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剥夺了学生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国家普及的义务教育育的权利

刘俊:教育公平的理性思考 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经”点热评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而不应消极被动地挨打,更不能轻生。 案例12 学校为啥拒收学生 【案情】
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因出车祸而休学的女儿王聪,今年9月份去原学校报到时,学校却把她拒之门外,直到现在,王聪还在家里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业。
李女士告诉记者,王聪今年16岁,在呼市某初中二年级上学。
3月28日早上,王聪在上学途中走到车站十字路口时,被2路公交车撞伤,当时昏迷不醒,七窍出血。在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被抢救过来后,王聪的面部神经全部瘫痪,被转入中蒙医院接受治疗。在医院住了140多天后,9月6日,王聪基本痊愈出院了,只是眼睛还没好利索。
出院后,王聪就嚷嚷着要去学校,李女士领着女儿去找班主任要求继续上课,但让她没想到的是,班主任却以王聪当时没办休学证,误课太多为由,让王聪转学。
之后,李女士多次去找校长,要求让孩子继续上学,但校方一直没有答复。
李女士无奈地告诉记者,当时孩子出事后,她都吓蒙了,根本顾不上去学校办休学手续,只是向班主任请了假,况且学校也知道孩子出了事,孩子的许多同学都来看过王聪。
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案要点】
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王聪及其家长李女士。
2. 本案是一起由学校拒收因车祸而休学学生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本案中,学生王聪已基本痊愈出院,只是眼睛还没好利索,但其已能在家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业了。而该校的做法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26
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王聪的受教育权。 (2)《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本案中,王聪因车祸住院治疗而忘记办理休学手续,是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但其家长多次要求补办休学手续,而学校却执意不肯,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据此,该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尽快让学生王聪返校上课。
4.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学校应增加法制意识,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能因为学生受伤休学养病而剥夺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2)当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应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如:可向学校所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等,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案例分析: 1、本案涉及的法律主体有李霞的家长――李某;女学生李霞; 2、(1)李某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儿童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李霞作为初中二年级在校学生,家长未能保证其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损害了其受教育权,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李霞只有14岁,属未成年人,李某让其外出打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妇女儿童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李某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妇女儿童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3、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知道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容侵犯;男女平等,不能因为是妇孩子就侵害其受都育权。作为孩子的父母和监护人,有让未成年少年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义务,和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2、教师在课堂上宣传宗教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林青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但是《教育法》第八条规定: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林青在课堂上宣传宗教是违反教育法的。 宗教信仰自由但不意味着宣传自由。《教育法》和学校限制的是林青的宗教宣传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学生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林青的宗教宣传同时也侵犯了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解聘教师,但是我觉得林青老师认识上有错误,通过教育还是有挽救的余地的。不必要动不动就要解聘教师。 3、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 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王雪(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 (1)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27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王雪的人格尊严,侵犯Tt雪的隐私权。 (2)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雪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3)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要有对学生人权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 (3)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案例分析:陕西洋县高考替考件 1、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政府工作人员、教育行政人员、学校、教师、学生。2.本案是一起严重的高考替考事件,违反了《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教育法》中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由此可知,高三找人代考的学生,其行为属于作弊,违背了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如若代考成功的话,则会直接剥夺其他高三学生上大学的机会,为此,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而替人代考的高二考生则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同样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为此,也应受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而作为组织策划这次替考事件的老师与相关人员,应对此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相关工作的主管人员,因其工作失职,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3. 由本案所引发的一些思考:(1)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问题。高考是为国家科学、公正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意志和政府行为的体现,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考试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认真做好考场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考风考纪;(2)学校应依法行政,增强法律和大局意识,加强对师生的思想道德和考风考纪教育,鼓励他们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坚决打击、严厉杜绝舞弊、作弊行为;(3)教师应增强职业道德与法制观念,不得只为自己的私利而违法,并损害其他教师和考生的利益;(4)学生应增强道德观念和守法意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以积极、公正的态度参加高考,不得作弊或替人代考,并坚决抵制任何作弊或舞弊行为;(5)社会应加强对学校的法制监督,及时发现、抵制学校或教师的非法行为,确保教育公平的实现。 6、教师能对学生进行罚款吗? 答案要点】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教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罚款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违反了国家关于
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因为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学校只有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而该校教师的罚款行为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学校应责令其如数退还所收的罚款,并撤销错误的规章制度。
3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行纪律处分,但不能随意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
( 2 )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的法律28
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9、学校拒收残疾儿童入学案
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
首先,《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由此可知,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因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
其次,《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由此可知,残疾人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教育法》的。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等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可见,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绝招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做法,是违反《残疾人保障法》的。
此外,对本案中,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问题,应如何看待呢?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设置,由该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也是划分学区的标准。一般来说,对正常学生来说,应当依照所划定的学区入学,家长不能挑选学校。但对有残疾的儿童,则应当给予照顾。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三)特殊教育的设施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而这种弹性也可以体现在入学学区的划分上。我们说,学区划分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中小学的布局更加合理,便于适龄儿童入学,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而龙门镇小学以不属于其学区为由拒绝该生入学,是片面教条地理解了法规的有关规定,而未理解我国有关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最终目的。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当然,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是应当招收该生入学的黄家屯小学。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位或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本案中,黄家屯小学的有关人员拒不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如果坚持不改,应给予行政处分。因为本案还未造成损失,所以不涉及到赔偿问题。
3.由本案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 学校应认真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接收残疾儿童入学。
(2) 对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一般来说应安排进正常儿童的班级就读。这样更有利于残疾儿童身心的正常发展。对于盲聋哑、弱智儿童应视情况单独设校或单独设班。
(3) 对于歧视残疾儿童,侵害残疾儿童权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法律制裁,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10、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
[案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学校承担10%的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教育关系主体有学校、学生陆某、王某及其监护人。该小学对事故29
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班级有学生的情况下手挥铅笔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眼睛受伤。故陆某对造成王某的伤残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启示: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对于任何意外事故都缺乏应对能力。作为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该注重堆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以防止不应有的事故发生,造成不对学生不可弥补的侵害。 12、案例分析题1.
