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桶装水抵扣银行贷款利息可以抵扣吗

银行业营改增:会计核算和税率影响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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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营改增:会计核算和税率影响息差
同业免税范围补丁政策出台,明确买入返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免税,应收款项不计入同业需要征税。3月23日营改增政策明确后,财政部陆续出台针对36号文中“金融同业往来”具体范围和针对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政策补丁,明确了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在免征增值税范围内,同时亦明确应收款项不计入同业需要征税。
营改增后,会计核算和税率差异导致息差下行。营业税下利息收入含税(营业税),而增值税下利息收入不含税(增值税)。假设X银行收到100元贷款利息收入(含税),营业税制下损益表贷款利息收入100元,营业税5元,贡献税前利润95元,增值税下,贷款利息收入(含税)100元进行价税分离,损益表利息收入94.34元((100/(1+6%))=94.34元),增值税制下贡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比原来低5.66元和0.66元。
税负略有上升,银行间税负分化。
(1)我们测算行业16年上半年实际税负上升0.7个百分点,与行业情况基本相符。主因是税率上升。同时,补丁出台后计税基础仍略高于营业税,如应收款项不作为同业投资进行认定等,且实际操作中,增值税免税优惠认定更加严格,可扣抵进项税依然偏小。
(2)实际税负略有分化,股份行影响最大。新的增值税征收方式下,银行之间税负略分化,国有银行和城商行测算税负较小,股份行影响较大,主要是股份行手续费占比较大,非标占比较多,税收优惠业务较少。
(3)营改增对债券投资影响略大。“营改增”对以“交易”策略为主的中小银行影响略大,对“持有”策略为主的银行影响较小。增值税下对于国债、地方债和金融债交易基本无影响,而对于企业债和非标占比较多的银行压力较大。
“营改增”仍需完善细节,但税负改善空间有限。目前仍有定义和操作未厘清,具体执行层面银行和税收部门仍有博弈,后续出台的补丁政策或更多与执行细则有关,比如理财产品转让等,影响很小。税率仍将维持稳定,存款利息上可抵扣的可能性不大,改善税负改善空间有限,税负仍将小幅增加。
“营改增”后政府融资成本或持平,企业融资成本相对略升。营改增前后国债、地方债和金融债的免税情况一致,基本全面免税。企业融资成本微幅上升,非标模式融资成本可能显著上升。宏观经济下行和资产荒环境下,银行税负转嫁空间有限,反哺实体经济或持续。但从实际操作的层面,税负的增加确实会使得银行对企业融资成本线小幅上升。
投资建议:看好银行。我们认为行业处于负面预期充分,风险不断出清的过程,在整体流动性中性温和的环境下,银行趋势持续看好。全年看行业估值尚未修复,估值没有继续下行理由,随着3季度不良增速趋稳持续确认,我们认为行业下半年估值修复行情概率较大。推荐低估值+基本面改善的华夏银行、中信银行,长期推荐北京银行、招商银行。
风险提示:风险质量恶化。
1.政策补丁颁布,买入返售和金融债被纳入同业往来
继3月23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颁布后,财政部陆续出台针对36号文中“金融同业往来”具体范围和针对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政策补丁,其中之前存在争议的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持有金融债券明确被纳入“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规定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将金融业等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银行业普遍适用的主要税率为6%,在应税范围上同业类的认定,金融债是否交税,仍有不确定性。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做了补充通知,明确指出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属于同业业务利息往来收入。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同业存单、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产品以及持有金融债券,纳入“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
2016年7月,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明确了金融商品转让时不确认增值税,待期末时一次性核算、确认增值税额。《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重点是对会计做账方式的统一和规范,但对税负无实质性影响。
2.营改增核算方式和税率影响息差下行
2.1 增值税税项体现会计不同科目
“价内税”和“价外税”:价是指销售款项,价内税和价外税差异在于,税款承担方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税款是否含在销售款项内。①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款,税款含在销售收入内的,在损益表中表现为税款含在损益表的销售收入中。价内税销售方取得的收入(销售款)包含税款,税款在销售款中并未分离。价内税计算公式:税款=贷款×税率=含税价格×税率。②价外税,由购买方承担税款,税款不含在销售款中,不包含在利润表的收入中。货款=销售款+税款。价外税计算公式:税款=[货款/(1+税率)]×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
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别是价内税和价外税,税款核算会计科目不同
①营业税下,利润表中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含税款,再通过营业税款项经营业税及附加扣除。营业税下,贷款总额(含税)全部纳入利息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税款通过营业税及附加核算。换句话说,营业收入中含有营业税款,而后通过营业费用中营业税及附加扣除营业收入中所含税款。
