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就业安置环保方面有哪些业务的业务的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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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各部门大力配合,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政策措施,取得明显实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全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适应转变体育发展方式的新要求,积极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渠道
(一)在发展体育产业,增加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过程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退役运动员的职业转换机会。结合各地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加快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需要,发挥退役运动员在体育专项技能上的比较优势,引导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服务业,顺利转换到健身指导、竞赛表演、体育培训、体质监测、运动防护等就业岗位。
(二)体育行业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选用退役运动员。体育部门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充分利用体育社会组织等公共服务平台,大力支持退役运动员从事社团管理、社区体育服务、社会体育指导以及各级各类体校或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从事体育教练等工作。
(三)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为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工作创造条件。结合教育系统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传统项目校和体育特长校布局规划,鼓励运动员进入学校从事体育教师、体育教练或从事课外体育辅导、体育训练、健康咨询、场地管理等工作。整合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资源,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聘用或接收退役运动员从事课外体育辅导和体育训练活动的学校给予体育器材和装备、志愿服务、竞赛、培训等方面的支持。继续加大专项培训力度,提高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工作的专项能力。
(四)加大与人社、民政等部门协调力度,积极争取面向退役运动员开发和设立社区公益性岗位、体育社会工作岗位的配套政策及措施,鼓励和引导退役运动员面向基层就业和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五)引导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继续学习和深造,并通过高校毕业生渠道实现职业转换。为鼓励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及就业能力,对运动员自费参加学习,给予教育资助。引导运动员选择与体育管理、运动训练、体育教育、体育产业等相关的体育专业,提高体育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能力。
二、创新办法和规范程序,不断改进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方式
(六)坚持人才优先、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以组织安置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为主,实行安置方式与运动员在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与运动员的专业技能挂钩。
(七)继续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体现运动员人才特殊性,加大退役运动员组织安置力度。根据退役运动员德才表现、专业特长、业绩贡献、运龄、年龄等因素,结合工作需要,采取直接考核、转岗聘任等方式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
(八)积极引导退役运动员主动适应社会需要通过市场自主择业。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创造条件。
(九)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帮助确有自主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退役运动员成功创业。健全创业培训体系,鼓励退役运动员参加创业培训课程。对创办经营实体和接收退役运动员就业的创业项目,给予经营扶持。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运动员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综合性服务。
(十)完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配套工作。做好工资待遇、资助补偿、户口档案、人事关系、教育培训等环节的衔接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切实做好退役运动员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十一)加大与人社部门、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下大力气妥善解决因伤病、历史遗留等原因滞留体育系统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问题。
三、围绕不断提高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能力,做好职业转换过渡期的职业辅导工作
(十二)在运动员停训后,要加强运动员思想意识教育,通过团队辅导、专题讲座、个体咨询等形式,帮助运动员做好新的职业发展定位,增强职业转换信心。
(十三)发挥职业指导师和职业指导工作室的作用,为运动员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测评、心理调适等职业指导,帮助运动员尽快制定符合个人需求的学习培训、职业发展、家庭生活等规划。
(十四)强化运动员文化学习和职业培训,全面提升运动员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提高职业转换质量。统筹推动通用技能提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十五)支持退役运动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使运动员具备&一技多能&。加大对运动员进行免费的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技能鉴定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减免。
四、不断整合资源并形成合力,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服务工作
(十六)加强舆论引导,创造有利于运动员就业安置的社会环境。大力倡导&人才资源优先开发&的工作理念,广泛宣传运动员群体的整体优势和专业特长,消除社会偏见和就业歧视。
(十七)建立健全退役运动员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服务。继续加强国家体育职业信息网建设。利用专栏、海报、信息、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和信息服务。
(十八)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指导退役运动员参加就业实习、见习。充分发掘和利用体育系统内外部资源,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各类社会组织为退役运动员提供实习、见习岗位,建立职业转换合作网络、实习基地和工作平台。
(十九)根据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特点,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场招聘会、供求洽谈会和网络招聘等活动。通过为运动员提供就学就业信息、实习见习、求职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扶持等服务,帮助退役运动员掌握求职技巧与方法,畅通求职渠道。
(二十)充分借助体育人才服务机构等力量,进一步做好运动员就业服务工作。积极引进和借助各级政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社会公益机构、培训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力量帮助开展相关工作。引导运动员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
&&&&&&&&&&&&&&&&&&&&&&&&&&&&&&&&&&&&&&&&&&&& 201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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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1998]10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完成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我们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从长远看,随着改革深入、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虽然这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同时,还必须充分认识到,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长远的战略问题。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它关系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因此,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着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宏伟蓝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并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中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落实上述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要求,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同时,要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加强宏观调控。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到底。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应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措施,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进城务工的规模。
  三、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为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织、管理力量,可从行政机关抽调得力人员到中心工作。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失业救济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具体比例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财政承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对于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的安排,由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兵器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我国人口众多,做好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利于扩大就业。要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以及行政性收费。要把发展中小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各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要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要鼓励企业主动吸收安置下岗职工,对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具体政策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一些边远地区和矿区,可采取相应政策,鼓励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对于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要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岗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同时,要使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
