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付完首付多久签合同,但是没有签合同,能退付完首付多久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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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只付首付未签合同,能全额退吗?
-& 09:42:48 来源: 吉橙
?编号:555970
?标题:房子只付首付未签合同,能全额退吗?
?处理人/部门:----
?提问者:吉橙
?提问时间: 09:42:48
2015年9月份,在茶山买了一套房,当时只交了个首付,开发商只开了一张收据,其他的都没有,现在我想退这套房子,请问能全额退出来吗?求解!急!!!
记者跟进:
你好!其实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等于合同关系未成立。因为合同形式包含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一旦合同关系成立,就不能随意毁约。如果购房者要反悔、与开发商又无法协商免责的话,需按照定金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定金合同未对违约事宜作出约定的,这位市民单方面要解除合同的,会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这位市民可能将面临违约责任,甚至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但是,若是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或迟延交房的情况,可以要求退房退款。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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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商品房交了首付但还没签合同呢,但现在又不想要了,怎么办?
购房人在与签订《认购书》后,通常都会面临如何与开发商进行谈判的问题。有的购房人在开发商售楼人员的误导或欺诈之下签订了认购书,后来发现上当了,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后,因为自己的原因反悔了,不想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的购房人则是希望开发商给予自己更多的优惠。不管是哪种原因,购房人如果不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面临购房定金被开发商没收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应当怎么办呢?由于已经签订了认购书,如果购房人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不积极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磋商,那么开发商就会以购房人违约为由没收定金。购房人无疑白白损失了数额不小的定金。开发商不是慈善家,追逐高额利润是其的本性,购房人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房人应当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磋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开发商及所购房屋的状况,掌握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和对开发商不利的信息,充分利用开发商的缺陷,在谈判过程中取得主动地位。本人最近代理了一个购房人与开发商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谈判的案件,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当日即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并提供了办理按揭贷款的材料。开发商当时并未向当事人出具《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也没有将签署的认购书交付当事人一份,导致当事人对认购书的内容都不了解。两天后当事人对所购房屋的价格及银行贷款的利息不是很满意,于是想要解除认购书或是要求开发商给予适当的优惠。当事人陈述,开发商通过提高地上一层正式房屋的价格而附赠地下室,地下室的价格很高。开发商向当事人明确承诺地下室的用途是住宅,但是又表示办理不了产权证。我初步判断,通常地下室的规划用途不会是住宅,开发商存在欺诈嫌疑,这将是我们谈判的突破口。谈判时,我们首先要求开发商交付认购书一份,以详细了解认购书的内容。在认购书中第九条明确开发商向购房人出具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经双方协商已经达成一致。当事人表示当初没有注意这些条款,也没有看到商品房预售合同。这样的约定对当事人是极为不利的。在与开发商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谈判中,我们认为开发商变相以住宅名义出售地下室,而且还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行为违法,显失公平,并且存在欺诈嫌疑,明确提出双方不能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一致,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及首付款。开发商刚开始态度很强硬,表示如果当事人不能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没收定金。我们不为所动,以开发商欺诈售房为由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经过几轮的谈判之后,开发商为了解释地下室无法办理产权证并不是其不愿办,而是因为地下室的规划用途不是住宅。我们提出既然地下室的规划用途不是住宅,那么开发商变相作为住宅销售是违法的,更不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了。我们对双方的协商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开发商无法抵赖。最后开发商提出给予当事人一定优惠,通过开发商的活动,银行给予当事人极其优惠的贷款利息,并且物业公司免除了当事人几年的物业费,当事人通过谈判总共获得了十几万元的利益。购房人应当重视与开发商的谈判,更不要忽视律师在谈判过程中的作用。认购书中定金条款的约定对购买人本身就是不利的。双方对所购商品房的信息掌握严重不对称。开发商了解市场行情,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对其出售的商品房更是熟悉。消费者对所购商品房缺乏足够的了解,并且容易受到开发商的误导和欺诈,处于弱势地位。购房人本身在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也不如开发商,同时开发商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其通常以附件的形式制定对购房人不利的格式条款。目前在房屋交易市场,向购房人隐瞒事实和提供虚假信息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在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很少出示商品房预售合同,更不用说与购房人进行初步协商了。购房人在签合同时才能看到合同,并且即看即签,根本没有时间进行斟酌,更不用说提出异议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房人不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或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是难以要回的。从法律效力上看,如果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预售房屋,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应当无效。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其存在过错,应当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屋,认购书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签订认购书后购房人也有权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及预付款。这时想提出退房的购房人,不要以“房价太高”、“房价在降”、物业费太贵或我不想买了等为由要求解除认购书,这些理由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购房人完全可以通过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不能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一致为由,解除认购书要求返还定金。当然理由必须是在法律上能够成立的,不能无理取闹。如提出首付款的比例过高、交付房屋的时间太晚,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太轻、办理产权证的时间太晚,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太轻、房屋的交付条件太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条款不合理,物业管理费太高及补充协议中存在对购房人不利的格式条款等等,这些都是很好的理由。购房人可以通过采取这种围魏救赵的方式来维权。鉴于购房人在法律知识和谈判技巧方面的不足,建议购房人最好聘请律师代为参与谈判或是咨询律师后再进行谈判,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利益。