小学生鼓乐队被“出租”了(J) 某厂欲为其新产品在省里获奖而?? “我要回校读书!” 试依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1.
本案是一起由于厂家和学校违法而导致的学生停课参加厂方庆祝活动并作广告的事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教育法》中还规定:学校享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利。本案中,厂家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里“租用”学生的鼓乐队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学校没有拒绝厂家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而是擅自让鼓乐队的学生停课去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我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该厂让学生身披绶带,走街串巷地为其获奖新产品作宣传广告,则是一种变相使用童工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学生们的正常学习,干扰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且有损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而学校为增加创收把鼓乐队“租用”出去的行为,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2.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级和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厂家和学校的相关法律责任,给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没收学校的非法所得,并予厂家和学校以相应的经济处罚。与此同时,学校还应及时为鼓乐队的学生补课,并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3.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1)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教育权,不得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2)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确保教育的公益性,不得通过出卖未成年学生劳动力的手法进行创收。并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3)相关厂家、商店和社会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不得变相使用童工,不得干扰、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3、提示:邹先生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合法的,也可以认为是不合法的,只要言之有据的,都可以。学校不录取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暨南大学也有自主选择学生的权利,并未违法,但其录取工作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下面的两种参考答案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同学们可从中选出你赞同的一种答案。 答:邹先生的行为不当。 暨南大学不承担邹先生提出的未予录取的侵权责任,暨南大学有权根据《教育法》第28条第23项的规定,“招收学生或者共他受教育者的权利。在案中广东经委,省学位委会对邹先生的条件进行严格审定。正式出面推举保荐,但没有推举保荐权。30
且又不符合暨南大学录取工作中的补充规定,“对个别未达到正常标准,但工作业绩显著,确有培养前途的国务院重点联系或者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骨干可以破格录取,标准为面试成绩必须在及格以上及总成绩高于270分。”对邹先生的推荐权应是其直接单位的人事部门,如果不是国务院重点联系或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骨干。仍然不符合暨南大学破格录取的条件。 邹先生虽然考试总成绩已超过暨南大学有关破格的分数线。但,暨南大学在招生工作中有权决定录取学生或不予录取学生,并且破格录取的考生又有少数指标的限制。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邹先生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驳回起诉。 (1)、邹先生的行为是合法的,暨南大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有利于促进教育竞争的公平性,通过考试制度为受教育者提供一个相对平等的获得受教育的机会的权利;同时也保障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为入学考试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人们能拥有相同的的机会,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教育机会。因此,暨南大学应当录取邹先生。 (4)、《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学校有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招生权是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招生的的法规、规章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具体招生办法,学校有权通过发布广告等形式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义务教育阶段的的学校和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的学校在招生权利上有所区别。但无论何种学校所发布的的招生信息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并得到法律认可的,否则法律不予保护。由此可见学校在享有此项权利的同时,要求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受教育者入学。因此,暨南大学应根据有关的规定录取邹先生入学。校方表示:没有剥夺学生的权利,返校时间待定
听众朋友,关于“赣县二中数名同学因为违反纪律就受罚”一事从昨天开始在我们节目中播出之后,引发了不少听众和网友的关注。
“赣州同城会”的网友就在转发我们的微博时问到,这是不是剥夺了这几名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
