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人回地方是否有补偿

2017民政部规定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
2017民政部规定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
2017年有关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是怎样的呢,想咨询相关资讯的朋友不妨看看,以下是pincai小编搜集并整理的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2017民政部规定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第三章 残疾抚恤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第四章 优  待第三十二条 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第三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第四十二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第四十五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第五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延伸阅读: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国家抚恤优待的9点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一:2012年温总理在全国优抚工作会议上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要通过完善和实施安置政策,让退役军人更有尊严,生活得更加体面,增强所有军人的荣誉感。要稳步提高优待抚恤保障水平,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再享受抚恤优待政策。”······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让退役军人更有尊严,生活得更加体面,增强所有军人荣誉感。政策依据二:(2007)9号文件和民政部罗平飞副部长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卫国家,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的任务,做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特殊保障为:1.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2.保障退役军人待遇略高于当地生活水平。3.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政策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优抚条例》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和民发(2005)52文件第二条”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政策依据四:落实劳社部发(2006)17号:(2007)28号:(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对我们的就业、生活、医疗给予保障,急切解决社保、医保问题,为所有没有养老、医保的退役军人减免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确实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要求政府给有工作意愿的下岗、失业、失地老兵优先保障公益性岗位。政策依据五:落实民政部民发(号第四条规定”各地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推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优抚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优抚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实现优抚对象快捷看病、看得起病。政策依据六:依据中宣发(2007)9号文件精神提高参战老兵在政治、经济、社会上的待遇,在公共交通、数字电视等公共服务领域予以减免。每年两节予以现金慰问。认真落实2013年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以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深入基层、深入优抚对象中间,面对面地了解情况,心贴心地交流看法,倾听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的意愿,实实在在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健全有效的退役老兵与政府沟通平台。政策依据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提速,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加快,必然要求我们实现城乡政策平等,国民待遇一致,让城乡居民享受同样的权益,同样的实惠。具体到优抚安置工作上,就要求我们清理并清除优抚安置方面的一些不合理政策,让同类对象城乡享受同等待遇,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优抚保障制度; 我们退役老兵当年征战沙场、流血牺牲、抗震救灾时是不分城乡的,没有城镇兵先冲锋农村兵后冲锋的规定,而为什么在后续应享有的优抚待遇上却要城乡之分?政策依据(8)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要“完善优抚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调整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把优抚对象分类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保障性住房供给范围”。政策依据(9)习总书记今年两次在中央纪检委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绝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绝不允许打擦边球。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切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 搞变通。中央的政策是好的,我们所有退役老兵都真心拥护和高兴的。希望我们当地各级政府和中央保持一致,尽快落实中央为退役老兵和优抚对象制定的各项优抚政策。为此特提出以下之建议:一、三十多年了,退役老兵的最低生活保障略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待遇都一直未达不到,请求尽怏落实提高此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待遇。二、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基金补助,发放每年的冬季取暖费、夏季高温补贴费;春节、八一节日精神和物资慰问!
[2017民政部规定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相关文章:2017当兵时的补贴有多少,退役士兵的补贴有什么?
