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和定期待遇审核应提供哪些资料

工伤1-4级人员一次性待遇和定期待遇支付申报_办事指南_办事指南_办事程序_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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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1-4级人员一次性待遇和定期待遇支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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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待遇所需材料及表格下载
&&&&&&&&&&
一、申请工伤医疗待遇(门诊)需提供材料
1.《郑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表》;
2.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或老工伤纳入表(复印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工伤职工就诊登记材料(就诊介绍信/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等);
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无法提供明细的,需提供包含分项价格和总价的门诊处方(医疗机构盖章);
7.诊断证明原件(需注明伤害部位和程度);
8.门诊病历;
9.化验及医技检查结果报告单原件(医疗机构盖章)。
二、申请工伤医疗待遇(住院)需提供材料
1.《郑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表》;
2.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或老工伤纳入表(复印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工伤职工就诊登记材料(就诊介绍信/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等);
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住院总费用清单(医疗机构盖章);
7.诊断证明原件(需注明伤害部位和程度);
8.出院证明原件;
9.&住院病历(包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长期和临时医嘱、医用体内植入材料相关合格证或条形码、体内植入材料告知书、化验及医技检查结果报告单)。
三、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或护理费需提交材料&&&&&&&&&&&
1.《郑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表》;
2.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或老工伤纳入表(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5.劳动能力鉴定发票原件;
6.被评为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申请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待遇还需提供:(1)《郑州市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社会化发放登记表》,(2)工伤职工本人名下开具的邮政储蓄银行或建设银行存折(账号页)复印件。
四、申请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需提交材料&&&&&&
1.《郑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表》;
2.《郑州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3.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或老工伤纳入表(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6.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7.《郑州市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减少)》(原件、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及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材料
1.《郑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表》;
2.《郑州市工亡待遇申请表》;
3.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或老工伤纳入表(复印件);
4.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火化证明》(原件、复印件);
5.被供养亲属(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子女18周岁以下)的如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公证书等);
6.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经济来源证明;
7.&被供养亲属为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8.被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9.&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子女年满18周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供养亲属,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10.《郑州市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社会化发放登记表》;
11.被供养亲属本人名下开具的邮政储银行或建设银行存折(账号页)复印件;
12.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特别提示:
提供的待遇申请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申请待遇所需的经办表格:《郑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表》《郑州市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社会化发放登记表》等,可网上下载打印,网址:。
2.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除紧急救治外,应遵循先登记后就诊的原则。
3.治疗工伤时不得使用医保卡,使用医保结算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报销。
4.以建筑项目形式参保的,申请待遇时还需提供建筑项目参保证明(或缴费发票复印件)、建筑项目参保人员花名册(原件、复印件)、建筑项目延期证明(适用于项目延期期间发生工伤的)。
5.若涉及其它(交警、商业保险公司等)部门或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也需以上材料,请在报送材料前复印备留。
6.涉及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理赔协议(需列明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赔偿明细)。
7.涉及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理赔协议(需列明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赔偿明细)。
8.其他部门留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所需材料原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留存部门的印章。
9.要求所有复印资料均使用A4纸。
10.每月5日至20日为业务受理时间(节假日除外)。
郑州社保网:&
郑州社保官方微信:
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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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来源:市人社局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法定本级行使&
遵义市社保局&
20个工作日&
当月申请的在下月20日支付&
遵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服务大厅1-6号窗口(遵义市广州路199号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星期二上午政治学习08:30-12:00,不对外办理业务。&
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因工作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地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中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一节第106条&
第106条&&工伤医疗、医疗康复治疗、辅助器具配置结束后,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
(一)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工伤发生时间、地点、受伤经过、工伤部位、伤害程度是否与原始病历记载相符;&
(三)工伤医疗、医疗康复治疗票据和辅助器具配置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检查和治疗项目、用药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
(五)是否符合工伤医疗《三目录》的规定;&
(六)旧伤复发、转诊转院的手续是否齐全;&
(七)费用明细项目是否与医嘱吻合等。&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一节第107条&
第107条&&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申报的工伤医疗(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支付,须填写《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附件8-1),并提供以下相应的资料:&
(一)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门诊费用需附疾病证明书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门(急)诊病历复印件;&
(四)住院费用需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入院记录、检验检查报告单、住院医嘱(包括长期医嘱、临时医嘱)、麻醉记录单和手术记录复印件;&
(五)《贵州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六)《贵州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附件8-2);&
(七)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医疗康复的,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贵州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八)批准到本市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需要提供《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一节第111条&
第111条&&工伤医疗(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于每月10日前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医疗(医疗康复)费用,由信息系统上传治疗明细,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一)市、县经办机构待遇初审岗位须根据规定对治疗项目、医疗康复项目、检查项目、药品明细等,对本级费用进行网上初审,有疑问的调取相关医疗文书等资料进行审核,初审完毕提交市经办机构待遇复审岗位复审。&
(二)经初审和复审后,由市经办机构待遇岗位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医疗(医疗康复)费不支付明细单》、《贵州省工伤保险医疗(医疗康复)费支付明细表》、《贵州省工伤保险医疗(医疗康复)费拨付单》,签章后提交市财务部门直接支付给工伤医疗(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一节第113条&
