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关于物业公司营改增代收代缴水电费水电费,暖气费问题到底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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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问题我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物业管理这一项 但是我们会代收商户的水电费 直接冲减费用 但是商户会要求我们开具发票 我们要是开发票就需要交税 有什么办法解决么 是不是需要取得物业管理的执照 就可以冲减费用了
疯狂安宝5V厭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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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啊,你们是共用了水电费的话,可以开具水电费的分割单这样对方也能合法入账(用你们的收据,人家税前就不能列支,要承担更多的税费了)关于分割单: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那我们如果取得了物业资格 可以开具代收水电费发票 是不是我们也不涉及交税的问题了?
这需要跟税局联系&各地处理的方式未必一致&请参考一下某税局关于此类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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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增值税不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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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增值税不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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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物业代收水电费
范文一: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导读: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山东国税: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小陈税务理解和建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销售水电,是否属于“销售水电”和“提供物业”的混合销售,应该根据物业公司的“性质”判断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属于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按照提供物业服务开具包含水电费的物业服务发票;同时物业公司公司取得水电费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正常抵扣。这样也解决了,实务中由于物业公司无开具水电费发票的“资质”,商户无法取得水电费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潜在风险问题。原文地址: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导读: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山东国税: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小陈税务理解和建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销售水电,是否属于“销售水电”和“提供物业”的混合销售,应该根据物业公司的“性质”判断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属于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按照提供物业服务开具包含水电费的物业服务发票;同时物业公司公司取得水电费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正常抵扣。这样也解决了,实务中由于物业公司无开具水电费发票的“资质”,商户无法取得水电费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潜在风险问题。
范文二:各地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增值税不同解读
物业财务沙龙物业CFO沙龙物业CFO沙龙在微信中搜索“wycfo2016”或“物业cfo沙龙”并关注我们。专注、专业、创新、创造!我们尽量将晦涩难懂的专业知识转化为大家看得懂的人话,您可以在历史消息中查看历史文章,也可以发信息给我们交流!转载请注明“转发/摘自公众号《物业CFO沙龙》”国税局工作人员长期以来对于生产制造和商品流通行业是很熟悉的,然而本次营改增后面临着最难啃的四大行业,其中尤其以物业行业最为复杂,业务种类最为繁多,且各项业务均关系到国计民生,简单的照搬制造和流通行业政策,实操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物业公司税负增大,而税负又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影响到民生和稳定,这需要全行业和国税部门引起重视。其中,对于代收水电费,到底应作为转售行为,还是代收行为,国税总局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地方国税局按照自己的理解来确定是否要求物业公司交税。比如北京和福州国税明确不加价的水电代收属于代理行为,不征税。但也有很多地方提出物业公司先垫资了,所以应作为转售行为,需要交增值税。自来水公司按照简易征收,3%的征收率,发改委要求物业公司不得加价,同时国税又要求物业公司作为转售,交13%的增值税,导致物业公司税负增加10%的税率差,即物业公司代收水费税负净增加10%。目前水电公司更是出台了绝招,物业公司代交的居民用水电费不向物业公司开专票,只开普票,他们的理由竟是居民用水电是个人消费,不得向个人开具专用发票,他们财务部门的逻辑我们且先不评价,但就这件事也就意味着他们心里也清楚这仅仅是一种代收行为,如果说国税局非要物业公司做转售,物业公司代收居民水电费又没有进项税票,将含冤承担13%和17%的税负,这部分金额还相当的大。物业公司的公共区域能耗费需要进入成本,需要专票,但无法取得水电公司专票。因小区水电总表开户是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所为,故水电表户头为开发商名字,尽管小区交付后是物业公司向水电公司付款,但水电公司仗着自己的垄断地位,开具发票只开具开发商名字,致使物业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情况在全国是一种普遍现象,现在全国的物业公司都很愤怒,但又没有办法。实际上,水电公司不将发票开具给付款方,是违背发票管理办法的,但国税局给他们打招呼他们也不听,现在只有寄希望总局能对此进行强制要求。 下面我们就将了解到的有关信息为大家展示。中国政府网官方公众号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公司如果仅是代收水费,并未从中向居民加价,应被视为代理行为,过去按政策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同样不征收增值税。