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国有企业委托贷款规定定

央行废止银团贷款规章和信托公司委托贷款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网   1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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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2〕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号文印发)等2件规章(附件1)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废止的规章
  (共2件)
  一、《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号文印发)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68号文印发)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共22件)
  一、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
  二、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
  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号)
  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号)
  五、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号)
  六、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号)
  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号)
  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号)
  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号)
  十、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号)
  十一、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号)
  十二、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号)
  十三、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号)
  十四、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号)
  十五、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号)
  十六、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号)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号)
  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号)
  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号)
  二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号)
  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 (银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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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都有哪些区别
如果要从事贷款业务的,可以由贷款人本人向银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申请贷款,还可以请信用公司进行贷款。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都有哪些区别?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都有哪些区别我国法律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没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相互借贷,必须委托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具体形式包括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的金融机构借款给用款人,受托人以委托人确定的借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发放贷款并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受托人只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如果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对于造成的贷款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形式上,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协议可采取两种形式:一种为三方直接签订协议,另一种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借款人分别签订协议,但两份协议的委托内容一致。构成委托贷款的,存单原则上不作为委托借款合同成立与否的依据,法院不能仅凭金融机构开具存单否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借款关系,但如果存单等是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凭证开具的,对这种担保的性质如无其他相反证据,应认定为连带保证担保:信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签订信托贷款协议,委托人将款项存入受托人处,委托人只提出一般投资要求,不指定具体对象,由受托人金融信托机构自选确定放贷对象。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区别主要包括:(1)性质不同。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具有财产管理性质,主要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转移委托财产;而在信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通过类似银行的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投资。(2)形式不同。委托贷款合同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分别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内容一致协议。信托借款合同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签订协议。即,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和受托人。(3)确定借款合同内容的主体不同。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合同中,委托人对于借款合同很少干预,借款合同独立于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受托人确定。(4)责任和风险承担不同。委托贷款中借款人负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贷款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没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信托贷款中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人(金融机构)对委托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到期由受托人(金融机构)确保将委托贷款资金转人委托人账户”。那么,在用资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受托人(金融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如长城公司委托信用社向借款单位利华公司委托贷款,约定:贷款到期由信用社确保将委托贷款资金转人长城公司账户,后由于用资人利华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期还款,委托人起诉受托人信用社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受托人信用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基本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处规定的受托人(金融机构)的义务是负责转款,也就是说用资人还款时通过受托人将款转给委托人,是当事人约定的正常的业务操作程序,不能理解为受托人(金融机构)有为用资人还款的意思表示,同时根据国家有关在委托贷款关系中,受托人(金融机构)对委托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受托人(金融机构)不应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约定的“贷款到期由受托人(金融机构)确保将委托贷款资金转人委托人账户”的规定,该意思表示并非一般转账程序的承诺,而系负责确保按时资金到位的承诺,当用资人不能按时还款时,受托人就违反了确保将委托贷款资金转人委托人账户的承诺,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在资金来源和运作方式,都有很大的区别,在贷款的时候,需要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发生的原因在民法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债权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现实生活中债务重组转让等纠纷涉及到许多法律常识,即使是常见的民间借贷,也应当在发生时留有必要的法律依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而造成个人的财产损失。
来源:(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都有哪些区别/zw/129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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