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敲诈是"维权"还是"维生

感谢您的浏览! - 新华网
对不起,您要访问的页面不存在或已被删除!
本页面5秒之后将带您回到新华网首页。
您还可以:职业打假人今何在?有人隐退江湖 有的还在苦撑
十几年前,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走入人们的视野。他们身份特殊,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却以消费者名义维权维生,通过打假,向商家索赔获利。社会上,关于他们的争议从未间断,在“正义”和“谋利”的两种极端说法中生存。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早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聚焦职业打假人,记录国内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刘江、孙安民的声音,呈现他们的生存现状。
王海·《刁民何在》
提到国内的知名打假人,一个熟悉的名字会首先涌进脑海里,那就是王海。像他的著作《我是刁民》一样,他“刁”了这么多年,公众一直念念不忘。现在的王海,肯定与1995年夏天因为“按捺不住的愤怒”、为12副“耳机”在北京街头四处讨说法的王海不一样了。
风险一直在 威胁一直在
拨通电话,那边的女助理语速极快地告诉记者王总最近的行程:星期四在上海出差,星期五开庭,回北京……他最近事儿特别多。
昨日下午5时30分,记者终于与王海通了电话,一个低沉的声音传来,“一天工作8个小时以上,工作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尝试通过经济手段解决侵犯消费者蔓延的社会问题,就是帮企业打假,维护企业知识产权;二是尝试非赢利项目,整合更多社会资源。”
1996年,王海成立了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完成了个人打假向帮企业打假的转换。这么多年来,王海接触最多的就是律师和教授,对于“打假人”谁退出谁还在,他不清楚。“但有一点我知道,很多人冒着很大的风险,一直在做这个事。风险一直在,威胁一直在。”
王海感叹:打假越来越困难了。一是行政处罚税收化,比如对于造假企业的处罚,处罚的金额还不及他们之前赚取的,他们当然不害怕,达不到处罚的目的。二是消费者组织在立法过程、市场监督上缺位。“我指的消费者组织,是真正的消费者利益的代表者,现在国内基本没有。美国、德国的消费者组织有媒体以及实验室。对于值得怀疑的产品,他们可以通过检验,靠自己的媒体发布。美国消费者联盟有2000多万会员,每个月发一本消费者报告,对于市场上各种产品抽查检验的报告。”王海说:“有真正的消费者组织,市场监督才有真正的威慑力。”
刘江·《打出名堂》
“现在电视上虚假违法广告太多了,有些电视台甚至私自在中央台的节目中插播性保健广告。找一个地级,派几个兄弟去监控电视台并录像,拿到证据后立即向当地相关部门寄举报信。”去年,刘江及其团队活跃在四川、重庆、山东、湖南等全国9个省,共举报了近800家电视台,每到一个地方从未空手而归。
成功举报一家电视台,可获赔万元
12日下午,在成都一茶楼见到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他正在接一个助手的电话,“赶紧录下来,叫其他兄弟同时监控其他频道,动作要快!”从去年开始,刘江便把打假的重点放在了全国各地级电视台。
十几年前涉足的食品、药品等行业,刘江已很少碰了,逐渐奉行“非大品牌不打”的原则。工作转型的一个原因正是为了保证家人的安全:2004年,40岁的刘江结婚并有了小孩。“我是孤儿,过去一直无牵无挂。那时候敢拼,也不怕把命给豁出去,常常是早上出门,就没想过晚上还能再回家。但现在不同了。”
刘江说,以前“打”了不少小厂家,露面次数太多,被威胁是家常便饭。“打”电视台则不同,多数时候不需要露脸;偶尔“打”一次知名食品、药品品牌,厂家也都按照正规途径解决。“这样做还有利益因素的考虑。私人厂家大多是小本经营,‘打’他们没意思。如果是大品牌,赔款也会多些,成功举报一家电视台能获得万元左右的赔偿。”
刘江·《收编枪手》
刘江回忆,职业打假人兴起的那个年代,成都打假名人有十几个。“打假这个行业风险大,特别讲究智慧和战略。这十几年里,不少成都知名打假人出于安全的原因隐退,后来入行的新人因为经验不足,昙花一现就消失了。”刘江说,剩下的也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打假人了,有的成立了咨询公司,为消费者维权出谋划策;也有人被大型企业“收编”充当枪手。
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打假之路顺畅
打假,一直被行内人看做是一种充满困阻的职业。十余年来媒体对职业打假人的报道中,无一不描述这个群体所遭遇的困境:取证难、打法律的擦边球、不易获得周遭的理解和认可,时刻要面临人身安全的威胁……随着法律体系的健全,社会关注度增强,与十几年前相比,职业打假的道路已经顺畅许多。
刘江的体会最深,他提供了两个数据来支撑这一结论:上90年代,活跃在刘江手下有50余名兄弟;如今,刘江的业务早已全国辐射,但雇用的人手却减至9人。“首先,信息更畅通了。打假得找法律依据,1996年,互联网还未在中国广泛运用,要查一系列法规很费力气,现在发达的互联网节省了不少人力。”
在刘江看来,十几年来,国内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健全,这也为打假、索赔之路增添了力量。2003年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支持“退一赔一”的索赔方式,如想获得大额赔款,必须购买大量假货。2003年,精神赔偿正式被写入法律,即使购买少量产品,打假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高出购买额无数倍的赔款。
打假公益还是利益?
在为企业打假获取收入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人的质疑。一些人认为通过打假挣钱是不道德的。