福州市国税局福州市国税局明确表示,物业公司如果只是原价代收水电去按政策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同样不征收增值税。如果物业公司是加价收取水电费,则不再视为代收代付 行为,而是销售行为,按规定应该对其增值额缴纳增值税。为北京市国税局和福州市国税局点赞,他们考虑到了物业代收水电的实际场景问题。北京市和福州市对于代收水电不征税的原因是当地物业公司对水电进行加价,将税金加入到水电费中,而这是发改委和物价局所不同意的,由于物价部门的介入,国税局意识到不能简单的将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列为转售行为,从而答复了代收水电费属于经纪代理行为,不征税。四川省国税局未出台具体的政策,成都市各区的国税局也没有统一的说法。但四川省国税局官方公众号全文转发了《中国政府网》公众号的文章。同时,成都市各物业企业均反映了关于水电代收存在的问题,省国税回复将向总局反映,并称总局应该会尽快出台政策。【为四川省国税点赞,虽然四川省国税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但他们考虑到了物业公司存在的难处,提出了等国税明确通知,而不是粗暴的解读为转售】而下面各省市国税局的解读,则是未考虑行业特殊性和老百姓民生问题,机械的搬出了增值税有关规定,认为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需要交纳增值税,但却未考虑国家对于水电征收不得加价的问题,让物业公司免费义务劳动后还要自行承担税收。广州市国税局问: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业主水、电费、煤气的收入该如何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二)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的,可不计算增值税销售额。若水电煤气公司的水电煤气费发票不是直接开给业主,不符合上述规定,则物业公司按转售水电煤气处理。南宁市国税局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等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在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等,在没有新政策明确之前,可暂时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一)物业服务企业不垫付资金;【这一点,试问在水电老虎面前哪一家物业公司能做到不垫付资金?】(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三)物业服务企业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三、物业公司收取的代收手续费收入按“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天津市开发区国税局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供水、供电公司统一将水、电销售给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属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上述销售水、电行为的,应当核定相应税目税率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二)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1、持有相关代收协议;2、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3、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4、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山东省国税局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海南省国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8号)等有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一)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供水、供电公司统一将水、电销售给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属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上述销售水、电行为的,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货物销售发票开具给用户,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二)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1、持有相关代收协议;2、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3、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4、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河南省国税局问题三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如何掌握?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可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供水、供电公司统一将水、电销售给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属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上述销售水、电行为的,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货物销售发票开具给用户,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1、持有相关代收协议;2、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3、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4、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的同时,另外收取手续费,那么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青岛市国税局8、物业公司代自来水公司、供电局收取的水电费开具什么发票?公司代收后上交后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开具什么发票?答: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给物业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众号此前发表了《炮轰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全国物业同行们,行动起来!》,关注本公众号后在历史文章中查看。
