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是变更还是撤销股权变更登记户口登记错误是撤销股权变更登记还是变更 `

非法取得的户口:注销还是撤销?
- 人民公安报08版
非法取得的户口:注销还是撤销?
- 人民公安报08版
非法取得的户口:注销还是撤销?
来源: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发布时间: 11:12:9
河南郑州的“房妹”、陕西神木的“房姐”,最近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据媒体报道,拥有11套经济适用房、总房产达29套的郑州“房妹”,其一家4口人共有8个户口;而在北京购买20余套房的神木 “房姐”的户口也达4个。据新华社报道,“房妹”一家4口在河南项城市的非法户口日前被当地公安部门依法注销,对为其违规办理户口入户手续的涉案民警采取禁闭措施。另据媒体报道,神木“房姐”龚爱爱与户籍上的“龚仙霞”为同一人,后者户口是虚假的,当地公安机关已将其注销。
这带来一个户籍管理的问题:非法获得的户口,到底应当注销还是撤销?
注销用于因法定事由出现而办理的变更手续
注销,用于因一些法定事实出现而导致的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或者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等。
对于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显然,注销户口是因为法定事由的出现(如死亡),取消原有户口登记。注销是指根据事实状态的变化而办理的行政手续,不具有否定原有权利的性质。
撤销针对自始就不合法的行为
撤销,也是一种“销”,但其重点是“撤”,是指本身就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采用非法的手法获得,因为自始就不合法,故必须用“撤”的方法“销”。所以,撤销用于有权机关取消依法不应颁发的行政许可或者发出的文件、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可以用于取消资质、资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对于“注销”与“撤销”,也作出了明白无疑的规定。对于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销与撤销的法律性质不应混淆
概括地说,状态变化用注销,自始违法用撤销。注销不同于撤销,撤销的意义在于确认违法,宣布自始无效。注销的前提是该权利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是指到期或不适应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终结权利。撤销,适用于权利的取得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对违规行政行为采取的更正措施,起到确认该权利违法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郑州“房妹”一家4口均有2套户口,其中4人在河南项城市的户口是为了骗取经适房而采取的造假行为获得的。采用造假手段取得的户口登记,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性,用法律的术语说属于自始无效。非法取得的登记注册应当是撤销而不是注销。但是,新华社的消息称,“其中4人在河南项城市的非法户口日前被当地公安部门依法注销”。
因此,有必要查清楚,是当地公安机关说错了还是新华社记者写错了。(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当前所在位置: >
热门微信号:
?【法律智囊】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如何撤销或再变更?
作者: 浏览数:0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阅读,只需一秒。精彩,尽在掌握!学习是一种美德,分享是一种功德。欢迎大家分享到自己的朋友圈,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随着经济发展水
学习是一种美德,分享是一种功德。欢迎大家分享到自己的朋友圈,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 & &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升,市场经济中以公司作为参与单元的份额日渐增多,公司股东之间的争议越来越多,集中在股东权利或股东登记方面的争端已经成为公司法律纠纷的主要形式之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是普遍情形,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将其他股东替换的事情时有发生,受害人如何维护自己的股东权益?违法形成的股东变更登记是否可以撤销或再变更?如何撤销违法的股东变更登记?& & & & 一、股东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分析& & & & 1.股东变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 & & & 从公司工商登记事项整体来看,其中部分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比如,公司设立登记;部分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比如股东变更行为。显存的相关理论派系,一种将所有的工商登记定性为行政许可而不论登记类型;另一种走向另一个极端,将所有的工商登记行为定性为行政确认行为。这两种学说均不能解决公司登记因种类繁多而各具特点的实际情况。& & & & 2.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 & & 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是将原有的有关股东名册变更(或替换或增减)之后,申请工商登记部门做出相应变更登记的行为。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并不设立新的权利,也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只是一种公示和确认。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属于行政确认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股东变更登记不伴随新权利的产生或改变,即使新的股东加入公司,由于股东权无需行政审批和许可,因而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所以,权利的变化主要体现民事法律领域;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申请做出的股东变更登记对于股东和公司均不产生实质影响,而主要是保护第三人利益,更多的是一种公示作用。& & & & 二、股东变更登记的撤销或再变更& & & & 1.股东变更登记的撤销或再变更程序及要求& & & & 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行为在行政许可法意义上讲,不具有第69条规定的可撤销性。但是,在公众的心目中,往往将其与再变更等同,因此,本文也将其作为一种叙述方式列出来。股东变更登记的再变更应当按照程序递交相应的材料:同意再次变更的股东决议或生效判决、股权转让协议书、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等。注意,申请变更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对这种变更申请工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 & 2.股东决议和生效判决是股东变更登记的实体依据& & & & 股东决议中明确了股东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股东决议执行。当然,股东决议应当具备法律要件,除了股东签名的真实性外,还应当保障议决事项的合法性。