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口头协议案例,是不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没必要独立作为一罪名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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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没必要独立作为一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实践中,对涉及经济纠纷的诈骗类案件是认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往往容易出现争议。笔者认为,刑法第224条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与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唯一的区别可以说就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这一要件,而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口头合同被法律所认可,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说法是否属于合同,有的难以在事实上予以认定,有的则对其内容性质难以判断,由此造成犯罪行为的性质在两个罪名之间难以认定。另外,合同诈骗罪是在1997年刑法中才出现的,当时是为了将1979年刑法中被认为是“口袋罪”的诈骗罪进行拆分。但从刑法第224条与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上述困难看,笔者认为,当时刑法对此的修改可能有些矫枉过正,或者可能是由于当时市场经济被确立时间不久,为了强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予以维护的重视,而将合同诈骗罪独立出来。从现在的情况看,笔者认为,可以取消合同诈骗罪这一罪名,将该罪包含的犯罪行为分别归入诈骗罪或其他诈骗类犯罪,从而更有利于司法实践。&&&&&第一,“合同”概念的理解容易引起争议,造成认定罪名的困难。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显然,在民事法律中,口头合同是被认可的。但是,对于刑法第224条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字样,有人认为,该条中的合同应是指书面合同,否则无法“签订”。但笔者认为,合同法是在1997年刑法实施后通过的,属于“新法”,一般来讲,对合同的理解应按新法的规定来理解,即应包括口头形式。在刑法中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合同”之外,从法理上说不过去,还将造成同一法律体系内同一法律概念的不一致,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因此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理解为包括口头合同在内的各种合同形式,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但由于实践中,普通诈骗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也会与被害人之间有个口头合同关系,比如说“借用”被害人的财物,那么此时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更难以区分。&&&&&第二,合同诈骗罪并没有独立于普通诈骗罪的必要性。所有诈骗罪的本质特征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所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上,骗取的财物数额越多,社会危害性越大。除此之外,诈骗对象的差异、诈骗对象数量也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比如,诈骗金融机构就比诈骗一般单位、个人的社会危害性大,诈骗众多被害人可能形成极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比诈骗一、两人显然社会危害性要大。至于诈骗犯罪的具体方式,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还是通过其他方式,比如欺骗对方帮助其找工作、入学、升职等,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有人认为,19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从诈骗中分拆出来有两个原因:一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同关系;二是合同诈骗罪的客体除当事人财产外,还包括正常的市场秩序。但如前所述,许多普通的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也有合同关系,有所不同的是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是口头合同而已。另外,合同诈骗罪侵犯正常的市场秩序的观点也很勉强。因为订立合同,很难说就都和市场秩序有关,而未订立合同,也可能和市场秩序有关。比如冒充用人单位与被害人订立一个劳动合同,让对方交押金,结果收取押金后逃匿,有人认为,这可以说是侵犯了劳动市场秩序,因而可以按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承诺提供工作机会,收取押金后逃匿,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认为是侵犯了劳动市场秩序,而显然后者应属于普通诈骗行为。&&&&&第三,与相关犯罪界限模糊。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承诺等,欺骗行为涉及面比较广,骗取的资金数额很大,此时可能容易与集资诈骗行为混淆。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众多被害人均签订了书面合同,似乎是“经济活动”,可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但又可以理解为以集资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款项,所签订的合同是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因此可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这也说明合同诈骗罪的内涵、外延没有完全的独立性,处于一种比较模糊的状态,难以与其他诈骗类犯罪区分。&&&&&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取消合同诈骗罪罪名,将其内容主要归入普通诈骗罪中,当然其部分行为也可能归入集资诈骗、金融诈骗的范畴。而且,从目前两罪法条看,两罪量刑幅度也高度一致,取消合同诈骗罪罪名也不会造成量刑的很大差异。由于合同诈骗属于单位犯罪罪名的范围,如果取消合同诈骗罪,则法律应规定诈骗罪主体也应包含单位。可以在刑法第26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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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围?口头合同、无效合同能否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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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19:25&&来源:何国祥 杨显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不断完善、经济发展机遇与日俱增,商品交易的形式日益增多,也给许多不法分子带来了可趁之机,在花样繁多的经济犯罪形式中,合同诈骗犯罪近年来越演愈烈,且作案方法、手段不断翻新,案值也呈上升趋势,这必将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因此合同诈骗罪在整个所有的诈骗犯罪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被告人的作案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翻新。为了正确认定和处理好合同诈骗案件,笔者仅就当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略作如下探讨。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也即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及主要不受市场调节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备交易性质的、婚姻、监护协议,受劳动法、调整的、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另外,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是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也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在实践中极容易混淆,有必要加以区别。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的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民事欺诈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上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用于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条件,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客观方面不同。首先欺诈的程度不同;其次,欺诈的内容不同;再次,欺诈的手段不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需假冒合法身份,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
3、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立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4、法律后果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民事欺诈行为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只要得到相对人的认可,当事人之间无争议,则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法律不予调整。如果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而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行为人对其欺诈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合同诈骗罪触犯刑法,行为人对诈骗的后果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返还被害人财产和赔偿损失。
