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认证机构食品认证费这钱是不是送给恐怖主义了

兰迪:清真食品立法问题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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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清真食品立法问题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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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清真食品立法问题,是关于是否应当采用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形式对于清真食品的生产、制作、运输、存储以及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统一、全面和体系性的规定的探讨。本文首先概况性简述了我国各级有权机关针对清真食品问题的法制作为,其次归纳出社会各界围绕“清真食品是否应当立法”所为之大讨论的基本要点,最后阐释本文对该问题的浅薄看法。
一、我国规制清真食品之法制作为简述
&&& 本文以下依时间次序简要列举我国各级有权机关在清真食品立法议题上的态度、主张与作为。
2002年,国务院委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事务委员会起草清真食品国家规范(《专家:清真食品法案违反宪法原则》,载搜狐网,,最后访问时间:日)。
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建议加快清真食品管理行政法规立法进程。针对一些地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拟订清真食品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国务院加快清真食品管理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使之尽早出台(载《中国政府网》,,最后访问时间:日)。
截止2010年12月,我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先后制定了专门的清真食品管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如《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以及《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马玉祥、马志鹏:《加快清真食品立法步伐 推动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制化进程》,载《中国回族学》,2014年第2期)。
日,甘肃、宁夏、青海、陕西、云南5省区在参考国际上有关清真食品认证标准,并广泛征求各地宗教团体、食品监管及标准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公布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并于3月1日实施(新华网:,最后访问时间:日;百度百科:,最后访问时间:日)。
2013年6月,丁目迪(政协委员)接到国务院相关部门对他的《关于加快清真食品国家立法及实现全国统一监管》提案的答复,被告知该提案已经列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之中(《丁目迪委员建议建议加快清真食品管理国家立法》,载《正义网》,,最后访问时间:日)。
2016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一段时间以来,因清真食品方面出现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同时在清真食品管理上由于上位法缺失,造成与下位法缺乏衔接。因此,建议国家抓紧制定关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以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将这项议案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民族委员会认为,代表所提建议是合理的,充分体现了人大代表对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我国有十个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人口两千多万。切实尊重这部分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对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6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民族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国务院加快清真食品管理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使之尽早出台。在行政法规出台后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进一步上升为法律。同时建议在行政法规出台前,国务院和地方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现有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穆斯林在线:《全国人大民委建议加快清真食品管理行政法规立法》,网址:/html/2016/guonei_.html,最后访问时间:日)。