  在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立法步伐。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应逐步予以补发。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努力提高收缴率。1998年,要在全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改为参加地方统筹,具体实施办法请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要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形成财政、银行、社会保险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要将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为全额缴拨,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前退休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六、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各地区特别是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现代化信息网络,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加强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并实行免费服务。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就业服务工作,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要逐一列出名单,由专人负责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用人单位要实行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歧视下岗职工,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防止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需要,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对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七、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坚决制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呼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决不允许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态度。企业经营者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千方百计使企业摆脱困境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多为他们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下岗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积极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注重树立并大力宣扬下岗职工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职工摒弃“等、靠、要”的思想,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使他们认识到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做任何工作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论从事什么职业都是光荣的,从而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为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中央确定,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地区也可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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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和安置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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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和安置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官方公共微信小企业主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作者:信诚达 &&文章来源: 深圳市信诚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点击数:2842&&加入时间:&&
对于资金短缺的小企业主来说,申请个人经营性是最好的“救急”方法,那么申请此项贷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虽然各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申请条件有一定的差异,但都需要借款人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借款人年龄在25-55周岁之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4、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信用良好;
5、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及按时足额的能力,且经营实体经营稳定;
6、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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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身边的投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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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日 08:42:36&&&&来源:山西新闻网
】&&【】&&【】
  (据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06月21日)
《关于全力做好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细则》列出了转岗安置、鼓励创业、开展培训、补贴力度等10个方面措施,为解决煤矿企业职工就业安置问题指明工作方向。
《细则》规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在我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正式实施3个月内完成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工作。对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集团内其他企业转岗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安置分流人员的,对兼并重组后新企业吸纳分流人员达到30%以上的,以及其他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失业人员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细则》提出,支持企业创业载体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支持企业将掌握专业技术、有管理能力的企业职工组织起来创办企业实体,并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吸纳就业补助等创业就业政策支持。支持企业制定鼓励分流职工在一定时间内离岗创业的政策,与原单位其他人员同等享有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鼓励转移就业,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将企业分流人员纳入职业介绍补贴扶持范围。对成建制组织分流人员到其他企业就业的、免费介绍分流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细则》明确,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对有求职愿望的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纳入国家和省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细则》还提出了开展转岗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稳岗补贴、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资金的投入,确保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 ▲短评
发展的目的,终究是要人民安居乐业。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人往哪里去”是去产能的核心问题。《细则》将目前国家和省现行对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扩展到煤炭供给侧改革职工的分流安置,并在政策上有所突破。
煤矿职工技能较为单一,再就业困难是最大的现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方向,开展技能培训,开拓就业渠道应是职工安置最关键的一环。《细则》中对鼓励企业内部转岗安置、鼓励创业、大力开展培训、加大稳岗补贴力度、鼓励成建制转移就业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 ▲专家解读
&&& 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副调研员 侯勇梅
&&& 《关于全力做好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细则》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
1.鼓励企业内部转岗安置。鼓励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等方式多渠道安置分流人员,鼓励其他企业吸纳分流失业人员,可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或者从失业保险基金给予转岗安置补贴。
2.鼓励创业。支持企业创业载体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或者补贴;支持企业制定鼓励分流职工离岗创业,可与原单位其他人员同等享有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3.大力开展培训。鼓励企业利用有效资源开展分流人员的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实现转岗安置的人员,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4.加大稳岗补贴力度。为支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稳定煤炭企业职工队伍,对于足额缴费的煤炭企业,将稳岗补贴额度由现行的50%提高至70%。
5.鼓励成建制转移就业。支持企业成建制转移就业,将分流人员实行成建制输出的纳入政府职业介绍补贴范围,并对其中的大龄人员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6.加强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广泛开展对分流人员的就业服务。对企业转岗人员在离岗半年以上仍未落实岗位且其家庭内其他成员均未实现就业的,可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给予重点就业援助。
责编: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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