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索赔的主要内容与工程索赔处理原则则有哪些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的施工索赔研究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的施工索赔研究
  摘 要: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的建筑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施工企业和业主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提高;除此之外,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会伴随着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发生。因此,施工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施工索赔时有发生。施工索赔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施工企业获得补偿的一种管理手段,它不仅保证了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损,还可以通过合理的索赔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文章通过论述施工索赔的概念,分析了目前我国施工索赔的现状及导致索赔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承包商应对施工索赔纠纷的几点建议,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施工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施工索赔;承包商;索赔建议;建设工程项目
  一、索赔的概念
  所谓索赔,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非自身过错,而是由合同另一方承担责任或风险的事件造成其利益受损后,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补偿的权利要求[1]。文章中的施工索赔主要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二、我国施工索赔的现状
  (1)合同的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后,我国才逐步从计划经济时代转变为市场经济,施工企业才开始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当由于法律意识不够强和缺乏先进的管理技术,很多施工企业尚未有和本企业管理相配套的合同管理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索赔问题时,承包商向业主要求索赔的流程方法不够规范化,国际工程合同FIDIC上规定的索赔处理方法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使得施工企业向业主要求索赔的成功率低,严重阻碍了我国索赔的发展。
  (2)建筑市场存在的恶性竞争愈演愈烈
  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的建筑企业迅速增长,但由于建筑市场发展存在局限性,形成了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建筑企业为了能够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往往尔虞我诈,导致建筑市场恶性竞争愈演愈烈,严重制约建筑市场的发展。由于市场竞争的不系统和不规范,对于中小施工企业而言,能获得项目已经很不容易了,在施工过程中还处处受到业主的牵制,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承包商几乎处于完全被动的情形,索赔更加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3)没有意识到索赔的重要性
  施工索赔是业主弥补承包商损失的一种补偿行为,合理的索赔将大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由于承包商对索赔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当面临索赔问题的时候,选择了无原则的让步,丧失自身根本的利益。甚至认为,在整个合作的过程中,由于自己是处于被动地位的,所以索赔很有可能导致双方合作关系的恶化。所以在遭受由于业主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后,承包商只能被动的接受业主的补偿。这种行为不仅使承包商自身可能蒙受巨大的损失,还有可能导致业主的其他欺压行为。所以,我国的承包商也经常面临着不索赔、不会索赔,甚至不敢索赔的情况[2]。
  (4)我国现行的建设体制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的建设体制是业主监理施工[2]。业主通过竞标的方式选择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负责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作为业主的委托方负责监管整个项目建设。但是,由于监理单位受雇于业主,监理单位的权利范围主要取决于业主的授权[3]。所以在面临施工索赔问题的时候,监理单位是和业主站在同一战线上的,更加倾向于维护业主的利益,有可能为了帮助业主而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三、施工索赔的起因
  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1)合同因素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合同的签订、履行有关的因素均为合同因素。例如,合同文件中的条款不严谨,甚至前后有矛盾,合同中内容存在遗漏和失误,如标书中的工程单价或总价错误,工程量清单的遗漏等;业主在合同未履行完之前违约;合同内容翻译出现错误或者合同缺乏索赔条款[4]。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就会由于上述原因而导致利益遭受损失,从而引起索赔。
  (2)业主的因素
  由于业主自身没有足够强的索赔意识、风险意识,忽视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甚至其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进行不合理的干扰。如业主没有按合同条件规定按时提供施工场地、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提供给承包商的原始资料和数据有差错等[5]。上述行为均会严重影响施工进度,造成工期延长及成本增加,使施工企业利益受损,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给予索赔。
  (3)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不确定因素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施工周期长、受施工环境影响大、项目工程量大,资金需求量大等特征。这些特殊性导致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如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和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等,因此,工程项目的风险也要比普通的项目要高出许多。若这些风险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则会提高项目的建设成本,一般而言,上述风险由业主承担,从而确保施工企业间能够进行公平地竞争,使业主能够通过竞标的方式选择一个满意的承包商。所以,当上述不确定因素发生后,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给予经济补偿和工期延期。
  (4)法规的变化
  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可能会面临法规发生变化和政策变更等情况的出现,从而造成施工企业施工工期或者成本的增加,此时,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来弥补自身的经济损失。
  (5)变更施工方案
  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决定了承包商所制定的施工方案可能存在不足之处,且随着工程的进展和对工程本身认识的加深,以及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等的影响,就需要变更施工方案,从而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当发生变更后,承包商也会遭受到一定的利益损失。此时,若是由于业主的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给予索赔。
