩的租客给自己的出租房过程 添加了许多风味。如今的房价只涨不落的现象,也让更多的租客成为了房子的租奴。在这租房的历程里,我们来了解一下租房者的无奈选择,出租房里发生的一些无奈的故事。
警察临检平静的租房生活中突起微澜,据房东说今天晚上要有警察来检查我们的出租屋,我“吓”得夜不敢归家。虽然我是良好市民而且有可能是政府欢迎的知识份子,但我见到警察还是以“躲”为上计。可以说是心虚吧,我没有办暂住证;也可以说是胆小吧,我对警察总有一种畏惧,也许只要他们一声吼,我就会跳起来。 警察是一种我见过的最矛盾的职业。一方面,他们除暴安良保护社会,一方面却在弱小的市民面前盛势凌人。特别是在一些疑似违法却又未予以证明的人员面前,警察通常是背靠政府和国家的强大执行者,而被怀疑对象顷刻间则由一个公民变成一个手无寸铁的升斗小民,可以任由鱼肉。 如果我们的警察能象电视上香港或者别的国家的警察一样有“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不仅对路过的市民,而是对他有点点怀疑的对象,或者是看起来有点邋遢的流浪汉也柔声细语的,那警察给我们的大概就真的是安全感,而不是畏惧的心理了。 听说警察要临检,我第1个反应就是晚上呆在,等晚点再回家。这时不由得有点哀怨起来。试想,如果我住的是自己的房子,警察有什么资格要进我家检查我的身份证呢?试想,如果我住的是自己的房子,警察有什么资格非要把我紧闭的房门叫开不可呢? 我住不起豪华的单身公寓,我住的是闲杂人积聚的出租屋。这附近有捡破烂的,有自己做小生意的,有打工的,还有我这样不上不下的,居住者成分的确混杂,警察临检也应是正常与必要的,但这所有的前提,都是我住这样的出租屋。 这也许便是所谓的租房没有安全感吧,即使连“人民公仆”也无法给予的安全感。站在这个层面而言,拥有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多么重要啊! 电费惊人人一租房子,便是寄人篱下。一纸合同也难保生活中始料未及的变动。但既然是大包小包的把家当填满这间“别人”的屋子,要随意再搬家变动,也是十分困难的。就像在一份薪水不高的工作干久了也不再想跳槽一样——偏据一偶的生活习惯了,谁愿意再挪一下窝? 但出租房的电费完全由房东说了算。物价局规定的6毛钱电费到房东一处就变成1块3毛5。增加一点不要紧,翻了一倍实在惊人。 8月盛夏酷暑难耐,夜不能寐,却怎么也不舍得开。这时候多想有一套自己的房,不以任人鱼肉。尽管如此,租房的心酸无奈怎就能说清?所以说即使租房的日子很潇洒,但一套房子也许是我们心甘情愿的甜蜜负担。 选择在出租房里生活其实是一个无奈的选择,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选择。如今的房价居高不下,而对于大多数人的 购房能力来说与买房还相差甚远。而我们只能选择租房。在出租房里的生活,也会 发生一些故事,也许这个故事是美好的,但我想更多的时候应该是让你更加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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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使用权VS出租人产权房屋出租后,房东能否随意带人看房日 16:36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文/冯斐 图/美编郑莹 字号:|
14日,市民张女士到访本报编辑部,向记者反映,她所租的房子合同并未到期,但是房东就已经三番五次带中介来看房,说是准备卖房,自己稍有一点不配合,房东就十分不满。无奈之下,张女士想搬走,在向房东索要违约金时遭到拒绝。张女士反映的情况是出租和承租时常见的问题,延伸出的是承租人使用权和出租人产权究竟谁大过谁的问题,那么,房屋出租期间,房东是否可以随意带人看房呢?
