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吉星批发市场冻品节假日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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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版权所有| 京公网备案信息| |乙测资字| |违法信息举报:&&冻品批发市场昨落户海吉星
  日 13:42 深圳晚报 
  昨日,布吉农批市场冻品交易区大举搬迁至平湖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100多家冻品经销商从布吉市场迁至平湖海吉星经营。随着冻品交易区的盛大开业,平湖海吉星成为深圳最大的冻品批发交易基地。多位批发商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看好冻品交易区整体搬迁的前景。
  据了解,海吉星冻品交易区经营面积26000平方米,有冻品档位180多个,预计日交易量2000吨,比布吉农批市场冻品交易量大一倍多。为配合冻品交易的启动,平湖海吉星专门开工建设20000吨冷库。此次冻品交易区的开业启用,将承担起深圳市冷冻产品供应的重任。
  据悉,此前先行搬迁开业的蔬菜交易在平湖海吉星呈现购销两旺的良好态势,蔬菜交易量比布吉农批多出50%。市场水果交易区等也将于3月份搬迁至平湖海吉星。届时,平湖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将完全取代布吉农批市场,成为深圳最大的一级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常(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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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吉星冻品市场正式营业 成深圳最大冻品批发地
& & 继蔬菜交易搬迁后,布吉农批市场搬迁工作又有新进展。昨日上午,布吉农批冻品交易区大举搬迁至平湖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100多家冻品经销商鸣鞭炮、供财神,庆祝乔迁之喜。
& & 据了解,海吉星冻品交易区经营面积为2.6万平方米,有冻品档位180多个,日交易量预计能够达到2000吨,比布吉农批市场冻品交易量大一倍。随着冻品交易区的盛大开业,平湖海吉星成为深圳最大的冻品批发交易基地,将承担起深圳市冷冻产品供应的重任。
& & 为配合冻品交易启动,海吉星物流园专门投资开工建设超大型冷库。项目占地13575 .27平方米,冷库总储量可达2万吨。据悉,布吉农批市场水果交易也将于本月中旬搬迁至海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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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一劳动节,三天小长假,就在我们...
& & 她们美丽、自信、坚强、敬业、撑起...
& &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5日上...深圳平湖海吉星全天候“菜篮子”服务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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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最大的“菜篮子”――平湖海吉星物流园洋溢着一派繁荣祥和的节日气氛。各类农副产品新鲜亮丽、色彩斑斓地呈现在市场上,蔬菜、水果、冻品、干货等品类的交易繁忙而有序。
高峰交易量近6000吨
节前,早上7点至中午是蔬菜交易高峰期。在蔬菜交易区,批发商钟文杰正忙于给熟客批发菜品,8整箱玉米从卸货区拉到档口,在一个大电子秤上称重,显示价格之后,买方付款即完成交易。这位客户告诉记者,他是二级市场一家超市的老板,多年来已习惯在钟老板这里进货,是老客户了,双方互相信任合作,很愉快。
钟老板忙完这个熟客的生意后,又接起了电话,谈的仍是批发业务。“节前市场生意很不错,每天都是接不完的单,店里现在都是24小时连轴转。而且今年天气比往年寒冷,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蔬菜的交易量。”钟文杰告诉记者,一般凌晨开始就要对接供港订单,下午是一些小商贩客户,傍晚开始对接超市供应,晚上11点开始是工厂、企业等大型订单的对接。现在,店里每天的蔬菜销量达到60吨。
记者从钟文杰的档口走入卸货区,该区域约有两层楼高,数百件蔬菜产品整齐堆放着。海吉星物流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卸货区域看似简单,但其整体设计参照了欧洲先进的设计理念,直接将货品区域与档口连接在一起,实现了批发交易的高效运作。目前,我市蔬菜主要产地为山东、广东、云南、海南等地区,有大白菜、菜心、西兰花、包菜、萝卜、生菜等80多个品种;其中,海吉星蔬菜日均交易量为5200吨,高峰交易量近6000吨。