(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1、性质不同。合同诈骗既触犯《刑法》又违反《》,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法和民法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违反《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
2、特征不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违反的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情况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如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诸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等,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般都采取冒充他人身份,虚造凭证等情节严重的欺诈手段;合同纠纷则无须冒充他人身份也无须采取伪造凭证等行为,只是为了使合同的履行能够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实施了一些情节较轻的欺诈性行为。两者虽然都具有&欺骗&因素,但欺骗的具体手段大不相同。
4、行为人欺骗的程度不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通常较大的或次数较多的。而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在合同的次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通常是较小的。欺骗的程度不同导致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
5、行为人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待合同履行的态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往往毫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也就谈不上会积极地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在签订合同非法拿到对方财物后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脱、逃避对方的履约要求。也有一些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仅履行少量合同约定义务,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财物,当目的达到时,行为人同样地要么消失,要么推脱逃避;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一旦利益受损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当违约责任,只有合同纠纷的行为人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6、行为人处置财物的方式不同。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也不同。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没有挥霍掉财物。
二、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型犯罪,其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点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纠纷的重要区别。而&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主观状态,我们既不可能通过肉眼直接看到,也不可能用仪器测量到,而只能通过行为人一定的外在表现来认定。关于认定的依据,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依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来判断。第二种观点认为,以实际履行能力作为基本出发点,再结合行为人的履行态度以及对合同标的物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分析。当然,也有无履行能力却不构成犯罪的例外,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三个方面来判断。
笔者认为,仅以履行能力作为判断依据是不妥当的。在合同签订之时,行为人的履行能力可有完全履行能力、部分履行能力和无履行能力三种情形。如果行为人具有完全履行能力,他可能是想通过合同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也可能以此为诱饵,诱骗相对人签订合同,而他自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以后对方交付财物后,就逃匿或根本不履行合同义务,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行为人具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他或者夸大履行能力诱骗对方签订合同,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或者是想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实现小本经营,获取较大利润。在行为人不具有履行能力时,也具有骗取他人财物和实行无本经营、获取合法利润两种可能。所以,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二者不是同一的。
具体来说,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两个阶段着手。在合同签订阶段,看是否有欺诈行为。具体来说,就是看是否以虚假的身份和虚假的担保来欺骗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交出财物。签订合同要用当事人真实的身份,以保证发生合同纠纷时便于双方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意隐瞒、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虚构或冒用他人名义,一般可证明其有非法意图。担保是为保证债权人在债权得不到实现时而获得补偿的方法。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必须是真实的,如果提供虚假的担保,随后又不积极履行义务,则可认定其有诈骗故意。第二阶段要考察合同生效后,行为人的履行态度、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以及合同标的物的处理情况。如果行为人不想诈骗对方财物,合同生效后,都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最终未获履行也只是由于意外、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原因。倘若合同生效后,行为人对履行合同不作任何努力,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从而占有他人财物的,可认定为有诈骗故意。此外,行为人积极履行合同与搪塞、应付是有区别的。后者是行为人有履行能力、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而采取部分履行、拖延等手段,来达到诈骗的目的。当然,从外在表现来判断主观心理,严格说来只是一种推定。因此,除上述认定方法外,还应考虑采纳行为人的反证。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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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能成为合同吗,口头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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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头约定能成为合同吗人们往往错误地将合同理解为“书面合同”,认为只有白纸黑字地写下来的才是合同。其实,除了书面合同以外,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更多的是以口头合同的形式存在的。例如:我们日常购物时的讨价还价,从法律角度看就是一个订立合同的过程。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订立过程很方便快捷。只是由于口头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而对于一些较为重大的事项,还是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合同。另外,有一些特殊事项,法律规定只能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口头合同是无效的。二、口头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吗所谓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和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予以说明或限定。因此,界定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形式,可以也必须以相关合同制度的立法为基础。所以,在合同法实施以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再仅是书面合同了,还包括口头合同或是其他形式。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分解出来的新罪名,两者是一般与特殊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就不能再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区分两罪的关键是根据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并结合立法目的进行评判。合同诈骗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罪”中,其客体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赠予合同、劳务合同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合同”的范围。因此,虽然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调整,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但是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就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当结合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否则就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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