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招待人员报销业务用餐 招待事宜费用是什么行为

问:日常费用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购置费、业务招待费、培训费等。在一个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2、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遵循&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有明确的发生原因、费用项目、发生时间、地点、金额及报销人、审批人;
■报销的费用项目、报销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符合企业制度的规定;
■报销人取得相应的报销单据,且报销单据上面经办人、验收证明(复核)人、审批人签名齐全,报销单据所附原始凭证应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完整、有效凭证;
报销单据的填写及原始凭证的黏贴需符合会计工作基本规范的要求:
●报销单据填写应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
●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力求整洁美观,不得随意涂改;
●报销单封面与封面后的托纸必须大小一致,各票据不得突出于封面和托纸之外(票据过大时应按封面大小折叠好);
●各票据应均匀贴在报销单封面后的托纸上,整份报销单各部分厚度应尽量保持一致;
●若报销票据面积大小相同或相似(如车票等),需有层次序列张贴;
●报销单据金额、类型相同的(如车票等),应尽量张贴在一块,并按金额大小排列;
●报销票据在粘贴时,确保审核人能够完全清楚地审阅到报销金额;
●报销单据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报销单各项目应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并经部门领导有效批准;
●有实物的报销单据需列出实物明细表并由验收人验收后在发票背面签名确认,低值易耗品等需入库的实物单据还应附入库单;
●出租车票据需注明业务发生时间、起至地点、人物事件等资料,每张出租车票背面需有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招待费的报销单据需注明其招待人员及人数并附用餐费作为餐费发票的附件。
3、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
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须办理申请或出入库手续的应附批准后的申请单或出入库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总经理审批&到出纳处报销。
4、差旅费报销
■员工因公出差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乘坐规定的交通工具、完成规定的任务;情况变化需改变地点或延长时间的,需事先报告主管领导同意。
■员工出差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预借差旅费,借款金额及手续按照《资金管理制度》。
■员工出差应在回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执行费用报销流程。如与原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在处理日常费用报销的过程中,您都遇到过哪些问题?来论坛和大家一起说说吧。
责任编辑: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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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程分类观澜网络(杭州)有限公司与洪达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1237号原告,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天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桂彬,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雪梅,律师。被告洪达。委托代理人刘斌,律师。原告(以下简称观澜公司)诉被告洪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观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雪梅,被告洪达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观澜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至原告处从事高级咨询顾问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7日。原告《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证据、隐瞒或伪造履历等或其他任何欺诈行为,员工偷窃、涂改、伪造公司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或其他重要文件的以及虚假报销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原告处没有集中报销的规定,也不可能允许员工把几张小发票变成一张大发票报销,相应的虚假报销行为并不以公司对该笔费用是否报销或上级领导对报销是否予以审批为豁免条件。被告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多次虚假报销费用,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事先经工会同意,原告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劳动关系不应恢复,原告亦不需要支付被告仲裁期间的工资。另,被告的岗位已由他人顶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关系不存在恢复的基础。双方离职结算时已签署《工资结算清单(含报销费用)》,双方确认除清单所列费用外无其他争议,并且即便微信公众号认证费系因工产生,被告也需要按公司报销流程予以报销。