海吉星物流园内有12条水果街。步入水果交易区,发现这里水果种类丰富、色泽亮丽,经营户在不停地忙着装车、调配货物。经营水果批发生意10多年的潘老板告诉记者,为了应对好节前的市场供应,他提前半个月就开始备货了。现在每个批发商的店铺里都有自己的冷库供水果储备,加上48小时到货的效率,市场供应一点都没有问题。“今年的水果品类普遍供大于求,市场上的许多水果都降价了20%左右,深圳市民今年新春可以吃到便宜又新鲜的水果了。”
蔬菜农残检测凌晨1点完成
海吉星物流园行政部经理郑英鹏告诉记者,为保障市场稳定供应,海吉星市场一个月前就做好准备,动员、组织经营户提前做好各类农产品资源组织、调运和储备工作。市场还通过电子结算交易系统,对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及时掌握物价及供应状况,对价格波动异常的商品及时把控。同时,针对广东省天气情况,海吉星市场也已做好货品应急储备工作,以确保春节市场稳定供应。
在保障供应的同时,海吉星还对园区经营生鲜果蔬等产品进行24小时全天候抽检,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海吉星委托了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F.Q.T农产品检测科技中心负责海吉星物流园农副产品的“农残快筛”,每天来自园区的蔬菜、水果、干货、冻品等四大种类的“农残快筛”样品在个左右。新春期间,市场还加大了各类农副产品的送检量。
F.Q.T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批发市场蔬菜类的交易大多在夜间进行,为加强检测,检测中心也将工作时间分班调整至夜间,通常蔬菜农残检测完成后也接近凌晨1点钟。
(责编:陈育柱、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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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佳烨冻品商行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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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粤03行终2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佳烨冻品商行。
负责人吴少颇,该商行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蔡昂,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商行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爱国,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扬,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陈道磊,住址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佳烨冻品商行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12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日,第三人向被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称其系原告的员工,于日上午9时30分许接老板安排去海吉星冻品D1区东接货,去开三轮车时不小心碰了对方一下,对方让他出钱并拉扯他的衣服,在拉扯过程中被对方捅伤,请求工伤认定。第三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病历等诊断材料、报警回执、鉴定文书、个人自述、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其中,第三人的同事莘某出具的《证明》证实第三人日正常上班,因送货发生冲突;(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日9时许,在海吉星市场D1栋卸货区,第三人开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到了许某后引发争吵并打架,许某用随身带的折叠刀将第三人捅伤。被告受理后,向原告发出调查通知。原告回复称第三人系其单位员工,于日因私人纠纷与他人发生斗殴并在斗殴过程中被对方致伤,不同意认定为工伤。被告还依职权向深圳市公安局平南派出所、龙岗分局、龙岗区人民法院发函,调取相关刑事案件笔录。其中,许某在讯问笔录中称日早上9时许,他在海吉星农贸市场卸货区装货时被第三人用三轮手推车压到脚,要求第三人赔5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吵,之后在打架过程中用刀捅伤了第三人;钟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日上午9时30分许,他和第三人一起在海吉星市场卸货区干活,第三人去把推车推过来,之后得知第三人把对方碰到了,双方发生争吵打架,第三人被对方捅伤。经审查上述证据材料,被告于日作出深人社认字(龙)【2015】第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于日在平湖街道海吉星市场D1栋卸货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伤害受伤,其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工伤。