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已预缴所得税额的所得税在哪减?

【实务】季度预缴所得税如何适用减半征税新政
全析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新政预缴实务
按照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征管规定,随着6月份的结束,马上就是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了。虽说季度(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纳税人是规定动作了,但是今年的二季度所得税预缴,对于很多纳税人来讲,将会因一项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实施而面临新的申报情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的规定,自日至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16年的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具体适用对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半征税政策”。
【预缴周期统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申报预缴季度税款。
【以报代备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再另行报送其他资料进行专门备案。
在季度预缴税款时,查账征收的企业在A类《预缴纳税申报表》最后一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B类《纳税申报表》“预缴申报时填报”这一行,即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栏次——“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选项中勾选“是”,完成备案。
【多种预缴情形】按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季度预缴时可按“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三种类型来处理。(本文例题,除应纳税所得额各异外,其他指标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应注意所称的上一纳税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变化,即: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2017年及以后年度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标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在每年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一、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以下几类情形分别处理预缴事项: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季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例解一】闻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月份累计利润50万元,1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万元,7月份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2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50×50%×20%-2=3(万)
【注】如果符合新政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企业)因新政出台前按原政策(如利润超过30万元等情形)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在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例解二】闻涛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月份累计利润52万元,1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万元,7月份申报预缴所得税时,虽然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但是由于本次预缴时累计利润超过了50万元,因此本次预缴暂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2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52×25%-2=11(万)
【例解三】(例解二延伸)闻涛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2017年6月份累计利润52万元,9月份累计利润48万元,本年累计预缴所得税13万元。由于6月份累计利润超过了50万元,因此当时预缴2季度所得税时暂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10月份申报预缴3季度所得税时,此时的本年利润未超过50万元,则本次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48×50%×20%-13=-8.2(万)
截止3季度本年累计多缴所得税8.2万元,可在第4季度预缴以及年终汇算清缴时与当期应缴所得税合并计算后形成应补(退)所得税额,再按规定处理。
(二)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定率)的企业,季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例解四】闻涛商务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主管税务局核定其主营业务(商务服务)应税所得率为18%,该公司月份取得商务服务收入(不含税)13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差价收入15万元(该项股权投资成本55万元,转让价70万元),1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1万元,其2017年6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2017年2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130+70)×18%=36(万)
(2)2017年2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36×50%×20%-2.1=1.5(万)
【注】此类企业,由于当季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本期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应按适用税率25%预缴所得税(同“例解二”)。但如果本年内以后季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又低于50万元(含)时,届时则可按“例解三”所述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三)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企业,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等)的核定属于行政许可。
【例解五】闻涛教育培训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2017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其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已经核定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该公司2017年6月份累计利润51万元,1季度已预交所得税0.6万元。
初看,其2017年6月累计利润已经超过50万元,貌似已不能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了。但是,由于其2016年度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该公司又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肯定不超过30万元)的平均额预缴所得税,因此,尽管其2017年6月累计利润已经超过50万元,但预缴时仍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2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24÷12×6×50%×20%-0.6=0.6(万)
二、根据最新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定额征收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定额征收是核定征收的方式之一,与定率征收的主要差异就是:定率征收的企业,应税所得率虽已核定但实际应纳税额将随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增减而变化;而定额征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是既定的,不受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增减的影响。
【例解六】定额征收企业闻涛餐饮有限公司已经税务机关核定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12万元,2017年1季度缴纳所得税3万元。现根据核定的年税额12万元按25%的税率可折算出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8万元,因此,该公司符合新政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次新政调减定额,重新核定该公司2017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4.8万元。
(1)2017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4.8×50%×20%=4.8(万)
(2)2017年2季度应缴纳所得税:
4.8÷4×2-3=-0.6(万)
(3)2017年3季度应缴纳所得税:
4.8÷4×3-3=0.6(万)或4.8÷4-0.6=0.6(万)
(4)2017年3季度应缴纳所得税:
4.8-3-0.6=1.2(万)或4.8÷4=1.2(万)
【例解七】定额征收企业闻涛娱乐有限公司已经税务机关核定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13万元,每个季度应缴纳所得税3.25万元。现根据核定的年税额13万元按25%的税率可折算出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2万元,因此,该公司仍不符合新政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注】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之积。适用本项政策,调整定额重点对象在原核定年税额7.5万元至12.5万元之间的定额征收企业。
鉴于B类《纳税申报表》“预缴申报时填报——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的填报说明已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因此,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填报时此处应选择“是”,以便“以报代备”顺利完成备案程序。
三、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例解八】闻涛服饰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月份累计利润32万元,1季度已预缴所得税1.2万元。7月份申报预缴所得税时,虽然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是预计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超过50万元,且本季预缴时6月份累计利润未超过50万,因此本次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2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32×50%×20%-1.3=1.9(万)
【例解九】闻涛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月份利润54万元,1季度已预缴所得税1.2万元。该公司虽预计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超过50万元,但由于其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季预缴时6月份累计利润又已超过50万,因此本次预缴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2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54×25%-1.2=12.3(万)
【注】此类企业,如果本年内以后季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又低于50万元(含)时,则可按“例解三”所述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四、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例解十】闻涛庆典策划有限公司系2017年新开业的企业,月份累计利润40万元,已预缴1季度所得税1.6万元,预计201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7年2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40×50%×20%-1.6=2.4(万)
【注】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相应,在预缴时也是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预缴周期(季度)。
五、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例解十一】闻涛建筑有限公司月份累计利润48万元,已按季预缴所得税合计4.8万元。2018年5月份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2万元。该公司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由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7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所得税:
52×25%-4.8=8.2(万)
【例解十二】闻涛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3季度累计利润38万元,已预缴所得税合计3.8万元;4季度实现利润14万元,全年累计利润52万元。2018年5月份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8万元。
(1)2017年4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52×25%-3.8=9.2(万)
(2)2017年度汇算清缴应退所得税:
48×50%×20%-(3.8+9.2)=-8.2(万)
【注】季度预缴时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企业,仍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重点注意事项】为了不给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增加负担,本次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在税收征管方面基本沿用了以往规定。虽然实务中情形各异,但总的原则就是:在预缴申报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以及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经核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企业,可以直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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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涉税事项汇编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涉税事项汇编