2016年四月初,名称为《天津市清真食品认证通则》(标准编号DB12/T 622-2016)的清真食品认证地方标准实施,天津成为继宁夏、云南、陕西、、青海、甘肃、河南、四川几省之后又一个发布清真食品标准的地区(贾宇:《关于“清真立法”的一些思考》,载《反恐怖主义信息网》,,最后访问时间:日)。
综上所述,我国在清真食品问题上选择了“地方立法先行,国家法律延后”的基本立法策略,这标明我国在清真食品立法上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与立场,自然也反映出“清真食品是否立法”背后的较大争议性。
二、关于“清真食品立法”争议焦点之梳理
(一)清真食品定义之争议
争议焦点:清真食品的性质或属性问题(或如何理解“清真”的含义问题)。
1.民族风俗食品说
该说认为,清真食品仅是符合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转引自马芳:《清真食品立法思考》,载《青海民族研究》,2011年第3期)。”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中所指的少数民族,是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东乡族等具有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清真饮食、肉食、糕点及其他副食品(转引自李自然:《浅谈清真食品的界定》,载《回族研究》,2004年第4期)。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按民族习惯食用的物品(转引自李自然:《浅谈清真食品的界定》,载《回族研究》,2004年第4期)。
2.宗教教法食品说
该说认为,清真食品是伊斯兰教教法教律的食品。
“清真,伊斯兰教指称的‘合法’行为。”“清真食品,是伊斯兰教法许可的食品(《陕西省清真食品认证通则》,载《食品伙伴网》,,最后访问时间:日;《清真食品认证通则》,载《百度文库》,,最后访问时间:日)”
清真食品,是指严格按照伊斯兰教义教法宰杀、制作并可供穆斯林食用的合法食品的统称。清真食品,最本质的属性是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法,必须符合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和《圣训》以及“公议”(权威法学家们一致性的意见或决定)、类比(类推比附)等法律规范,这是清真食品“哈俩里”即“合法性”的依据。《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是指导穆斯林生活的行为准则,是伊斯兰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伊斯兰教法本身就是一部生活的法典,穆斯林社会生活的伊斯兰化和伊斯兰化社会生活的统一,构成了穆斯林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马玉祥、马志鹏:《加快清真食品立法步伐推动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制化进程》,载《中国回族学》,2014年第2期)
清真饮食与伊斯兰教具有密切的关系。“清真”一词,实际就是我国清代穆斯林学者对伊斯兰教的译称,… …清真饮食也可以说是“伊斯兰教饮食”或“穆斯林饮食”(白剑波:《清真饮食文化》,转引自李自然:《浅谈清真食品的界定》,载《回族研究》,2004年第4期))。
该说认为,清真食品是兼具民族风俗习惯并符合宗教教法的食品。
例如,“清真食品是符合伊斯兰教教法教律和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已有食安法,为何还要单独清真立法?》,载中国法治网,,最后访问时间:日)”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保持伊斯兰教传统饮食习惯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以“清真”、“回族”、“穆斯林”、“伊斯兰”名义,按照其传统风俗习惯生产、加工、经营(以下简称经营)的各种食品(转引自李自然:《浅谈清真食品的界定》,载《回族研究》,2004年第4期)。
不过,“清真食品”尽管与伊斯兰教有关,但并不能被认为类似于基督教“圣餐”之类的宗教食品。实际上,伊斯兰教法关于穆斯林食品的有关规定,本身就是直接针对穆斯林日常饮食生活的。这是一种宗教对世俗生活的规定。如此看来,“清真食品”本质上应该属于一种源于伊斯兰教法的民族饮食习俗,是一种民族文化现象。而所谓“清真”,也就成了一种源于伊斯兰教法关于穆斯林食品有关规定的一项民俗原则,是带有宗教和世俗双重性质的(陈燕玲:《论穆斯林特色食品中的“清真”与“特色”――兼论清真食品立法的必要性》,载《北京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2期)。
在我国,有10个少数民族中的绝大多数人信仰伊斯兰教,他们必然遵从《古兰经》和《圣训》中关于饮食禁忌的规定;即使这些民族中的少数成员并不信仰伊斯兰教,但食用清真食品则已成为这些民族所有成员独特的风俗习惯。因此,食用清真食品既是宗教信仰问题,也是这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问题(韩小兵:《从清真食品立法看宗教信仰自由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保护》,载《中国宗教》,2003年第12期)。
上述争议的焦点是针对清真食品立法的对象――清真食品的属性。如本文前述,所谓清真食品的属性问题,是姓民还是姓宗的问题(当然也不乏有人认为清真食品具有民、宗的双重属性)。而问题背后的实质则是,清真食品问题究竟是民族风俗习惯问题还是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国家在处理清真食品问题上,究竟应当采用哪种立场或者方法?
(二)清真食品立法必要性之争议
争议焦点:清真食品是否应当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成文法律进行规范或保护?