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第三人作为原告的员工,其于日在海吉星市场D1栋卸货区因履行工作职责开三轮车碰到案外人许某,继而发生争吵打架而受伤,以上事实有第三人同事出具的《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讯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法院予以采信。第三人的情形符合上述条例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第三人不属于工伤,但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岗区佳烨冻品商行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依法改判;2.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撤销深人社认字(龙)【2015】第《深圳市工伤认定书》。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事发经过分为两部分。前一段是第三人于日早9时开三轮车轻碰到许某,许某要求赔偿50元,双方发生争吵,后来第三人竟然硬要赔偿许某500元,许某不要,第三人强塞给他,双方离开此事已了结。截至此时止,第三人开三轮车拉货履行其搬运工作的职责已经结束。此时,也未出现导致其受到损伤的事实发生。后一阶段,第三人给许某500元钱后,把三轮车停到别处,许某也朝相反方向离开了事发现场,但是第三人又追上去找许某理论,气势汹汹,导致两人发生激烈争吵,并互相殴打。许某出于保护自己,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捅伤第三人。应该说,第三人的受伤不是因为其开三轮车碰伤别人而导致被捅伤,而是因为第三人对碰伤别人的赔偿结果不服,又出尔反尔,寻衅滋事,故意殴打别人意图抢回赔偿款,导致别人的反抗而受伤。这种违法暴力改变先前达成的协议并殴打别人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且事发期间,第三人从未向上诉人报告过,上诉人也未作出任何指示要求第三人采取任何行动。这种情形导致的受伤,已经完全脱离了工作的原因,与第三人履行搬运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关系。一审判决对以上事实均未予以认定,导致误判,应重新认定。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述第一条的事实有误,导致错误的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本案的事实,已经充分清楚的证实了第三人受伤不符合该条例的规定,也不属于任何工伤情形,被上诉人错误的认定为工伤,应依法予以改正。综上所述,第三人的受伤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第三人的工作职责是拉货,如果拉货碰到人被打伤是工伤,但第三人拉货撞到人,双方已经作出赔偿并了结,第三人又反悔去破坏双方达成的协议并打人而造成被捅伤,据此可认定第三人的受伤完全是因为其个人行为违法,处理不当而造成的,跟其工作没有关系,故此不应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合法性,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答辩主要称:上诉人的意见割裂了整个事件发展的过程,将其孤立、静止的分割成几个阶段。从现场监控视频事件发展过程看,第三人先是与许某存在争吵,后来第三人把车开走了,开走不到一分钟到两分钟间隔时间,第三人返回找许某进行理论,这个返回的过程时间是非常短的,故是延续性的行为,不能割裂为两个阶段。上诉人认为事情已经解决了,这纯粹是上诉人的主观臆断,仅仅从视频内容根本不能断定事情已经解决。从日常生活经验加上公安机关所作的多处询问笔录及讯问笔录可以看出,事情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刚开始时许某是要求第三人赔偿50元的医药费,而后第三人与其协商过程中引发了争吵,在很生气的情况下多给了许某很多钱,第三人把车开回去再找回许某理论。视频客观反映的本案最重要事实,即是第三人事发时返回并不是追打许某,上诉人表述的时候应当更加客观的表述,返回只是找许某要理论,出第一拳的人是许某,迫使第三人进行防卫,故从本案发生的时间点历程看,第三人确实是因工作受暴力伤害的事实。
原审第三人述称,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公安机关已经对案件进行侦查,法院也进行了审判,第三人陈道磊并没有犯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第三人陈道磊于日与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佳烨冻品商行建立劳动关系,从事货物接送工作。日上午9:30时左右,陈道磊受上诉人安排接货,在停车处启动车辆时,三轮车向前移动与案外人许某身体发生碰撞,两人产生纠纷,许某后将陈道磊、钟某某刺伤。何某于事发当日10时左右向公安机关报警。
