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促进法院拍卖经济适用房正确适用国际私法 李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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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法院关于国际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制国际,法院,帮助,英格兰法院,诉讼竞合,法律,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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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法院关于国际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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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浅论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制度及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请尊重作者的知识产权)&& 反致制度的产生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利弊之争及其他理论之争一直不断。虽然反致制度尚存在许多明显的缺点,但从反致的历史发展及客观现实来看,在国际私法领域还是需要反致制度的,重要的是更好的发展该制度使其符合国际私法的目的与宗旨。&本文试从时间空间角度对反致制度进行解读,并对它的实践和发展以及我国关于反致的立法提出建议。&&&反致制度从1878 年福果案开始至今,一直是国际私法领域争论最为广泛和激烈的问题。关于这项制度的合理性,至今仍未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得到一个统一的认识。因此,认真深入的对反致制度进行研究,对我国国际私法的完善及其必要。一、概述反致作为适用外国法的一种制度,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一般而言反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反致仅指直接反致或一级反致;广义反致则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包含转致的反致等几种形式。国外国际私法理论中亦有将反致分为单一反致和双重反致。单一反致是指异国法院使用外国的冲突规范但不包括外国的反致规范。而双重反致是指一国法院适用外国的冲突规范且包括反致规范,在采用双重反致的情况下,可能出向法院再次将案件反致回来,导致循环不已的“审判上的乒乓球游戏”,看起来似乎仅限于英国接受采用。反致制度出现在冲突法中相对较晚。反致的概念似乎于1861年第一次出现在Krebs v. Rosalino案中,德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该案涉及有关继承问题,适用外国法,包括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而最早有关有关反致的典型案例是法国最高法院对福果案的判决,该案涉及继承的问题,依据巴伐利亚法反致适用法国法。也许,最早在立法中接受反致的是1864年《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1896年《德国民法典》最终接受了反致;而英国则于19世纪末接受了一级反致, 而在20世纪才事实上发展了二级反致。反致是针对Joseph Story(斯托雷)的属地法说、Napoleon(拿破仑)和Mancini(孟西尼)的本国法主义以及后者所派生的,包括海事法中的传旗国法在内的原则而产生的。这些19世纪的学说常常会导致不能协调的解决法律问题,结果在许多案件中选择适用反致来解决,尽管反致是一种人为的做法。二、国际上关于反致制度的观点以及立法上的实践关于反致制度的设置与否,国际私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赞成派和反对派。总体而言两派争论的焦点大体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外国法的不可分割性;第二,判决的一致性;第三,尊重各国主权的需要;第四内国法适用的扩大。但双方都无法提出足以说明对方的理由,并且它们的理由往往是一个焦点的两个方面。这样导致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对反致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有的国家和地区完全接受反致不作限制,如奥地利、波兰、前捷克斯洛伐克、委内瑞拉和我国台湾地区等;有的只在有限的民事领域接受反致,如英国、法国、德国、白俄罗斯和我国的香港地区等;有的完全不接受反致,如西班牙、希腊、埃及、摩洛哥、伊拉克、叙利亚、印度秘鲁等国;有的国家只接受反致不接受转致,如日本、泰国等;有的过去不接受反致现在部分接受,如罗马尼亚、意大利巴西等国。从国际间缔结的条约来看,有的允许反致,如1902年海牙《婚姻冲突条约》第1条:“婚姻的权力依当事人各该本国法,但其本国法明定为应依他国法律者,不在此限。”;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本票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都规定:出票人的能力依其本国法律决定,如果该本国法律规定这一问题应适用其他一国的法律,则应适用他国法律。;1955年《关于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法律冲突公约》也接受了当事人本国法对于当事人住所地法的反致。其它大部分国际条约对反致持反对或限制的态度,如1995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明确规定在适用卖方习惯住所地国家法律是只能适用该国的“实体法”;其他还如1981年《抚养法律义务使用公约》、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的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结婚仪式和承认婚姻有效公约》、1980年《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85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三、我国对于反致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我国学者目前对于反致也有不同的争论,早期就有人主张应承认反致制度,主要理由是采用反致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有学者指出是否采用反致应以国家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政策及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加以考虑,法律选择的过程并不是机械的运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不能不顾及所选外国实体法适用的结果,既然反致可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因而它与公共秩序保留都可以作为一种制度,在国际私法上赋予一定的地位,允许反致无疑会增加一种法律选择手段,扩大法律选择的范围,有利于保证涉外民事争议的合理公正的解决;还有支持反致的学者主张应看到现代冲突法价值的变化,认为主权观念在现代冲突法中越来越淡化,现代冲突法更注重于功能的分析,从功能与价值上着重强调判决的公正性,证明反致制度存在的必要。我国反对反致的学者并不多,其理由也无非是围绕国内立法权、增加法官负担、证明外国法的困难等因素展开讨论。也有的学者认为赞成反对反致的观点理由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不完全正确,例如赞成反致的观点中某些情况下反致并不能适用: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选择外国法时,或根据法律行为方式以行为地法原则适用外国法时,均不适用反致制度。对于反致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我国立法是否明确排除适用反致,学界也有不同争论。我国1987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部分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有学者指出这些规定表明我国排除反致的适用;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以上的法律规定只能说明我国在某些方面的法适用不采用反致,并不表明我国对反致的一般态度,特别是按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8条第2款指向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第150条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并非只是依照法律适用规范,也应当包括关于国际私法的一般制度,关于反致,《民法通则》第八章并没有规定,当然不意味着否定。从我国立法的总体来看,应该说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是不明确的,在部分领域内排除反致的适用,也是国际私法发展的一种趋势,这部并不能说明我国从总体上对反致持反对的态度,还需要立法进一步的明确。四、对反致制度的思考以及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借鉴意义从各国立法和司法的实践,更趋向于接受反致规则而限制其适用的范围。完全接受反致而不限制其适用的范围的国家在现代已经越来越少了。现代冲突法学说也采用反致来弥补有时解决法律冲突所导致的不合理和不协调。但是,现在因为首先采用更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因此反致就不再是必需的。例如,The Coastwise案是美国早期适用反致的判例,而采用更令人信服的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将会得到同样的判决。现在人们主张限制反致的理由似乎也越来越充分。