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办公室领导位置签订合同一个人领了钱不给工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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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46名工人17万元血汗钱难讨回
&&&&新华网兰州9月27日电(康慧、高洁)46名建筑工人跟随甘肃临洮新
兴建筑安装公司到天水金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工程完工时,他们的17万多元血汗钱仍没拿不到手。为此,46名工人将该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但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院一审以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不足驳回了起诉。
&&&&原告胡鹏斌等46名建筑工人称,2003年3月,甘肃临洮新兴建筑安装公司第六项目部承接了天水金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天水“金宇花苑”1号、3号住宅楼工程,临洮公司以承包形式聘任田国华为第六项目部经理,后由田国华聘任邹斌为第六项目部第一施工队队长。
&&&&工程开工后,邹斌招集原告胡鹏斌等46名建筑工人在金宇公司的工地上干活。工程完工后,由于临洮公司没有结清劳务费,邹斌给胡鹏斌等46名工人出具了欠条,总额为17万余元,但工人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工人们将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临洮公司称,2004年8月该工程完工后,其对该工程进行了清算,同时付清了全部的款项,该公司履行了付清劳务费的义务。2004年8月12日,邹斌写出申请,要求临洮公司给付30万元人工工资,该公司第六项目经理田国华同意支付并签字。同年8月17日由田国华向临洮公司写出领条,邹斌将该30万元劳务费领走,并写有领条。
&&&&被告称,包工队队长已经领走了工资款,并发放民工劳务费,后又书写欠条,虚拟编造欠条时间,蓄意双倍讹取人工费,邹斌写欠条严重越权,原告的要求也无任何证据支持。另外,各原告是否在该工地干活,无直接证据证实。被告认为,田国华、邹斌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诈骗罪。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临洮公司虽聘任田国华、邹斌为公司项目经理和施工队队长,但由于该工程施工、招集民工又由其二人组织,且二人已从临洮公司将劳务费30万元领出,至于二人是否给工人发放了劳务费,原告与被告临洮公司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等,仅凭邹斌书写的“欠条”,无法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
&&&&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最后判定,驳回原告胡鹏斌等46人的诉讼请求。
&&&&甘肃陇翔律师事务所贾建斌律师对记者说,根据《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工人是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工人应该向公司讨薪;如果工人是与个人签订的合同,在法律关系明确的条件下,只能与个人产生纠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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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pyright (C) 2001-. All Rights Reserved大众报业集团网络中心主办 Email:鲁ICP证000100号&  张女士问:彭水县一家私人煤矿不给老工人安排工作,不少老工人得了矽肺病。由于工人没和煤矿签订劳动合同,煤矿不承认和他们有劳动关系,也不给他们申请做工伤认定。请问,工人们该如何维权?
  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刘满江律师答:煤矿没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如果工人确实在煤矿工作并领取了劳动报酬,那么双方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工人们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煤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矽肺病是煤矿工人长期在井下作业而得的职业病,依理依法应予工伤赔偿。所以,工人们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彭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终得到工伤赔偿。(重庆晚报记者
王明 实习生 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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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和朋友和一个工程,和工人签合同只有我一个人,工程结束,工钱全部给合伙人发放,但是合伙人发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写了欠条,当时我不在场,也不知道,欠条写合伙人名字,现在合伙人跑了,工人找我要钱,请问我需要承担还款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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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欠条上写的不是你的名字,你无须承担还款义务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与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签工程承包合同注意啥问题 看合同范本
有规避的可能性,工人同意签欠条,说明他们已经知道合伙人发放工资的事实,但是工人追着你不放,那还是很麻烦的。
由施工单位承担
工人可以凭欠条起诉,建议工人直接起诉合伙人。
你和合伙人一起承担责任
视具体情况是否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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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不给员工留底(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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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如何证明不签的责任在于员工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如何证明不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员工? 根据《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 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 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 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法律政策对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过错划分还是非常明晰的,当员工存在过错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和途径就是及时终 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特别是在用工满1个月之内,用人单位无须承担任何补偿责任。但如果超过1个月仍未能签订的,即使责任在员工一方,用人单位也应当已 经知悉其权利保障的合法措施与保护期限,以及放任违法现状所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通知义务,而员工 不同意签订,即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员工可以免除其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但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甚至超过1年仍未能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责任不能免除。 至于取证的手段则可以按照签订劳动合同的流程加以区分,当用人单位将制作、填写完毕的合同文本交予员工签字时,可以要求员工填写回执,以证明用 人单位已完成签订劳动合同中提供文本、要求签订、明确合同条款等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承担的“通知”责任。当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可以此证明未及时签订劳动合 同的过错在于员工一方。 应该提醒的是:即使可以利用某些手段证明员工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仍然要严格把握签订劳动合同的黄金30天,为避免败诉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一定要在30天结束前完成合同签署工作,否则就需要果断地终结劳动关系不合法状态的延续。