范文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十)来源: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电、燃(煤)气费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问题的增值税处理原则,我们已在《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三)》中进行了明确,基于上述原则,现对有关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业务的操作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1、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在收到款项时向消费者开具收据,并全额转付给水、电等实际提供方的,不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2、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转付行为,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其接收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作为费用列支,否则,将视为增值税的转售行为。3、物业管理公司向提供方或消费者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范文四:营改增后物业公司各类收费税率一览表营改增后各行各业的税率大概情况网上说了很多,但不够细致,我们最关心的物业行业的更是还没有。所以,我们对物业行业的税率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以一般纳税人举例,最后简单说一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供大家参考。特别说明:1、门禁卡销售/安全管理费,属于物业安全服务从属业务,应为混合销售,适用主营业务的6%税率。装修垃圾清运费亦属于装修管理从属业务,属于混合销售,适用6%税率。2、灭火器租赁,业主可租可不租,非从属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物业公司需调整价格。3、入户维修/商铺、写字楼消防/强弱电改造收费,属于提供修理修配修配劳务,适用17%税率。物业公司需调整价格。4、关于水电代收,我们认为不应交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可以满足上述条件:? (1)物业公司接受水电公司委托收取水电费,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加价,不属于转售,属于代收。? (2)物业不向小业主开发票,小业主如需发票,可以请委托方(即水电公司)开具发票(当然,委托方肯定不会开)。这条满足上述“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只是委托方不愿意开发票而已。? (3)所收的款项都是给了水电公司,物业公司不截留一分钱,符合上面所说的“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但是记得:想不交税的前提是不加价不开发票以及处处体现是委托代收。5、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与代收水电费同理。6、上述“11%或5%”,如果小区在日前交付,则由物业公司自行选择11%还是5%。如果小区在5月1日后交付,则全部按照11%。但对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因为没有产权,在税务局申请简易征收较困难甚至无法申请到,还需要等待政策明朗。7、电梯轿厢、电梯等候处、灭绳灯箱广告位提供业务,建议将合同修订为“广告代理服务”,这样可以适用现代服务中的广告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则很简单,上述不为0%的需要交税的内容,除了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即电梯轿厢、电梯等候处、灭绳灯箱广告位出租、小区场地摆展和业主、开发商产权车位出租临停)外,全部适用3%的征收率。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律按照5%征收率,无论什么时候取得不动产。
范文五:物业CFO沙龙在微信中搜索“wycfo2016”或“物业cfo沙龙”关注。专注、专业、创新、创造!我们尽量将晦涩难懂的专业知识转化为大家看得懂的人话,您可以在历史消息中查看历史文章,也可以发信息给我们交流!营改增后各行各业的税率大概情况网上说了很多,但不够细致,我们最关心的物业行业的更是还没有。所以,我们对物业行业的税率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以一般纳税人举例,最后简单说一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供大家参考。(1)物业公司接受水电公司委托收取水电费,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加价,不属于转售,属于代收。(2)物业不向小业主开发票,小业主如需发票,可以请委托方(即水电公司)开具发票(当然,委托方肯定不会开)。这条满足上述“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只是委托方不愿意开发票而已。(3)所收的款项都是给了水电公司,物业公司不截留一分钱,符合上面所说的“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但是记得:想不交税的前提是不加价不开发票以及处处体现是委托代收。 5、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与代收水电费同理。6、上述“11%或5%”,如果小区在日前交付,则由物业公司自行选择11%还是5%。如果小区在5月1日后交付,则全部按照11%。但对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因为没有产权,在税务局申请简易征收较困难甚至无法申请到,还需要等待政策明朗。7、电梯轿厢、电梯等候处、灭绳灯箱广告位提供业务,建议将合同修订为“广告代理服务”,这样可以适用现代服务中的广告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则很简单,上述不为0%的需要交税的内容,除了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即电梯轿厢、电梯等候处、灭绳灯箱广告位出租、小区场地摆展和业主、开发商产权车位出租临停)外,全部适用3%的征收率。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律按照5%征收率,无论什么时候取得不动产。
范文六:摘要:由于营改增过程中有关文件未充分考虑运输代理企业垫付运费,取得收入为含运费的总收入,故对物流运输代理行业采用统一按物流辅助服务税率结算造成税收滞留、客户核算不合理等不利影响,本文提出对运输代理行业按照收入不同性质适用税率进行征税的简要分析。关键词:营改增;物流代理行业;问题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X(0-01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发展现代能源产业和综合运输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鼓励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新一届政府为规范物流企业行为,大力促进物流产业的战略规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日起废止。根据有关规定,物流运输代理行业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存在部分问题,对物流运输行业经营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影响,本文对有关问题及可能的解决办法进行了简要分析。