日,公安机关对证人何某进行调查询问,何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称:我在拉货时听见旁边有两男子在吵架,吵架的内容应该是年轻人的手推车撞到年纪大的,我看见年轻的男子拿了1500元人民币塞进年纪大的男子口袋内,当时还有两名男子在劝架,年纪大的男子又把钱拿了出来想给回年轻的男子,可年轻的男子就把他自己的手推车推到一边去了,这时年纪大的男子就往南边走,等年轻男子停好手推车后回到来看见年纪大的男子走了就追上去,年纪大的男子看见年轻的男子追上来就用拳头打年轻男子的头部,后他们两人拉扯起来,有很多人围观,我就看不清打架的情况了。
日,公安机关对证人钟某某进行调查询问,钟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称:我和同事小陈(即陈道磊)一起在卸货区干活,那时他正好要去路口把推车推过来,我就在原地等他,过了一会儿他没把车推过来,我就去找他,发现他跟一名男子在吵架,我马上了解情况,得知对方男子被小陈的手推车碰到一下,但没有受伤,要求小陈赔50块钱,吵架时两人都很激动,我和旁边工人一起劝开他们,小陈由于很生气,就掏出几张一百块钱塞到那男子的衣兜里,我知道小陈因为生气才这么做,便想伸手去把钱拿回来,但小陈说不用拿回来,赔给他,说完,他们两人就没再吵了,分头离开了,但我见到小陈把手推车放好后,又朝对方男子离开的方向追了过去,我和劝架的工人就跟在他后面,怕他们打起来,我看见小陈追上对方男子时,就被对方男子打了头部一拳,紧接着他们两人就抱打在一起,我们追上去的时候我看见小陈已经躺在地上流血。我转身跑回档口把情况告诉了我们档口老板,等我们和老板赶回来现场的时候,小陈和那工人已经受伤了。
日,公安机关对证人、受害人钟某某进行询问,钟某某笔录中陈述:我在运货,突然听东通道那边很吵,于是我过去,看到那边有很多人围在那里,我围过去,看到了一个年纪比较大的男子推了一下年纪比较小的男子,然后年纪比较大的男子就从口袋里拿出一把刀向着年纪小的男子捅过去,然后那个男子就倒地了,我于是就过去扶了一下那个倒地的男子,那个捅人的男子想跑,我就追过去叫他不要跑,但那个男子转过身来把我也捅了几刀。后来我听说年纪较小的那男子在运货的时候不小心撞到了捅人男子,捅人男子就说要赔50元,后来有人说大家同在一个市场打工,没必要这样子,于是捅人男子就有点生气,要求赔偿1500元,后来他们吵着吵着就打起来,捅人男子从身上拿出刀来就把年纪比较小的给捅伤了。
日,公安机关对陈道磊进行询问,陈道磊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的事实经过是:我开着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卸货区,撞到一名男子,我下车道X,男子让我赔50元给他。当时我同事小胖、阿忠、阿忠的朋友帮我调解,我就把三轮车停放一旁,回来再与被撞的男子谈,怎么都谈不好我就生气了,从裤袋内拿出1470元刚发的工资,准备抽出50元给他,结果男子伸手把我手上的钱都抢走了,当时我看见停放在一旁的三轮车往斜坡下走,就先去把三轮车拉住并停放好再回来,可已不见被撞的男子,原来他往B区方向走了50米,我就追上去想把我的钱拿回来,我追上去就与被撞的男子拉扯并扭在一起,被男子手上拿的一个东西捅伤。
日,陈道磊向被上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陈述的事实经过是:老板安排让我去海吉星冻品D1区东接货,去开三轮车时,由于车的周围人多,不小心碰了对方一下,当时说了几次对不起,认了错,周围的工友们也帮我说话劝解,对方一定要让我出钱,我没有同意,对方就拉扯我的衣服,我就把随身带的1000多块钱拿出来,赌气说有本事都拿去,在拉扯过程中三轮车后退了,我怕再次出事故,就把车放到人比较少安全的地方,打算再去找对方理论,刚走过去,就被对方拿了不知什么东西打了头,后来就被对方随身拿的刀扎伤了。
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调查陈道磊受伤害事实。6月22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作出《关于陈道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书面回复》,称陈道磊在试用期间,因私人纠纷与他人发生斗殴,并在斗殴过程中被对方致伤,该案件已被公安机关列为刑事案件处理,具体案件材料可向公安机关咨询。根据案件发生经过,本单位不同意将陈道磊斗殴受伤事件认定为工伤。日,被上诉人向深圳市公安局平南派出所请求协助调查案件情况。
日,许某在重庆老家被公安机关抓获。日、22日公安机关对许某进行两次讯问,许某陈述的事实经过基本一致,内容为:因被一男子用三轮车压了脚一下,感觉有点疼,要求赔偿50元钱医药费,并为这事吵起来,吵了一会儿他就掏出500块钱给我,我当时把这500块钱还给他,但他不要,还说给了我1500块钱,要是少了一分钱就找我,说完转身走了,好像要去找人帮忙,我见状就走了。我大约走了5米,转头发现那名男子朝我冲了过来,我第一时间从裤兜掏出身上的一把刀跟他厮打起来,在打架过程中用刀刺了对方,并刺了追来的第二名男子,然后跑掉了。
陈道磊被刺伤后,医院治疗诊断伤情为胸椎骨折、急性脊髓损伤并截瘫,腹部、下肢部刀割伤,尿路感染。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显示,陈道磊为背部刀刺伤脊髓致截瘫伴大小便失禁,评定重伤一级。
2015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载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内容为:日9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海吉星市场D1栋卸货区,被害人陈某开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到了被告人许某后双方引发争吵并打架,被告人许某用随身带的一把折叠刀将被害人陈某捅伤,之后又将前来劝架的另一名被害人钟某捅伤。许某认罪,该判决于日生效。