  四、施工索赔发生的建议
  为促进我国施工企业的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当施工索赔发生时,为了使其得到顺利的解决,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专业索赔队伍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保证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其经济效益,施工企业可建立一个专业的索赔队伍。索赔队伍具有较强的合同意识、索赔意识及风险意识,且掌握了一定的施工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6]。索赔队伍的工作主要是帮助承包商解决索赔问题,通过长期跟踪项目的进展,在索赔发生后,索赔队伍通过对索赔权进行论证,制定合适的索赔方案,从而保证施工企业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工程延期。
  (2) 与监理工程师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由于监理工程师处在一个比较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他与业主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权利范围取决于业主的授权;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作为业主、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按照合同条件独立、公正地行使其监理的权利[7]。监理主要负责现场的质量、工期、费用及安全的监管;并作为业主和承包商发生索赔纠纷时的调解者,提出调解方案;当索赔发生时,索赔材料需交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再由其交给业主审批[8]。所以承包商应该和监理工程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其在索赔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承包商的施工索赔也会得到快速顺利的处理。
  (3) 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灵活处理索赔
  由于承包商和业主的利益出发点不同,在施工过程中,索赔事件的发生时在所难免,承包商应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灵活处理索赔。在索赔过程中要心平气和的与业主进行谈判,防止双方产生不良情绪;学会做适当的让步,但是不能失去原则;学会抓住索赔的重点,不要在小索赔事件上和业主斤斤计较,以维系双方友好的合作关系;同时,承包商在索赔时,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处理比较容易处理的索赔,如工期索赔,再处理相对棘手的索赔,如费用索赔;最后,承包商不要采取一揽子索赔的方式,由于其涉及的事件错综复杂,解决相对困难,且耗费时间长,有可能错过最好的&索赔时机&,所以最好采取单项索赔的方式,在索赔发生时及时向业主提出索赔申请,避免业主提出反索赔。
  五、结语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本身的复杂性及业主和施工企业间的利益出发点不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索赔的发生在所难免。在施工索赔发生后,承包商应该认真的分析引起索赔的原因,积极采取降低索赔发生的措施。当索赔不可避免时,应该本着友好的原则与业主进行协商,学会适当的让步,避免双方关系的恶化;若承包商对于索赔过于咄咄逼人、斤斤计较,将不利于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当然,对于十分重大的索赔事件,当与业主协商无果时,承包商应该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施工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索赔意识和法律意识,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健康成长。
  [1] 杨高升、杨志勇.工程项目管理DD合同策划与履行[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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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牛宝珍.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索赔研究[D].黑龙江:东北石油大学.2010
  [7] 刘本金、刘鹏.建设工程监理与建设工程关系探讨[J/OL].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9).
  [8] 王石、陶丽君.浅谈工程索赔及管理程序.黑龙 江.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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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607018" data-title="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的施工索赔研究" data-image="">工程索赔与索赔费用的确定
&一、索赔的基本内容及其处理原则(一)索赔的概念与作用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即是索赔的法律依据。&对于工程承包索赔,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索赔是指合同双方向对方提出的索赔,既包括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也包括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狭义的索赔是仅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对施工合同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它同合同条件中双方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还有人从承包商的角度将索赔的定义概括为:承包商要求或申请他认为应当有的,但尚未达成协议的权利或付款。&汇率变化&&&&&& &&物价上涨&(二)索赔的本质特征尽管对于索赔的定义有很多种,但归纳起来,索赔具有如下几点本质特征:1.索赔是要求给予补偿(赔偿)的权利主张;2.索赔的依据是合同文件及适用法律的规定;3.承包商自己没有过错;4.导致索赔事件发生的责任应由业主(包括其代理人,如工程师等);5.与合同标准比较,已经发生了实际损失,包括工期和费用损失;6.必须有切实的证据;7.协议尚未达成。(三)国际工程承包中索赔的两种补偿理论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索赔是和工程承包及其实施过程同时存在的。索赔通常是指在经济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但在国际承包工程中,对承包商来说,索赔的外延更为广泛,一般的,只要不是由于承包商自身责任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提出索赔。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相应的,也就存在两种索赔补偿理论。1.业主违约,未履行合同责任,如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设计图纸等,造成承包商工程拖延或费用损失,承包商可能提出赔偿要求。与这种情况相对应的补偿理论是业主违约理论,即对业主或其代理人违约而引起的承包商损失,承包商有权索取赔偿。以业主违约理论为基础的索赔,通常可称为损失索赔。2.业主并未违反合同,而由于其他原因,如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等造成承包商损失,承包商可提出补偿要求。对应于这种情况的补偿理论是合同变更理论,即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为合同变更追加工作取得额外费用补偿或延长工期。以合同变更理论为基础的索赔,可称为额外工作索赔。上述两种情况虽然有些差别,但其处理过程和处理方法却是一致的。因此,从管理角度可将它们同归为索赔。(四)索赔的处理原则1.