王海:争议一直都在,公众长久依赖就是有一个观念上误区:宁愿造假成亿万富翁,也不愿打假人富起来。在权益的另一面,是责任和义务,权益不是免费的。我身边这种人并不少,有方舟子、司马南……”
孙安民:自己所从事的是“公益打假”,购买假货总是点到为止,不求高额赔偿,只在乎商家知错就改的态度。”
刘江:中国没有一个民间打假人抱有的是纯粹的公益目的。拿举报电视台为例,手下的兄弟需要人手一台电脑、一个机顶盒、一台刻录机,这是一大笔开销;飞往全国各地的机票,又是一笔费用。每个月还要给手下兄弟工资,平均一人要分4000元到5000元。”(来源:天府早报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频道头条 Big News
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
凤凰网财经
今日热图昨日热图
最热万象VIP一年一度的“3·15”又要到了,“职业打假人”再次成为热议话题。对于这一特殊群体的存在,人们是又爱又怨、态度褒贬不一。究竟如何让打假行为真正回归维护消费者权益属性?记者近日进行了多方采访。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陈刚,每年要接数十起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但据他反映很少见到投诉者本人。“通常他们采取寄送快递件和挂号件的方式投诉,占90%左右。”陈刚说,多年的工作经历让他记住了不少投诉者的姓名,他们多数是外地人,包括来自省外的,投诉频率最高的一年投诉了5次。他们投诉的对象多半是超市、卖场,投诉内容包括食品保质期过期、商品有违反广告法用语、包装标识不全等。商品价格低的,他们往往买得比较少,价格高的商品往往多买一点。“据我们了解,大多数职业打假者选择与商家私了,双方谈不拢才投诉到我们这里。所有投诉者投诉的最终目的几乎一样:要求商家按照原价的几倍赔偿。”陈刚说,《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商家须以商品原值的10倍赔偿,最低赔偿额不少于1000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原则,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假一罚三,即赔偿金额等于货值的4倍,且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要补足到500元。去年5月,李某向苏果超市江东南路店投诉在门店购买到过期某品牌饮料,要求赔偿1000元,否则就向媒体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客服接到投诉后,立刻按李某反映的货架位置进行详细检查,并未发现过期商品,并通过调取门店监控发现李某到店后未在该品牌饮料柜台前停留,门店认为李某有夹带过期商品到门店恶意索赔的嫌疑,坚持报警处理。在110到达之前,李某借口有事离开,放弃索赔。省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说,不少超市和卖场遭遇过同样蹊跷的索赔:一些保质期快到的食品忽然不见了,过了几天来了几个顾客,从货架隐秘部位取出食品,买下这些商品后,他们以保质期已过为由要求赔偿。商家自觉理亏,只能给予赔偿。这样的“打假”就不仅仅是恶意索赔,已涉嫌诈骗。“消费者正常维权行为我们全力配合支持,恶意造假或弄虚作假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的职业索赔人,我们坚决抵制。”苏果超市总经理陈兵说,在应对职业索赔过程中,能从监控发现职业索赔弄虚作假行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门店存在监控盲点,普遍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在法律诉讼中也处于弱势。职业索赔人专业化、流程化、团伙化发展,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了困扰,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对恶意索赔行为不予支持。正因为出现了为数众多的恶意索赔,近年来外界对职业打假人的印象有所改变。省消协负责人陆惜春说,早些年,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有助于普通消费者形成维权意识,弥补行政执法机关打假力度的不足,也有助于提醒商家不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样的打假者有存在的必要。但近年来,这类打假人有群体化、企业化的趋势,甚至有一些律师参与其中,这一群体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打假人,准确地说是职业索赔人了,他们不是消费维权,实际上是以索赔为生,因此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要保护职业打假人的呼声。“如何认定是不是职业打假人,是一个难点。”陆惜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生活所需购买商品和服务而受到侵害,受法律保护;以营利、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和服务,不受法律保护。问题来了:普通消费者购买手机,通常买一部或两部,不过,如果某人一下子买了10部甚至更多,声称是送亲戚朋友的,发现手机有质量问题而索赔,这个人是不是职业打假人呢?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界定。更多的时候,是消协工作人员凭经验判断是否为职业打假人。陆惜春就遇到过一个案例:投诉者一下子买了同规格、同款式的10件裘皮大衣,每件价格高达10多万元,以标识与实际不符而提出赔偿要求。“这样的投诉者就是职业打假人。”