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股权质押 利益侵占260万算经济案嘛

为还高利贷侵占260万公款 业务员被判七年徒刑
18:54来源:江海明珠网
[导读]  因为欠下巨额债务,江苏宝灵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260多万元,被开发区法院一审判了七年。
  因为欠下巨额债务,江苏宝灵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260多万元,被开发区法院一审判了七年。
  被告人陶新冲今年47岁,案发前是江苏宝公司管理部业务员。从2006年至2012年间,陶新冲利用担任公司经营管理部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元,用于赌博及归还高利贷。日,陶新冲还私刻宝灵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义骗取赣州某公司预付款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新冲在明知自己无力归还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单位巨额资金用于归还高利贷,可以认定其对截留单位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应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处罚。另外,白高人陶新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刻印章,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两罪合一,执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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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公司财物后向公司索要欠款的定性——以郭某职务侵占案为例
近年来,公司职工侵占公司财物,后以其所侵占的公司财物索要公司欠款的行为日益受到人们关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类案件的定性存在很大争议,对于“公司职工侵占公司财务”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有的则认为构成诈骗罪;而对“用侵占的财物索要公司欠款”的行为,有观点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有的学者则认为属于维权过度,不构成犯罪。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差异较大。本文以郭某案为例,对以侵占公司财物为手段索要公司欠款的行为定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简要介绍了案由、案情、分歧意见与争议焦点。本案案情为:被告人郭某在占有其所在公司财物后,而后向公司索要公司对其的欠款。分歧意见主要在于郭某这两种行为的定性,以及对这两种行为关系的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郭某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的定性,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郭某利用占有的财物向公司索要欠款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维权不当,郭某的这两种行为应一罪处断还是应数罪并罚。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其中包含了三部分,第一,占有公司财物行为的定性,主要介绍了职务侵占罪、诈骗罪重点问题的分析以及两者区别,郭某占有公司财物行为的分析;第二,向公司索要欠款行为的定性,主要内容有敲诈勒索罪的分析以及敲诈勒索罪与民事维权不当的界限,郭某向公司索要欠款行为的分析;第三,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且本案中两行为不构成牵连犯。  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根据本文的法理分析,对案件进行分析,首先对于郭某侵占公司货物的行为进行分析,认为郭华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然后对郭某及贾某、蔡某、王某三人利用公司货物索要钱款的行为分析,认为上述四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最后,对于郭华的前期行为与后期行为进行分析,认为郭华的两种行为存在牵连关系。  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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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王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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