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准入限制建议和家长意见和建议怎么写怎么写

股票/基金&
外资准入实现“事后备案”
作者:陈泥 刘启国
  本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刘启国 许晓虹)负面清单外,外资企业可直接登记;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企业,从申请到审查全程电子化……由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共同制定的《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日正式出台。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的落地,对加快推进我市自贸试验区建设、营造更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将发挥重大作用。  记者注意到,此次出台的《意见》共有14条,包含4项“实行”、7项“放宽”和3项“推进”。具体包括: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负面清单外外资企业直接登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备案制、“一局多点、便利登记”;放宽商事主体名称选用限制、住所登记和经营场所备案条件、境内自然人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限制、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境外普通合伙人的资信证明要求、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准入限制、台湾个体工商户经营限制;推进区内新型业态聚集发展、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以及注销登记程序简化。  亮点解读  1  外资准入实现“备案制”  《意见》明确,负面清单外,外资企业可直接登记。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表示,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实行备案制,该备案可以在投资实施前,也可在投资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但此前的执行中,基本均采用事前备案后进行商事登记,实际上仍带有少许审批色彩。为了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意见》将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将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外资企业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备案制。  2  “一局多点、便利登记”  为解决海沧和岛内两区域主体就近登记的问题,《意见》明确,自贸试验区岛内区域(即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含机场北片区)的商事主体(不含个体户),由自贸试验区局登记;自贸试验区海沧区域(即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的商事主体(不含个体户)由海沧区局以市局名义登记,便利商事主体就近办理登记。  此外,《意见》还放宽了名称选用限制。为满足企业特殊需求,凸显厦门对台特色,提出允许区内商事主体名称使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作为行政区划,对冠以“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的名称,允许使用英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字作为字号。  3  简化新兴行业准入条件  针对区内新兴行业发展需求,《意见》鼓励区内商事主体以“跨境电商”、“保税展示”等字样表述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同时结合企业需求辅导其进行相应的经营范围备案。  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对于自贸试验区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但由于相关规定的模糊不清,给企业设立带来困惑。《意见》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出发,简化商业保理业务准入条件,对其名称、经营项目表述进行明确,扶持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打造区域性融资租赁业集聚区,开展飞机融资租赁等创新业务。  4  企业设立申请全程电子化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自贸试验区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一方面,企业设立,从申请到审查全程可在网上操作,实现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申请办理成功后,就可根据审查意见及有关提示到现场可“立等取照”。下一步,还将实现网上发照和网上存档,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足不出户完成全部流程。  《意见》还允许试点推行注销登记简易程序。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是今年工商总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内容之一。《意见》提出,对自贸试验区内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着力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编辑:HN666)
新闻精品推荐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焦点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上传于|0|0|文档简介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2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委近日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通知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执行。
  二、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三、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除上述政策调整以外,《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号)继续有效。
44人有用55人有用33人有用100人有用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日,我国决定设立雄安新区。那么新区具体在哪里呢?属于哪个市呢?包括哪几个县呢?据相关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外商投资准入法律制度随着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开放。外资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吸引和利用外资发展我国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根本目的。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消除贸易和投资壁垒,实现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是当前国际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经历了将近40年的发展逐步完善,我国对外商投资领域、外资准入条件、外资审批程序的改革使得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加大。我国顺应国际潮流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同时我国出台外商投资法征求意见稿预示着...展开