涉及股权转让的,应当附有股权转让协议书。另外,法院生效判决应当是明确判令公司变更股东登记的,而不是确认股东决议效力问题的,同时,如果是一审判决书,应当提供主审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文件。注意,再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律依据不是行政许可法,而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 & 三、股东诉讼对撤销或变更股东登记的意义& & & & 1.针对股东变更问题,股东诉讼的种类& & & & 针对股东变更和撤销等问题,股东可以提起的诉讼包括确认股东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诉讼。这两种诉讼属于不同的性质,对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作用截然不同。股东持确认股东决议关于变更股东无效的判决向工商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股东变更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股东持判令公司再次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判决请求工商登记机关做出股东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执行。& & & & 2.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决议无效的意义& & & & 虽然股东不能单凭确认无效的判决直接请求变更工商登记,但是,股东可以据此进一步完成有关请求判令公司变更股东登记的诉讼,继而得到给付之诉的判决,然后申请登记机关配合执行生效判决。显然,更为简洁的做法是,在同一个诉讼中提出两项请求:一是请求确认股东决议关于股东变更的事项无效;二是请求判令公司变更工商登记。& & & & 四、案例评析& & & & 1.案情介绍& & & & 日,北京某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提交变更股东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申请变更股东登记,日,朝阳分局予以核准并变更登记,将原股东周某变更为孙某。随后,周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股东决议和转让协议无效,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该两份文件上周某签字系他人冒用签名,判决两文件无效。日,周某持生效判决书向朝阳分局提出撤销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做出(号《撤销登记决定书》。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案例来源:高院案例卷五,P310)& & & & 2.法院审判& & & & 该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变更登记不具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属性,朝阳区工商局将股东变更登记行为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并依据行政许可法做出的撤销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朝阳区工商局做出(号《撤销登记决定书》。工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3.案例评析& & & &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变更股东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显然,变更股东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范围,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工商局依据股东申请便撤销股东变更登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误将行政确认事项适用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但是,本案具有特殊之处,即周某提交了确认股东决议和转让协议无效的生效判决,工商局是否可以据此做出对在先错误确认行为的纠正?即,将错误的变更回复到未变更之前的状态?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出发,工商局自身的纠错行为应当得到支持;但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如果允许工商局依职权变更工商档案,那么,将引发管理混乱,同时忽略了公司的权益,如果这样做,实际上是工商局帮周某弥补了其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起变更之诉的疏漏,这对于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司来说,有失公允。好文章,就一定要分享!①点击右上角ooo&&&&分享到朋友圈②点击右上角ooo&&&&发送给朋友③点击右上角ooo&&&&复制链接【获取更多互联网新闻、法律行业新鲜资讯、创业管理干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知识请关注CEO法律顾问。(微信号:ceofalvguwen】【为给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欢迎您访问我们的官方网站:法律盒子()】
手机版地址:
微信号:ceofalvguwen
CEO法律顾问,企业合法权益的捍卫者。
TA的热门文章
推荐职场微信帐号
热门文章排行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号-12河南籍女子只因口音像越南人 被派出所注销户口(5)
点击收藏
导读按照河南省异地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定,8月25日,康淑花已向新密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恢复户籍,并赔偿车旅费、误工费等3万元。目前,新密市法院已受理该案。
  &这事儿不归我们登封管。证件扣押、注销都是巩义市公安局办理的。&登封市公安局告成镇派所处一位民警承认确有此事后对界面新闻称。
  &这是在找借口。&姬来松表示。&事实上,康淑花的户口早已迁往登封市。&
  &按照户籍管理的规定,户籍迁往异地后,身份证等证件需要重新办理。但户口不是证件,怎么能随便注销呢?&云南一位户籍民警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注销康淑花户口的程序也涉嫌违法。&他解读道:&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注销户口是一种行政行为。退一万步,即便是一个外国人,通过非法渠道取得中国国籍,也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来注销户口,而是撤销原来登记户口的行政行为。&
  按照河南省异地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定,8月25日,康淑花已向新密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恢复户籍,并赔偿车旅费、误工费等3万元。目前,新密市法院已受理该案。
下一篇:没有了
巴山财经是专业从事财经类内容的“互联网+”企业,以提供金融财经的大数据分析为导向,为8亿网民提供最具价值的财经服务。
Copyright (C) 巴山财经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号-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撤销股权变更登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