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三次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规定的视为永久用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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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订立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能否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刘婷 日期: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日入职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双方先后订立了两次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至日。日,A公司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变更书,将用人单位变更为B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日,申请人与B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至日,并约定其每月固定薪水按公司考核办法确定。日,B公司向申请人发送《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通知申请人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申请人于日之前办理离职手续。
  仲裁请求
  两位被申请人(A公司和B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申请人系非因本人原因由A公司安排至B公司工作,申请人在A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B公司处的工作年限,故B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008年4月至日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与关联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是否连续计算?
  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之间变换劳动关系归属的,劳动合同订立次数是否连续,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劳动合同订立次数应当连续计算。第一,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辞职等原因,总公司与分公司,或分公司与分公司轮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第二,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由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的实质并未发生变化,只是主体发生变化的。比如,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只是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主体由一个关联企业变为另外一个关联企业。对于这种情况,个别地方法规已经作出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也应连续计算的规定。比如粤高法发[2008]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即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关于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属于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但是本案劳动者没有提出,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劳动者提供续订劳动合同的协商机会呢?一种观点认为,是否同意续订的权利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自主用工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视为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如果劳动者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不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主动为劳动者提供续订劳动合同的协商机会,若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剥夺劳动者&同意续订&的权利,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通知劳动者续订和提供协商机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只能作为用人单位不予续订的免责条款。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剥夺了劳动者选择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新华社中国劳动保障报宁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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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邮箱:公司终止与员工连续签订三次的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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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某于2006年到甲公司工作,双方自2008年开始共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为一年一签,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于日到期。日甲公司向杨某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杨某于当日签收。
&&&&&& &日杨某向甲公司发函,告知双方之间事实上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甲公司无权终止双方之间的末期合同,要求甲公司在收到此函后十日内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于11月20日签收此函,但一直未与杨某联系签订合同事宜。于是杨某于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5927元;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068元;加班工资2971元:合计126966元。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生效后十五天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五天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971元;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杨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5927元;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068元,合计123995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甲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作为用人单位的甲公司能够举证证明是作为劳动者的杨某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甲公司应当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本案中甲公司却与杨某仍旧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甲公司也无法证明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是杨某提出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甲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杨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且甲公司无权依合同到期为由终止第三次连续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对于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和法院以及法院内部之间充满了不同观点之间的碰撞。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放宽了劳动合同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新增了三种用人单位&应当&签订的情形,目的是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误解,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误解,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用人单位拒绝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的第三次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这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视为是双方达成的合意,劳动者对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认可。&&&&&&&&
&&&&&& 笔者结合本案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涉及的问题做简要评议。
一、是否可以认定杨某对末期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已经认可
&&&&&&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杨某在连续签订的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这是否表明对末期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劳动者已经认可,故甲公司不需支付杨某因双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由劳动者明示提出,而不能因劳动者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就视为劳动者默示认可。本案中杨某虽在末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这不能表明劳动者已经认可了这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甲公司如无法举证证明当时是杨某要求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甲公司仍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劳动者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有无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单位举证证明,而且应有充分的事实予以证明,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到期终止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本案中双方第三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甲公司是否有权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 笔者认为,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其他法定情形,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订立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没有出现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即无权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对于双方第三次连续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当然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甲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杨某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三、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选择权在劳动者。
&&&&&&& 本案杨某在申请仲裁前,曾于日向甲公司公司发函,告知双方之间事实上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甲公司无权终止双方之间的末期合同,并要求甲公司在收到此函后十日内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甲公司在11月20日签收此函后,一直未与杨某联系签订合同事宜,杨某于日申请仲裁。甲公司在仲裁时提出收回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要求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仲裁庭在仲裁时遂裁决原、甲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笔者认为仲裁的裁决有误,当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结案本案的情形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选择权在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当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其违法行为已经成就,其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仲裁或者起诉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收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从而规避给付赔偿金的责任,那么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没有任何违法成本,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将给付赔偿金的规定就会变得毫无意义。而将续签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选择权交予劳动者,是因为劳动者既是无过错方又是弱势一方,法律在充分保护当事人就业权的同时也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劳动者可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就业而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给自己带来的工资性损失,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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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北京易才宏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京ICP备号 & & & & &京公网安备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期限”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期限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除了法律规定视为已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法律还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书面劳动合同显然为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仍然是持续违法,仍然是对劳动者利益的侵害。所以,法律仍然要求用人单位付出违法的代价,即一年后仍没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这一情形,仍然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情形,仍然由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超过一年拒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但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两年后维权却很难得到支持,仲裁及权力机关妄加评判,甚至扩大解释,认为双倍工资是“惩罚金即不是劳动报酬”或者以“超过时效即超过一年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不予支持。对此,劳动者十有八九不敢依法维权,宁可信访也不信法,甚至采取“情绪维权”时有发生。尤其是对劳动仲裁、法院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胆战心惊,深恶痛绝 ,对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更使信访不信法思想普遍存在。  日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司法公信力。全会决定,造成冤假错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今后,劳动者维权也要转变维权意识,把“情绪维权”变“依法维权”,以“法治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都洪亮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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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称全省仲裁员学习培训交流统一都不支持,明显就是潜规则,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称以前一个也没支持过,但当地中院已经有所改变即认定“虽然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质,但仍应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已经有所改变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仍然不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显然是连续违法且侵权行为。因此,法律规定用人仍然要付出用工成本即违法代价,承担双倍工资至违法且侵权行为结束为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当地劳动仲裁咨询过,答复用人单位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间是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即超过两年(置迄今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和用人单位一年后仍没有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于不顾)就以超过时效驳回。爱咋咋地,不服按法律规定15日内你到法院。15日内到法院这话人家说的不错,但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吗?劳动者付出的成本是否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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