处理索赔总的原则&&(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的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函件和变更通知,有时会形成自相矛盾,或作不同解释,导致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合同文件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3)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二、索赔的分类索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一)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如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索赔,这种分类能明确指出每一项索赔的根源所在,使业主和工程师便于审核分析。&&&(二)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1.工期索赔就是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时间,使原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了违约罚金的发生。&2.费用索赔就是要求业主补偿费用损失,进而调整合同价款。(三)按索赔的依据分类可分为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以及道义索赔(额外支付)。1.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依据,业主或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条件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有一定索赔权。3.道义索赔是指通情达理的业主感到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困难的施工,承受了额外费用损失,甚至承受重大亏损,出于善良意愿给承包商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因在合同条款中没有此项索赔的规定,所以也称为&额外支付&,这往往是合同双方友好信任的表现,但较为罕见。(四)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1.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2.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3.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4.承包商向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索赔等。(五)按索赔的对象分类可分为索赔和反索赔1.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2.反索赔主要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六)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可分为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1.工程索赔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条件或施工技术、施工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发生频率高,索赔费用大,这是本节论述的重点。2.商务索赔是指实施工程项目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等方面活动引起的索赔事项。由于供货商、运输公司等在物资数量上短缺、质量上不符合要求,运输损坏或不能按期交货等原因,给承包商造成经济损失时,承包商向供货商、运输商等提出索赔要求;反之,当承包商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时,则供货商或运输公司向承包商提出索赔等。(七)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可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1.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这是工程索赔通常采用的方式,它避免了多项索赔的相互影响和制约,解决起来较容易。2.总索赔,又称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索赔,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一种索赔方法。有时候,在施工过程中受到非常严重的干扰,以致承包商的全部施工活动与原来的计划大不相同,原合同规定的工作与变更后的工作相互混淆,承包商无法为索赔保持准确而详细的成本记录资料,无法分辨哪些费用是原定的,哪些费用是新增的。在这种条件下,无法采用单项索赔的方式。但注意总索赔方式应尽量避免采用,因为它涉及的因素十分复杂,且纵横交错,不太容易索赔成功。三、索赔的基本程序和相关规定(一)索赔的基本程序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每出现一个索赔事件,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际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认真及时地协商解决,一般索赔程序如图6-2所示。&&&&&&&&&&&&&&&&&&&&&&&&&&&&&&&&&&&&&&&&&&&&&&&&&&图6-2 索赔程序框图&(二)我国有关索赔程序和时限的规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规定中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定,主要包括:1.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2.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也按以上各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对上述这些具体规定,可将其归纳如图6-3所示.&&&&&&&&图6-3 索赔的时限规定&四、索赔证据和索赔文件(一)索赔证据任何索赔事件的确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具有证据,因为索赔的进行主要是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这正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规定的,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对索赔证据的要求。(1)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推敲。(2)全面性。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涉及的索赔理由、事件过程、影响、索赔值等都应有相应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3)关联性。索赔的证据应当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4)及时性。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必须由工程师签证认可。&2.索赔证据的种类。(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11)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二)索赔文件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向业主家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索赔文件通常包括三个部分:1.索赔信。索赔信是一封承包商致业主或其代表的简短的信函,应包括以下内容:(1)说明索赔事件;(2)列举索赔理由;(3)提出索赔金额与工期;(4)附件说明。整个索赔信是提纲挈领的材料,它把其他材料贯通起来。2.索赔报告。索赔报告是索赔材料的正文,其结构一般包含三个主要部分。首先是报告的标题,应言简意赅地概括索赔的核心内容;其次是事实与理由,这部分应该叙述客观事实,合理引用合同规定,建立事实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明索赔的合理合法性;最后是损失计算与要求赔偿金额及工期,这部分只须列举各项明细数字及汇总数据即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索赔报告的表述方式对索赔的解决有重大影响。一般要注意如下几方面:(1)索赔事件要真实、证据确凿。索赔针对的事件必须实事求是,有确凿的证据,令对方无可推卸和辩驳。对事件叙述要清楚明确,避免使用&可能&、&也许&等估计猜测性语言,造成索赔说服力不强。(2)计算索赔值要合理、准确。索赔计算的依据、方法、结果详细说明列出,这样易于对方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3)责任分析要清楚。