②增值税下,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经资产负债表中“应付增值税”核算。
在增值税下,公司收到利息收入时分别对税款和利息收入进行确认,即利息收入额(不含税)统计到“利息收入”,增值税销项税统计到“应付增值税―销项税”中。因此,增值税制度下,公司的营业收入不含税款,因销售货物收入或贷款收入产生增值税直接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付增值税”直接进行核算,不经过利润表。
2.2 增值税下息收入、息差下降
增值税下利息收入小于营业税下利息收入。
①计税方式有影响,如果不考虑税率、税基变化的影响,增值税和营业税只是通过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对息差产生影响,即营业税下包含了税款的利息收入高于增值税下不含税款的利息收入,从而导致增值税下息差低于营业税下息差。②税率差异。原来营业税税率5%,增值税后相当于税率5.66%,税基亦有所扩大,不考虑计量方法,税率和税基也对利息收入产生影响。
通过例子解释营改增对于息收入进而对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过程。假设X银行收到100元贷款利息收入(含税),营业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6%。不考虑其他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营业税下,营业税款为100*5%=5元计入利润表中“营业税及附加”科目,贷款收入100元全部计入“利息收入”科目。增值税下,贷款收入(含税)进行价税分离,即贷款收入为100/(1+6%)=94.34元,增值税为94.34*6%=5.66元。贷款收入94.34元计入“利息收入”科目,增值税5.66元计入“应付增值税-销项税”中,不进入损益表。
营业税制下利息收入比增值税制利息收入高5.66元(100-94.34=5.66元)。营业收入看,营业税制下营业收入为100元,税前利润贡献为100-5=95元,增值税制营业收入为94.34元,增值税制下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贡献比原来低5.66元和0.66元。
简单测算16Q2增值税制度下银行息差比营业税下息差平均低13bp。我们利用实施增值税后16年2季度的利息收入进行测算,不考虑具体税收减免将所有利息收入作为计税基础,上市银行2季度年化息差在增值税下平均下降13bp。
3.实际税负小幅上升,银行之间略有分化
根据16年上半年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进行测算,对比原来营业税下税负,营改增后,银行业实际税负小幅上升0.7百分点。各上市银行资产负债表结构、债券投资品种和策略不同,收入结构有差异,营改增后税负上升情况分化,股份行税负压力上行略大。
3.1 税率、税基均有增加
虽然补丁出台,但是计税基础依然高于营业税。
除了增值税下实际税率(5.66%)高于营业税下实际税率(5%)的原因之外,虽然财政局针对36号文中同业的概念推出了补丁政策,实际上增加了银行免税的范围,但从目前增值税实施的效果看,增值税计税范围大于营业税。
①应收款项不作为同业投资进行认定,法规明确征收。此前营业税下,这块主要地方征管,实务中不征收的情况较多,如按新规定要求执行,应收款项投资不被认定为同业投资,应征收增值税。
②增值税的免税优惠认定更加严格。对于免税的优惠,国税局在认定过程中更加规范和严格,对于不能取得相关凭证的一律从严征税。
可扣抵进项税偏少,固定资产抵扣需要时间消化。目前银行较大的可抵扣进项税一部分来自于不动产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但是不动产的抵扣虽然较多,但是分开两年进行抵扣,对于目前银行业的增值税负的减少帮助不大。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2 16年上半年行业实际税负上升0.7个百分点
16年上半年实际税负上升0.7个百分点。假设16年上半年各项收入平均分布下,考虑目前免税政策和可抵扣的项目,上市银行目前实际税负(增值税/不含税营业收入)比营业税下实际税负(营业税/不含税营业收入)上升0.7个百分点,主要的原因除了实际税率上升外,还有增值税计税基础略大于营业税计税基础,可抵扣项目偏少,固定资产抵扣需要两年时间才能抵扣完成。
3.3 实际税负略有分化,股份行影响最大
国有银行和城商行测算税负较小,股份行较大
从税负水平看,国有银行和城商行测算税负水平较低,股份行增值税/营业收入(不含税)较高。国有银行和城商行平均(增值税/营业收入)分别为6.4%和5.2%,低于股份制银行7%。
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和浦发银行的测算税负水平略高于其他银行,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测算税负水平最低。
①股份行手续费占比较大,手续费收入的免税项目和可抵扣部分少。相对于国有银行和城商行,股份行手续费占比普遍比较低。在全部上市银行中,多数股份行手续占比排在国有银行和城商行之前。16年上半年,股份行平均手续费占比为28%,均高于国有银行和城商行6个百分点。相对于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的免税项目较少――基本是全面征税。而且手续费的增值税进项税亦较小,基本局限在银行卡和U盾等实物购买,对于高额的人工成本和场地成本多数不能抵扣。
②股份行非标占比较大,其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占比较多。股份制银行非标投资占比较大,而国有银行主要以为标准国债、地方债和金融债投资为主。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非标资产的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贷款利息收入计征6%的增值税,但按照目前出台的补丁政策,国债、地方债和金融债利息收入属于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③海外业务和三农贷款占比亦有影响。根据营改增过渡期政策,部分涉农贷款利息收入按照3%缴纳增值税。比如农业银行三农贷款占比较大,享受到的政策优惠更多。其次,除了三农贷款,海外业务占比大的中国银行亦能享受更多优惠,海外不征收增值税。
3.4 营改增对债券业务的影响
(1)营业税下,债券利息收入和买卖债券收入规定不明确,各地区税征情况不一,实际不征收的情况较多。
