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权转让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审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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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一、释义
  专利权转让合同属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是指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管辖
  (一)【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三、注意事项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有效性审查
  主要审查转让方是否属于专利权的合法权利人、专利的有效性即是否通过实质审查、是否有被申请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的。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条款审查
  1、前言,应写明转让方拥有某专利权,转让方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应写明专利号、公开号、公告号、申请日、授权日、公开日、专利权的有效期,且需与所转让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同时应写明转让有转让该专利的和受让人受让该专利的意思表示。
  2、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应明确详尽的列明所需交付的材料,如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等,可以在本条约定后用附件的方式进行列明。
  3、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①交付时间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实践中有约定支付转让费后交付的,也有约定合同生效后交付的,如果是部分交付,应注意剩余资料的交付时间,避免转让方拖延不交付,影响专利的实施。
  ②交付方式可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因专利文件较多且涉及商业秘密,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建议最好采用面交方式,将文件清单及材料一并交付并核对签字。
  ③交付地点为受让方(转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4、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因专利转让前,转让人往往自己已经在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因此,需对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进行明确约定。实践中一般为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的,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5、转让费及支付方式,双方对转让费应明确约定,币种明确和金额大小写要一致,支付方式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转让方可以要求约定合同生效时或交付材料之前支付费用,受让方可以要求约定交付材料之后或专利局公告后支付费用,双方也可约定分期支付。
  6、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①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因此,应注意审查该专利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②对专利权被撤销时的责任,应明确是否需要返还转让费、专利材料及赔偿损失。
  ③对他人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由谁负责答辩及费用承担。
  7、过渡期条款,应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受让该专利期间由谁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及费用承担。如下:
  ①应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但这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由谁支付应约明。
  ②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由谁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③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8、税费,应对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由谁负责缴纳进行约定。
  9、违约责任
  ①转让方要注意,当其逾期或拒不交付专利资料、转让手续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②受让方要注意,当其逾期或拒不交付转让费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办法,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有利于己方的专利管理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11、其他及合同的生效,在前十条未约定的的条款,如涉及专利的咨询、指导、培训等,也可以另起协议。依据《专利法》第十条&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审查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所有权问题:应先通过法律状况检索,以证实其是有效专利,以及转让方持有专利权的合法性和转让的合法性;
  (二)专利的历史问题:应先了解该专利以前是否与他人签过许可实施合同,以及专利权人自行是否实施过,并要明确这些问题的法律责任及解决方法;
  (三)检查必备的法律文件:专利权转让的双方均须提供证实其身份的法律文件,向国外转让的另须提交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必须采用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监制的合同文本或其他符合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能规范专利权转让的合同文本;
  (五)专利权转让合同需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公告后才能生效;
  (六)鉴于专利权转让合同区别于一般的经济合同及技术合同,同时涉及到文件技术资料移交、转让费用的到位、专利权属的变更等,故建议可向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咨询或委托服务机构帮助签订。
  综上所述,双方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时,对被转让的专利要有充分的认识了解,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而最大限制规避法律风险。
  五、专利权转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科研合字(20 )第号
  项目名称:
  技术受让人:(公章)
  (甲方)
  技术让与人:(公章)
  (乙方)
  中介人:(公章)
  合同登记机关: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研制单位
  (个人)
  研制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主要研制人员
  专利申请号专利批准号
  专利申请时间年 月 日
  专利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二)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三)专利权让与人、受让人的义务: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一次总付:
  分次支付:
  按利润或销售额提成 %
  时间:
  其它方式:
  (八)中介人的义务和责任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比例和支付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二)其它有关事项:
  技术受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开户银行
  技术让与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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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 京公网安备00注册商标转让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1:29:59&&&来源:《昆山台商》2014年11月刊&&& 点击:
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价值,商标对树立企业品牌和形象、赢得市场优势地位具有特殊意义。
中国大多数企业面临的尴尬现状,正如某大型企业高管感言所示:&虽然已经对公司注册商标进行了归档备份,但现阶段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还基本停留在关注有无侵权和非法使用品牌Logo层次,究竟商标是否还能带来更大的价值还没有进行具体研究。&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中国企业对围绕商标进行的品牌运营策略存在困惑。实际上,商标也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通过转让、许可注册商标等方式进行适当的商标运营,可争取实现商标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商标运营行为实际上是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的行为,商标运营同样需要适当的法律风险管理措施加以规范。