他说,因为这名投诉者的消费行为违背常理,因此消协没有支持他的主张。鉴于恶意索赔现象屡屡出现,去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意见(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说明中指出,近年来,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职业打假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去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27次审判委员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其中一条十分醒目: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标签或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要求10倍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在我省司法实践中,已有职业打假人败诉的案例,不少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着手收集历年来职业打假人的个人信息、历次投诉、举报信息、处置情况等,通过网络实现内部共享,以便快速甄别是否为职业打假人。因此,在有关实施意见正式出台之前,职业打假人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小。 本报记者 朱新法 宋晓华
编辑 刘艳元
等人定制了这篇文章
交汇点新闻
你我在这里交汇职业打假:维权还是圈钱?【】【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15:24:11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法制网通讯员 李翀
薛先生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的“常客”,这个在诉讼材料上职业标注为“自由职业”的打假人,仅今年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向商家提出10倍赔偿、在该院审理的案件就达14件。
薛先生在乌市其他基层法院和新疆库尔勒市、石河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地州法院都提起过类似诉讼,他这种看似“正义”的维权行为,到底是职业打假还是恶意打假,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
同案不同判
“仅仅是单纯的包装瑕疵,既不影响产品使用,也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综合考虑驳回薛先生的诉讼请求。”在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今年审结的第一起有关食品的10倍索赔案件中,主审法官刘晓媛经过与合议庭商议,最终作出以上判决。
2015年4月,薛先生在乌市一家超市购买了30包某生产厂家生产的绿提子和黑提子葡萄干,每包售价34.9元。之后,他以“食品包装没有标注营养成分”为由,将生产厂家、超市及其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退还购物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共计11517元。
法庭上,该超市表示,其销售的涉案商品虽然使用了不符合标准的包装袋,但该做法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商品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会造成伤害。
“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顶多看看配料表、生产日期,很少有人去关注营养成分,而且经过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葡萄干为合格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刘晓媛说。
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考虑,8月10日,法院以原告购买的葡萄干在包装上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影响原告对其购买产品的使用,该产品并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原告因该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返还购物款、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薛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目前,他已就此案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而在相隔不到半个月的7月27日,同一种产品、同样的赔偿诉求,薛先生却在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获得支持。理由是此举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无法通过营养标签了解产品营养成分的真实情况,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薛先生如愿拿到对方退还的货款以及10倍赔偿共计5920.2元。