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无需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二、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5年10月27日至同年12月23日的工资30,991.30元;三、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微信公众号认证费900元。被告洪达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并未给被告报销涉案的两张金额分别为465元与600元的发票,原告的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原告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存在过错的,双方劳动关系应予以恢复,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5年10月27日至同年12月23日的工资。原告提供的新招聘人员的岗位是销售经理,与被告从事的高级咨询顾问工作是不重叠的,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是完全可能的。原告在仲裁时已经认可了被告主张的微信公众号认证费9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至原告处从事高级咨询顾问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4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7日的劳动合同。被告月工资16,200元,原告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被告上月自然月工资。原告的《员工手册》规定:提供虚假证件,隐瞒或伪造履历等,或其他任何欺诈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较重损害的(包括潜在的和已发生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较重损害是指损失超过1,000元,但小于5,000元。员工有一次严重违纪行为的,公司将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员工报销将报销单直接提交财务,由财务审核完毕后,按程序向上报批,审批通过,由出纳通知领款。报销人员要在填好的报销单上签字,还需要部门主管签字,然后提交财务。招待客户、志愿者等发生的招待费需要报销的,附审批完成的业务招待费审批单;该手册还规定了其他内容&#x年9月8日,原告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被告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提出给予被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原告表示发现被告处理不好与客户及同事之间的关系,工作胜任度上出现问题,原告原本打算以被告不胜任工作为由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最终双方未能就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x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报销餐费1,065元,被告提交了两张开具日期均为2015年9月7日的发票,金额分别为600元和465元,开票方为不同的公司。被告在金额为600元的业务招待审批单上填写的招待客户为MSD[],招待对象为IT(信息科技部门)、BU(产品业务组),事由为VS(虚拟站点)和MD(主数据)联系工作。被告在金额为465元的业务招待审批单上填写的招待客户为武田(武田中国),招待对象IT、JXXXX,招待事由为VS(虚拟站点)项目联系工作、咖啡等集中报销。原告提交的四份公证书记载的内容表明被告在上述两张业务招待审批单上填写的招待对象&#x年9月7日均未参与被告的接待。被告表示,其于2015年9月7日专门去两家公司开具了发票,该日并未消费,但在该日之前被告与所列明的招待对象均喝过咖啡。本院庭审时,被告表示上述两张发票是多次招待发生的费用,其将多次消费的小票给了开票的商家后取得了相应的发票。其中600元发票是在豪享来同一家分店,可能有6、7次消费,是在工作时间针对两家客户发生的,由于是汇总报销,故填写了。庭审中,本院询问被告在豪享来的哪一家分店消费,被告长时间未回答,本院询问为何去了6、7次却长时间不能回答,被告表示不回答是因为记不得了。被告还表示,原告处没有明确的发票报销制度,也没有说过要每一笔单独报销,其上司李某某要求将多张小票换成大发票集中报销。原告则表示,原告处没有把多张小票换成大发票集中报销的制度,要求实报实销,每张发票要对应确切的联系人、确切的项目以及确切的费用发生的时间,原告不允许集中报销,否则会给公司管理造成混乱,公司无法核实费用发生的真假。被告还表示原告对于其每月报销金额的上限未作规定,公司的报销是列入项目的,每次金额也没有任何告知,对宴请人数和级别也没有任何要求,被告集中报销的费用一个月大&#x元左右,被告请客户吃饭、喝咖啡、商务宴请基本上每次都会向直接上级李某某打招呼&#x年9月上旬,被告及其上司李某某、原告的人事吴某某在原告处进行了谈话,李某某称有一张被告提交的9月7日的发票(金额600元)不能签,因为9月6日与被告有交谈,被告9月7日又去见了客户,这个很奇怪,需要被告提供证据,李某某怀疑9月7日被告根本未招待客户,是虚假的报销,从来没有说一个人可以&#x元,这是很严重的,如果弄虚作假,原告有条件保留去追查之前的那些记录,如果超过一定金额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该发票李某某要暂时保留,原告要去查一下。现在想听被告的理由,9月7日这个招待究竟是真的还是假的。李某某作出上述表述后,被告回答说其可以收回其提交的发票。李某某告诉被告,那不是被告可以收回的,之前报销的发票收回不了,虚假报销是一种很严重的行为,原告不查不代表说这种行为是允许的。在该次谈话中,被告未对发票的开具情况作出解释。原告还提交了被告下列时间填写的业务招待审批单及所附的发票:2015年4月15日(金额286元)、4月21日(金额171.50元)、5月21日(金额1,052元)、6月24日(金额600元)、9月7日(金额分别为543元&#x元)。原告提交了会议日程表和电子邮件,证明发票对应的日期被告在做其他事情,不可能招待被告所称的接待对象,属于虚假报销。被告则表示其报销是集中汇总报销,所以有一个置后性,通常开票的当天会有一笔发生,当天消费之后,被告会将钱包中的小票一起集中开一张发票,由于被告的工作日历账号已经被原告注销,其已无法核实&#x年9月15日,原告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被告在报销过程中存在虚假报销现象,且金额达到了1,000元以上,属于严重违纪。