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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发工资
对于很多想进事业单位的人来说,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是很多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发工资吧!  事关河南人就业、收入、职称等多重切身利益的《河南省“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并印发。  记者注意到,《规划》中提出,我省要健全公务员分类管理政策体系,积极推进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  “十三五”期间,河南将完善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制定聘任人员管理办法。按照国家部署安排,推动市级以上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公务员的招录方面,我省将制定《河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公务员统一考试录用常态机制。  公务员交流机制也会得到完善,探索全省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进一步畅通和规范基层公务员的上升通道。  对于贫困地区的公务员,我省将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科学编制考试录用计划,适当放宽录用资格条件,努力缓解基层一线用人难、留人难与新录用公务员流失快等问题。  事业单位人员向合同用人转变  我省将全面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其中提到要推进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数量占新进人员总数的90%以上。  同时还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指导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全覆盖。推行竞聘上岗,研究制定竞聘上岗制度,将竞聘上岗作为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聘用的主要方式。  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缩小地区间工资差距  “十三五”期间我省要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进一步优化工资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中的比重。  同时,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我省落实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并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工作补贴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做好我省法官、检察官薪酬制度改革工作。  《规划》还提到了一点,就是探索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工资管理,规范津贴、补贴发放,缩小工资差距,积极稳妥推进工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鼓励事业单位部分人员离岗创业  日前,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社保厅印发了《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鼓励并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浙江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  离岗后人事和工资关系如何处理  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同意,双方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  在离岗期间,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所在事业单位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应通知离岗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  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所在事业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创业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事业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离岗人员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所在事业单位可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所在事业单位停发离岗人员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待遇,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  事业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辞去领导(行政)职务。担任省管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省管领导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离岗后社保关系如何处理  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离岗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也可由所在事业单位、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另行约定,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离岗人员所在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离岗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返岗安排  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返回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辞职解聘  离岗创业创新期满,离岗人员未按期返回,也未申请继续离岗创业创新的,所在事业单位应书面通知离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或办理相关手续。离岗人员仍未按时返回的,所在事业单位与离岗人员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与单位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所在事业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辞聘创业创新证明等手续。  符合本条前述两种情形辞聘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5年内,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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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姜某在某外商独资的食品公司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一名公司内部公认的好员工。2000年9月的一天,姜某因一件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传唤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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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符合上述(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文件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全部改按月发给生活费。规定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从1978年6月以后退职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数额低于20元的,发给20元。■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劳人险[1983]60号)■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国发[1985]6号)■1989年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1、提高离休干部待遇。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凡已享受上述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2、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元;将因工(公)致残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60元;将职工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25元提高到40元。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计入退休费总数。提高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一律从日起计发。(国发[1989]82号 )■1991年从1992年1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国发[1991]74号)■1992年从1992的3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加离休、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发[1992]28号)■1993年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计算办法,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国办发(1993)85号)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方法,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低于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作如下规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国办发(1993)85号)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作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文章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人薪发(1994)3号)■1995年国务院决定,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10月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发[1995]32号)■1997年从日起,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对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从日起,对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规定精神,适应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地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人发[1997]91号)■1999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以下职务90元;工人,特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日,根据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地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办发〔2001〕14号)机关、事业单位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80元、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办发[2001]70号)日,根据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地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2003年机关事业单位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 (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办发〔2003〕93号)日,根据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地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年10月1日,根据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地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年6月30曰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曰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三)退职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离休干部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日到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国发[1982]62号)■离休干部护理费对于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应参照国发[号、国发[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民[1984]优18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人退发[1993]1号)因瘫痪等原因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新的护理费标准从1998年7月起执行(人发[1998]56号)自日起,山东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鲁老干[2004]12号)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已发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自日起执行。(组通字[2007]20号)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五部门发文,确定从日起,将省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各市、县(市、区)参照执行。(鲁老干[2008]12号)学优网为您推荐更多相关文章:1.201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2.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公务员退休年龄及工资如何计算3.2017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最新消息: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最新政策4.201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涨工资最新消息5.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方案7.《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最新全文及解读8.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资9.2017年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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