第113条&&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请垫付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须填报《贵州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票、费用清单;&
(二)产品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前后照片各1张;&
(四)配置训练过程15分钟视频资料等。&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一节第115条&
第115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按《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挂床住院的不予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批准到本市以外就医的,按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二节一次性待遇审核支付&第116条&
第116条&&工伤职工一次性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一次性待遇时,须填报《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并根据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申请人与工亡职工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和工亡职工的户口薄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直系亲属共同签字并盖手印的委托函;&
5、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申请人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工伤职工签字并盖手印的委托函;&
4、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
3、参保单位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有效凭证;&
4、贵州省工伤伤残职工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承诺书(附件8-3);&
5、开户银行及账号。&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二节一次性待遇审核支付第117条&
第117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亡的,以法定宣布死亡之日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丧葬补助金。&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二节一次性待遇审核支付第118条&
第118条&&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须作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处理,待遇审核岗位须录入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等相关信息.&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二节一次性待遇审核支付第119条&
第119条&&待遇审核岗位审核相关资料后,从信息系统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拨付单,签章后提交财务部门支付。一次性待遇原则上只支付给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三节&定期待遇审核支付&第120条&
第120条&&工伤定期待遇包括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直系亲属首次申请工伤定期待遇时,须填报《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贵州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8-4),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申请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时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伤残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外地参加养老保险且达到退休年龄的,须提供养老保险参保地出具的养老金领取证明;&
4、开户银行及帐号。&
(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4、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8、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3张;&
9、开户银行及帐号。&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三节&定期待遇审核支付&第122条&
第122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生活护理费以受伤时贵州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计发。&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三节&定期待遇审核支付&第123条&
第123条&&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亡的,从第4个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法定宣布死亡时本人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三节&定期待遇审核支付&第124条&
第124条&&待遇审核岗位于每月10日前,生成当期享受定期待遇人员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明细表》,签章后提交财务部门支付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并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得支付给参保单位。&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三节&定期待遇审核支付&第125条&
第125条&&经办机构须在每年4-6月对领取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生存状况进行调查认证,对在规定时限内因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个人原因未确认的,暂停发放其享受的定期待遇。以后补办认证并确认的,应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应享受的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四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支付&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支付&第126条&
第126条&&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待遇审核岗位审核工伤待遇时,须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四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支付&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支付&第128条&
第128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三)依法诉讼的法院判决书;&
(四)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五)&法院出具的参保单位破产、解散、拍卖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五节先行支付审核&&第129条&
第129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涉及第三人责任时,第三责任人不支工伤医疗费或无法确定第三责任人,申请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三)申请人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第三责任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四)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资料;&
(五)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六)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
(七)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八)因第三责任人确无财产可执行,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中止执行书》;&
(九)其他有关资料。&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五节先行支付审核&&第130条&
第130条&&工伤事故受害人申请先行支付,须填报《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表8-5),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市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岗位审核,报省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待遇审核岗位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附件8-6),并送达申请人。&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五节先行支付审核&&第131条&
第131条&&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本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须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逾期不偿还的,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先行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经办机构可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五节先行支付审核&&第132条&
第132条&&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参保地经办机构须要求第三责任人按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责任人逾期不偿还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七节&工伤待遇调整和确认第135条&
第135条&&根据省行政部门工伤待遇调整政策,由省经办机构统一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进行调整,并建立待遇调整台账。&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七节&工伤待遇调整和确认第136条&
第136条&&经办机构根据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提供的证明,由稽核岗位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定期进行验证,确定其继续享受待遇的资格。&
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不再具备享受工伤待遇条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工伤医疗(医疗康复)治疗的,待遇审核岗位可停止支付工伤待遇。享受待遇资格停止后重新具备享受资格的,待遇审核岗审核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恢复支付其工伤待遇。&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八章&第七节&工伤待遇调整和确认第137条&
第137条&&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协议机构对工伤医疗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的,待遇审核岗位应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确需进行调整的,查询出要调整的审核结算期号,录入要调整支付的原因和金额,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医疗费补减支付审核单》。&