采用反致可能导致的恶性循环,“乒乓游戏”仍是个难解决的问题;适用反致也会造成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反致使一切都取决于“难以确定并且互相矛盾的外国专家的证明”;此外反致理论的特点是要求证明,不但需要证明外国法律的选择规则,而且需要证明外国关于反致的规则—而在外国法中,很少有比反致更难取得可靠证据的事项;此外1956年海牙国际法会议制定的《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条约》颁布以来,国籍与住所地矛盾正趋向于缓和,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等国家正在以“惯常住所地”取代国籍,也取代住所成为统一属人法的连结因素,进一步清楚了反致产生的基础。应该说反对反致的理由在逻辑上更为充分,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完全忽视反致在世界范围内被采用的客观现实。各国都还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外国法,扩大本国法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加之世界上仍存在着两种属人法原则,反致是难以避免的。虽然反致有着逻辑上的致命弱点,功能上还有着独特的吸引力。综上,笔者认为,在我国的立法上应首先明确对反致的态度,避免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反致还应持谨慎的态度,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反致的适用是必要的,如合同领域 &
194891 See Castel, Canadian Conflict, 3 Ed.1994 at P.110; See also Dicey and Moris, 12 Ed,1993 at P.72. 1926[英]莫里斯主编,李双元等译:《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96—97页。 21 March,1861,Seuffa 14 no.164; Sauveplanne,1990 at p.21. Cour de Cassation, May 5,1875, Sirey ; Clunet . •200349
199924041 34220043 1978615536596671422719644135221 1974
《民法通则》第八章第一百五十条
20031123 •200349 1923 AMC 942(D. Mass. 1923).See discussion surrounding note 63 infra. 1997105960
40 20011315 2119991140 20021
平凡的水果世界,平凡中的不平凡。 今朝看水果是水果 ,看水果还是水果 ,看水果已不是水果。这境界,谁人可比?在不平凡的水果世界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正月是农历新年的开始,人们往往将它看作是新的一年年运好坏的兆示期。所以,过年的时候“禁忌”特别多。当然,各个地方的风俗习惯不一样,过年的禁忌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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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本书既晓畅易读,又颇具理论张力;既统合诸派理论,又成一家之言。作为本科用教科书,本书构架清晰,以“序论――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总论――各论――总论――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五遍涵括学科内容和主要问题,比较研究之治学方法贯穿始终,本学科实务性日渐增强之特点亦得到体现。本次修订增加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的内容。
国际私法(第三版) 本书目录
第一编 国际私法序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意义 & 第一节 涉外私法关系和国际私法 &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和作用&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的历史 &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立法史第二编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概述 &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 第三节 关于外国人待遇的原则& 第四章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 & 第二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三编 国际私法总论& 第五章 冲突规范 &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 第二节 连结点和连接方法& 第六章 识别 & 第一节 识别的意义 & 第二节 识别问题的解决 & 第三节 二级识别& 第七章 反致 & 第一节 反致的意义 & 第二节 反致制度的理论依据& 第八章 外国法的适用 & 第一节 外国法适用的基本理论 & 第二节 我国关于外国法适用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法律规避 & 第一节 法律规避的意义 & 第二节 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章 公共秩序保留 & 第一节 公共秩序保留_自勺基本理论 & 第二节 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法律不统一国家法的适用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区际冲突 & 第三节 人际冲突 & 第四节 时际冲突& 第十二章 先决问题 & 第一节 先决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先决问题的解决& 第十三章 属人法 & 第一节 属人法概论 & 第二节 本国法主义 & 第三节 住所地法主义 & 第四节 经常居所地法主义第四编 国际私法各论& 第十四章 自然人 & 第一节 权利能力 &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十五章 法人 & 第一节 概论 & 第二节 法人的属人法 & 第三节 外国法人的地位& 第十六章 法律行为 & 第一节 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十七章 物权 & 第一节 物权法律适用规范 & 第二节 国有化 & 第三节 国际信托& 第十八章 知识产权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 第二节 关于知识产权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 第四节 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合同 & 第一节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第二节 当事人没有选择时的准据法的决定方法 & 第三节 强行法与特殊合同 & 第四节 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章 国际贸易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 &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 &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第四节 国际贸易支付 & 第五节 国际技术转让& 第二十一章 侵权行为 &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 &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 & 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二十二章 国际破产 & 第一节 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 & 第二节 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 第三节 国际实践以及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第二十三章 婚姻家庭 & 第一节 结婚 & 第二节 夫妻关系 & 第三节 离婚 & 第四节 扶养关系 & 第五节 父母子女关系 & 第六节 监护& 第二十四章 继承 & 第一节 概论 & 第二节 法定继承 & 第三节 遗嘱继承 & 第四节 遗产管理及无人继承第五编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 &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 &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 第三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 第四节 国际司法协助与域外送达、域外取证 & 第五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法律制度 & 第二节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制度 & 第三节 仲裁协议 & 第四节 仲裁程序 & 第五节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十七章 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 & 第一节 我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司法协助 & 第二节 我国内地和澳门之间的司法协助 & 第三节 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主要参考资料
国际私法(第三版) 作者介绍
李旺,中国政法大学学士,京都大学硕士,京都产业大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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