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权力清单的综合科权力大吗

综合执法局摘牌“大城管”思维当休
  最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被彻底“革命”,不再保留原有建制,职能被卫计局、食药监局等众部门“瓜分”后,仅以城管局内设的综合执法支队形式存在。意味着近十年的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处罚权探索终止,重回“谁审批谁监管”的路子。(7月16日《南方都市报》)    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曾经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叫“大城管”。实事求是地说,“大城管”尽管在理论探索上还处于碎片状态,但在城市管理的实践中,却发挥了某些难以否定的积极作用。有人认为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被彻底“革命”,是重新回到了行政职能部门又审批又管理又执法,运动员和裁判员都是自己的“原点”,不能说没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应该看到,“大城管”的思维方向,其实就是政府包揽一切,政府无所不能。这和现代行政理论所倡导的“有限政府”、“小政府、大社会”理念格格不入。在中央政府一次又一次减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倘若继续坚持“大城管”思路,继续实行强势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格局,是不符合现代行政理论和社会管理改革方向的。    我们不能将“大城管”思维及其实践中的某些优势和成功,比如高效率,作为它的存在理由。如果行政执法的高效率是以加强政府集权,“连动物园里的动物都归综合执法局管”这样的代价换来的,那么它的进步意义何在呢?难道城市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高效率,或者说,城市的存在价值就是为了被高效率地管理,而不是为了让人们生活得更自由一些?    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员之所以热衷于“大城管”,并不是真正看出了城市综合执法的某些正面作用,而是为了赶时髦,见别人这样干,就东施效颦地步其后尘。更有网友一阵见血地指出:谁审批谁负责才是“物归原主”,职能归位。一些地方打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名义,集中行政执法权,成立执法局,其实就是为了搞经费,搞职务,搞编制。    还需要阐明的是:“大城管”思维的破产前奏虽已响起,但是并不等于可以对分散执法所产生的某些弊端视而不见。不管机构如何变换,职能如何转移,该管的事情,还得有人来管理。绝不能因为综合执法局的牌子被摘掉,就可以放任城市秩序的自流。    文/娄献忠
( 16:34:10) ( 09:08:58) ( 00:23:23)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6大关键
关键1 尽快开展城市管理立法 消除“城管乱象”
立法是解决城管执法体制问题的最好手段和重要保障。此次《立法法》的修订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而地方政府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需求最为迫切。如果没有国家层面的《城市管理法》这一基本法作为指导,就难以保证地方政府城市管理立法质量,容易造成地方城市管理法规的混乱,更加剧“城管乱象”,不利于理顺城管执法体制。
尽快更新城市管理观念 摒弃“简单化”
城市管理者应当顺应城市化的发展趋势,摒弃“一刀切”、“简单化”的管理观念,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如针对小商小贩,可以根据不同的区域进行分类管理,设定禁止区、限制经营区和开放区。在核心、重点区域,禁止无照摊贩的经营活动,在非重点、非核心区域则可以在固定经营区位和时间的前提下允许有限经营,而在其他区域则可以完全放开允许商贩自由经营。事实上,很多国际化的大都市中,小摊、小贩和无家可归的流浪人员恰恰都在城市的夹缝中生存,不可能把这些弱势群体完全推出城市,因为管理者既没有这样的权力,也没有这样的能力。城市必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不能一味地堵而应当有序疏导,在满足老百姓不同需求的同时,也将游商小贩纳入有序的管理范围之中。同时,城市管理者还应当树立阶段性和长期性相统一的观念。面对现代城市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将所有的城市问题在短时间内完全消灭。有些问题具有阶段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就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有些问题需要在改革发展中不断探索解决。
尽快改革城管执法体制 明确“谁来管”
现在的城管综合执法机构,没有主管部门,缺乏业务指导,造成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身份比较混乱。其职能都继受于其他部门,且缺乏法律保障,因此显得支离破碎、残缺不全。在我国政治体制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框架下,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必须明确业务主管部门,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是最佳选择。应通过立法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全国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城市应整合相关执法机构和执法职责,大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目前,执法重点应放在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交叉执法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领域。重点在县(县级市)推行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并逐步向设区市延伸。职权转移的同时,也应该考虑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转移。
尽快完善城管执法方式 运用“组合拳”
城管执法不能没有强制手段,但也不能只靠强制手段,而应该综合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如运用说服教育、指导、奖励、政策引导、合同等方式,依靠社区、街道组织及居民志愿者的支持,通过社会的广泛参与来实现执法目的。另外,还应建立顺畅、有效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源头管理和部门联动,提高执法效能。如城管执法遇到暴力抗法时,因涉及相对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形,仅靠城管解决是不现实的,很多城市实行的城管与公安“捆绑式执法”就十分必要。
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 杜绝“利益执法”
应明确执法责任,杜绝利益性执法,使每个担负执法责任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都能够意识到,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履行责任,如果不能很好地行使这项权力,就是失职渎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仅涉及执法主体及权能的再造,还必须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尤其要保障行政执法经费,防范利益驱动型执法,有效防止执法中的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加强社会监督,通过新媒体、司法监督、人大政协的监督追究执法机关和执法者失职渎职的责任。
重塑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提升“正能量”
城管执法部门必须是政府工作部门,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保证城管执法的权威性,消除社会对城管执法合法性的质疑。加强城管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健全执法人员资格考录和资质管理,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论是主管部门还是城管执法部门,应主动发声,积极宣传推广城管执法中的正面形象,改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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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罚款即可。需要这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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