本文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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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这种公司要求签合同而员工却不愿意的情况,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呢?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蓝白网劳动关系专家陆胤就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企业的HR朋友有所帮助。
根据2005年全国人大组织的《劳动法》颁布十周年执法大检查的结果,我国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60%,这成为许多劳动纠纷的源头。为解决这一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劳动合同法》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都应该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特意做出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硬性规定,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方“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都只是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却未对用人单位要求签合同而劳动者不愿意签的情形作出明确规范和限制,那么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呢?《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此现象正在研究并加以规范,比如规定由于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公司员工不肯签合同的原因是认为自己择业空间大,有合同约束的话流动就没有那么自由了,这是对劳动法的不了解所造成的错误认识。其实《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劳动者解除合同作了很宽松的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如果没有依法约定服务期,以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因此,对于这一问题,用人单位应当首先从消除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疑虑着手。通过宣传、教育,培育员工的契约意识,使其认识到《劳动合同》是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劳动者而言;而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而如果员工通过宣传、教育仍然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方面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把合同文本送达给员工;如果在一个月内员工依然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终止用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以免令自己陷入用工后第二个月开始的违法用工状态。篇四:员工不签署劳动合同的处置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提醒 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已经赋予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行使自身权利,不然将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无端耍赖拒签劳动合同 41员工告工厂索赔败诉 劳动者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洪梅某电器厂41名员工状告工厂的案件,41员工人因不满工厂的工资标准,拒绝与厂方续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东莞中院判决工人败诉。 刘某业等41名员工人未与洪梅某电器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进厂工作,日,刘某业等人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洪梅分庭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洪梅某电器厂支付41名员工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等。 日,仲裁庭作出裁决:电器厂支付刘某业等41人2007年12月份工资,但是驳回了41人提出的其它请求。刘某业等41人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审理认为:2008年期间,洪梅某电器厂欲与41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高最低工资待遇,但是遭到刘某业等41人拒绝。41人要求或是不愿与电器厂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是将工作岗位改为特殊工作岗位,提出每年的薪资浮动应按大于基本工资的10%向上浮动并按年度业绩给予绩效奖金等要求。电器厂拒绝41人的要求。后来,电器厂多次组织刘某业等人到工厂续签新劳动合同,但遭反对,电器厂被迫在媒体登广告,称刘某业等41人自动离厂。故在一审中,东城法庭并不支持刘某业等人提出的各种诉求。 在近日东莞中院做出的二审审判中,中院同意原审法庭的判决,不支持刘某业等41人的诉求。 ■法官提醒 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以诚信态度对待,当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愿意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快刀斩乱麻”,果断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从而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 劳动合同续订单 致 杨华翠 女士 : 您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年
日到期,公司现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就续订劳动合同事项征求您的个人意见。此表将作为劳动合同续订过程的文字依据之一,请您认真考虑,并于 年
日将此单回复给公司人事部门,逾期不返回公司存证视为个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您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并终止劳动关系。 上海新瀚家俱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篇五: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对方法 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又不想将其解雇,应该怎么办
一、企业应对方法之一
1、发书面函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签订的后果。(另外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就不能上“社保”,上保险就意为着有劳动关系。)
2、签一份劳务协议,协议中说明他与外单位有劳动合同,你们双方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但出现纠纷可参照《合同法》协商解决。
3、建议和他讲明“社保”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要不出了工伤都没人负责,最好是签,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比较好,要不也不好管理。
4、员工拒绝签合同,最好就是让他走人了,不然他还在公司工作的话发生事故责任照样是公司的,因为只要在公司工作即使没签订合同也是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跟他签合同,有些人过后还会告你,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者,每月按工资的2倍给劳动者发工资。
5、员工自己拟一份声明,自己不与公司签声明有效,如果他本人确实不愿签,且必须有书面的东西提交.
