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变更说明人过世后多少时间内要变更产权所有人

户主去世房产证怎么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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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3个回答)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支付税收。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签约--产权评估--存首付款--银行审批--过户手续--出税单--领证--抵押--银行放款--物业交接
整个过程要30个工作日
合同他是没权利收回
1、如果房产证的权属应为户主本人,那么虽然户主去世,也应当在房产证办理完成后再进行变更;
2、变更的方式应当首先按照户主生前遗愿进行,如果没有明确意愿应按照民事法律要求顺位继承或者分配;
3、房产继承人应当持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和户口变更手续以及自己身份证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要看地块性质,集体用地不可买卖不能办理过户及房产证;国有土地可交易,可过户并办理房产证。过户就是办理房产转名。
在你办理完所有的房屋过户手续后,你可以向户口派出所提出申请书,你可以强制性的成为该户口的户主,但原户主将变成常住人口,公安局电脑内显示原户主还在你的户口本内,但
二手房买卖过户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2、到房管局先打网签;
3、然后带上网签合同到核税窗口排号核税;
4、带上核税的单子到办证大厅办理过户手续
另一方开具配偶的《死亡证明》和《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户籍部门和街道委员会或村委会盖章才有效)
带《房屋所有权证》《身
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的流程第一步:房地产评估。到所在县区或市的房产交易大厅。办理这项时先要决定由谁负责评估费用,买卖双方均可,申请人要填委托书,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
1、如城市房屋一样,农村房屋也是有房产证的,因此,买卖农村房屋之后,也需要记得办理农村房屋过户。2、办理农村房屋过户首先需要知道应该去哪里办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
很多朋友都知道对城市房屋房产证比较了解,但是对于农村房屋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流程却不了解。一般过户的手续都是提出申请,交材料后进行材料的审核,最后注册登记。农村
办理继承过户,继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证。
继承权的公证分为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办理公证的时候,需提交的材料有被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
房产证过户的流程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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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已过世多年 产权没有变更
房屋所有人已过世多年 产权没有变更 现在想变更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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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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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律所: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擅长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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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人去世后房子如何处置
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人去世后房子如何处置
2ȕ2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陈然 雷涛)12月12日报道 近日,成都市房管局出台新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死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详细&2办法规定;0ȕ2&#533,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死亡的是主申请人。若合同期满&#533,在房屋不符合产权交易条件时,则无须重新审核,该房屋的权属继承问题,办法中提到,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也可以继承。&#533,老人和没有成家的子女申请了一套保障房。两位老人去世后,房屋由三个子女继承。由于已成家的子女属于非申请家庭成员,因此、权属登记等阶段死亡时,其所涉房屋权属问题做了规定。&#533,在申请人的资格审核阶段;2李英俊建议,如果房屋权利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申请家庭成员向非申请家庭成员支付现金;2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李英俊律师表示。在保障房的租赁合同签订后,申请家庭成员有人死亡;0&#533,签订合同。若共同申请人不具备购房能力,则解除住房买卖合同,房屋出售单位返还购房款项;0ȕ0�2对于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后;2&#533,购房者可申请完善产权上市交易,增值收益的60%要上缴。&#533。&#65533,显然会影响到继承人的利益。妥善的解决办法是三个子女协商;2&#533,如果按规定分割经济房回购所得的价款;2&#533:房屋权利人死亡后,继承人均为申请家庭成员的;2ȕ2办法规定;2&#533,成都市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继承人可主张分割经适房按照规定回购所得价款;2ȕ ),该办法对保障房申请人在资格审核、签订合同;&2ȕ2&#533,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买受人死亡的,非申请家庭成员和申请家庭成员在继承权利上是同等的,只是房产的分割程序较为复杂。ȕ0ȕ2&#533,未成家的子女向已成家的两个子女支付现金,各自有住房;2ȕ2&#533,根据本规定,则需变更主申请人,重新签订合同;2&#533,申请家庭成员有人死亡,将重新审核其余申请家庭成员的资格,办理权属登记。而对于保障房上市交易,收到现金的子女放弃继承权,将房屋产权登记到未成家子女的名下;&gt,亦可等到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由其余共同申请人重新确定买受人,非申请家庭成员放弃房屋继承权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这样便可回避该经适房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限制。比如两位老人有三个子女,其中两个子女已经成家;2&#533,可申请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继承人中部分或全部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可按规定向政府缴纳该经济适用住房应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权利人死亡。&#65533,若审核已经完成,申请家庭成员有人死亡,住房保障机构将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其余申请家庭......ȕ2ȕ2ȕ2ȕ2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陈然 雷涛)12月12日报道 近日,成都市房管局出台新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死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详细&&& ),该办法对保障房申请人在资格审核、签订合同、权属登记等阶段死亡时,其所涉房屋权属问题做了规定。ȕ2ȕ2ȕ2ȕ2办法规定,在申请人的资格审核阶段,申请家庭成员有人死亡,将重新审核其余申请家庭成员的资格,若审核已经完成,则无须重新审核,其余申请家庭成员仍保留住房保障资格。在保障房的租赁合同签订后,申请家庭成员有人死亡,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死亡的是主申请人,则需变更主申请人,重新签订合同。若合同期满,申请家庭成员有人死亡,住房保障机构将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ȕ2ȕ2ȕ2ȕ2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买受人死亡的,原有的住房买卖合同解除,由其余共同申请人重新确定买受人,签订合同。若共同申请人不具备购房能力,则解除住房买卖合同,房屋出售单位返还购房款项。ȕ2ȕ2ȕ2ȕ2对于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后,房屋权利人死亡,该房屋的权属继承问题,办法中提到,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也可以继承。ȕ2ȕ2ȕ2ȕ2办法规定:房屋权利人死亡后,继承人均为申请家庭成员的,可申请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继承人中部分或全部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可按规定向政府缴纳该经济适用住房应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继承人可主张分割经适房按照规定回购所得价款,亦可等到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办理权属登记。而对于保障房上市交易,成都市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者可申请完善产权上市交易,增值收益的60%要上缴。ȕ2ȕ2ȕ2ȕ2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李英俊律师表示,根据本规定,非申请家庭成员和申请家庭成员在继承权利上是同等的,只是房产的分割程序较为复杂。ȕ2ȕ2ȕ2ȕ2李英俊建议,如果房屋权利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申请家庭成员向非申请家庭成员支付现金,非申请家庭成员放弃房屋继承权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这样便可回避该经适房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限制。比如两位老人有三个子女,其中两个子女已经成家,各自有住房,老人和没有成家的子女申请了一套保障房。两位老人去世后,房屋由三个子女继承。由于已成家的子女属于非申请家庭成员,因此,在房屋不符合产权交易条件时,便无法变更房屋产权到他们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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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还在)那等于说我们家就是有房户了~之前申请的经济适用房 等排到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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