(含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等)
遵义市国家税务局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3
二、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涉税事项提醒…… …… …13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8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
一、政策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三、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财税[号《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但新增了行业限制,以下行业从事的研发活动都不能加计扣除: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7大行业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四、企业哪些科技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
1.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
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企业哪些科技活动发生的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房屋折旧)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此项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即上述1至5项)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七、是不是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5.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八、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有哪些方式?不同研发活动可加计扣除费用如何归集?
1.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1)自主研发 &&(2)委托研发 &(3) 集中研发 &(4)合作研发
2.不同研发活动可加计扣除费用如何归集?
(1)委托: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2)合作: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集中研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九、如何计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十、研发费用资本化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可却认为无形资产,但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完成该项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如果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场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十一、核算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所附样式编制。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十二、申报及备案管理
1.企业一般在什么时候申报加计扣除?
只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如何申报加计扣除?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表样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
⑦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或企业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十三、后续管理与核查
1.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自 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涉税事项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为了帮助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能够全面准确完成申报,我们将在申报或备案中容易忽视的问题提醒如下,请您在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认真对照下列事项及相关文件等确认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备案、调整、申报、纳税,并备齐有关资料。
提醒的主要内容
年报表填写要领及申报期限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16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2017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
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悬着选择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4”思路轻松判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选填。
“2”—“业务相关原则”、“层层递进原则”
业务相关原则:发生与表单填报内容有关的业务,即需要选填。
层层递进原则:表单之间有层级关系的,即需要递进选填。
“4”—“企业类型”、“会计核算”、“经营情况”、“税收优惠”
企业类型:A4000表的填报按照企业类型相关原则进行判断,其中:
一般企业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金融企业填报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20《金融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会计核算:A5120表按照发生业务会计核算与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差异相关原则判断选填,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发生相关事项,不存在税会差异也要填报;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1至14行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第15至28行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由享受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或摊销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主要用于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备案,不承担纳税调整职责,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在全年每月税法折旧额都小于会计折旧额的企业不填报该表。
经营情况:A106000、A8030、A9010的选填按照经营情况相关原则进行判断选填。
发生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选填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发生境外业务选填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及对应下层附表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发生跨地区经营并进行税款分配选填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税收优惠:A7050表根据企业自身实际业务情况并办理备案进行选填,主要特别注意几点:一是按照优惠事项相关原则进行判断选填,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均需要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二是“以表代备”,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主要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三是注意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之前转让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减免政策,不能填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四是注意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只要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或者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得应纳税所得额,即使本年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也需填报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发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选填《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相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要点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请结合企业近六个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和检查、评估情况进行填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填报技巧:一是理清横向项目“前*年度”与该表第1列“年度”的对应关系;二是按年度从上向下顺着填,同一年度填报是从左往右顺着填;三是运用十字检验法检验是否填列错行错列,从行次看当某“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等于零时,同一行第5-10列不应该填列数字;从列次看当“前*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其同一列第1-6行不应填列数字。
特别注意事项:1.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对应年度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2.企业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规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本表“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时,注意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
3. 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
A1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变化要点
2015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注意 “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项目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特别注意填报时企业根据自己从事的行业进行判断勾选,对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选择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选择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按规定视同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预〔2013〕69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13〕267号)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是否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13〕267号)
水电项目企业所得税分摊缴纳
跨省区、省内跨市县水电项目是否按规定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地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办法〉的通知》(黔财预〔2015〕1号)
关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分支机构名单管理
(一)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企业清算期备案及申报
企业进入清算期时,应就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算税款。
政策性搬迁所得申报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的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在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不征税收入申报
企业申报的“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购置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等是否做纳税调增。
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政策
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规定情形的,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并附报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关联业务报告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第十一、十三、十五条的企业,还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3.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者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的,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同时废止。
关联关系判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 除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优惠备案及新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我省企业办理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执行。