一船索赔所针对的事件都是由于非承包商责任而引起的,因此,在索赔报告中必须明确对方负全部责任,而不可用含糊的语言。这样会丧失自己在索赔中的有利地位,使索赔失败。(4)在索赔报告中,要强调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说明承包商对它不可能有准备,也无法预防,并且承包商为了避免和减轻该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能够采取的措施,从而使索赔理由更加充分,更易于对方接受。(5)明确阐述由于干扰事件的影响,使承包商的工程施工受到严重干扰,并为此增加了支出,拖延了工期,表明干扰事件与索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6)索赔报告书写用语应尽量婉转,避免使用强硬、不客气的语言,否则会给索赔带来不利的影响。3.附件。(1)索赔报告中所列举事实、理由、影响等的证明文件和证据;&(2)详细计算书,这是为了证实索赔金额的真实性而设置的,为了简明可以大量运用图表。五、施工索赔的内容和特点在国内外工程索赔实践中,通常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为了取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称为&施工索赔&;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由于承包商的责任或违约而导致业主经济损失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这一划分已被国内外工程承包界普遍应用。在国内外一些合同条件(如国际上的F1DIC合同、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设单位(业主)和承包商所分担的风险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大,业主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见图6-4)。对于这种风险分担不均的现实,承包商可以从多方面采取措施防范,其中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善于进行施工索赔。&&&&&&&&&&&&&&&&&&&&&&&&&&&图6-4 合同风险示意图施工索赔的主要特点在于,这类索赔往往是由于业主或其他非承包商方面原因,致使承包商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商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运用谈判、仲裁或诉讼等手段,要求业主偿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或延长工期。(一)我国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与特点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了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要求。(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地说,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会提供有关该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有时这类资料会严重失实,不是位置差异极大、就是程度相差较远,从而给承包商带来严重困难,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为此承包商提出索赔。但在实践中.这类索赔经常会引起争议。这是由于在签署的合同条件中,往往写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包商自己应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但合同条件中还有另外一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就此向工程师提供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以后.应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力。以上两条并存的合同文件,往往是导致承包商同业主及工程师各执一端争议的缘由所在。(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地下构筑物或文物.只要是图纸上并未说明的,而且与工程师共同确定的处理方案导致了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商即可提出索赔。这类索赔一般比较容易成功,因为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的发现,的确是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也难以合理预见到的人为障碍。&地震延误工期&2.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工期延长和延误的费用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气候、罢工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赔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在关键路线上,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长工期的承诺,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证据说明其延误造成的损失,就有可能有权获得这些损失的赔偿,有时两种索赔可能混在一起,既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又可以获得对其损失的赔偿。(1)关于延长工期的索赔,通常是由于下述原因造成:①业主未能按时提交可进行施工的现场;②有记录可查的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③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所需的图纸或指示;④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确;⑤现场发现化石、古钱币或文物;⑥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引起施工程序的变动;⑦业主和工程师要求暂停工程;⑨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和修复,⑩业主违约;⑩工程师对合格工程要求拆除或剥露部分工程予以检查,造成工程进度被打乱,影响后续工程的开展;⑩工程现场中其他承包商的干扰;⑩合同文件中某些内容的错误或互相矛盾。以上这些原因要求延长工期,只要承包商提出合理的证据,一般可以获得工程师及业主的同意,有的还可索赔费用损失。但在某些延误工期的事件中,也会出现多种原因相互重叠造成的状况。例如,恶劣天气条件下不能施工,又恰好运输的道路中断使水泥、砂石不能送入现场等,进而影响施工进度。在这时需要实事求是地认真地加以调查分析,力求给以合理的解决。&&&&&&&&&&&&&&&&&&&&&& 恶劣天气影响工期&(2)关于延误造成的费用的索赔,需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二是凡属于客观原因(既不是业主原因、也并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拖期,如特殊反常的天气、工人罢工、政府间经济制裁等,承包商可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3.加速施工的索赔。当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进度受到干扰,导致项目不能按时竣工,业主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时,有时业主和工程师会发布加速施工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资源、加班赶工来完成工程项目。这可能会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引起承包商的索赔。当然,这里所说的加速施工并不是由于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按照FIDIC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规定,可采用奖励方法解决加速施工的费用补偿,激励承包商克服困难、按时完工。规定当某一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每提前完工一天,发给承包人奖金若干。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不仅促使承包商早日建成工程,早日投入运行,而且计价方式简单,避免了计算加速施工、延长工期、调整单价等许多容易扯皮的繁琐计算和争论。