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加盖单位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签名,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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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加盖单位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合同是否生效?
时间:&&|&&作者:张峰&&|&&浏览:2352
我们是一家劳务分包企业,与一家总承包企业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我们在合同上盖了章,拿给对方单位,对方只是由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了个名字,没有盖单位公章,请问这种情况下合同生效吗?
问:我们是一家劳务分包企业,与一家总承包企业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我们在合同上盖了章,拿给对方单位,对方只是由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了个名字,没有盖单位公章,请问这种情况下合同生效吗?答:明杰专业律师张峰解释说,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签订合同最重要的是双方的合意,而盖章只是形式而已。对于合同生效所要满足的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一个例外的情况是,《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单位没有约束力。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13670积分 | 帮助3823人 | 17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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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行为与无权处分
11:07:00 | By: 戚谦律师 ]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几个关键环节,掌握合同实务技巧,郑州戚谦律师现就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实务系列疑难问题逐一解读,以飨大家。
▲郑州戚谦律师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实务?合同效力系列之四
&&&&&&&&&&& &&&&&&&&&&代表行为与无权处分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一、代表行为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1、合同没有加盖单位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有效。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
例外的是,《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了“股东大会”的职权,就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签订了合同就属于相对人应当知道。但这里“越权”是超越经营范围,还是超越对其个人的授权呢?容易引起争议。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所以,越权应理解为对其个人的授权。
公章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确认其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效力的法定凭证。
一般说来,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成部分,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他们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对于合同的相对人来说,一般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他们的权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规定也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但是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单位没有约束力。(《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7-8页,《司法观点集成》第52页)
2、双方有“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的特别约定的,两者均具备时协议才生效。
公报案例1:
“对还款协议的生效条件作出特别的约定,即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一方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另一方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另一方未在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一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签字,公司法已赋予其管理公司的权限,是否加盖公司印章并不影响协议效力,因此认定协议有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协议因其未加盖单位印章,双方当事人协议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该协议应认定未生效。一审判决认定错误,予以改判。”
――《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与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参《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精选》P226;略异于《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P52。
公报案例2:
合同存在形式瑕疵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问题。尽管合同一方仅加盖了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均可发生法律效力,且合同当事人对此并不持异议,故合同并不因未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的形式上的瑕疵而应当认定无效。同理,尽管在2002年的协议上盖有当事人2003年才使用的公章,其不符合公章使用的规定,具有瑕疵,但由于该公章为同一主体的公章,当事人并无异议,并不否认公章的真实性。因此,该真实公章足以代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该瑕疵亦不影响展期合同的效力。
&&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兰州陇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3: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该法定代表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身份仍应以工商登记的公示内容为依据,不能以其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职务变更为由,否认其对外代表行为的效力。此种情形,不属无权代理,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参《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精选》P263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所谓无处分权人,即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因在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部分,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就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权利人的追认可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向处分人作出。
★【相关法律法规】
1、《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戚谦,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专家,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商都法律网http://首席律师;服务专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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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但用人单位没有盖章,劳动合同生效吗?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总是会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但也有只签字不盖章的时候,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看待劳动合同的效力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即可令劳动合同生效。这里并未强调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但是由于签字人的不同,合同的效力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况:第一、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于其行为被直接视为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即证明用人单位对此份劳动合同的认可与同意。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盖章,该劳动合同也是生效的。第二、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其他工作人员,由于这些人都不能在法律上直接代表用人单位对外为某种行为,因此他们只有在事先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其签字行为才能约束公司,并使合同生效。但是他们是否获得了公司的授权,员工很难知悉。民法代理理论中的表见代理原则可以部分的解决这个问题。根据表见代理原则,无代理权的人在代表被代理人为一定行为时,如果该行为的相对人完全有理由信赖其有代理权,则该行为有效,且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公司的行政或人事部门的经理或本部门的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员工就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们在签字前得到过公司的授权。因此他们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比较可靠,一般情况下能够使劳动合同有效。而其他一般职员,除非他们手中有公司的授权文件,否则他们的签字就十分不可靠,例如任何一个公司都不会把签字权委托给一名清洁工,因此清洁工的签字几乎没有可能使合同生效。反过来,如果劳动合同上只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不是自然人,而是一个组织,其公章就是这个组织的签字,盖了公章便等于这个组织已承认了这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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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号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市148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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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29日市民王女士来电反映:其于2011年6月与济南市北部某商城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女士租赁商城一间商铺用于经营,当时王女士与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在合同上签了字,但未加盖商场公章。自今年元月份,商场以运营成本提高为由擅自提高租赁费,王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后商城方面表示其与王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商场未加盖公章,该合同无效,要求王女士撤柜腾房。王女士咨询其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 济南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公司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意义上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视为法人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或单位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只要是代表法人单位洽谈业务,其在民事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与盖具单位公章的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责任应由法人承担,法人应该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效力,拒绝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的合同,虽然商场方面只是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盖公章,但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既然在合同上签字就表示了商场对此份合同的认可。只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即应严格履行合同。
&&& 商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将商铺交予王女士使用并收取租金,说明其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认可,合同早已生效,不存在合同无效之说。现在商场因运营成本提高便借口合同无效而拒绝继续出租商铺,是单方违约的行为。
本案中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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