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搬迁的政府补助可以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同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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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将安庆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贴纳入跨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lus/view.php?aid=5846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将安庆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贴纳入跨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将安庆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贴纳入跨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
(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安庆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贴纳入跨年度财政预算的议案》。
会议原则同意《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安庆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贴纳入跨年度财政预算的议案》。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局必须加强项目建设与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此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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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搬迁的政府补助可以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吗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原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等,不包括在国债范围之内。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税。(3)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凡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4)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人同级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取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5)技术转让收入。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6)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7)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主要包括: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以及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8)其他免税收入。指上述项目之外,经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项目。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别为: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分为收益法和资本法。收益法指收到政府补助的当期直接贷记收益。具体分为总额法和净额法。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记账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规定的会计处理是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  (二)补助形式  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而是应先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后,在该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摊计入各期收益。  (三)计量  政府补助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若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一元计量。  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政府补助的概念,但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当期收入总额,政府补助属于其他收入。第七条规定第一款规定,财政拨款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什么是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的补贴收入等。  什么是财政拨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财政性资金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企业在日~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其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重申了上述规定,且取消了执行时间的限制。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税收对“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按照准则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仅完全被税收的规定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 ,而且要求全额纳入收益,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府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 税收收入是指国家按照预定标准,向经济组织和居民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的重要来源。在我国的税收收入结构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居于主体地位。具体有以下来源:增值税、消费税...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原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等,不包括在国债范围之内。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
政府补贴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的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别为: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分为收益法和资本法。收益法指收到政府补助的当期直接贷记收益。具体分为总额法和净额法。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记账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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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后相关会计处理
10:42 李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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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年我国大中城市改造力度加大,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许多企业将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从城市中心部分或整体搬迁,各级政府对搬迁企业也给予了补偿。但对搬迁过程中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拆除旧固定资产、重建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等经济行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的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处理?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一、收到政府搬迁补偿   (一)会计处理   根据《》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在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时首先要区分政府补助和政府资本性投入,对于政府补助,又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偿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性投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专项应付款核算,待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对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存款&。   根据《》第四条规定,对于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即参照上述规定先作为政府资本性投入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作为政府补助,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作为国家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因此,企业因搬迁收到的政府补偿时,应首先分析是否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而进行搬迁收到政府补偿,即是否因公共利益而搬迁,如是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处理。   (二)税务处理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搬迁补偿款不属于税法所列举的&免入&范畴,搬迁补偿款应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的形式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为免税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财政拨款为政府补助的形式之一,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财政拨款定义不同,应用指南中的财政拨款定义为: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而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的财政拨款定义为: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一般企业收到的财政拨款并不享有免税优惠,为收入,但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税函[号文)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如果政府搬迁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4条规定的,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的,该资本公积额为永久性差异,应在计入资本公积的纳税年度进行纳税调增。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没有搬迁规划的,收到搬迁补偿款的当年就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企业有搬迁规划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搬迁补偿款可以在规划搬迁次年起递延5年,超过5年的在第6年要将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企业实际搬迁规划期间不足5年的,则在完成搬迁活动的当年将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二、拆除旧固定资产   (一)会计处理   根据《》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即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将固定资产清理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损失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所以固定资产的处置损失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在税前列支。   三、重建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一)会计处理   涉及政府补助的重建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的同时,需要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与折旧同等金额&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   (二)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号文的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使用政府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现行所得税法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列支,而从递延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收入,为免税收入,应作为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减。【】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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