从根本上说,企业的商标运营行为应在企业稳定的商标策略指导下实施。同时,商标运营也需要科学的流程安排与审查,进行必要的法律风险评价,以确保预期目标的实现。
1996年,娃哈哈与香港百富勤、达能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了金加合资公司。合资公司股权结构为娃哈哈占49%,百富勤与达能在新加坡组建的金加投资公司占51%,共同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饮料类产品。亚洲金融风暴后,香港百富勤将在金加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达能,这样,达能一越成为占有合资公司51%股权的控股股东。达能随机提出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但是,该商标转让合同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主要原因在于为了保护民族品牌。此后,双方签署了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正是这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造成日后复杂的法律争端。可以明确的是,此商标许可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是:
1、阴阳合同。送往商标局备案与实际执行的商标许可合同是两套不同内容的合同,因涉嫌违反监管法规而导致相关内容的无效。
2、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与合资企业存续期限相同,而注册商标是有期限限制的,及时申请续展也未必获得同意。
3、规定作为合资公司股东的娃哈哈公司如果将商标用于除合资公司以外的生产或销售,需要经过合资企业董事会的同意或授权。这只是一个单方的约束,而对达能没有约束,有失公平。
最终,通过法律程序,&娃哈哈&商标仍归娃哈哈集团所有,双方也对海外合资经营纠纷仲裁达成和解,达能全面退出合资公司。实际上,从商标保护的角度来说,这里面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涉及有关注册商标转让与许可法律限制的法律风险。在中外合资企业中,此类问题尤为突出,涉及民族品牌的法律保护,因此对外资并购以及商标运营的法律风险尤为需要重视。
综上,商标运营的法律风险大致存在于以下方面:
一、注册商标转让管理机制不健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无论作为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均应将转让实务纳入商标管理机制中,由统一的管理机构进行集中、有效的管理,否则,可能导致发生管理混乱或盲目交易的法律风险;注册商标转让管理机制,应该属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统一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和操作,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来自注册商标转让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二、注册商标转让权瑕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我们通常需要考察以下几个问题:1、转让人是否享有合法的、完整的商标专用权;2、转让的商标是否事先已许可第三方使用?以何种方式使用?是否特别约定禁止商标权人转让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3、转让的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被撤销的法律风险。只有商标专用权人出示完整、有效、真实的权利证明并经受让人调查核实,或者事先取得被许可人同意,或者不存在违反商标管理的情形,商标权人或合法授权人才有资格或有权利转让商标。因此,相对于受让方来说,对转让权瑕疵的调查特别重要,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也应明确。
三、转让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共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转让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比如,前面我们提到的娃哈哈与达能的商标争议案件,国家商标局对于有关外资企业的商标转让审查十分严格,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中国的民族品牌。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在受让国内民族品牌时,被不予核准的法律风险比较突出。因此,需要再次提醒,在注册商标转让中需要充分考虑到法律审查程序以及不予核准的法律风险,否则,可能无法在法律上发生注册商标转让的效果。
四、分割转让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根据法律规定,禁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允许权利人在同一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进行注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如果未一并转让,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商标局书面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此外,对于转让域外商标,如果转让人将其取得的一切注册或正在申请注册商标全部转让,则转让人还应保证到签约时为止已经在尚未批准其注册的国家履行了一切注册手续,其有关申请尚未被驳回,而且对于批准后的转让申请,受让人应要求享有全部商标专用权。
因此,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该明确的是,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将发生整体转让的法律效果,这实际上有利于双方的利益,避免可能发生的市场混淆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
季君,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大学大学本科管理学、法学双学士,昆山市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昆山市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特长:以知识产权、审计、税务、企业设立变更、企业融资与并购、 企业清算及结束营业为业务专长,担任数十家企业财税顾问及法律顾问。
链接:走近-知识产权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具体来讲,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这主要指作者权或指著作权,或指版权。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这主要指邻授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这主要指人们就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发明享有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由科技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归口管理。
二、什么是专利?
(1)从法律意义讲,专利就是专利权的简称,指的是法律认定的一种专有权利;(2)从技术发明讲,专利就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3)从专利保护内容讲,专利是指记载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及其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的文献,即专利文献。
三、什么是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均称为专利侵权。侵权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四、专利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五、什么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六、什么是冒充专利行为?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七、对假冒他人专利的查处办法: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冒充专利的查处办法: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侵犯专利权的处理办法:
对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件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服的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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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本月排行杨福靖律师: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核心摘要: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犯专利权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法、法律责任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专利权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法帮网-新疆乌鲁木齐律师杨福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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