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减免缓交规定,免,缓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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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缓诉讼费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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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二)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 确实需要面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
  (一) 追溯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备注:广东省的个人开具困难证明需加盖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的公章及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的公章,深圳市的个人需加盖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公章,外省的个人还要多盖一个该省驻深办的公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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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发布时间: 10:11:11一、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依据国务院于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该办法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的内容如下:&第四十四条&&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二、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审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法发[2005]6号)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批程序为:对当事人请求司法救助的,由立案法官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报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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