肯定说的主要论证与基本理由:
1.有利于国家的“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推进。
“无论面对国内清真食品乱象,还是和国际接轨搞一带一路,要建设法制国家,必须清真食品立法,这是大势所趋,是历史所向。(中穆网,,最后访问时间:日)”
世界主要宗教都有饮食的基本伦理和要求,如犹太之Kosher 食品,穆斯林的halal (清真) 食品,佛教的vegetarianism(素食),印度教徒的特殊食品。在犹太、穆斯林、佛教、印度教社会,这些饮食规则早已约定成俗。国际间为了保障这些有特殊需要的公民的权利,竞争相关食品市场,早已掀起了各种规范化认证和操作。中国在“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如果不对这些食品规范进行了解和应用,恐怕很难在相关国家打开局面(中穆青网,,最后访问时间:日)。
2.有利于提高我国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尊心与自信心,有利于维护我国民族团结。
“清真食品的内在和本质的美是通过其美的形式、形象及其丰富的文化内涵体现伊斯兰文化的审美观和的价值取向,就是‘善’字,与中华文明高度的统一和有机结合。是各民族之间相互交流的桥梁,是民族文化展示的窗口,清真饮食文化在增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文化解读,载《网易新闻》,,最后访问时间:日)”
3.保障我国穆斯林的食品安全。
“&愤怒的是那些非法商人不计国家利益,不顾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大好局面,趁着清真食品监管不力、没有立法但有利可图的漏洞,屡闯红线;焦虑的是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混乱,清真不真既影响广大穆斯林的生活、信仰,也势必会对稳定、团结、和谐造成不利的影响。(《苏广林:关注清真食品立法,清真是一种信仰》,,最后访问时间: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清真食品产业逐步形成了规模。但是,由于清真食品市场监管乏力,市场秩序混乱,违法犯罪猖獗,严重侵害了广大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损害了政府行政执法形象及其公信力。清真食品安全问题令人堪忧,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非法添加行为以及以猪肉、鸭肉假冒牛羊肉、以种种不法手段制售清真食品的问题屡禁不止,呈恶性发展之势,并引发了一系列重大事件,揭露出一些恶性刑事案件,直接影响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一些地方出现的打着“穆斯林”、“回民”、“清真”等招牌,从事以穆斯林禁食的猪肉等冒充牛羊肉的制作、销售活动,从而谋取暴利的犯罪案件多有发生,屡禁不止,严重侵犯了广大穆斯林的合法权益及其民族宗教感情,破坏了民族团结,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由于我国清真食品立法在国家法层面上的缺位,致使清真食品从生产制作到零售批发,从运输存储到市场营销,从清真食品业主、管理者到从业人员中穆斯林所占比例,从市场准入到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再到清真食品监管,尚缺乏一部国家法层面上的权威性、强行性规范,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时至今日,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清真食品管理的行政法规,还没有制定出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清真食品标准和规范。(马玉祥、马志鹏:《加快清真食品立法步伐 推动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制化进程》,载《中国回族学》,2014年第2期)。
“要解决清真食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就是要加强立法,给清真食品以法律定位,承认其为特殊商品,使社会管理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从而确保清真食品管理不因领导人的工作交替而受影响,克服人为因素,保证宪法条文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实践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一是修改完善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将清真食品作为特殊食品写进法律条文。二是尽快通过人大立法出台《清真食品法》,确定清真食品的法律地位、规范清真食品生产行为,使宪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精神具体化、法律化、条文化,以便于实际操作。只有如此,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才能纳入法治化的正确轨道,依法管理就有法可依(穆可发:《为清真食品立法》,载《中国食品报》,日)。”
4.确立法秩序在信仰体系的主导地位。