二、企业应对的方法之二
1、发书面函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签订的后果
2、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当天立即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上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当即不予录用。
3、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制定劳动合同签收名册,让员工签名签收。
4、对于一些员工可能出于某种原因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又比较需求此类员工的。可按以下处理:(1)尽量说明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其本人有保障,及可以缩短劳动合同的期限,令其先签订合同,再尽快招聘替代的人员;(2)如员工一定不肯签订劳动合同,那用人企业就必须要求员工签订《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书》,并证明不签劳动合同是员工自已的意愿,同时放弃双倍工资的赔款及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3)在企业公布栏,发布公告书证明企业已通知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个人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告。(4)同时要求工会出具相关的证明书证明劳动者个人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
5、对于连《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书》都不愿意签的员工,企业必须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免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劳动用工风险。篇六:1劳动合同,签还是不签? 劳动合同,签还是不签?
文/易名獬豸 原载于微信公众号:獬豸学法
小编按:现实中并不是每个用人单位都能照章办事,许多用人单位,尤其是小企业,基于各种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妄图逃避法律义务,更有个别劳动者,为了自己方便,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啥后果呢?
首先,明晰一下劳动合同的概念。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比较好理解,给用人单位干活的人都属于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内涵比较丰富,不仅包括日常意义上的各种单位(比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工厂等),还包括其他依法成立、具备一定的组织和财产,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社会团体(如基金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报酬。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如果不签,将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
一、 双倍工资的问题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讲,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课以的强制性义务,如果不签,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就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期间支付双倍工资。同时,法律给予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开始为单位工作一个月之后,还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那么这一个月宽限期之后,员工每工作一天,单位就需要支付两天的工资。当然,需要作出说明的是,因为不签劳动合同而导致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不是一直持续的,如果不签劳动合同的状态持续了一年以上,则自动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来讲,无固定期限对员工比较有利,另文详述)。也就是说,因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最多需要就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这十一个月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法条索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等。)
一般来讲,劳动者在职期间是不会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劳动者自己不知道,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劳动者揣着明白装糊涂,离职之时或者之后才向单位提出的。从劳动者角度来讲,最好还是不要揣着明白装糊涂,虽然未来可能获得双倍工资,但是你还得考虑这期间需要付出的各种成本。综合来看,还是签了比较好。
二、 社保的问题
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不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实践中也有不少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缴)。实际上,不签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只要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要承担相关义务。而事实劳动关系,通常是一件比较好证明的事情,员工只要拿出工资条、签到表等证明即可。即使用人单位做得很绝,没有工资条,也没有签到表,工资发现金,不给员工任何凭证,员工也可能凭借自己工作期间留存的证据,甚至证人证言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再狠一点,如果员工啥都没找到,法律还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招工记录”以及“考勤表”等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法条索引:《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等。)
顺便说一句,即便是员工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免除责任。实践中,某些企业会采取让员工签署一份《声明》之类的东西,声明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从笔者查阅到的案例来看,这样的声明并不能产生免除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
三、 员工随时可离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法律对用人单位课以较重的义务,对劳动者相对宽松。若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日提交离职申请,否则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而如果双方之间没有任何书面约束,则员工随时可以离职,对因此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不用负任何违约或者赔偿责任。(法条索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四、 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问题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此外,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当然也就无所谓竞业限制了。员工随时带着在原单位学到的本领加盟另一家从事相同业务的单位,直接与原单位展开竞争。原单位对此难有作为,谁让你当初连个劳动合同都舍不得签呢。(索引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等。)
五、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索引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等。)
行政处罚这事儿,千万不可小觑,尤其是对有志做大做强的公司来讲。以笔者有限的实务经验来看,不管哪方面的行政处罚,都属于运营中的不合规事项,将对企业未来融资、上市等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影响公司的声誉和估值)。
以上五条,简单地整理了一下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几种法律后果,一方面提醒正在创业或者将要创业的朋友注意相关风险,另一方面,提醒正在求职或者已在职场的朋友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若老板不愿意签劳动合同,就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他看看吧。 声明: 1. 本文的创作过程凝结了小编一点点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欢迎分享与转载,转载 请注明出自微信公众号:獬豸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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