日,被上诉人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请求协助调查陈道磊刑事案件相关笔录材料。日,被上诉人作出工伤认定,认定陈道磊因履行职责受暴力伤害受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认定属工伤。上诉人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作为证据。监控视频显示的过程可见,在陈道磊启动三轮车撞到许某的现场,双方没有发生打斗,陈道磊后来离开现场停放三轮车,许某也离开现场;在许某伤害陈道磊的现场,许某在行走过程中,因陈道磊追赶,许某出手伤害陈道磊,在打斗中许某刺伤陈道磊和钟某某,并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案一审第三人陈道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没有争议,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认定陈道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否正确。
被上诉人收集的证据中,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记载的事实是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其表述的是简要事实经过,而不是原因分析,并不能得出陈道磊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结论。许某因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被判决有罪,是否可以因许某有罪的结果推定陈道磊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的原因,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以印证或否定推定。本案除刑事判决书记载的简要事实和判决结果以外,还有侦查机关的笔录和事发经过监控视频等证据,应当进一步根据具体证据以认定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原因。根据上述证据,许某对陈道磊实施暴力伤害,是在离开纠纷现场后陈道磊进行追赶时实施伤害,不是因为被陈道磊的电动三轮车撞到实施伤害,也不是因为陈道磊没有满足赔偿请求而实施伤害。根据公安机关的笔录,陈道磊因许某提出赔偿50元的要求,在纠纷过程中故意超出许某的赔偿请求多给出赔偿金,并在许某离开后追赶,意图索回,已经不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也脱离了处理因履行工作职责产生的纠纷的范围,其受到暴力伤害的原因已经明显属于私人纠纷。
上诉人作为陈道磊的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承担陈道磊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他人伤害的赔偿责任、陈道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工伤责任。陈道磊自行故意多给许某赔偿金并追赶索要的行为,不是代上诉人履行赔偿责任和维护上诉人利益的行为,如将个人故意引起私人纠纷受到暴力伤害也归责于上诉人,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对上诉人也并不公平。上诉人在接受工伤调查时,已经陈述陈道磊受伤涉及刑事案件需向公安机关调查,且表达了不认可属于工伤的意见,本案证据应当由被上诉人依职权进行调取,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举证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不当。陈道磊受到许某故意伤害,应当依法由许某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被上诉人在工伤调查程序中未能根据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对陈道磊所受暴力伤害的原因认定错误,作出工伤认定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依法予以撤销,对陈道磊的申请可重新作出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129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深人社认字(龙)【2015】第工伤认定行政行为;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连塘
审 判 员  王成明
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尚 炜
书 记 员  张庆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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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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