伊斯兰教与基督教、佛教等宗教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社会性:在它的宗教体系中,有一个基督教、佛教都没有的部分:教法。所谓“教法”,就是“宗教法律”。不同于佛教戒律,伊斯兰教法对人类社会所有可能涉及的领域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因此,伊斯兰教不只是一种意识形态,它还是一种生活方式和社会规范。伊斯兰教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必然会产生对政治权力的要求。穆斯林对制订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反映的就是伊斯兰教的这一本质。如果没有由政府主导制订的官方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他们自己也会以民间形式建立类似的制度,由此必然导致政府在这一领域的话语权缺失。为防止这一情况出现,由政府主导制订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确有必要(新浪博客:镭射的博客,,最后访问时间:日)。
反对说的主要论证与基本理由:
1.清真的概念含有宗教属性,有违政教分离的宪政原则。
清真食品的认证本身就是具有宗教意思的活动,不应当是政府应进行的。就“清真食品”中的“清真”一词来讲,虽然意义上有所争议,但其必然包含伊斯兰教法规定等相关内容,这应当是宗教本身解决的问题,而非宗教之外的政治因素所应介入的。……其实,这里出现了一对矛盾问题,若政府仅作为规则发布的代行者,那么宗教干预行政,违背我国处理宗教关系的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若政府也参与了规则的制定,暂且不论是否保障了宗教人士的权利,参与制定行为的本身也是违背政教分离原则的。再进一步的讲,宗教和国家何者才是制定规则的权利者,在没有合理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下就贸然进行相关规则的制定、发布,也难怪会有“政教合一”的议论与评价。(贾宇:《关于“清真立法”的一些思考》,载《反恐怖主义信息网》,,最后访问时间:日)。
在中东的穆斯林世界,因为伊斯兰教为国教,政教合一的势头迅猛。而政教合一这一制度,从而引发了很多的国际问题。而在我国,我们不应该让政府为某一宗教的信仰或者习惯“开绿灯”,不能因为某个宗教的特殊性而动用国家机器,这是中国国情所不允许的。如果我国对清真食品立法,那么可以视为政府向宗教开的第一次“绿灯”。此行为一开,后面的“绿灯”开放次会越来越多,如此这样,似乎是在支持政教合一的理念,这样的行为和思想是极其危险的,对我国的发展与团结极为不利(李泉:《国际社会对清真食品立法的一些借鉴》,载《反恐怖主义信息网》,,最后访问时间:日)。
“清真的概念远远超出了食物的范畴,而最终成为伊斯兰将普通穆斯林与普通世俗社会隔离开的工具,是伊斯兰将试图将伊斯兰教法强加给普通非穆斯林群众的工具。(新浪微博:,最后访问时间:日)”
2.中国现有的法律已经能够解决有关清真食品的诸多问题,无须另立一部法律对清真食品进行单独规制。
“中国已经有一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涵盖的原则是不分男女,种族与阶级的。一部《食品安全法》已经涵盖了这全部方面,作为世俗政权不能为一个宗教群体去专门立一部关于食品禁忌(不是安全)方面的法律(天涯社区:,最后访问时间:日)。”
3.清真食品立法可能会给宗教极端势力和国外敌对势力可趁之机。
“假如政府同意给清真食品禁忌立法,这等于是给了宗教势力向世俗政权与行政机关渗透的机会。因为你要立法,这个法怎么立?必然要去请教那个宗教中的人,不然你立出来的法,他们说没有他们参与,没有权威性,不清真。法律立出来了,谁去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吗?那肯定不行,因为他们不承认非穆们有这个知识与资格去执法来保证他们清真食品的安全。他们会要求有权威的宗教人士来执法,那政府是不是要在执法机关内部给他们留位子呢?还有这部法律的解释权,自然也要由他们的权威宗教人士来解释了,其他的法律专家是没有资格来解释的。而且那个宗教内部教派林立,对于许多宗教条款的解释他们自己也没有完全统一,包括在食品禁忌方面。政府就算要为他们食品禁忌立法请问要以那一派的说法为准呢?他们教派冲突为了一些经文中的小问题都可以杀人,在清真食品安全法这种既具有权威性又有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各大教派必然是跃跃欲试,一旦冲突骤起,政府必然处于难堪与被动的位子,这些冲突也必然为外国敌对势力所利用(天涯社区:,最后访问时间:日)。”
4.清真食品立法不利于各民族、各信仰群体之间平等的实现。
“如果清真立法,那么满族要求立法,鲜族要求立法,佛教要求立法,到处都是法就等于无法了。”“我们五十六个民族都是一家人,我们不应该人为地划分心理界限,不要因为一些问题而迁怒于他们,一码是一码,一切应依法行事(新浪微博:,最后访问时间:日)。”“清真食品认证不仅仅是禁绝猪肉这么简单,它要求宗教人士的全程参与,需要符合若干宗教仪式的要求。本质上是要求全社会消费者向某教缴纳宗教税:任何购买了通过了清真认证的食品的消费者,都向在认证过程中念经的阿訇们缴纳了宗教税(新浪博客:夏玮的博客,,最后访问时间:日)。”
