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交通法 第9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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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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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解除合同程序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一、必须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对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作了规定,按照这两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二、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本条规定,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三、法律、行政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终止。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没有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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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九十六条
11:47&&来源: |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释义】 本条是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标志或者使用他人证件、标志行为的处罚规定。
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是指无权制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人,用以假充真的手法,模仿真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样式,冒用有关机关或机构的名义,制造假的各种证件、标志。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加以改制,用以假乱真的手法改变其内容,使其符合自己的使用目的行为。这种改变可以是改变车主的姓名、车辆的登记号码、发动机号码、购车年限等。伪造与变造造假手段不同,但性质相同,都是造假。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就如同人使用假身份证,其行为目的必将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执法人员对于这种造假行为当然不会轻易放过。本条规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的证件,属国家机关的证件。伪造、变造这些证件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刑法应当成为对伪造、变造人民警察车辆号牌、标志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人虽然并未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但却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这相当于冒名顶替,同样是一种作假行为,不利于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和监督,因此规定同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即使是伪造、变造各种证件、号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证件、号牌也会有各种情节轻重的区别,因此,本条仍然规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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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96条
11:15&&来源: |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保护。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商标权的规定。
商标在法律上是指区别于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专用标记。商标一般由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和图形、文字、图形组合所构成。商标专用权是指商品或服务标记使用 者将其使用的标记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我国为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审核予以注册成为注册商标,从而享有的独占的、专用的权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用 权,商标注册人在依法核定的商品或服务标值的范围内充分享有使用商标的权利;二是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 或近似的商标。
关联《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人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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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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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聘请的时间及律师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提供帮助的规定。   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确保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被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为了保守国家秘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是指案情或案件性质与国家秘密有关。侦查人员不得以保密为借口,任意剥夺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利。   关联   《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2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5-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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