一、当前税收政策下物流运输行业存在的问题根据财税】号文(以下简称106号文)有关规定,运输行业适用税率为11%,运输代理行业适用税率6%,同时对运输行业和代理业进行了界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同时106号文对价外费用做了界定“第三十三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目前运输代理业基本的业务模式均为向客户签订代理包干合同,以总包形式完成运输代理,取得总包干费用后再委托运输单位进行运输,运输代理企业利润为代理运输净收入。根据以上规定,运输代理企业应该按照总包干收入出具6%发票,外包取得的运输费用可以按照11%抵扣。原营业税政策下,运输代理行业实行差额征税政策,物流运输代理企业一般情况将支付给运输企业的运费作为代收代付处理,即运输企业发票开具给代理企业客户,在增值税下强调票据流转和资金流转同步的情况下,尽量解决代收代付不纳入营业收入纳税的问题,故统一按照6%出具发票这种方式未充分考虑代理企业垫付运费的情况,造成运输代理企业形成如下问题:1.由于代理企业收取的总费用中主要为运输费用,其取得的抵扣项目为11%的税率的税票,销项统一按照6%,造成代理企业进项大于销项,进项滞留在运输代理环节。2.运输代理增值部分没有纳税,与增值税增值应该按适用税率纳税冲突,同时税收不平衡导致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转移,即由于运输代理行业税收的滞留导致客户环节税收多缴纳增值税;3.运输代理企业的下游客户抵扣减少且核算与实际业务不符,客户实际业务主要为运输性质,结果出票全部为代理业务,对其业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造成影响。二、基于目前税收框架范围内的调整方式方式一,沿用营业税模式下的业务模式,适用差额征税方式,即运输代理业使用的运输服务票据直接开给客户,运输代理方作为代收代付处理。该方式的缺点是不利于增值税链条管理,客户增值税发票抵扣和资金支付不能同步,同时不利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严格制约的规定。方式二,按照收入性质将运输代理业总包干收入划分为运输收入和代理服务费收入,分别出具11%和6%增值税发票进行运输代理结算。根据106号文规定,“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目前包括铁路总公司在内的企业均采用该种方式在核算,即其运输性质的收入包括使用非自有运力的部分收入均使用运输税率,其他物流辅助包括装卸、运输服务、运输代理等均适用运输辅助服务6%税率进行开票结算。所以为保证税收的平衡,解决运输代理行业进项税滞留的问题;解决客户取得发票更适合其委托企业有关业务性质,保证企业核算合规合法;解决运输代理企业税收缴纳转移由委托企业承担,即物流代理企业应该在本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仍在环节缴纳;理顺委托企业、运输企业、代理企业之间的票据流转关系并保持至与资金流向一致,目前看该方法是比较适用于运输代理企业的方法的,但由于税法规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需要在税法上予以明确,同时对运输代理企业使用运输企业运力完成运输,出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而不是原有营业税有关规定下,无自有运力完成运输开具运输发票为虚开运输发票的认定;另外需要解决的是运输代理企业取得的总包干收入,如何进行运输收入和物流代理收入的划分,由于物流代理企业取得的增值部分实际为代理收入增值,故对于运输收入和代理收入的划分,应该是代理企业取得的运输收入即为其外包支付的运输成本。鉴于运输代理行业由于106号文未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导致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税收部分予以细化有关规定,理顺税收关系,促进物流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令第50号.[2]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3]《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摘要:由于营改增过程中有关文件未充分考虑运输代理企业垫付运费,取得收入为含运费的总收入,故对物流运输代理行业采用统一按物流辅助服务税率结算造成税收滞留、客户核算不合理等不利影响,本文提出对运输代理行业按照收入不同性质适用税率进行征税的简要分析。关键词:营改增;物流代理行业;问题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X(0-01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发展现代能源产业和综合运输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鼓励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新一届政府为规范物流企业行为,大力促进物流产业的战略规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日起废止。根据有关规定,物流运输代理行业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存在部分问题,对物流运输行业经营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影响,本文对有关问题及可能的解决办法进行了简要分析。一、当前税收政策下物流运输行业存在的问题根据财税】号文(以下简称106号文)有关规定,运输行业适用税率为11%,运输代理行业适用税率6%,同时对运输行业和代理业进行了界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同时106号文对价外费用做了界定“第三十三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目前运输代理业基本的业务模式均为向客户签订代理包干合同,以总包形式完成运输代理,取得总包干费用后再委托运输单位进行运输,运输代理企业利润为代理运输净收入。根据以上规定,运输代理企业应该按照总包干收入出具6%发票,外包取得的运输费用可以按照11%抵扣。原营业税政策下,运输代理行业实行差额征税政策,物流运输代理企业一般情况将支付给运输企业的运费作为代收代付处理,即运输企业发票开具给代理企业客户,在增值税下强调票据流转和资金流转同步的情况下,尽量解决代收代付不纳入营业收入纳税的问题,故统一按照6%出具发票这种方式未充分考虑代理企业垫付运费的情况,造成运输代理企业形成如下问题:1.由于代理企业收取的总费用中主要为运输费用,其取得的抵扣项目为11%的税率的税票,销项统一按照6%,造成代理企业进项大于销项,进项滞留在运输代理环节。2.运输代理增值部分没有纳税,与增值税增值应该按适用税率纳税冲突,同时税收不平衡导致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转移,即由于运输代理行业税收的滞留导致客户环节税收多缴纳增值税;3.运输代理企业的下游客户抵扣减少且核算与实际业务不符,客户实际业务主要为运输性质,结果出票全部为代理业务,对其业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造成影响。二、基于目前税收框架范围内的调整方式方式一,沿用营业税模式下的业务模式,适用差额征税方式,即运输代理业使用的运输服务票据直接开给客户,运输代理方作为代收代付处理。该方式的缺点是不利于增值税链条管理,客户增值税发票抵扣和资金支付不能同步,同时不利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严格制约的规定。方式二,按照收入性质将运输代理业总包干收入划分为运输收入和代理服务费收入,分别出具11%和6%增值税发票进行运输代理结算。