被告在原告处最后工作至2015年9月15日,工资结算至该日&#x年9月11日,原告将解除被告劳动合同事宜告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于2015年9月14日回复称同意原告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另查明,2015年9月29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其代理律师刘斌发送了其整理的仲裁答辩稿,该稿载明:9月6日上午李某某单独约被告谈话,突然表示两人之间风格不合,原告要与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公司没有突然单方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话,9月7日被告还不会仓促把平时之前发生的小票合并开具发票。9月7日当天被告并没有招待客户,而是把之前与业务相关并发生的小票合并开具了发票。开票的咖啡厅在开具发票时,向被告退还了所有的小票;李某某让被告从杭州项目执行的同事手中接收了部门签单上线的微信公众号认证费,被告将相应款项转给了同事,李某某示意被告日后在报销中消化,由于原告于9月6日突然口头表示要单方面解约,被告来不及准备发票来消化该费用,只能仓促在9月7日&#x元餐饮发票报销;被告邮件中还列举了员工单独因公发生费用的例子:2014年10月13日,被告与李某某在见完礼来客户后,在没有客户情况下吃饭发生了352元的费用,被告结的单,李某某签的字;被告与李某某2014年秋季在虹口龙之梦的耶里夏丽吃过两次饭,同样没有客户参与,这些费用李某某已经签字同意;2015年5月15日,被告与李某某在北京后海一起用晚餐,折后花费423元,不仅如此,二人还在当晚居住的汉庭楼下的烤串店吃了约100元的夜宵;该邮件还载明了其他内容。庭审中,被告表示,上述内容只是被告与律师之间的私信,相关的事实还是要原告提供证据证明的,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法庭不应采信。再查明,2015年10月27日,洪达以观澜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观澜公司:1、自2015年9月16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2、按每&#x.30元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劳动关系实际恢复之日止的工资;3、支付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9月15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1056.88小时的加班工资161,878.83元、休息日加班154.55小时的加班工资31,562.66元及法定休假日加班31.67小时的加班工资9,700.53元;4、支付2015年1月1日至同年9月15日未休年休假4天的折算工资2,979.31元;5、支付2015年年终&#x元;6、报&#x年4月1日至同年9月15日的餐费及微信公众认证费共计1,965元;7、支付股票期权奖励32,400元;8、支付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9月15日的项目提&#x.45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裁决:一、双方劳动关系自2015年9月16日起恢复;二、观澜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洪达2015年10月27日至同年12月23日的工资30,991.30元;三、观澜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洪达2015年1月1日至同年9月15日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2,979.31元;四、观澜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洪达微信公众认证费的报销款900元;五、对洪达的其他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裁决后,观澜公司不服,起诉至本院。仲裁庭审时,洪达对于其提交&#x元餐饮费发票的解释为,是请客户喝咖啡发生的,系累计多次的票据,不一定是同一个地方的。观澜公司表示,对于洪达主张的微信公众号认证费报销费&#x元,如洪达可以提供发票原件,则同意为其报销。在对洪达提交的3张金额均为300元的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具的定额发票质证时,观澜公司表示对真实性无异议,同意为洪达报销。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员工手册、报销单、餐饮费发票、谈话记录、公证书、业务招待审批单、电子邮件、会议日程表、书面证言、辞退通知书、征求意见函和批复意见函、证明、工资单、仲裁庭审理笔录、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还提交了三名员工签名的证言及三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其中证言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多次通过培训的方式强调敬业、诚信是原告企业文化的内在要求,任何违背该要求的行为不仅仅是不道德的,也是违背企业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是违背公司员工手册的,这样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规范的惩处。被告表示上述证言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原告提交的其与杜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8的11月8日,试用期为前3个月;工作岗位为高级客户经理。原告提交的杜某某2015年工资单载明其月基本工资17,500元。于2015年12月出具证明,证明杜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入职原告处。被告表示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发表意见,劳动合同中载明的高级客户经理岗位与被告担任的高级咨询顾问岗位是不重叠的。本院认为,原告的《员工手册》规定:提供虚假证件,隐瞒或伪造履历等,或其他任何欺诈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较重损害的(包括潜在的和已发生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较重损害是指损失超过1,000元,但小于5,000元。