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就其享受的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减计收入、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单独办理备案,其享受的优惠事项由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当将其经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作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留存备查。
备案程序:由纳税人按照所备案的优惠项目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在“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栏中列明佐证资料名称,同时提交《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备案资料”中注明的其他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相应佐证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如西部大开发),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程序:由纳税人按照所备案的优惠项目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在“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栏中列明佐证资料名称,到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相应佐证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自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和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4个领域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的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6个行业2014年1月1日后、4个领域2015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4个领域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年度申报时,填报附列资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 月27 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 元。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 年5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纳税人在2016 年12 月31 日未享受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 年5 月1 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 年12 月31 日未享受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税 〔2016〕23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 月31 日,纳税人在2016 年12 月31 日未享受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42号)文件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 日未享受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税 〔2016〕22号)
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自2014年11月17日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自2016年12月5日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的通知》(财税[号)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铁路债券减半征税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益股权捐赠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所称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参照文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政策变点:1.研发费用方面,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从不低于6%改为不低于5%。2.认定条件方面,增加了两条要求:即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3.新办法调整了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了近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和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4.调整了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政策变点:1.受益范围扩大。从2016年1月1日起,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2.解除限制。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原有基础上,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这扩大了可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3.追溯加计扣除。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4.归并核算。这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简化的多,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降低加计扣除计算难度,减轻申报纳税工作难度。5.首推负面清单。能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不再是采取正列举,而是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扩大了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受益行业的范围,更便于研发费投入较多的行业进行加计扣除。不得加计扣除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6.明确不再需要鉴定的情形。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7.创意设计活动。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属于新增可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垃圾填埋沼气发电优惠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
1.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 &
2.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6〕131号)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
一般申报规定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操作指南(试行)》(黔国税函〔2012〕309 号印发)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方式。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省内总分支机构申报
省内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的分支机构汇总在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黔国税函〔2012〕309 号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规定填报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和附件7《&& XXX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字盖章的上述附件1、附件4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应将各二级分支机构上报的上述附件1、附件4复印件作附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
商业零售企业发生存货正常损失,以清单的形式进行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发生存货非正常损失,应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确定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按规定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上报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按规定要求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完工时点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开发产品完工确认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符合完工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申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申报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
企业发生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撤资或减资业务,是否按税收规定申报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7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业务申报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股权收购特殊重组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资产收购特殊重组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债务重组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
2013年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股权、资产划转特殊重组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确认所得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农村金融税收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若有不清楚的事宜或政策发生变化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全省统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年度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填报说明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时填写本表。
二、企业同时备案多个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应当分别填写本表。
三、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规范填写。商事登记改革后,不再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优惠事项名称: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的“优惠事项名称”规范填写。
五、备案类别:企业根据情况选择填写“正常备案”、“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是指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事项,在其备案后的有效年度内,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六、享受优惠期间:填写优惠事项起止日期。对于优惠期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且有具体起止时间的定期减免税,填写相应的起止期间。对于定期减免税以外的其他优惠事项,填写享受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1月1日(新办企业填写成立日期)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停业,填写汇算清缴日期)。
七、主要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的“主要政策依据”规范填写。“主要政策依据”涉及税法和具体税收政策文件的,填写直接相关的政策依据。
八、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按照规定需要具备相关资格的,应当填写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相关证书名称及文号(编号)。按照规定,不需要取得上述批准文件(证书)的,填写“无”。
文件(证书)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漫企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原软件企业证书、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非营利组织认定文件、远洋捕捞许可证书等。
九、文件(证书)有效期:按照批准文件或颁发证书的实际内容填写。
十、有关情况说明:企业简要概述享受优惠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从事蔬菜种植免税”、“从事公路建设投资三免三减半”等。企业备案的优惠事项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范围或者对优惠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的,企业应当指明符合哪个特定行业、范围或目录中的哪一个具体行业或项目。
特定行业、范围、目录包括但不限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
部分优惠事项对承租、承包等有限制的,企业应予以说明。
备案时一并附送相关书面资料的,在本栏列示相关资料名称。
十一、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规范填写。
十二、税务机关接收本表和附报资料后,应当对本表的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提交资料是否完整进行形式审核。受理环节不核实企业备案资料真实性,备案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负责。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机关回执栏中标注受理意见,并注明日期,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十三、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付企业作为提交备案的证明留存,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采取网络备案的,其留存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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