我国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此处的“人权”并非指部分群体、宗教教民的权利,而是具有普适性的人权概念。在我国经常食用清真食品的人口约2000万余人,如对这一问题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是以国家法律形式抬高某些群体法律地位的行为,也是对另外更多群体法律权益的实质贬损(舒洪水、苟震:《清真食品立法,当慎之又慎》,载《反恐怖主义信息网》,最后访问时间:日)。
“一个国家的立法,需要其政府进行直接的参与,扮演制定者与保护者的角色。而在我国,有《食品安全保障法》这一专门的法律来监管食品安全,没有必要因为宗教信仰把清真食品单列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法案。假如硬是要因为信仰把清真食品单列出来,那么在我国的多宗教并存的国家条件下,是不是也因该尊重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的信仰自由。而把它们的食品安全与普通的食品安全相区分,那么试问这样做会不会引起宗教矛盾,是不是一种宗教隔离与区分的落后方式。如果单单因为信仰,就将清真食品区分出来,这无异于施行宗教隔离与区分政策,是不利于我国民族团结与祖国发展的(李泉:《国际社会对清真食品立法的一些借鉴》,载《反恐怖主义信息网》,,最后访问时间:日)。”
三、本文之浅见
综上,社会各界针对清真食品应否立法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即使在绝大多数人保持客观、理性、科学与公允的辩论情况下,当然亦不能排除部分人过分、极端和偏激的言论,但是总体上有利于对该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与反省,这有利于保证未来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同时也能够创造一场生动的法制教育的宣讲课堂,帮助公民深刻理解法律、自由、人权与公平等价值的含义。本文对以上问题拟发表以下看法:
第一,要利用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来实现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法治社会的基本特质是“法之统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和主要手段。社会秩序的保持与稳定,社会有机体的存续与发展,取决于法律的自身及其运行。因此应当依赖制度化的体系来保障法律内容与结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例如,应当广泛听取和了解专家学者与社会公众的意见,保障立法的民主性;立法应当进行充分辩论、反复论证与实证调研,保证立法的谨慎性与科学性;还要进一步完善与通畅后立法阶段的纠错渠道,保证国家法体系下各级法规范的有序与统一。
第二,要进一步在全社会树立牢不可破、坚不可摧的法治信仰,要通过运用包括法律责任在内的各种方式引导民众形成法律的规范意识。“吾在万人之上,法律在吾之上。”在国家内部存续的各种规则体系当中,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颁布的成文法应当具有最高的效力与最重要的地位,不允许其他任何规则体系与其抵牾,即使是宗教群体也不能例外。习近平同志指出,“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 而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毋庸置疑具有最高地位,因此应当在坚持宪法的绝对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加强宪法教义学的规范阐释作用,加强对部门法律文本合宪性的指导作用。
第三,要加强对民族领域与宗教领域相关议题的研究。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国家的统一与进步、和平与发展、繁荣和昌盛依赖于不同族裔者、持不同文化观念者在共同理想与信念引导下的齐心协力,从而形成振兴中华的合力。但是,在共同进步的道路上,具有差别性的社会群体之间总会出现各种摩擦、矛盾,这是无可避免的。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领域与宗教领域各类知识与议题的研究、学习,特别是以国家与社会建立的各类型研究机构与智库为依托,一方面为有权机构提供专业化和科学化的对策建议,帮助其实现立法与行政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另一方面要为社会提供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力,帮助公众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
第四,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保障社会和谐有序、促进人民幸福安康等方面,要警惕各类型极端主义思潮的侵蚀与破坏。作为非传统安全中极具破坏性的暴力恐怖犯罪,需要一种极端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观念为其提供最重要的思想支撑与智力支持,从而能够为自己残暴无度的罪恶行径提供“正当化”依据,并用包装后的花言巧语蛊惑那些处在社会转型与变革之下纠葛于困顿之中的善良无知者。而极端主义恰好可以为恐怖主义输送最合适的武器。因此,从“防微杜渐”的预防观念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都应当警惕并重点关注各类型的极端主义思潮。特别是,应当加强分别辨识能力,努力揪出那些堂而皇之地打着民族平等、宗教自由、保障人权等旗帜的伪善者,并在一般公众面前树立一条隔绝极端主义的防火墙。