员工有一次严重违纪行为的,公司将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x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报销餐费1,065元,被告提交了两张开具日期均为2015年9月7日的发票,金额分别为600元和465元。本院庭审时,被告表示上述两张发票是多次招待客户发生的费用,其于2015年9月7日专门去两家公司开具了发票,该日并未消费,其将多次消费的小票给了开票的商家后取得了相应的发票。被告在报&#x元餐费的业务招待审批单上填写的招待客户为,然,被告&#x年9月29日给其代理律师刘斌的电子邮件中则表示,该600元餐费发票系因原告于9月6日突然口头表示要单方面解约,被告来不及准备发票来消化因公支出的微信公众号认证费用,只能仓促在9月7日&#x元餐饮发票报销,被告该表述与其在本院庭审中的表述截然不同。&#x年9月中旬其上司李某某与被告的谈话中,李某某对该600元餐饮发票提出质疑并告知被告虚假报销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让被告说明9月7日的招待究竟是真的还是假的,但被告仅表示可以收回该发票,对此并未作出任何解释。如该600元餐饮发票系被告用于业务招待或者是如被告所称的按李某某的示意用于消化因公支出的微信公众号认证费,被告在李某某提出质疑,并对被告作出警告后,被告仍未作任何解释的举动,显与常理不符。另,公司为核实员工报销费用的真实性以及与公司业务的关联性,一般而言对于员工报销采用的是一事一报销的方式,集中报销属于特例,并且集中报销时员工亦应提交对应的小票。本案中,原告表示其处没有把多张小票换成大发票集中报销的制度,要求实报实销,每张发票要对应确切的联系人、确切的项目以及确切的费用发生时间,不允许集中报销,否则会给公司管理造成混乱,公司无法核实费用发生的真假。原告的该解释符合常理,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允许集中报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报销&#x年9月7日开具的两张发票系因工作需要招待而发生。再,虽然被告2015年9月9日申请报销餐费1,065元的请求,因原告产生怀疑,被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支出系因公支出的原因,原告未给予报销。但是,被告陈述原告对其每月报销金额的上限未作规定,报销是列入项目的,每次金额也没有任何告知,对宴请人数和级别也没有任何要求,被告集中报销的费用一个月大&#x元左右。该陈述表明,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需要报销的费用是常态,并非偶尔为之,原告处的报销政策是宽松的,在此情况下,被告更应当珍惜原告的信任诚实报销,否则即便被告发生一次虚假报销,也会导致原告对被告之前及之后所有的报销行为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此时如原告追查被告之前报销行为的真实性,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原告为避免被告再次发生虚假报销行为则需要改变宽松的报销政策,此举既需要投入人力、物力,亦会使诚实守信报销的员工对公司的改变产生负面的看法。故被告向原告提交该两张发票进行报销的行为有失诚信,该行为显失妥当。另,被告在&#x年9月29日发给代理律师的电子邮件中自认其还存在多次将没有客户参与的就餐费用报销的行为,被告该行为亦显失妥当。被告的工作性质决定其需要经常报销业务招待费用,被告该虚假报销的行为,已使双方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不复存在。综上所述,原告以被告在报销过程中存在虚假报销现象,且金额达到了1,000元以上,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不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及不支付被告2015年10月27日至同年12月23日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不支付被告微信公众号认证费900元的诉讼请求,因仲裁庭审时,原告表示如被告能提供其主张的微信公众号认证费报销费&#x元对应的发票,则同意为其报销,并且原告对仲裁庭审时被告提交的3张金额均为300元的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具的定额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意为被告报销该费用,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为被告报销微信公众号认证费900元。双方对于仲裁第三项裁决均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本院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双方对于仲裁第五项裁决均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因该项仲裁裁决无执行内容,故本院不在判决主文中表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洪达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9月15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需自2015年9月16日起恢复;二、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洪达2015年10月27日至同年12月23日的工资30,991.30元;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洪达2015年1月1日至同年9月15日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2,979.31元;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洪达微信公众认证费的报销款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1098302186****0023?507903132****6936?116704182****1831?85205188****4341?7020置顶反馈APP微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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