文章来源:综合军报记者微信、解放军报记者部、一号哨位微信、法制日报等
▲图:综合网络公开
义务兵经济补偿一览表
当兵时的补贴有多少?退役士兵的补贴有什么?退役后能拿多少钱?最近,北京大学生当兵能拿21.4万是不是亮了?现在,我们为大家整理史上最全各省大学生当兵经济补贴情况,大家收好~
一、部队下发的一次性退役金
@所有普通义务兵
部队下发的一次性退役金,具体金额咨询部队。自2011年起,退役金标准为4500/年。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退役金额=退役金标准×服役年数(9000元)
二、地方政府下发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所有普通义务兵
北京: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
河北: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1.2—9000
江苏: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1.5—9000
陕西: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9000
辽宁,广西:等于上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福建:不低于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2
广东:不低于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5
吉林,甘肃,黑龙江,青海:上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
三、各省大学生当兵经济补贴政策(与上述内容有重合)
@大学生士兵
// 北京(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例)//
1.优待金:2017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6万元,共6.12万元。(此为全市最低标准,有的区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
2.学费资助: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自主就业经济补助: 2017年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为7.32万元。(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4.服役津贴和退役金:部队累计发放或转移支付4.8万余元。列兵津贴10200元,上等兵津贴11400元,退役时发放退役金9000元、退役补助2000元,离队下月津贴、伙食费1500余元,转移支付医疗保险840元、养老保险13731元,差旅费、邮寄费等按照实际路途计算。
两年义务兵期间,本科学生不低于21.4万元,专科学生不低于20.6万元,且每年定期增长。非京籍还有机会落户。
// 上海 ( 以东华大学为例 ) //
// 天 津 //
1.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人每年20000元,两年共计40000元;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当年优待金标准100%、50%、30%、10%的比例增发优待金。
3.一次性奖励金:大学生士兵参军入伍可领取一次性元奖励金,退役后可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45000元。
// 重庆(以重庆工商大学为例) //
中央财政统一支付部分:
1.退役金 : 9000元(两年)
2.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本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部队支付部分:
两年士兵津贴:13200元(不含服装、伙食等费用)
南岸区支付部分(须在南岸区应征入伍,各地标准不同):
1.两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6000元(两年);
2.退役后一次性补助金:20000元;
3.参加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合格奖励:10000元。
// 河 北 //
以2016年四年制本科为例(按全省平均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249元,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0元)一个大学生在部队服役2年,经济上可以拿到共116949元,具体为:
第一年津贴:850×12=10200元;
第二年津贴:950×12=11400元;
2年优待金:1=27450元;
国家退役金:00元;
退伍费:2000元;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元;
学费补偿和代偿:00元
(以上是按全省平均水平计算,因各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同,具体标准以各县(市、区)公布数据为准。)
// 辽 宁 //
仅经济补偿一项,经计算,本科生当完2年义务兵,最高可获得8.9万元。
1.本科生学费补偿和代偿: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金额最高可达6000元,以四年制的本科生为例,一次性可获得最高2.4万元补偿。
2.津贴:服义务兵役期间,入伍第一年每月发300元津贴补助,第二年每月发360元。
3.退伍费:部队会发给约2000元的退伍费。如果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确定。此项补助金额在3万元至5.5万元之间。
// 甘 肃 //
1.义务兵津贴:第一年为500元/月,第二年为600元/月,奖励津贴500元/年,两年津贴共计:13700元
2.义务兵退役金:为9000元(4500元/年)
3.义务兵家庭优抚金:10000元/年(化德县2016年标准)
4.义务兵家庭退役补助金:50000元/年(化德县2016年标准)
5.义务兵社保,养老保险金:两年为10456元
6.全日制大学生学费代偿和助学贷款: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7.义务兵服役满两年后,可转士官,其工资第一年,下士为3000元/月左右,中士为4000元/月左右,上士为5000元/月,四级军士长为6000元/月。其退役金根据年度相应增加
8.根据服役地区的不同,还可享受特区补助、地区津贴和伙食补助等
// 福 建 //