市民:租期未满房东带中介看房
张女士是坡头人,由于在市区工作的关系,去年12月中旬,张女士通过中介在赤坎一楼盘内租得一套住房,租期为一年。可是现在租房时间还未到,房东李女士就开始带中介上门看房子,还总是要求张女士拿出时间配合看房,对此张女士十分不满。
“当初说好租一年的,可是现在还没到期,就准备卖房子,还不停带人看房。”张女士愤愤地说道。张女士还告诉记者,期间她曾多次与房东协商,房东表示要卖房子,叫张女士配合中介给其他人看看房子,张女士表示不同意,房东就表示宁愿空着,也不让张女士继续住下去。
“我和她说,按照正常程序走,我搬可以,但要她支付违约金。”张女士找来当初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记者发现合同里第十六条写着:在租赁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应按照月租金1倍向乙方(张女士)支付违约金。张女士说,当她要求房东支付违约金时同样遭到拒绝。
调查:提前通知,不用支付违约金?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房东李女士。当记者介绍采访用意后,李女士说:“我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她了,合同上也写得很清楚,所以我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李女士口中所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不用支付违约金”是否合理?记者再次阅读了从张女士手中取得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现其中第十三条: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需转让或抵押该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李女士就是根据这个条款拒绝支付违约金。
李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因此对房子有处置权,“我自己的房子,想租给谁不租给谁,想怎么租,让谁去看都是自己的权利。”对于这个说法,张女士则表示,尽管李女士是房子的主人,但自己支付了租金和押金,也签订了合同,因此这一年里自己拥有对这个房屋的使用权,在使用期间,即便是房东也必须尊重自己的使用权。
律师:房东不得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
房屋出租期间,房东可随意带人看房吗?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的冯宏伟律师认为:双方的租房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平等、自愿、合法原则下签订的。按照《合同法》规定,该租房合同是有效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以上述的纠纷为例,作为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是否继续续租,是合法的,也是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的。但其不得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不得无故干扰承租人正常经营,如带领他人来看房等行为干扰了承租人的正常经营,那么作为承租人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他人进入房屋。如果承租人提前收回房屋,那么是违法双方合同约定的,因为其违反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是对承租人权益的侵犯。在此情况下,作为承租人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承租人来说,享有优先承租权。所谓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原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承租房屋的权利。如果出租人没有经过承租人的允许,擅自转租,是应该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因为其侵犯了承租人的权益。同时,房屋在出租状态时,房屋使用权归租客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房屋一旦出租,出租人也就将占有权和使用权交给了承租人。因此,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在房屋租期内,根据《公民隐私法》规定,未经承租人许可,包括房东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擅自进入,否则就侵犯了住户的使用权和隐私权。此外,租客并没有义务随时配合看房,且仅限于配合看房,不可能要求随叫随到。
[责任编辑:吴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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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和《城市管理办法》,对农村房屋出租 违法解释如下: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二、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未经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三、第7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四、第11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五、第13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14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5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16条,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17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18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32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六、第19条,房屋租赁人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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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定租赁权基本含义是指:由于农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非集体成员,而在非集体成员与农村集体之间产生对宅基地的使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法律规定该非集体成员对该房屋下的宅基地在房屋的通常耐用年限内享有的法定租赁权。 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集体组织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 费用标准由双方自由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决定。法定租赁期限不受《合同法》20年最长期限的限制,但是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能通过改建或其他增强房屋质量的方式以延长房屋使用期限。 建立的基础是农村房屋向本集体以外的主体转让或抵押,当然非集体成员以或接受或赠予方式获得农民房屋所有权也会获得对宅基地的法定租赁权。 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意义。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的意义在于:可以使房屋所有权摆脱的束缚,实现房屋的经济价值,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实现房屋的功能,解决农村经济发展借贷资金匮乏的瓶颈;同时,增加宅基地的利用率,减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闲置率,减少从农用地转作新宅基地的数量,从而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此外,法定租赁权的设定只是在宅基地上增加了一方权利人,此一权利人对于宅基地享有的是,宅基地的物权仍然掌握在集体和集体成员手中:农村集体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农村村民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所以不会改变宅基地的公有制性质;并且,宅基地只能在房屋的使用期限内有效存在,房屋买受人不能对房屋进行改建,因而宅基地的用途没有发生改变。 宅基地的法定租赁权效力。法定租赁权的效力体现在:在宅基法定租赁期间,宅基地使用权处于休眠状态,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但可以据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主张所收租金或直接向买受人收取租金,这就是法定收益权,之所这样,是为了保持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应该说,在宅基地上农民应该享有利益,而不是集体。这符合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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