根据106号文规定,“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目前包括铁路总公司在内的企业均采用该种方式在核算,即其运输性质的收入包括使用非自有运力的部分收入均使用运输税率,其他物流辅助包括装卸、运输服务、运输代理等均适用运输辅助服务6%税率进行开票结算。所以为保证税收的平衡,解决运输代理行业进项税滞留的问题;解决客户取得发票更适合其委托企业有关业务性质,保证企业核算合规合法;解决运输代理企业税收缴纳转移由委托企业承担,即物流代理企业应该在本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仍在环节缴纳;理顺委托企业、运输企业、代理企业之间的票据流转关系并保持至与资金流向一致,目前看该方法是比较适用于运输代理企业的方法的,但由于税法规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需要在税法上予以明确,同时对运输代理企业使用运输企业运力完成运输,出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而不是原有营业税有关规定下,无自有运力完成运输开具运输发票为虚开运输发票的认定;另外需要解决的是运输代理企业取得的总包干收入,如何进行运输收入和物流代理收入的划分,由于物流代理企业取得的增值部分实际为代理收入增值,故对于运输收入和代理收入的划分,应该是代理企业取得的运输收入即为其外包支付的运输成本。鉴于运输代理行业由于106号文未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导致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税收部分予以细化有关规定,理顺税收关系,促进物流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令第50号.[2]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3]《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
范文七:营改增企业销售货物收取运费的税收筹划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凉山彝族自治州账务实务相关内容营改增企业销售货物收取运费的税收筹划总结如下:“混业经营”能否引入联运方式,联运对企业的税负有没有影响?下面用某个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基本情况:地处某省中部某县的金山煤炭商贸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煤炭销售、兼有汽车运输。煤炭全部从陕西、甘肃、内蒙古等地购进,全部销售给本地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水泥企业。公司一年购销煤炭10万吨,煤炭的单位采购成本为450元/吨,煤炭总成本4500万元(不含税,下同)。煤炭的销售单价为540元/吨,销售额5400万元(不含税,下同)。煤炭的单位运价400元/吨,运输总成本4000万元。由于陕西省不准公路运输超载,公司运输煤炭实行两段运输,第一段陕西至河南省西峡县境内(毗邻鄂、陕两省);第二段西峡县至湖北省境内。第一段运煤是用小吨位的汽车运煤至西峡县境内卸货,用大吨位的重载车在西峡县境内装货再进行第二段的运输。第一段因是小吨位车运输,运费相应高一点,距离远一点,单位运价为360元/吨,运价3600万元;第二段因是重载车运输,运费相应低一些,距离短一点,单位运价40元/吨,运价400万元,两段运费合计4000万元。运输煤炭需要支出的汽车的油料、零配件等计1000万元,进项税170万元,需要支付高速公路过路费2000万元。方案分析:方案一、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金山商贸企业销售煤炭并负责运输,“营改增”前称为“混合销售”,“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称为“混业经营”。对于“混业经营”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因此,公司销售煤炭并负责运输,只需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销售煤炭的销项税918万元(5400万元×17%),煤炭的进项税765万元(4500万元×17%),煤炭应纳增值税=153万元(918万元-765万元,下同);兼有运输业的销项税=0万元,汽车耗用的油料及零配件的进项税为170万元,运输业应纳增值税=270万元(440万元-170万元),“混业经营”的应纳增值税合计=423万元(煤炭应纳增值税153万元+运输业应纳增值税270万元),公司的税负为4.50%(423万元÷9400万元×100%)。如汽车为新购的,还可以抵扣税金,税负还能降低一点,不过影响企业税负是过路费无法抵扣。方案二、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将独自运输改为与非试点地区的运输单位(个人)联运。《试点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将“混业经营”中的兼有运输业改为联运,陕西境内至河南西峡县境内的运输由北方非试点地区的运输部门(个人)联运,联运价为3600万元(360/吨×10万吨),河南西峡至湖北中部地区由金山公司运输,运价为400万元(40元/吨×10万吨)。煤炭应纳增值税153万元,运输的销项税=0万元,金山公司的汽车耗用的油料及零配件的进项税为17万元(金山公司完成联运的10%,进项税折算=170万元×10%,下同)。非试点地区的联运方开具的普通运输发票税法规定是扣除销售额的,但在账务处理是按扣税法进行的,因此,按联运方开具普通运输发票计算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即396万元(3600万元×11%),运输业应纳增值税=27万元(440万元-17万元-396万元),“混业经营”应纳增值税=180万元(153万元+27万元),企业的税负为1.91%(180万元÷9400万元×100%)。联运后金山公司运力多了,车辆可从事其它工作,也可出售车辆。方案三、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用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联运。选择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联运,金山公司的税负与方案二是一样的(1.91%),在此不重复。方案四、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用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联运。如联运方为小规模纳税人(n个),根据《试点事项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联运方开具的3600万元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7%计算的进项税额=252万元(为了计算方便,不含税价通常没有还原为含税价,下同),金山公司进项税为17万元,运输业的销项税=0万元,运输应纳增值税=171万元(440万元-17万元-252万元);煤炭应纳税为153万元,“混业经营”应纳税=324万元(煤炭153万元+运输171万元),税负率为3.45%(324万元÷9400万元×100%)。从上述计算分析来看:如按税负比较,方案二、方案三最好,税负率只有1.91%,方案一税负最高为4.5%,最高与最低相差2.59个百分点。表面上看,方案三与方案二是一样的税负,因方案三的联运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税负比较高的,如联运方完成3600万元的运输额,占90%,应纳税=243万元(运输业应纳税270万元×90%),如将金山公司及联运方的应纳税合计=423万元(煤炭153万元+金山公司运输27万元+联运方运输243万元),税负也在4.50%,与方案一是一样的。方案二采用联运方式,利用联运单位的低税负(3%),可以化解高速公路的过路费不能抵扣的“硬伤”。