(兰迪,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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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 邮编:710063(雁塔校区研究生综合楼4层)“因携带非清真食品进店”引发的群体事件
“因携带非清真食品进店”引发的群体事件
9月21日,盱眙城区一家拉面店,因一名外地消费者无意中,将有关清真禁忌食物带进店面,而引发一起涉及少数民族的民事纠纷。在市民拨打110后,公安部门迅速介入调解,后由于种种因素一度事态扩大。10月30日晚,因拉面店人员和市民斗殴的民事纠纷上升为回民集访群体性事件,当事人串联淮安、泗洪、洪泽外来回民40余人到盱聚集2天,扬言围堵县政府大门,相关的当事人情绪激动,串联一些外来人口聚众集访、甚至欲张贴大字报、几乎冲击警署。在盱眙县民宗局牵头指导下,联合县委610、县公安国保、治安大队、巡防大队、盱城镇政府、盱眙清真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研判,经过几轮磋商协调,最终和当事人达成共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补偿拉面店营业亏损,并明确指出消费者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拉面店做出诚恳道歉。同时对社会进行了一次很好的有关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广大市民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传统习俗,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县域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盱眙县民族宗教局日带非清真食品进店违法不违法?老王告诉你,这肯定违法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对,不是携带非清真食品去清真餐厅违法,是把来自世俗人群对一个宗教信仰的尊重与包容当成绑架消费的规矩,违法!那么为什么违法还这么大行其道?人家外地游客是不小心又不是故意而为,就让这宣扬和平的宗教再一次以暴力群体的形象出现在大众面前,这也是一种恐怖主义行为知道吗?&因为两少一宽政策之下,各地民宗都有各自的“地方法规”所以才会看到,汉族这么做属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要拘留甚至判刑。拉面黑帮有民宗护体,处理结果是“合理补偿”、对其“诚恳道歉”这一贴不是晒那些拉面黑帮,他们本来就已经被惯得无法无天了。这一贴是晒晒盱眙的民宗和公安,不但不以为耻居然还把自己和稀泥这件事记录在《盱眙年鉴》上!自己看去→_→&http://t.cn/R6u54w也是啊,这么典型事迹应该记录好,应该让子孙后代好好学习和好好欣赏!其实所有所谓的清真都不是什么信仰,也不是什么习惯,更不是什么卫生,说白了就是利益,说白了就是钱,你没发现么,10个人9个回民,你们得去清真饭店,10个人1个回民,你们还得去清真饭店,为什么?只有这样他们才能赚钱啊。只有这样才可以让清真的钱都被他们赚到啊开始他们说不吃猪肉,那你说不是穆斯林的羊肉串他们能吃不?后来他们说锅碗瓢盆还有菜刀切过猪肉,那我们去吃啤酒鸭行不?他们就开始耍流氓了,说无论吃什么动物,都必须杀的时候得经过阿訇念经,实际上哪有那么多的阿訇好多地方都是弄个MP3放录音。对,对牛羊放录音。。。其实如果真的是清真,你可以开一个会员制的饭店,只有穆斯林可以进,可他们不,谁都可以去,你用筷子用盘子用碗,他们觉得没事,哪怕你十分钟之前还在另一个饭店啃猪蹄子。为什么这时候不嫌弃这些异教徒手脚不干净了?还不是因为你来吃饭可以让他们赚钱吗。你们难道不奇怪,穆斯林对什么都要求清真,对钱却没有这个要求?他们从来不会因为付给他们钱的手接触过猪肉而拒绝销售,甚至就是猪肉贩子的钱也照收不误。而且,清真餐馆从来不拒绝非穆斯林去消费,清真餐馆里的餐具非穆斯林用过了,他们也没有扔掉。这些都可以看出,说风俗习惯是假,经济利益是真。只不过是KTV不让带水果零食,饭店不让带酒水饮料之类的霸王条款生意经,他们非说是信仰、是民族习惯。每次写这类题材,都有人在评论里写下【尊重】二字我和ABCDE五个人吃饭我说我什么都吃A说我不吃辣的大家都说没事那我们点两个不辣的B说我不吃鱼我们说没事我们点几个不是鱼的C说我肠胃不好,大夫说不让吃肉我们说没事你放心把,肯定有素的D说我胃疼,吃不了凉的我们说肯定有热菜E说我不吃香菜我们说好啊 & 汤什么的我们让服务员把香菜单上。。。结果一个水煮肉片,一个素烧豆角,一个拍黄瓜,一个木须肉 & 一个紫菜蛋花汤 & 一个炒蘑菇。我们六个吃的挺好,你看这不好么?要是你们穆斯林什么时候和其他人吃饭的时候说:“我是穆斯林不能吃猪肉,你们给我点两个没猪肉的菜就行”什么时候才配得上和别人说尊重。。。。王亚军日深夜写于北京东长安街以东60公里感谢关注、分享、点赞,付费欢迎光临老王淘宝店【亚军杂货铺】切莫多赏,茶资足矣!顺手点下广告,无需付费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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