4.因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的索赔。由于业主和工程师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或施工中断,特别是根据业主和工程师不合理指令造成了工效的大幅度降低,从而导致费用支出增加,承包商可提出索赔。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6.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引起的索赔。由于业主承担的风险(见图6-2-3)而导致承包商的费用损失增大时,承包商可据此提出索赔。另外,某些特殊风险,如战争、敌对行动、外敌入侵、工程所在地的叛乱、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权位,内战、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等所产生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许多合同规定,承包商不仅对由此而造成工程、业主或第三方的财产的破坏和损失及人身伤亡不承担责任,而且业主应保护和保障承包商不受上述特殊风险后果的损害,并免于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及其费用。相反,承包商还应当可以得到由此损害引起的任何永久性工程及其材料的付款及合理的利润,以及一切修复费用、重建费用及上述特殊风险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如果由于特殊风险而导致合同终止,承包商除可以获得应付的一切工程款和损失费用外,还可以获得施工机械设备的撤离费用和人员遣返费用等。7.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由于物价上涨的因素,带来了人工费、材料费、甚至施工机械费的不断增长,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度上升,承包商的利润受到严重影响,也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对这类物价上涨引起的合同价调整问题,将在本章第三节中予以介绍。&&&&&&&&&&&&&&&& &&建筑材料上涨&8.拖欠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索赔。这是争执最多也较为常见的索赔。一般合同中都有支付工程款的时间限制及延期付款计息的利率要求。如果业主不按时支付中期工程进度款或最终工程款,承包商可据此规定,向业主索要拖欠的工程款并索赔利息,敦促业主迅速偿付。对于严重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引起中止合同的严重后果,承包商则必须严肃地提出索赔,甚至诉讼。9.法规、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1)法规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规章发生了变更,导致了承包商成本增加。对承包商由此增加的开支,业主应予补偿。(2)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制或货币汇兑限制,业主应补偿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合同规定将全部或部分款额以一种或几种外币支付给承包商,则这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汇率变化&10.因合同条文模糊不清甚至错误引起的索赔。在合同签订中,对合同条款审查不认真.有的措词不够严密,各处含义不一致,也可能导致索赔的发生。例如,日本大成公司承揽的鲁布革水电站隧洞开挖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中方合同条款拟定文字疏忽,石方量计算合同条款有的地方用&to the line &(到开挖设计轮廓线),有的地方又用&from the line&(从开挖设计轮廓线),按前者可以理解&自然方&计量,按后者则解释为按开挖后的&松方&计量,虽然只一字之差,但对于长达9km的隧洞开挖来说,两种计量法总工程量相差5%一10%(相当于2.5万一5万m3),作为承包方的日本大成公司抓住合同文字漏洞,使索赔成功。(二)FIDIC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工程项目的索赔管理人员应能熟练应用合同条款来论证自己的索赔权。在具体的施工索赔中,每一个索赔事项往往涉及到几个合同条款,究竟引用哪一条更有利、更具有说服力,这需要统筹考虑决定。这就要求项目索赔管理人员仔细研究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尤其要注意研究FIDIC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见表6-2)。这些条款以及标出的索赔内容、补偿事项是相当明确和具体的,无疑也是比较权威的,值得仔细研究和借鉴。表6-1 FIDIC(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
合同条款号
条款主要内容
可调整事项
合同论述含糊
工期调整T+成本调整C
施工图纸拖期交付
不利的自然条件
因工程师数据差错,放线错误
C+利润调整P
工程师指令钻孔勘探
业主的风险及修复
发现化石、古迹等建筑物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
指示剥露或凿开
中途暂停施工
业主未能提供现场
要求进行修理
要求检查缺陷
52.1和52.3
变更指令付款
合同额增减超过15%
特殊风险引起的工程破坏
特殊风险引起的其他开支
成本的增减
按调价公式&C
货币及汇率变化
&在以上承包商可引用的24项条款中,有8项可索赔工期T和成本C,有6项仅可索赔成本C,有10项可索赔成本C和利润P。它体现出的基本规律是:1.可索赔工期的条款,一般可同时索赔成本;2.24项索赔条款中,均可据其索赔成本;3.可索赔利润的条款,一定可以同时索赔成本;4.在工期延长和利润补偿二者之中;只能得到一种,即:或进行工期延长,或给予利润补偿,二者不能兼得;5.利润补偿的机会较少。有相当多场合是可以索赔成本,但不能补偿利润;利润的补偿也不能单独进行。六、业主反索赔的内容与特点业主反索赔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由于承包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在国际上,业主反索赔可以包括两方面,这正如名著《施工索赔》(J.J.Adlian著)一书中论述业主反索赔时所说的:&对承包商提出的损失索赔要求,业主采取的立场有两种可能的处理途径:第一,就(承包商)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和拖延工期,业主可以对承包商提出反要求,这就是业主通常向承包商提出的反索赔。此项反索赔就是要求承包商承担修理工程缺陷的费用。第二,业主也可以对承包商提出的损失索赔要求进行批评,即按照双方认可的生产率和会计原则等事项,对索赔要求进行分析,这样能够很快地减少索赔款的数量。对业主方面来说,成为一个比较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款额。&由此可见,业主对承包商的反索赔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分析、评审和修正,否定其不合理的要求,接受其合理的要求;其二是对承包商在履约中的其他缺陷责任,如部分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或拖期建成,独立地提出损失补偿要求。(一)我国施工过程中业主反索赔的主要内容与特点1.对承包商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因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施工过程中业主反索赔的主要内容有,(1)工期延误反索赔。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使竣工日期拖后,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利用,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按国际惯例,业主有权对承包商进行索赔,即由承包商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承包商支付这项违约金的前提是:这一工期延误的责任属于承包商方面。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误期违约金,通常是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业主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①业主盈利损失;②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②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④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2)施工缺陷反索赔。