其他回答(共2条)
现在全国都在说清理小产权房呢。买了小产权房怎么办?只能等着政策了。如果是大的小区小产权房,维权的人数多好办事,如果少数就有点麻烦吧。小产权房到期了只能认命了
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通常都会面临如何与开发商进行谈判的问题。有的购房人在开发商售楼人员的误导或欺诈之下签订了认购书,后来发现上当了,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后,因为自己的原因反悔了,不想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的购房人则是希望开发商给予自己更多的优惠。不管是哪种原因,购房人如果不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面临购房定金被开发商没收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应当怎么办呢?&??由于已经签订了认购书,如果购房人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不积极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磋商,那么开发商就会以购房人违约为由没收定金。购房人无疑白白损失了数额不小的定金。开发商不是慈善家,追逐高额利润是其的本性,购房人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房人应当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磋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开发商及所购房屋的状况,掌握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和对开发商不利的信息,充分利用开发商的缺陷,在谈判过程中取得主动地位。&??本人最近代理了一个购房人与开发商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谈判的案件,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当日即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并提供了办理按揭贷款的材料。开发商当时并未向当事人出具《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也没有将签署的认购书交付当事人一份,导致当事人对认购书的内容都不了解。两天后当事人对所购房屋的价格及银行贷款的利息不是很满意,于是想要解除认购书或是要求开发商给予适当的优惠。&??当事人陈述,开发商通过提高地上一层正式房屋的价格而附赠地下室,地下室的价格很高。开发商向当事人明确承诺地下室的用途是住宅,但是又表示办理不了产权证。我初步判断,通常地下室的规划用途不会是住宅,开发商存在欺诈嫌疑,这将是我们谈判的突破口。&??谈判时,我们首先要求开发商交付认购书一份,以详细了解认购书的内容。在认购书中第九条明确开发商向购房人出具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经双方协商已经达成一致。当事人表示当初没有注意这些条款,也没有看到商品房预售合同。这样的约定对当事人是极为不利的。&??在与开发商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谈判中,我们认为开发商变相以住宅名义出售地下室,而且还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行为违法,显失公平,并且存在欺诈嫌疑,明确提出双方不能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一致,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及首付款。开发商刚开始态度很强硬,表示如果当事人不能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没收定金。&??我们不为所动,以开发商欺诈售房为由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经过几轮的谈判之后,开发商为了解释地下室无法办理产权证并不是其不愿办,而是因为地下室的规划用途不是住宅。我们提出既然地下室的规划用途不是住宅,那么开发商变相作为住宅销售是违法的,更不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了。我们对双方的协商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开发商无法抵赖。最后开发商提出给予当事人一定优惠,通过开发商的活动,银行给予当事人极其优惠的贷款利息,并且物业公司免除了当事人几年的物业费,当事人通过谈判总共获得了十几万元的利益。&??购房人应当重视与开发商的谈判,更不要忽视律师在谈判过程中的作用。&??认购书中定金条款的约定对购买人本身就是不利的。双方对所购商品房的信息掌握严重不对称。开发商了解市场行情,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对其出售的商品房更是熟悉。消费者对所购商品房缺乏足够的了解,并且容易受到开发商的误导和欺诈,处于弱势地位。购房人本身在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也不如开发商,同时开发商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其通常以附件的形式制定对购房人不利的格式条款。&??目前在房屋交易市场,向购房人隐瞒事实和提供虚假信息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在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很少出示商品房预售合同,更不用说与购房人进行初步协商了。购房人在签合同时才能看到合同,并且即看即签,根本没有时间进行斟酌,更不用说提出异议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房人不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或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是难以要回的。&??从法律效力上看,如果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预售房屋,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应当无效。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其存在过错,应当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屋,认购书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签订认购书后购房人也有权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及预付款。&??这时想提出退房的购房人,不要以“房价太高”、&??“房价在降”、物业费太贵或我不想买了等为由要求解除认购书,这些理由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购房人完全可以通过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不能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一致为由,解除认购书要求返还定金。当然理由必须是在法律上能够成立的,不能无理取闹。如提出首付款的比例过高、交付房屋的时间太晚,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太轻、办理产权证的时间太晚,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太轻、房屋的交付条件太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条款不合理,物业管理费太高及补充协议中存在对购房人不利的格式条款等等,这些都是很好的理由。购房人可以通过采取这种围魏救赵的方式来维权。&??鉴于购房人在法律知识和谈判技巧方面的不足,建议购房人最好聘请律师代为参与谈判或是咨询律师后再进行谈判,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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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首付,没签购房合同,可以全额退款吗
交了首付,没签购房合同,可以全额退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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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开发商协商决定的,如果房价一直在涨,你买得比较早,开发商还可以卖多一点钱。巴不得你退房。不过正常程序是要求定金不退的,看看协商开发商愿不愿意退定金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很多消费者在签合同的时候都会遇到霸王条款,但是消费者却不知道自己已经掉进了“坑”里,特别是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大家特别要注意霸王条款,把有疑问或者不懂的条款都问清楚,写清楚。
买房须知:签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霸王条款?