对于债券相关收入征税,各地税征税执行情况不一,实际过程中各地拥有较大的免税自主权。1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明确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应纳入计税营业额。但在此之前,在营业税相关条例和细则均没有关于国债利息免税的规定,也没有单行文件明确规定债券利息征免税问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草拟并修改了《关于债券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有关情况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并指出,由于针对债券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征收标准并不明确,导致税法在各地执行不一致。《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实施后,地方税务局仍有较大免税的权利。
买卖债券所得情况与债券利息入征税情况类似。
(2)增值税项下,规定更明确,执行更统一,债券相关部分税负或略有上升。
增值税下国债、地方债和金融债收入免税,买卖债券所得按转让金融商品6%征税
①只有国债、地方债和金融债的利息收入免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明确了持有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属“金融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
②买卖债券所得按金融商品转让征税。对于国债、地方债和金融债的买卖并未出台免税的政策,如果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税,税率为6%。实务操作与税法要求是否一致,仍需求证。
③地方无权决定减免与否。不同于银行营业税有国税也有地税征收的情况,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收收入,地方无权决定是否减免。因此,在征税的力度上,增值税会更加落实更加严格。
“营改增”对以“快进快出”策略为主的中小银行影响较大,对“持有到期”策略为主的银行影响较小。买卖债券的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6%增值税。因此买卖债券的交易成本对比营改增前上升,以交易为主的银行成本上升,但是对于持有到期为主的银行则影响较小。
除了债券的交易策略,债券的品种亦有影响。增值税下对于国债、地方债和金融债无影响,而对于企业债和非标占比较多的银行压力较大。
4.细节仍需进一步明确,但税负改善空间有限
4.1 “营改增”仍需完善细节
①理财产品转让概念未清晰。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理财产品的转让已经被纳入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但转让的概念存在争议,比如提前或者到期赎回未明确是否属于金融商品是否转让。投资非保本、非固收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是否征税,按利息征还是按金融商品转让征。对于购买理财产品取得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目前比较多见的理解是将约定保本收益的理财产品纳入征税范围。
②持有期金融商品的利息收入是按权责发生制还是按照实际收到现金确认纳税义务时间。虽然持有至到期的国债、地方债和金融债利息收入已经明确免征增值税,但是对于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依然需要缴纳增值税,缴纳的纳税义务时点和计税基础―销售额并未有明确的说法。对于持有企业债券较多的银行而言,期末的利息收入的确定或受到影响。
③存放海外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是否参照存款利息不征税未明确。对于境内存款利息已明确不征收增值税,但是目前政策并未明确存放在海外金融机构利息收入是否参照境内存款收入不征收利息。
4.2 政策补丁主要针对模糊界定,税负改善空间有限。
虽然管理层在强调营改增税负只减不增,但我们预期后续政策补丁空间有限,最终的税负仍上升。
管理层再强调金融业营改增税负只减不增。7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各行业实际税负总体下降,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金融企业税负增加。随着改革深入,营改增减税效应将更大显现。要适时完善配套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和纳税服务,引导企业用好增值税抵扣机制,确保金融业税负只减不增,稳定市场预期。
税负可能改善有限。目前的补丁主要集中在重新明确模糊规定上,比如对于此前争议较大,较模糊的同业往来业务。但是对税负影响较大的税率,改善空间不大。从以往营改增的行业看,税率的修改几乎没有。从可抵扣的项目看,存款利息可抵扣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可抵扣项目进一步打开,但是多数局限于小修小补,对于银行的抵扣增值税的影响有限。
5.银行营改增社会资金成本影响
5.1 政府融资成本或持平,企业融资成本相对上升。
如前所述,营改增前后国债、地方债和金融债的免税情况一致,基本全面免税,而企业债征收税率有上升,征收亦更为明确,利率债相对优势进一步提升。
企业成本微幅上升,非标模式融资成本上升显著。从营改增后税率增加,银行贷款、债券投资等项目下的企业信用资产,4%收益率资产可能需要增加3bp成本,考虑实际征收情况可能更严格,成本增加或更大。表内非标成本增加更显著,吸引力或略有下降。营改增前,应收类投资实际情况多不征收,营改增后,应收类投资未纳入同业投资范围,按规定无法进入免税范围,需要征6%增值税。4%收益率资产,价差需要比以往增加24bp,可见如果实务执行6%,影响略大。
5.2 银行反哺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成本线上升
宏观经济偏弱和资产荒环境,银行风险偏好低,议价能力偏弱,上市银行贷款的定价持续下降,银行转嫁空间或有限。但考虑到银行实际操作,如我们上文测算,银行对企业融资的成本线或有上升。且营改增等因素压制银行盈利能力,银行或持续降低风险偏好,进而影响放贷能力。
6.风险提示:宏观经济和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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