当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如果承包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修补工作,业主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3)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条款指定的项目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费可在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使承包商预期的收入增大,因工程量增加承包商并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合同价应由双方讨论调整,收回部分超额利润。由于法规的变化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降低了成本.产生了超额利润,应重新调整合同价格,收回部分超额利润。(5)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在工程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以直接按照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该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6)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如果业主合理地终止承包商的承包,或者承包商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7)由于工伤事故给业主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权失的索赔,以及承包商运送建筑材料及施工机械设备时损坏了公路、桥梁或隧洞,道桥管理部门提出的索赔等。2.对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与修正。除以上几方面反索赔的内容外,反索赔的另一项工作就是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与修正。首先是审定承包商的这项索赔要求有无合同依据,即有没有该项索赔权。审定过程中要全面参阅合同文件中的所有有关合同条款,客观评价、实事求是、慎重对待。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不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即被认为没有索赔权,而使该项索赔要求落空。但要防止有意地轻率否定的倾向,避免合同争端升级。根据施工索赔的经验,判断承包商是否有索赔的权利时,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1)此项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商均有索赔权,即有权得到合理的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否则,业主可以拒绝这项索赔要求。(2)索赔报告中引用索赔理由不充分,论证索赔权漏洞较多,缺乏说服力。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和工程师可以否决该项索赔要求。(3)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凡是属于承包商方面原因造成的索赔事项,业主都应予以反驳拒绝,采取反索赔措施。凡是属于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情况.则要分清谁是主要责任者,或按各方责任的后果,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4)在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根据国际惯例,凡是遇到偶然事故影响工程施工时,承包商有责任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如确有事实证明承包商在当时来采取任何措施,业主可拒绝承包商要求的损失补偿。(5)此顷索赔是否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畴。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业主和承包商都承担着风险,甚至承包商的风险更大些。凡用于承包商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性天旱或多雨,一定范围内的物价上涨等,业主一般不会接受这些索赔要求。(6)承包商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业主和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3.认真核定索赔款额,肯定其合理的索赔要求,反驳或修正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在肯定承包商具有索赔权前提下,业主和工程师要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报告进行详细审核,对索赔款组成的各个部分逐项审核、查对单据和证明文件,确定哪些不能列入索赔款额,哪些款额偏高,哪些在计算上有错误和重复。通过这些检查,削减下来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款额,使其更加可靠和准确。&(二)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可引用的索赔条款表6-2 FIDIC(合同条件)中业主可引用的索赔条款
回收应收款项的基础
回收的权利
业主须否通知
回收款项的方法
承包商未能提交表明按合同要求保险有效的证明
业主为了得到所要求的保险,已经支付了必要的保险费
1.从现在或将来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项费用2.视为一项债务,予以收回
由于 承包商未遵守和履行30(1)和30(2)款中规定的责任,在运输施工机械、设备时使通往现场的公路或桥梁损坏
工程师已证明,其中一部分是承包商的失误而应付的款项
承包商应付给业主
承包商未能履行工程师的命令,移走或调换不合格的材料,或重新做好工程
业主雇用别人移走材料或重新做好工程,并付了款
按上述第25条一样处理
承包商未能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工程
产生了合同规定的拖期罚款
按47(1)处理
承包商未能完成工程师要求的落实第49条的某些工作,工程师认为,按合同规定,这是承包商应当用自己的费用去完成的
业主雇用其他人实施了这些工作并支付了费用
按上述第25条同样处理
52(1).(2)
工程师认为,按52(1)工程减少了,同时,工程增减的性质和数量关系到整个工程或任何一部分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
工程师变更单价
调整合同或价格
按完工证明,发现工程总增减量超过按受标价函件中总价15%
工程增加量很多(15%),使承包商预期的收入增大
工程量增大,承包商并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而在总款额中增加了超额收入(利润),合同价应由双方讨论调整
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的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据
业主已直接付给指定的分包商
从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承包商违约,导致被驱出工地
工程施工维修费及拖延工期的损失赔偿及其他费用等总计超过了可付给承包商的总款项(按60(3)),业主可拍卖其施工设备等
按63(2)和63(3)的证明
作为承包商对业主的债务,应予偿还将所有承包商的收款用于偿还债务:1.从现在或将来应付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数,2.作为承包商的债务收回
根据合同中专用条款70条,按劳务和材料价格下降和其他影响工程成本价格的因素调整合同的价格
发生了成本降低
调整合同价格
法规的变化,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降低了成本
法令法规等在投标截止期前28天以后,已有改变
按70(2)条提出证明
调整合同价格
&七、索赔费用的组成和计算方法(一)索赔费用的组成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价的组成部分相似。由于我国关于施工承包合同价的构成规定与国际惯例不尽一致,所以在索赔费用的组成内容上也有所差异。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一般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而国际上的惯例是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分为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三部分,具体内容见图6-5。&&&&&&&&&&&&&&&&&&&&&图6-5 索赔费用组成部分&从原则上说,凡是承包商有索赔权的工程成本增加,都可以列入索赔的费用。但是,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可索赔费用的具体内容则有所不同。哪些内容可索赔,哪些内容不可索赔,则需要具体地分析与判断。J.Adrian所写名著《施工索赔》中,对索赔费用在最常见的4种不同施工索赔类型中,哪些费用可以得到补偿,哪些费用需通过分析而决定,哪些费用一般不能得到补偿,列出了一个表格,值得参考,见表6.3。&表6-3 索赔费的组成部分及其可索赔性