总之,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运费,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如购买方享受优惠政策就一定要协商购买方承担运费,选用方案二执行;如果没有运力可以购买少量运输工具,大量的运输由联运方完成,这样就可降低税负。还有,如果全面推广“营改增”,销售货物并收取运费时,如一般纳税人的大量的过路费不能抵扣,导致税负高,还不如用方案四好,即用小规模纳税人联运。总之,销售货物收取运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范文八:摘要:“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销售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变化最大的要数销售货物收取运费了。销售货物并收取运费由“营改增”前的“混合销售”行为变为了“营改增”后的“混业经营”行为。“营改增”后,企业应选择何种方式销售并运输货物?是销售货物并独立负责运输、是将独立运输改为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联运、还是改为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联运?选择不同的销售并运输货物的方式对企业的税负有没有影响?本文将带着以上问题对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关键词:营改增 运费 混合销售 混业经营如果销售方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营改增”试点前属于“混合销售”,“营改增”试点后属于兼有的“混业经营”。营改增“试点前应该将销售收入和收取的运费合并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后应该分别核算货物和运输业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同时企业还可以采用联运的方式,将运输业务转给运输企业联运。下面对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进行比较分析独立运输、由一般纳税人联运和由小规模纳税人联运三种情况。基本情况: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货物销售、兼营运输服务。公司经营的商品全部从外地购入,全部销售给本地的企业。公司一年销售额约为6400万元(不含税价),采购成本总成本4500万元(不含税价)。如果销售货物全部负责运输,运输总成本4000万元。运输货物需要支出的汽油费、修理费等合计1000万元,进项税额170万元。假设该公司购进货物和运输货物支出的汽油和修理费都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销项税额。案例分析:“营改增”前:该公司销售煤炭并负责运输,“营改增”前称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要将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合并缴纳增值税,即该公司销售额应为104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所以销项税额为1768万元(10400万元×17%),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765万元(4500万元×17%),提供运输服务所耗费的汽油费和修理费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70万元,则该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833万元(1768万元-765万元-170万元)。公司的税负为8.01%(1598万元÷10400万元)。“营改增”后:方案一、销售货物并独自负责运输该公司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由“营改增”前的“混合销售”转为了“营改增”后的“混业经营”。该公司的“混业经营”是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的“混业经营”,即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是17%,提供运输服务适用的税率是11%。对于这类“混业经营”,如果该公司分别核算了销售额和运输费用,那么销售收入和运输收入就可以分别适用17%和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如果该公司没有核算销售收入和运输收入,那么混业收入就只能按照从高的原则,采用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本案例中,该公司分别核算了销售收入和运输收入,则可以分别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为1088万元(6400万元×17%),采购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为765万元(4500万元×17%),则销售货物应纳的增值税为323万元(1088万元-765万元)。提供运输服务的销项税额为440万元(4000万元×11%),汽油及维修费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70万元,则运输服务应纳的增值税为270万元(440万元-170万元)。该公司“混业经营”的应纳增值税合计为593万元(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323万元+运输收入应纳增值税270万元),公司的税负为5.70%(593万元÷10400万元)。如果运输车辆是新购进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增加进项税额用以抵扣销项税额,税负还能降低一些。但如果汽油费和修理费等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将将减少,税负还会增加。方案二、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但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联运企业可以将“混业经营”中的兼有运输业改为联运,该公司完成联运的10%,联运运输公司完成联运的90%,支付给联运价为3600万元,运费为400万元。销售货物销项税额为1088万元(6400万元×17%),购入货物进项税额为765万元(4500万元×17%),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额为323万元(1088万元-765万元),运费的销项税额为440万元(4000万元×11%),汽车耗用的汽油费和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因为该公司只完成联运的10%,所以汽车耗费的汽油费和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只能抵扣10%,即170万元×10%。该公司收到联运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联运发票上注明的联运价3600万元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即396万元(3600万元×11%),运输业应纳增值税为27万元(440万元-17万元-396万元),“混业经营”应纳增值税额为350万元(323万元+27万元),企业的税负为3.37%(350万元÷10400万元)。