为何同样的案子,却有不同的结果?刘晓媛是这样解释的,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知假买假”也受法律保护。从此,职业打假人的打假之路似乎变得有法可依,这也就不难理解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而另一方面,《规定》只是一个框架,具体什么情况该怎么分析处理,却没有细则。因此,各法院在审理判决的时候,大都视情况而定,但有个大前提不可忽视,就是不得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打假“职业化”
据了解,薛先生今年起诉到乌市新市区法院的14起案件中,目前只有上述的一起结案,剩余13起均未开庭,涉及的也大都是食品或保健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要求对方退一赔十。而除食品之外的普通商品或服务受到损失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能要求三倍赔偿。“所以,职业打假人一般都会选择食品或者保健食品下手,而且一般情况下,都是从标签标示入手,少个小数点或者成分含量都可能成为他们‘找茬’的理由。”乌市新市区法院法官李建忠说。
上述案例即是如此,但也有例外。去年,乌市新市区法院接到一起起诉某百货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案子,当事人称在饮用购买的保健食品“锁阳咖啡”后,出现头晕脑胀、血压升高等不适反应,怀疑是产品中添加的“锁阳”所致。后经审理查明,“锁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列明的药品,是不能添加到食品当中的,“对于这样确实会导致不良后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我们肯定会支持当事人的诉求。”李健忠说。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的原告系一名律师,也是一名“职业打假人”。法官们在工作中发现,很多“职业打假人”不是从事相关法律工作,就是对《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深入研究,对于普通消费者难以发现的问题能一眼看出。他们当中有些人甚至组建了专门的打假团队,内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薛先生若是继续发展下去,可能也会有自己的团队,我多次给他打电话了解案情时,他都在外地,说正忙着开庭……”刘晓媛说。
维权与逐利
薛先生说,公众看到的只是他们赚钱的一面,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状态鲜有人关注——即便他戴着墨镜,还要抵御各种恐吓、威胁的侵袭。不少商家已将其列入“黑名单”,一听他的名字,都唯恐避之不及。
即便如此,薛先生因“打假”结缘,居然和一些商家最终成为朋友,新产品上市前,一些公司会主动找上门,请求他对外包装等进行“把关”,以免日后惹麻烦。薛先生也因此被冠以“法律顾问”的名号。
据记者了解,“职业打假人”是指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消费损害赔偿的规定,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商品,并多处投诉索赔,以取得经济利益的一类人群。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指的是个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两者有本质区别。
有法官认为,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是一种有力的监督行为,而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却是一种利用法律进行经营牟利的行为,有扰乱经营秩序之嫌。倘若职业打假人以自然人或者消费者的身份“知假买假”,就可以消费者的身份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否则就构成无照经营活动。
但也有人持不同意见。新疆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相关负责人坦言,“职业打假人”打假虽为逐利,但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没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客观上“制裁”了售假者,应该予以支持。
记者了解到,针对“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迅猛发展的情况,司法界也在逐渐形成共识,以营利为目的的索赔越来越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如果投诉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存在有毒、有害情形,或亚急性、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情形,法院不会对其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支持。而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也已经明确,如果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法律不会对惩罚性赔偿要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张鑫)
查看更多评论&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敲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