施工索赔费的组成部分
不同原因引起的最常见的4种索赔
工期拖期索赔
施工范围变更索赔
加速施工索赔
施工条件变化
1.由于工程量增大额而新增现场劳动时间的费用
2.由于工效降低而新增现场劳动时间的费用
3.人工费提高
4.新增的建筑材料用量
5.建筑材料单价提高
6.新增加的分包工程量
7.新增加的分包工程成本
8.设备租赁费
9.承包商原有设备的使用费
10.承包商新增设备的使用费
11.工地管理费(可变部分)
12.工地管理费(固定部分)
13.公司总部管理费(可变部分)
14.公司总部管理费(固定部分)
15.利息(融资成本)
17.可能的利润损失
注:表中的&&&代表应该列入;&*&代表可以列入,也就是通过合同双方具体分析决定;&○&表示一般不应列入索赔款
&根据国际惯例,索赔费用中主要包括的项目如下:1.人工费。人工费是工程成本直接费中主要项目之一,它包括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加班费、奖金等。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来说,主要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等。&2.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1)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2)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3)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4)由于非承包商原因致使材料运杂费、材料采购与储存费用的上涨等。&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1)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2)非承包商责任致使的工效降低而增加的机械使用费;(3)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的窝工费。机械台班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机械调进调出费计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全部合班费计算,因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4.工地管理费。索赔款中的工地管理费是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延误期间的工地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在确定分析索赔款时,有时把工地管理费具体又分为可变部分和固定部分(见表8.2.3)。所谓可变部分是指在延期过程中可以调到其他工程部位(或其他工程项目)上去的那部分人员和设施;所谓固定部分是指施工期间不易调动的那部分人员或设施。&5.利息。在索赔款额的计算中,经常包括利息。利息的索赔通常发生于下列情况:(1)业主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索赔款,给承包商造成较严重的经济损失,承包商因而提出拖付款的利息索赔;(2)由于工程变更和工期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3)施工过程中业主错误扣款的利息。至于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应是多少,①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②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③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6.总部管理费。索赔款中的总部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一般包括总部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财务管理费用、通讯费用等。这项索赔款的计算,目前没有统一的方法。在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常用的总部管理费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1)按照投标书中总部管理费的比例(3%一8%)计算:总部管理费=合同中总部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十工地管理费索赔款额等)(2)按照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比率计算:总部管理费=公司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十工地管理费索赔款额等)(3)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总部管理费的索赔额,计算步骤如下:①对某一工程提取的管理费=同期内公司的总管理费&②该项目的每日管理费=③索赔的总部管理费=该工程的每日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7.分包费用。索赔款中的分包费用是指分包商的索赔款项,一般也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分包商的索赔款额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以内。8.利润。对于不同性质的索赔,取得利润索赔的成功率是不同的。一般地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商是可以列入利润的,由于业主的原因终止或放弃合同,承包商也有权获得已完成的工程款以外,还应得到原定比例的利润。而对于工程延误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施的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的,而延误工期并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而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延误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索赔款直接费的基础上,乘以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率,即作为该项索赔款中的利润额。国际工程施工索赔实践中,承包商也会列入一项&机会利润损失&,要求业主予以补偿。这种机会利润损失是由于非承包商责任致使工程延误,承包商不得不继续在本项工程中保留相当数量的人员、设备和流动资金,而不能按原计划把这些资源转到另一个工程项目上去,因而使该承包商失去了一个创造利润的机会。这种利润损失索赔,往往由于缺乏有力而切实的证明,比较难以成功。另外还需注意的是,施工索赔中以下几项费用是不允许索赔的:1.承包商对索赔事项的发生原因负有责任的有关费用;2.承包商对索赔事项未采取减轻措施,因而扩大的损失费用;3.承包商进行索赔工作的准备费用;4.索赔款在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5.工程有关的保险费用。(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与实例1.分项法。该方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是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将需索赔的费用分项列出,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据资料,这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给以分析、核实,确定索赔费用顺利解决索赔事宜。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工程的索赔都采用分项法计算。