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办烟草证多少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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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来源:国家局网站
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此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准予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是准予公民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文书。一、办理机关1.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若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2.申请领取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办公民向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若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二、办证条件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符合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证程序1.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资料进行申请。 2.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视申请是否属于本发证机关法定职权范围、表格填写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发给《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通知书》(含受理编号),退回负责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告知书》,退回申请资料,说明理由。 3.所有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都必须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及有关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经审批不予办理的,发给《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告知书》,说明理由。 4.经审批予以办理的,经办人应以电话或上门告知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在作出予以发放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四、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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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想办烟草证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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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和房屋主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然后到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备案证,然后持该备案证和房屋主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到烟草管理部门申请即可。
有没有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该也可以。
物业早就在做了。需要注意的事,这部分收入是属于所有业主的。
你可以和房屋主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然后到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备案证,然后持该备案证和房屋主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到烟草管理部门申请即可。
开据产权证明加租赁合同
你可以和房屋主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然后到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备案证,然后持该备案证和房屋主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到烟草管理部门申请即可。
你可以和房屋主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然后到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备案证,然后持该备案证和房屋主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到烟草管理部门申请即可。
你可以和房屋主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然后到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备案证,然后持该备案证和房屋主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到烟草管理部门申请即可。
《烟草专卖许可证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依据。其中第2款规定是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其含义:1、必须是固定场所;2、必须是与住所相独立的。能证明场所的最终依据就是房屋产权证明。没有以上证明,你就做一套房屋租赁协议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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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口县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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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发布单位:
城口县政府
来信内容:
咨询一下办理烟草证
咨询一下现在办理烟草证需要哪些证件,是怎么一个流程?听说很难办,但是还是有人走关系办到的。
办理单位:
城口县政府
办理结果:
来信人: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
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2号令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审批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向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格式文本。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请,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的申请表中承诺其拟从事卷烟零售经营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并依法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检查。
3.申请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出具的经营场所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系租赁就提供租赁合同与社区房产证明)
(3)申请人两张一寸照片;
(4)申请人出具的本人存折或银行卡且余额不少于3000元余额明细复印件。
二、受理
1.烟草专卖局政务大厅负责受理许可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将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专卖局工作人员将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工作人员将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将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于材料补正齐全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我县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县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工作人员将及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与发放
1.烟草专卖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地进行核查,查看是否符合办证条件,并根据核查情况填写核查意见,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2.经实地核查后,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及《核查审批表》报专卖监督管理科审核。
3.专卖监督管理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4.烟草专卖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公示
1.烟草专卖局将依法予以许可并将发放的许可证情况进行公示。
2.申请人要求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将说明和解释。
五、城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城口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城口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以及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科学设置,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办证条件和合理布局规定的,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
第五条
城口县行政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人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符合本规定。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规定:
(一)县城主要街道(南大街、东大街、北大街、商业街)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
(二)县城一般街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80米;
(三)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80米;
(四)农村集中居民居住区行政村设置2个零售点,且间距不得低于80米;
(五)新建移民新村零售点设置按参照乡镇街道间距设置。
第七条
加油(气)站设有专门便民店,且与加油(气)机机座距离超过10米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部队营区、高等院校、独立工矿区、农场、监狱、在建工地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可以在商业门面内设置零售点,按平均不低于200户设一个零售点的总量控制标准,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零售点的参照。
第九条
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商业场所(不含仓库),均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但在其经营场所内只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条
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酒楼、宾馆均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在其营业场所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茶楼、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在其营业场所内只设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其他综合性农贸市场、商贸市场规模在100户以下的,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户;规模在10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2户;规模在200户以上的,内设零售点3个;场内零售点之间间距在50米以上。
第十三条
注册资金在2000万以上的(不含外资)并经市商委确认的连锁经营零售企业,可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四条
在持证人主动申请歇业的原经营地址上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化工原料、有毒有害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二)中小学校(含中专、高中、初中、小学)内及出入口(含学校所有与外界相连的门)30米内。
(三)地址不固定的经营场所,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船),书报亭。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因政府拆迁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迁至同一区域内其他地点经营。按照所在区域新设零售点的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生活困难且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间距按同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
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下岗、失业等弱势群体与其他人同时申请办证,均符合办证条件和合理布局规定的,弱势群体优先办理。
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独立经营,并应当出具拆迁证明、残疾证、烈属证,户籍证明。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最近的零售点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按行人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进行测量。间距测量时,应当邀请申请人和距申请设置点最近烟草制品零售户到场,并在间距测量记录上签字。
测量距离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就近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若遇无行人禁忌标识的街道、道路等,按照就近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城口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日起实施。城口县烟草专卖局2日制定并实施的《城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回复您是否满意?如您还有其他疑问,你可以致电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联系电话023-。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监督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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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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