我们国家的教育法规明确规定,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我们国家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赣县二中校长李富忠在接受我们采访时表示,校方和老师并没有剥夺这位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罚抄”、“回家反省”只是学校对存有严重违纪行为学生的一种惩戒措施,帮助他们知错改过。
【出录音:我们是有这种批评教育的形式,要让他们对自身所犯的错误有深刻的印象,因为现在很多小孩是独生子女,对有些事情,你没有动到他心里去,他们就感觉不到这种错误,只要严重违纪的就采取一定的惩戒,要让他们知错改过。】
赣县二中这三名“受罚”的学生中,其中一名湛同学抄写课文要满67本作业本。学生和家长表示,如果抄完才能重返学校,需要较长的时间,可能会将学习给荒废了。赣县二中李富忠校长却并这么认为,他说:
【出录音:记:我们也在分析,如果是抄满67本作业本的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这会不会让孩子们得学习荒芜了?不会,只要他们专心认真去做,半天时间也不要就完得成,是勤奋的抓得紧的当然就完得成了,只要有决心肯定完得成的。】
李富忠表示,现在有少部分学生从小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并将这些不良习惯带到了学校,这对其他学生和学校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他希望家长能够支持、理解、配合学校不伤害学生自尊心又能有利于纠正不良习惯的措施。李富忠说:
【出录音:主要是有些家长对这种方式不理解,认为是让他们的小孩不上课了,心里就有怨气。实际上这样的想法不是很正确,要配合好老师,认真演好这样一场戏。】
在家“反省”时间太长,过早接触社会可能导致学生荒废了学业。什么时候赣县中学这几名“受罚”的学生能够重返校园呢?赣县二中李富忠校长表示,学校会视几名学生认识错误的情况而定。
【出录音:这个就根据他们对错误认识的、思考的情况来看。记:等于是学生返校的时间还是待定的?对,但是我会督促一下班主任尽快让学生返回来。】
赣县二中8年级3班的三位学生因为违反纪律,被“罚”抄写课文、在家“反省”,这样的做法是否妥当?这几名学生什么时候才能重返校园,我们将在下周的节目中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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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谁赋予了学校拒绝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一名律师对湖北十堰某学校家长砍人事件的思考
日,与每年的9月1日相同,在这个秋风送爽的日子里,全国各地大中小学都迎来了开学的第一天。同学们一个个背着小书包,到学校报名、领书、参加开学典礼,开始接受新学年的教育。然而,就在这每个校园里都充满了喜庆气氛的一天,湖北十堰某学校,却发生了一件骇人听闻的事件——一名家长持刀闯入校园砍伤9人,致3名学生和1名老师身亡!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瞬间与我们阴阳两隔!
大概所有人听到这个消息,都感到心里隐隐作痛!然而,我们不能仅仅悲痛,我们应该从悲痛中思考,从血的教训中汲取经验,化悲痛为力量,竭尽一切可能,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
这起事件中,值得思考的太多,各方的评论也很多。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一意孤行,凶狠残忍;遇事应当冷静应对,与校方应当充分沟通,或与教委协调等等而不应当冲动行事、害人害己……
但我作为一名律师,从这件事中,看到的不仅仅是这些。据各大媒体报道,初步显示,事情的起因是该因犯罪嫌疑人家长的女儿未能完成暑假作业,导致学校老师不让报名,后经过四次求情仍然不让报名,最后在开学的当天,这名家长持刀到校砍杀老师与学生。因此,这件事从根源上说,是因为学校不让行凶家长的女儿报名引发的。
本起事件中,学校因学生没有完成暑假作业,不容许孩子报名,虽然从生活常理上看,似乎是老师为了孩子进行的教育,为了督促孩子努力完成家庭作业,为了给孩子一份警示。但是,殊不知,学校的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教育者有教导、教育受教育者的权利,这一点毋容置疑。然而,教导、教育的方式方法,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利!更不能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完成暑假作业,是作为一名学生应有的责任,学校督促其完成作业,也是为了学生的进步。然而,现实生活中,总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比如本案中的行凶者女儿家境困难无人照料等等,导致确实不能完成作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有其他的惩罚措施,但无论何种惩罚方式,都不能直接违法法律的规定,直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直接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也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接受教育是公民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该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应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试问,学校有什么理由拒绝孩子报名?拒绝报名就是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这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权利圣神不可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拒绝给学生报名,也就是侵犯了学生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仅仅因为校方的一次违法行为,再加上家长的冲动不理智,导致了如此严重的后果:砍伤9人,3名学生和1名老师身亡!如果学校和老师依法办事,不作出不给学生报名的行为,后面的一切也就不会发生;几个无辜的生命也就不会成为牺牲品!因此,这起事件中,最值得思考的,就是学校、教师和教育相关部门,对教师行为的约束,而不是无底线地恣意妄为!
学校是社会最神圣、纯净的一片净土,教师是辛勤的园丁、是最值得尊敬的职业!但是,任何群体中,总会有一些特别的个体。希望这次血的教训,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对教育工作者作相应的培训与监管!希望历史不再重演!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熊烈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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