省政府、省军区对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大专毕业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应届本科毕业生士兵还有约24000元学费补偿,应届大专毕业生士兵约18000元学费补偿。
再加上优待金、津贴费、退役金等,经计算,一名大学生服完2年的义务兵役后,本科生最高可获8万元、大专生最高可获7.4万元经济补偿。
// 陕 西 //
本科生服役两年可补18万。
1.军地经济补助总计为:义务兵服役期间,本科以上≥196800元,本科生≥180800元,大专(高职)≥160800元,高中生≥124800元,初中生≥112800元。
2.学费或助学贷款补偿: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 江苏省(以常州为例) //
目前各项政策的总金额约为12-14万元(在校生与应届毕业生有所不同)
// 广东 (以中山大学为例) //
凡从学校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和新生,可享受广州市海珠区(广州校区南校园、东校园、珠海校区)或越秀区(广州校区北校园、南方学院)非农业户口应征青年的同等优抚标准。具体是:
服役期间每人每月补助650元,退役后的就业安置补助金标准为“服役期间全区职工的平均收入”(2016年退役士兵一次性就业安置补助金为海珠区136750元和越秀区143037元)。
大学生入伍期间,每月享受军队发放的义务兵津贴,退役时享受军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2-3万元。
//广西(以广西民族大学为例) //
1.报销路费。
2.发放一次性鼓励金:本科生及以上学历者每人8000元,专科生每人5000元。一次性鼓励金在新兵起运前,发放给学生本人,市财政核发。
3.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南宁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按照入伍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50%给其家庭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云 南//
(以本科生入伍2年为例)
国家资助学费:32000元,(8000元/年)
义务兵优待金:17166元
入伍一次性奖励:4000元
义务兵津贴:19200元
退役金:9000元
养老保险:23600元
职业年金:13700元
退伍费:约5000元
退役补助:7200元。
按照今年的相关政策标准计算,我省大学本科生参军入伍,两年享受的经济待遇总和大约为13.08万元,专科生大约为12.18万元
// 青 海//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人每年10000元,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如义务兵服役2年可领取20000元。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义务兵按2年计发、下士按3年计发、中士按4年计发、上士按5年计发、四级军士长按6年计发。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42元,义务兵服役2年可领取49084元。
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每人每年4500元,如义务兵服役2年可领取9000元。
以我省为例,入伍1年的列兵津贴普遍达到每月1000元以上,入伍2年的上等兵津贴普遍达到每月1200元以上,入伍3年至5年的下士工资普遍达到每月4000元以上,入伍5年至8年的中士工资普遍达到每月5500元以上,入伍8年至12年的上士工资普遍达到每月7200元以上。
//湖南(以怀化市为例) //
1.优待金:大学生义务兵(仅指男性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家庭优待金为13000元/年。
2.大学生义务兵入伍奖励金 : 在怀化市所属县(市、区)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男性大学生,除享受国家、军队、地方的优待政策外,另外再按照毕业生(含应届、往届)5000元/人、在校生30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
3.大学生返乡、返校应征差旅费:参照军队人员因公出差交通费义务兵等级标准,据实报销一次体检往返交通费,并给予不低于200元/人的体检期间生活补贴。
// 湖北(以鄂州职业大学为例)//
大学生两年义务兵可享受的经济待遇:
// 河南(以河南科技大学) //
1.国家资助学费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优待金补助 : 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大学生享受城镇义务兵家属补助标准,优待金为每年近2万元(两年合计近4万元)。另外洛阳市入伍前每人补助5000元,河南省入伍后每人补助5000元。
// 江 西//
1.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四年总补偿或代偿金额,本科生最高可获24000元,大专生最高可获18000元。
2.义务兵津贴费:应届大学毕业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平均每月可获津贴费330元,2年共计7920元。
3.义务兵优待金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全省当前义务兵优待安置标准计算,应届大学毕业生服义务兵役2年,平均可获义务兵优待金2400元,最高可获义务兵优待金5000元。退役后,大专生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平均可获18698元,最高可获35000元;本科生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平均可获23698元,最高可获40000元。
// 安徽(以安徽财经大学为例) //
1.义务兵2年优待金 : 约2万元;津贴费约1.6万元;国防服役金0.9万元。
2.义务兵2年退役后一次性经济补助 : 标准是:各区(含经开区、高新区)每人补助4万元,各县每人补助2万元。
3.服役满2年后继续留在部队的,按相应级别领取工资;退役后在享受上述待遇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由军地双方继续给予经济补助。
4.大学生入伍享受减免学费政策 : 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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