如果当时没有说明不能退款,一般都是可以退的
可以的。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
一般是签完合同才交,你可以拿要求开发商退钱
可以的,互相协商
你买的是多少平方的房子
您好,双方协商解决
我买的是60几平方的房子,当时买的时候我不知道是公摊面积27%,等我付完首付,然后她告诉我是27%,因为我们也不了解,大家买房子都是10%几的公摊面积,万万没想到60几的平方的房子,既然公摊面积27%,感觉被骗了,想退钱回来,就是不知道能全款退吗?
只能协商解决
当然可以,可以协商解决
第1-10条,共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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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草签合同没有付首付款也没有办贷款,签了退房协议..doc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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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草签合同没有付首付款也没有办贷款,签了退房协议.
篇一:买受人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退房纠纷
原告杨某某、苏某某、杜某某诉被告阳光壹佰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我们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经过查阅本案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及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法庭辩论后,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本案应当以原告所持有的买卖合同为本案诉讼之依据,且被告制定格式合同应当作出对原告有利的解释。
日,三原告就购买“月光99麦芽中心”1幢1层1号房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附件,均有三原告的签字及被告的盖章,因所有的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被告制定的,因此应当采信原告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众所周知,商品房预售活动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均是开发商制定的,且一般都没有更改的可能,在本案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也一样是被告制定的格式合同,特别是长达十余页的补充协议更是被告精心安排制定,根据《合同法》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限制原告权利和设置原告义务和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对原告有利的解释和理解来适用。
二、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应当予以解除,并由被告返还原告首付款322121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首先,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三原告曾明确告知被告只能通过贷
款购房,被告对三原告不能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的支付能力是知晓的,被告也对三原告以贷款方式买房的资质、资料进行了审查,因此三原告才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明确了选择了第3种方式付款“贷款方式付款……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50%,其余价款可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借款支付。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期限:10年”,是三原告以按揭贷款购买本案所涉房屋的合同目的,本案所涉房屋金额巨大,三原告已经支付了三百多万元,根本无法以按揭贷款之外的其他方式付款,是三原告无法承受之重。虽然在《补充协议》第四条中有约定“如因买受人原因,其最终未从银行获得足额贷款,或银行未批准其贷款申请,买受人应在银行的通知下达后10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全部房款……”,但该约定是违背三原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贷款购房”的宗旨和目的,且该补充协议是被告制定的格式合同,根据前述理由及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即便有前述情形也应当作出对三原告有利的解释才符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理,即三原告必须以按揭贷款方式才能支付剩余款项,不能“在银行的通知下达后10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全部房款”,且三原告也从未收到过银行不予贷款的通知。
其次,本案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与现房和二手房交易按揭贷款完全一样,在庭审中本代理人反复强调,本案被告作为开发商,其与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银行签订合作、担保协议,是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的前提,如果没有开发商与约定银行的合作,买受人根本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因为商品房预售按揭贷款,由于房屋在销售后至办理产权的一段时间银行作为贷款人的保障是悬空的,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因此银行会要求开发商为买受人提供担保,与开发商签订一个合作及担保的协议,这一点提请法庭足够重视,也是为什么原告请求法庭调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银行的原因。
在被告制定的格式的《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也表述有其向按揭贷款银行提
供担保的义务,如第四条第3项“在出卖人担保期内,如因买受人原因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支付的……”、第4项“如因买受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提前解除抵押贷款合同而使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提前偿还买受人所欠全部余额……”。
经调查了解,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被告并没有与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银行建立合作及担保关系,因此三原告也根本无法满足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是导致三原告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直接原因。
第三,被告作为开发商当然有为三原告办理按揭贷款的义务。虽然从法律关系上来讲,是买受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如前所述开发商必须与贷款银行有合作、担保关系为前提,且在商品房按揭预售买卖活动中,往往开发商扮演了为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的角色,并收取各种费用为买受人做银行流水、开收入证明等等行为。本案的被告作为讼争房屋开发商,其销售人员也曾作出了能办理下来贷款的承诺,因此被告对三原告的按揭贷款未成功办理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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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付了首付但是没签合同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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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一致可以到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房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是可以退的,有没有签订什么协议而定,然后要看你有没有通过中介首先要看退房原因,以定金罚则或者违约金的代价解除合同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签了合同交了首付买了房子后,一些购房者或因政策变动不符合购房资格、或因还房贷有压力、或因对未来市场不看好不愿高位接盘等种种原因后悔了,想退房,对于这种情况购房者能否成功退房?合同能正常解除吗?首付款拿得回来么?
签了合同交了首付 这种情况还能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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