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姿势 专家在潜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回避,评审时需要回避吗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限时负责制、首问负责制、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等(报市招标办).doc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搜索内容:
类别选择:
按内容检索
按标题检索
您的位置: -&
兰溪市招标投标统一平台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采编时间:
&&发文时间:
&& 采编机构:
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兰政办发〔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类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在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招投标中的作用,提高工程招投标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招标投标统一平台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各类工程建设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库建立,根据有关专业分类,分为建筑工程类、交通工程类、水利工程类及其它。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工作满三年,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自觉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心于招投标事业;
 & (四)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评标专家的来源:公开聘请,自愿报名;单位(组织)推荐。
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应根据各专业招标设置的需要,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任评标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拟邀请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在个人自荐或者单位推荐、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被邀请人如实填写《兰溪市招标投标统一平台评标专家推荐表》,并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市招投标办。被邀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可以申报不超过三个专业的评标资格。
  第七条 市招投标办对被邀请人进行登记、分类、审核,经审核合格聘为评标专家,并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评标专家由市招投标办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评审公正,不得向上述相关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按时参加开标、评标等招标活动,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及时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公正评标的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使用。评标专家实行抽取与通知分离,在市招投标办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多于要求数量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再由专人单独通知相应的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工程量比较大、技术要求高的招投标项目,如本市评标专家库中无同类专业专家或专家人数较少时,经市招投标办审核,应该向金华市级或省级专家库抽取。
对于部分特殊或者复杂工程,需要经济、技术两方面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当在随机抽取前按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
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接到招标人通知后,应及时报到。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业务培训和评标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或者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且任中层以上职务或持有股份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
 (一)本人配偶、子女;
 (二)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评标专家认为有其它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并提出申请的,市招投标办应予同意。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意见,重新调换评标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招投标办应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或打分离散程度较大的评标专家,应当予以批评或者取消评标资格。
  评标专家抽取后,一年内有五次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可暂停评标一年。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招投标办可以将其退出专家库:
 (一)评标专家通知后,一年内有三次迟到、早退或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情节严重的;
 (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四)接受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五)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
 (六)其它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评标专家义务、不胜任评标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可视情节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或劝其退出评标专家库。并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工作量向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并承担异地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评审费标准暂定:市内专家不低于200元/次,市外专家不低于500元/次,省专家库专家不低于800元/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浙江省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主办:浙江省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浙江省兰溪市振兴路500号 邮编:321100
ICP备案序号:浙ICP备号 本站由金华正元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当前位置: >>
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评标工作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关键性环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评标代表和评标专家对评标工作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和水平;按照“高门槛、严监管”的原则,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家管理办法》,先印发给你们,希即遵照执行。&
&&&&&&&&&&&&&&&&&&&&&&&&&&&&&&&&&&&&&&&&&&&&&&&&&&&&&&&&&&&&&盐城市建设局&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库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苏建招[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考评。&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代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所在单位推荐,经统一审核、培训和考核合格,省建设厅认定的列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人员。&
我市评标专家名册为《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分册,由市区分册,各县、市分册组成。&
第四条&&市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和考评工作由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各县、市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考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运用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规章、规范标准等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做到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参加评标的专家应由招标人于开标后在招标办和纪检人员的监督下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专人负责通知评标专家。&