我国外商投资准入法律制度随着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开放。外资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吸引和利用外资发展我国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根本目的。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消除贸易和投资壁垒,实现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是当前国际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经历了将近40年的发展逐步完善,我国对外商投资领域、外资准入条件、外资审批程序的改革使得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加大。我国顺应国际潮流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同时我国出台外商投资法征求意见稿预示着我国三资企业法的终结以及我国在内外资平等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变化的背景和研究现状。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有关基本概念和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对比。  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我国外资准入法律的基本内容。首先分类总结和分析了我国外资准入制度有关法律;其次依次从准入领域、履行要求、审批程序、国家安全审查四个方面介绍了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现状。  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新发展。主要包括: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在我国的适用;外资审批制度的改革;我国对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重新审视和定位。  第五部分介绍了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主要从负面清单、信息报告制度和国家安全审查三个方面提出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收起
学位授予单位
D922.291.91
机标分类号
本文读者也读过
加载中,请稍候
.客服电话
&&8:00-11:30,13:00-17:00(工作日)我的位置: >
时间:&&|&&作者:刘江云&&|&&浏览:806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市场准入、开发经营,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产等3大领域,进行了明确规范。
日,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市场准入、开发经营,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产等3大领域,进行了明确规范。《意见》发布后,立刻在业内掀起阵阵波澜。本文将简要介绍《意见》的主要内容及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对从事有关行业的企业和人士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一、&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一)&《意见》规定《意见》规定,除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具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境外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二是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不足一年时间的,其住房需求可通过租赁方式加以解决。考虑到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与内地联系密切,其中很多人虽然没有在内地学习、工作,但在内地长期生活,允许其在境内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是有必要的,因此《意见》规定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自用、自住原则按以下政策把握:凡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只能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城市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见《六部门有关负责人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意见》还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产必须实行实名制。(二)潜在问题1、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购房面积如何把握?《意见》规定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那么,一定面积究竟是多大?是否同境外个人一样,只能购买一套住房?《意见》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市建委房屋市场交易管理处在日率先发文(《关于境外机构、个人购买商品房签约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自7月21日起执行),明确称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只能在北京购买一套自住房。紧急通知中还说,从日起,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开发企业不得与其进行网上签约,未按规定执行产生的合同纠纷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违规进行网上签约的房屋交易部门将不予办理预售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考虑到《意见》的落实还取决于地方出台相关细则,不同地区对“一定面积”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规定。但根据《意见》的精神,从套数上而非单纯的面积上进行设限是比较科学也比较务实的做法。2、实名制能否有效落实?《意见》采用购房实名制的初衷是为了更准确地掌握房地产信息,防止某些境外机构和个人违规购买炒作房地产,但此项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有难度。如一个人用朋友或亲戚的名字购买看中的一处物业,对是否实名有鉴别困难。对于港澳台居民夫妻可否分别用实名制购房?如果不可以,如何控制?实名制的有效落实需要全国信用及购房信息联网才可以实现,非一地可以控制。二、&外商投资房地产4道关1、注册资本限制: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2、并购企业限制: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3、贷款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点评:《意见》制定者希望通过大幅提高外资进入中国楼市的门槛,将部分中小游资挡在门外。4、合同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点评:该规定旨在抑制变相贷款融资,防止境内外联手的短线炒作行为的发生,避免外资的短期投机获利行为对我国楼市造成扰乱后果。比如外资以合作入股的方式加入境内房地产企业,但在签定合同时约定一个固定回报率。这就是变相的贷款利息。外资其实对项目操作没有任何介入。三、&结汇管理暗中较劲虽然《意见》仅称,外汇管理部门需要严格审核相关资金汇入和结汇,并采取先税后汇的做法。但由于以结汇影响交易流程是最重要的控制手段之一,对外资来说,最主要的制约是因交易手续繁杂而导致投资周期拉长,因而实践操作中结汇方面的阻碍和拖延值得外资注意。《答记者问》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的具体办理程序做了说明,即“境外机构和个人从境外汇入购房款或从其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当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确认相关材料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不能将外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和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经原结汇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和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依法办理纳税等手续并经商品房所在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购汇汇出。”从程序上也可看出结汇管理的严格性。《意见》的实际效果目前还不明朗,其落实尚待地方细则的出台,但确实已对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市场观望情绪浓厚。我们将继续关注《意见》及相关规定的动态。
作者: [黑龙江-哈尔滨]专长: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 律所: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90973积分 | 帮助30531人 | 488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家长意见及建议怎么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