方案三、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但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联运如联运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是由联运方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可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600万元的联运收入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36万元[3600万元÷(1+7%)×7%]。汽车耗用的汽油费和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方案二)。运输服务的销项税额为440万元(4000万元×11%),则运输服务应纳增值税为187万元(440万元-17万元-236万元)。销售货物应纳税额为323万元,“混业经营”应纳增值税总额为510万元(323万元+187万元),税负率为4.90%(510万元÷10400万元)。如果该公司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是联运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该公司3600万元的联运收入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零。则运输服务应纳增值税为423万元(440万元-17万元-0万元)。销售货物应纳税额为323万元,“混业经营”应纳增值税总额为746万元(323万元+423万元),税负率为7.17%(746万元÷10400万元)。一张普通的增值税发票,无形中增加了该公司的税负。将几中方案的税负进行比较,不难发现“营改增”前的税负远高于“营改增”后的税负,这说明“营改增”确实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再比较“营改增”后的几个方案,企业税负从低到高的顺序是方案二、方案三、方案一,税负分别为3.37%、4.90%、5.70%,最高与最低相差2.33个百分点。由此可见,纳税人销售货物采取何种运输方式,是有税务筹划空间,纳税人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运输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参考文献:[1]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N].广东商学院学报.-49[2]蒋红华.论“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现代商贸工业.8-149[3]张梅.浅谈“营改增”试点改革对企业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5
范文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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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 计 合 为49
间 每20 1 4年 “改 增” 的再一营次扩 围
务业 发展 和产服   结业构优 化升级 ,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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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 增 ” 的改措 施直
影 响接了类业务 可以
帮企业达 到节税 的 目。三电信、业 营改 “”增进行
收筹划税 若 的对干建议 策施 行 营“改增”
的企业 可 以从
以下四 个方 面
积极进行税务
划筹:信 业本电身是 否能 够
赢得 更大 的盈 利 间空和其 自身 经 营 模  , 式“ 营改 增” 及涉的 增值 税税率 的 低 高和税 率可否 抵
的 问题系 到电信行关业
盈利 。 的1
. 确选正 纳税 择身人 份 依 照 行现“
的”收税 策 ,政一 般纳税
人用 一采般税
 率,实 行纳税 抵扣 原 则 ;小
模规 纳税 人则 采 简 取易
收征 法办,二、电信业
分例析先首“
后 前的信电 业缴企
额税 不 同 是的
,以 信 电业
存话 预费优惠购机 的相 关 “ 改营 增 ”内容 为 , 例 客
场 商 用 预“ 存话
送 手 机 费” 的 式 方 购 一 买台 
6 s ,e 约合为 2 4个 月 , 套为 餐2
68 ,元 总共
其中  分返还月4 0
0元0话 费, 购机 款
元 ,9 本 为成4 9 6 0元
原 为 价5
8 28元,
设 用 户用
无 溢出 通 话使 用征 收为 3 率  。 择选哪
种税 纳人身 份更
这要 看 企业资 的产、
业 营入收等 财务 态状和经 营状 况 具
。若断 适用
小规 纳模 税 人身的 份更
有益处 , 可 凭 借
立分 、分 拆 等
方式 来 降低 年销
额 。   2 . 适 售当调整 应供   商施 实 “改增 ” 后营,
企 业 要 实 现税 负的
低 降,可 以通
过  择恰选 的供应当 商。值得 注 意的 是, 如
模规 税 纳人 ,其 申 请由 务税 机 关为 其 代开 率税 为3   的 增值 税 专 用发  票 , 购货则 可按 方3 
税率的 抵进扣项 税额。3 . 极积筹划 业 务性质 在 具有  收优 税 政 策惠的 业 务领
, 应 积极 筹划域
运 用部,分另 外每月收
取 营业款1 1 9 .
33 元 。  在“
实” 施前之 入, 时营业网税为 18
9×9 3   一56
约期合 内每 营期业税为 2 8 6
3   ×一 .8
笔这业务企  应 业缴税为
9 +8 . 57 8 2 × —24 6
是企 业在过此
程开中具的普通
票发金额共计
. 2元 。9 
但“ 改增 营” , 假设后每月 使用套餐 时 , 基
础 信电服务
增与值电信服务 比占为 3 7 , :机购时 暂按成本作销 额 售税计 , 合约   期 每间期以 公 价允来分摊 电 服务收信入
则 在购。机时
值 增税进税额项 7 为 0 2 6. 8元;
项税 额 7 2 0为. 6
; 约 合 期 间期每基 础信销电税 项 4 额 .7 元 ; 增值 部1 的 分信电销 税 额  为项6. 2 8元
;项销 额 合计税
99元, 2 4个 月 项 目总 税的额 
为 6 23
7 2元.。 同时 ,在
机同时购开 具率税为
7  增 的值 税专税收
免减政 策。以 术技开 发、
技术让转, 以及与 之 相
的技 关术 咨询
、 技服术务 业 务例为
在,“ 营改 ”增 前之,国 对 以上家这业些 免征务 营税业,
营改 ”增 之,后国
入续 继免增 值征 税。 以所 ,
对高 技新术 公
而 言司, 在
对 外提 供
相  技 术服 务关 同合 , 应在时合 同 条
款中 凸这显 有 优类惠 政 策 的  术合技 同特 征 的,以
达到减免税
目的 。9 的2全 国
审计计中 小
作工现 存 问
题与 策对 建  议梁 莹(牡
江 大丹学 , 龙黑
牡 江 丹江 1 5
7 1 1 )0小中型企 业
或小 企 中业 , 称 简小中企 , 是 指
规 营模 上 较小
企的 ,业雇 用
人 数与 营业
通 是 常万占全,国 业 总数企的 例比 过 超 9O 
超 过 6 o  的经总济 量。据相 关统 根信 息显计示, 未
商工 册 注的 小企中 业数超量 过 3
我 国 中小说企 业 的
发 展 模规相
庞 当大,由单一 人 个或数少人提
供 金资组成 , 因 此在 经 上营多
半是业主直 管接理而较少 受外
。涉是一中 国 会社 济建设 经 和劳动力 集结 的重组 点 。国成务 院
理总李 克 强 9
1日主 持 召 开 国月务 院
议 ,、中型 小 企业
的 模 规目,前 我
中小 企国 业 按照 工
商册 数注据 统 计 有
040 0多 )_
. _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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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 ) _ .