对于特殊或者重大工程,可异地抽取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评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二)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三)&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取得建筑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招标人应将拟参加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评标人员情况在开标前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备案,并递交相应人员亲笔签名的《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拟参加评标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附表1)&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
(一)评标专家应按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入指定评标室,途中不得与任何人谈及评表事宜,不得随意走动、串门,更不得接触投标人。&
(二)评标专家应按规定及时关闭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并交给工作人员暂时保管,评标会议结束后,领回自己的通讯工具。&
(三)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早退,不得随意离开评标现场;不得接打电话或接待来客;不得接触招标单位、投标单位等与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评标专家应客观公正地评判投标文件,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正当权益和合法利益;评标专家应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共同商讨协议评标。当对某一问题评审出现严重分歧且内容涉及到重大偏差时,评标专家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
(五)评标专家应对评标、定标的全过程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透漏任何评委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有关的其他评选细节问题,保守评标全过程秘密。&
(六)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招投标监督部门举报。&
第十条&&评标专家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或者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且任中层以上织物或持有股份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
(一)别人的配偶、子女;&
(二)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评标专家认为有其他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并提出申请的,招投标&
管理机构应予同意,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并回避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意见,重新更换评标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应严格遵循评标原则:&
(一)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判,不受任何干扰,评标专家达分应提出简要理由。&
(二)认真审阅投标文件,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评标打分,独立地发表和保留自己的观点意见,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可以经评标委员会向投标单位提出质疑;&
(四)对评标过程出现的问题,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由&
评标委员会讨论。&
第十二条&&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现场考评与综合考评两部分。每次评标活动结束后,由招标监管人员及参与评标活动的各方对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表现进行现场考评(具体考评标准见附表2)&
第十三条&&对评标专家的考评采用扣分制,满分为20分。立即扣分满10分的,由招标办给予该评标专家以警告,并暂停半年参加评标活动;累计扣满分20分的,由招标办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有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或资料、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等严重违反评标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由招标办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该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当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由招标办每年对评标专家作出一次综合考评。对表现优秀、得分较高的评标专家,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位于最后几位的评标专家,视具体情况劝退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日起实施。股票/基金&
专家支招之话说评标现场(一)
  评审专家是评标环节中的关键人物,专家出了问题,采购结果自然在劫难逃---
  防范风险先管好专家
  本期专家:龚云峰---“替身”评委当杜绝
  案例:甲专家接受了某采购代理机构的邀请,参加第二天由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某项目的评审。不料,当天下午突然接到本单位的紧急通知,第二天需到外地出差。为了不影响第二天的项目评审,甲专家在未告知采购代理机构的情况下,即请本单位另外一名具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同事代替其参加评审。该同事到达评审现场后,该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员未核对其身份,该同事即以甲专家的身份参加了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后,有供应商质疑,认为公布的评审专家名单与实际参加评审的专家不符,评审结果应无效。该采购代理机构经调查,发现情况属实,尽管该同事具备评审专家的资格,评审结果也客观公正,但只能宣布评审结果无效。
  ■专家支招:由于政府采购专家库是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建立的,为防止评审时出现评审专家身份有误的情形,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时,专家库应能够提供相关专家的身份证明资料,负责通知评审专家的工作人员应提醒评审专家,在参加评审时需带上有效身份证明。由于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负责评审现场管理的工作人员事先可能并不知道评审专家的名单,因此,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应将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前移交给评审现场的工作人员。
  在评审专家签到时,工作人员应核对其有效身份证明是否与名单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应请该专家解释其原因,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的,则不能接受该专家参加评审,而应及时通知负责评审专家抽取的工作人员,重新在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涉及专家信息变更的,应及时提请财政部门变更。
  利害关系要慎待
  案例: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某电器项目的招标,整个采购过程非常顺利。但中标结果公布后,却收到供应商质疑,认为公布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位评委2年前曾在中标供应商单位任职,中标结果应无效。经该采购代理机构调查,该评委承认2年前确实曾在中标供应商单位任职,目前已不在该单位,但在评标过程中并未有人要求其回避,自己也不知道需要回避。经调查,该评委在此次评标过程中并未做出偏向该供应商的评审,应该说并未影响到评标的公正性。该采购代理机构对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该条规定并没有前置条件,认为尽管该评委没有做出偏向该供应商的评审,但明显与中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属于应回避的情形,因此,最终将中标结果做无效处理。
  ■专家支招:由于采购代理机构无法事先掌握参加评审的专家哪些需要回避,而一旦出现上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中标无效的后果却需要采购代理机构承担,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考虑如何规避类似的风险。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事前预防。在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时,尽量避免通知近3年有在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企业任职经历的专家;二是事中声明。事先制订好格式化的评审专家回避声明,明确需主动回避的几种情形,以及未主动回避应承担的责任;在评审现场,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宣读回避声明,让评审专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开标结束后,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供应商名单,主动询问评审专家是否需回避,如不需要回避,则请评审专家在回避声明上签字确认;三是事后追究。一旦评审专家出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则可根据其签署的回避声明,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追究该评审专家应承担的责任。(作者单位: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03/18 09:5003/15 14:2102/25 09:5402/24 09:2002/24 09:2001/16 07:5212/23 14:49
新闻精品推荐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焦点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任职回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