发生工伤时为参保人员,且获得《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后可提出相关工伤待遇申请&
《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原件一式两份&
用于医疗费、医疗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待遇审核、定期待遇审核&
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验原件、复印件1份&
用于医疗费、医疗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待遇审核、定期待遇审核&
《认定工伤决定书》&
验原件、复印件1份(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时需收原件)&
用于医疗费、医疗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待遇审核、定期待遇审核&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验原件、复印件1份(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时需收原件)&
用于一次性待遇审核、定期待遇审核&
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收原件、单位保存复印件1份&
用于医疗费、医疗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
门诊费用需附疾病证明书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门(急)诊病历复印件;&
收疾病证明书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其余收复印件1份&
用于医疗费、医疗康复费、&
住院费用需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入院记录、检验检查报告单、住院医嘱(包括长期医嘱、临时医嘱)、麻醉记录单和手术记录复印件;&
收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原件,其余收复印件1份&
用于医疗费、医疗康复费、&
《贵州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原件一试二份&
用于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医疗康复的,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贵州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收《贵州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原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1份&
用于旧伤复发医疗康复费&
批准到本市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需要提供《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用于转外就医医疗费申报&
《贵州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发票、费用清单、产品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前后照片各1张、配置训练过程15分钟视频资料&
用于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时&
1、申请人与工亡职工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和工亡职工的户口薄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其他直系亲属共同签字并盖手印的委托函;&
4、开户银行及账号。&
收验户口薄及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1份,其余收原件&
用于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
1、工伤职工签字并盖手印的委托函;&
2、开户银行及账号。&
用于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提供&
1、《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
3、参保单位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有效凭证;&
4、贵州省工伤伤残职工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承诺书;&
5、开户银行及账号。&
验参保单位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有效凭证原件,收复印件。其余收原件。&
用于申请一次医疗补助金补助金时提供&
在外地参加养老保险且达到退休年龄的,须提供养老保险参保地出具的养老金领取证明;&
用于申请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时提供&
1、《贵州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4、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8、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3张;&
9、开户银行及帐号。&
验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
用于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提供&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
用于涉及第三人侵权的工伤待遇审核时&
1、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2、依法诉讼的法院判决书;&
3、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4、&法院出具的参保单位破产、解散、拍卖等相关法律文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收先行支付书面申请原件。其余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用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的。&
1、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2、申请人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第三责任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3、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资料;&
4、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5、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
6、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7、因第三责任人确无财产可执行,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中止执行书》;&
8、其他有关资料。&
《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收原件,其余验原件收复印件。&
用于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涉及第三人责任时,第三责任人不支工伤医疗费或无法确定第三责任人,申请先行支付的。&
是否收费:否&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及描述:&无
是否有特殊环节:有(先行支付)&
是否收费:无&
法定依据及描述:《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号)第一百三十条&&工伤事故受害人申请先行支付,须填报《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表8-5),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市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岗位审核,报省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1、报件材料齐全性&
2、申请条件合法合规性。&
可以受理的应当反回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详细政策。&
参加人员范围&
特殊环节1&
工伤经办科&
待遇审核岗位人员、审核医生、科长、副科长&
出具医疗费书面审核意见和《工伤保险待遇拨单》,经该环节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工伤业务稽核负责人复审&
在本环节对审核不过关的待遇申请明确补正内容或出据《不予受理通知书》。&
特殊环节2&
工伤业务稽核负责人&
工伤业务稽核负责人(具备医学专业技术)&&
出具医疗费书面复核意见,《工伤保险待遇拨单》经该环节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财务科复审&
在本环节稽核负责人有权修改工伤经办科关于医疗类待遇的初审意见,可以就其它待遇支出提出审批质疑,待与工伤经办科意见统一后完成复审工作。&
特殊环节3&
财务科科长&
工伤保险专职会计和出纳&
《工伤保险待遇拨单》经该环节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局办盖章后,返回工伤保险经办科,工伤保险经办科对接财务科和前台组织落实待遇发放工作。&
在本环节财务科负责人按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要求查验发票、提交帐号和收款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提交不格的提出明确补正内容。&
特殊环节4&
工伤处处长&
对申请先行支付的案件进行复审&
复审由市社保局明确签批意见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
省局复审不通过的出据《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工伤经办科&
是否按《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规定提交资料;&
是否涉及第三人侵权;&
是否涉及先行支付;&
4、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工伤发生时间、地点、受伤经过、工伤部位、伤害程度是否与原始病历记载相符;&
6、工伤医疗、医疗康复治疗票据和辅助器具配置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检查和治疗项目、用药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
8、是否符合工伤医疗《三目录》的规定;&
9、旧伤复发、转诊转院的手续是否齐全;&
10、费用明细项目是否与医嘱吻合等;&
11、是否涉及第三人侵权。&
出具医疗费书面审核意见和《工伤保险待遇拨单》,经该环节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工伤业务稽核负责人复审&
工伤业务稽核负责人&
同上&,在本环节稽核负责人有权修改工伤经办科关于医疗类待遇的初审意见,可以就其它待遇支出提出审批质疑,待与工伤经办科意见统一后完成复审工作。&
出具医疗费书面复核意见,《工伤保险待遇拨单》经该环节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财务科复审&
财务科科长&
在本环节财务科负责人按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要求查验发票、提交帐号和收款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工伤保险待遇拨单》经该环节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局办盖章后,返回工伤保险经办科,工伤保险经办科对接财务科和前台组织落实待遇发放工作。&
能否立等可取&
审批公示及方式&
数量及方式&
当月收件次月20日拨付至申请人帐户&
年审或年检&
享受定期待遇人员需要年审&
在遵义市社保局一楼服务大厅1-6号窗口现场查询进度或致电社保局工伤保险科进行查询()&
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完成后直接拨付&
在遵义市社保局一楼服务大厅1-6号窗口现场咨询,或致电社保局工伤保险科进行咨询()&
不予审批清单&
1、提供资料不齐全&
2、申请条件不合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张骞
主办:遵义市人民政府
承办: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遵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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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6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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