【  】)I决定 央财政中 过通整合资 金 出
亿0 元 ,吸
引 民 和营国有】_ .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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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I :I】H)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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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I - O-I [4 .】 推 迟纳 税
时问行 各都业将迎 来全 新 的发展局 面
积筹极划 税务 推 迟来缴纳 款税的 时间
,相 当这于 获 
得一了笔 无 息贷款
,所以,企 业
以在可合法 的
情 下筹况 划  服务
合同 等 式推迟 方纳 义税 的务生产 另。外, 由 于 增值税
专 用发 票
要需在 证 认的月 次报申纳
, 如果 企税 当业期 没有充分
的 销 项 税额 ,
项税进 也 额 无 法 时及抵扣 , 所
以 企 业 在进购大 额固定 产资 , 时可以 根实据际 情 在 况 8 01天内 的
选择合  适
:[ ] 刘 1 龙小.
“营增”改 后 企
业税务 筹 划 管 理
的探 索 与 建 
—议 —上以海
区地营 改增试
体 实 施 例为 [ J]
 .中 国管信 息 化理, 2 0 1 3
, (O 8
)  .[2]李
建. 人 “改营增
进 时行 未 与来
时 [J] .
财经 问题 研,究2
0 3,1( 0
) 5.、四结
束 语 “营 改 增”是
我 目国 举 足 轻 前 的重税 制
及范3] [余 菊青 . 营“改增
营 模 式 的销
冲击 与 应 对 E   ] J 财 . 学习会,
O 8).,围改革难 度 大
,由于各 项税
政策收处 于持续 变化
中,企业 面  临这诸 多挑
有 关为企业
辟开了 空间
,对上 于提 到 的述收筹税 对划 策 ,企 业 可
根 据 自身实
际 况情加[ 4 ] 张 巧.“
营增”改对
我 国信电发业展 的影
[ 响J ]
.代现 经济信,息
0 1 3 2,(
)7 .[]5艾 华 王震,.营业税
税值 点试 政策 实务 处与 理 .北: 京中国税
务出 社 版 ,2
0 1 .2以利用, 在
同 时 的 ,实现 降低
目标的。想 
营“改 增 ”的全 覆盖面
还,需 鼓足勇气
坚定,信念
,进步完善 一值 税增 税制 、完善
、 行作实 简 介 者:增税 立法值
等。 过不 ,“
”带来 的成
远 长的 ,
0 215“年营 改 增” 的 面推开促全 使改革 的 利 红也持续释放
,我国 各许丽 ,芸山 财 经西 学硕大士 究生 研;研
方 究向 : 务财管
。 理全 国 商情3 9
范文十:“营改增”后物业公司各类收费税率情况汇总特别说明:1、门禁卡销售/安全管理费,属于物业安全服务从属业务,应为混合销售,适用主营业务的6%税率。装修垃圾清运费亦属于装修管理从属业务,属于混合销售,适用6%税率。2、灭火器租赁,业主可租可不租,非从属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物业公司需调整价格。3、入户维修/商铺、写字楼消防/强弱电改造收费,属于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7%税率。物业公司需调整价格。4、关于水电**收不交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可以满足上述条件:(1)物业公司接受水电公司委托收取水电费,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加价,不属于转售,属于代收。(2)物业不向小业主开发票,小业主如需发票,可以请委托方(即水电公司)开具发票(当然,委托方肯定不会开)。这条满足上述“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只是委托方不愿意开具发票而已。(3)所收的款项都是给了水电公司,物业公司不截留一分钱,符合上面所说的“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提示:不交税的前提是不加价不开发票以及处处体现是委托代收。5、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与代收水电费同理。 6、上述“11%或5%”,如果小区在日前交付,则由物业公司自行选择11%还是5%。如果小区在5月1日后交付,则全部按照11%。但对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因为没有产权,在税务局申请简易征收较困难甚至无法申请到,还需要等待政策明朗。7、电梯轿厢、电梯等候处、灭绳灯箱广告位提供业务,建议将合同修订为“广告代理服务”,这样可以适用现代服务中的广告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则很简单,上述不为0%的需要交税的内容,除了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即电梯轿厢、电梯等候处、灭绳灯箱广告位出租、小区场地摆展和业主、开发商产权车位出租临停)外,全部适用3%的征收率。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律按照5%征收率,无论什么时候取得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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