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 5号公告36号前有什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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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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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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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200亿元。
  二、本期国债期限7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2%,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后至3月16日进行分销,3月20日起上市交易。
  三、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3月1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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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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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0上一篇:下一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2
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4
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专业论文、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附件175等内容。 
 财税(2016)36号,附件1至附件4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 文印晒图...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详细解读)_财务...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_其它_职业教育_教育专区。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  2016年财税第36号文件附件一_法律文书_实用文档。...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各省、自治区...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及解析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至... 37页 1下载券
2016...  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_经济/市场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  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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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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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也,如何衔接是关键!
好东东,学到老活到老啊
营改增操作细则全面发布,关键是让纳税人在短期内如何掌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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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
办字[20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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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
京财税[2013]15
大连市国家税务
温国税发[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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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以满足纳税人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与升级版开票软件的衔接需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升级版开票软件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安装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
  二、本次发布的数据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发票类型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四种发票。导入接口规范是指升级版开票软件可接收的待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导出接口规范是指从升级版开票软件导出已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
  三、为配合本次数据接口规范发布,需要与升级版开票软件对接的纳税人,应将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统一升级为V2.0.03。
  四、本数据接口规范和升级版开票软件安装包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上发布,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免费安装使用。在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和安装升级版开票软件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当地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五、纳税人在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shuikong@)向税务总局反映。
  六、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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