分项法计算通常分三步:(1)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2)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后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得费用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3)设备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分项法中索赔费用主要包括该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额外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相应的管理费,以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等。由于分项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所以施工过程中,对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整理就显得非常重要。2.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出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计算出索赔余额,具体公式是: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采用总费用法进行索赔时应注意如下几点:(1)采用这个方法,往往是由于施工过程上受到严重干扰,造成多个索赔事件混杂在一起,导致难以准确进行分项记录和收集资料、证据,也不容易分项计算出具体的损失费用,只好采用总费用法进行索赔。(2)承包商报价必须合理,不能是采取低价中标策略后过低的标价。(3)该方法要求必须出具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全部费用的合理性、否则其索赔款额将不容易被接受。(4)有些人对采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费用持批评态度,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了承包商的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善、浪费材料等)而增加了的费用,同时投标报价估算的总费用由于想中标而过低。所以这种方法只有在难以按分项法计算索赔费用时,才使用此法。3.修正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1)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作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一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修正的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已相当准确地反映出实际增加的费用。[例6.1] &某分包商承包一段道路的土方挖填工作,挖填方总量为1750m3,计划用8个台班的推土机,65个工日劳动力。台班费为850元,人工费35元,管理费为9.5%,利润为5%。施工过程中,由于总承包商的干扰,使这项工作用了十天才完成,而每天出勤的设备和人数均未减少。因此,该分包商向总包商提出了由于工效降低而产生的附加开支的索赔要求,即超过原定计划2天的施工费用如下:&&&& 2天的设备台班费&&& 2&850=1700(元)&&& 2天的人工费&&& 2&8&35=560(元)&&& 管理费&&& ()&9.5%=215(元)&&& 利润&&& (十215)&5%=124(元)&&& 工效降低索赔款为2599元。(三)工期索赔的处理、计算方法与实例1.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的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使承包商不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造成工程拖期。工程拖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可原谅的拖期&和&不可原谅的拖期&。可原谅的拖期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不可原谅的拖期一般是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拖期。这两类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及结果均不相同,见表6-4。表6.4&&&&& 工期索赔处理原则
工程进度拖延
施工条件变化
业主原因拖期
工程师原因拖期
业主/工程师
可给予工期延长,可补偿经济损失
&工期+经济补偿
异常恶劣气候
可给予工期延长,不给予经济补偿
不可原谅拖期
施工组织不好
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
不延长工期,不补偿经济损失,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失赔偿费
&2.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面(承包商、业主或某一方面客观原因)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这就称为&共同延误&。在共同延误的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即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或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费用补偿。在确定拖期索赔的有效期时,应依据下列原则:(1)首先判别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以得到工期延长,又可以得到经济补偿。(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因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3.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1)网络分析法,即通过分析索赔事件发生前后的网络计划,对比前后两种工期计算结果,算出索赔值。它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适用于许多索赔事件的计算。但它以采用计算机网络分析技术进行工期计划和控制作为前提条件,详细内容请参见《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工程部分)有关章节。(2)对比分析法,在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较简单的对比分析法。常用的计算公式是:总工期索赔=&&&&&&&&&&&&&&&&&&&&&&& &该部分工程受干扰工期拖延量&[例6.2] 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推迟办公楼工程基础实际图纸的批准,使该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480万元,而整个工程合同价为2400万元,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计算是:(周)&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2周。总工期索赔=&&&&&&&&&&&&&&&&&&&&&&&&& &原合同总工期&[例6.3] 某工程合同总价为800万元,合同总工期为28个月,现发包方增加额外工程价值为40万元,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计算如下:&(月)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1.4个月。4.工期索赔计算实例。[例6.4]我国某水电站工程的施工支洞,全长303m,地质条件比较复杂,承包商在开挖中遇到了断层软弱带和一些溶洞。断层带宽约60m,给施工造成极为困难的条件。承包商因此改变投标报价文件中的施工方法,并经工程师同意,采用了边开挖、边衬砌的&新奥法&工艺施工。从而,实际施工进度比原计划拖后了4.5个月。为此,承包商决定调整钢管斜井的施工进度,利用原计划中的浮动工期,可挽回1.5个月的延误工期;同时,请求工程师批准另外3个月的拖期。工程师经过核实后,评价认为:(1)施工支洞开挖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地质条件,超出了招标时所预期的断层软弱带的宽度,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也不能够合理预见和控制的不利施工条件,并非承包商的失误或疏忽所致,故确认属于可原谅的延误。(2)这一不利的施工条件,以及它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也不是业主及工程师所能预见和控制的,不是业主方面的错误,因此,此种工期延误是属于可原谅、但不予做经济补偿的延误。(3)根据以上分析,业主批准给承包商延长工期90天,但不进行经济补偿,即按投标文件中的施工单价和实际的开挖工程量向承包商进行施工进度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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