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变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一直是2016中国贸易逆差国家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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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及应对措施分析
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及应对措施分析
要]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日益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而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知识产权壁垒已逐渐成为我国企业贸易开展的主要瓶颈。不难发现,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既也有着深刻的战略背景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客观性,我国要从根本上扭转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上所处的的不利局面,就必须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自主创新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方面抓紧构建和实施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关键词]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 现状 保护措施
在党的十八大中,胡锦涛同志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全面部署了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任务。报告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是继十七大报告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再一次出现在党的工作报告中,表明了党和国家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程度。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制度概述(相应字号宋体)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商品和服务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性资信等知识产品的含量占相当大的比重,并且该比重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还在与日俱增。因此,各国在大力发展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都十分关注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并非指单一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的统称。具体说来,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它保护的是知识、信息、技术等知识财产。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私人”的权利,即使国家在某种情况下作为权利主体出现,也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相互平等的关系;同时,知识产权也是“私有”的权利,即采取私人占有的产权形式。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是一国自身发展、制度选择的结果,同时也是遵循国际条约,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社会先后签订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套保护知识及产权的统一实体法。其中《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即是“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亦称《知识产权分协议》。TRIPS是其英文缩写,全称为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它是目前国际社会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协议。它以国际法的形式表达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合法关系。截止到2012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为158个,这些成员也都是知识产权协议的成员。二、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发布了《2012世界知识产权指数报告》。该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已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发明专利申请国。与世界上其它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总体来说是健康的,正效应是明显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加入WTO以来,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对外贸易顺差日益扩大,与贸易伙伴之间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技术贸易、汇率制度等方面的摩擦也日益增加,由此带来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纷争也越来越多。(一)我国产品出口增长速度过快,贸易顺差过大,频频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整体实力的迅速腾飞,国际贸易飞速发展。据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38667.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2%。其中出口20498.3亿美元,增长7.9%;进口18178.3亿美元,增长4.3%;贸易顺差2311亿美元,扩大48.1%。“中国制造”已经在国际市场上拥有相当的地位和声誉。我国出口产品占据国际市场份额大、增速快,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威胁到发达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和长远利益。以美国为例,中国对美国出口每年递增30%以上,已从2003年的925亿美元增至2012年的3517.9亿美元,美国对华贸易逆差则日益扩大。美国政界已经形成了“知识产权―贸易逆差―失业”的思维模式,且美国一直将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作为美国贸易逆差的借口和理由。再者,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传统的关税壁垒以及非关税壁垒已经不能任意使用,伴随着世界范围内关税水平的下降,中国的出口产品凭借低廉的价格和成本迅速占领他国市场,威胁到了国外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和竞争优势。由此,发达国家为了保持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滥用知识产权构筑贸易壁垒。据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70%左右的外贸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型贸易壁垒的限制,在这些技术壁垒中,大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已经与出口顺差、人民币币值等问题共同成为中美贸易的三大焦点,而知识产权更是其中的头号议题。此外,国外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发起知识产权诉讼也时有发生。(二)中国与发达国家国际经济地位不对等中西经济贸易关系的不对等也是引发中西贸易摩擦和知识产权保护纠纷的重要原因。由于历史原因,西方发达国家成为了国际间政治、经济等交往的“游戏规则”制定者,使以中国为首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束手束脚,极为被动。并且由于综合国力相差悬殊,使得这一局面在短期内难以打破。在贸易依存度上,中西方也存在严重的不对等现象。2012年,欧盟继续保持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的地位。中欧双边贸易总值5460.4亿美元,下降3.7%,占我外贸总值的14.1%。2012年,美国为我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五大进口来源地,中美双边贸易总值为4846.8亿美元,增长8.5%,占我外贸总值的12.5%。西方国家许多都是经济强国,同时也是从事对外贸易最多的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要依赖西方市场,中国也不例外。但是,反过来,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依存度却很低,这也加剧了中国在国际贸易是市场上的被动性,使中国疲于应对,甚至不得不在政策甚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做出让步。而西方发达国家正是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以“知识产权”这一合法借口给中国屡屡设置障碍。(三)中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不完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经济政策的重点,对外贸易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已经有了明显改善,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与《TRIPS》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虽然从1982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了《商标保护条例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法规,但与知识产权协议相比仍有以下不足:1.存在着超国民待遇原则《TRIPS》遵循“国民待遇”原则,而我国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超国民待遇原则,即外国主体享有的权利超出了本国主体。中国入世以后,将完全执行TRIPS协议,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国内发生效力,当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条约,TRIPS协议的一些规则也将成为国内法院处理涉外著作权案件中直接适用的规则。超国民待遇的问题在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在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得到了部分解决,但是仍然存在遗留问题。如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仍保留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而《伯尼尔公约》及TRIPS协议中的“作者”均指“国民”。这样直接造成我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在国外得不到承认,而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却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而得到合法保护,因此这是不公平的。2.企业缺乏有关知识产权制度,风险意识淡薄国内大多出口企业喜欢大批量接订单,并&照单全收&,这种做法很有风险,因为没有审核所加工品牌的知识产权状况就盲目接单、生产并申报出口,侵权货物,可能会被海关没收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国内外贸企业能证明是委托加工也不能免责。所以很多被诉侵权企业多就是因为没有审查下单的买家是不是有资格使用这些品牌、商标或专利,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盲目接单,糊里糊涂地成为了侵权者。其次,外国不法客商往往是故意侵权理所应当要承担责任,但是往往因为跨国管辖的问题,以及他们有预谋地侵权具有各种逃避法律追究的准备,所以对其追究责任收效甚微,这样国内外贸加工企业就成为实际责任承担者。3.制度建设准备不及,制度运用经验不足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创建时间不长,缺乏必要的过渡期,表现在从政府到企业对制度建设准备不及,制度运用经验不足。知识产权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种制度“舶来品”,是被动移植、外力强加的结果。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不是基于自 身国情的制度选择,而是受到外来压力的影响。由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只是保护了外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增加了本国创新的成本。再者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需要一系列的社会条件,例如完善的政府公共政策体系、高效而统一的执法体系、健全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优秀的专门人才等, 而这些正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所欠缺的。4.海关对于某些知识产权犯罪缺乏必要的刑事管辖权当前我国的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形势相当严峻,且对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但我国海关没有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管辖权,因而其只能通过与具有刑事管辖权的地方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执法协作的方式进行。这种跨越公安、海关两大系统的合作必然存在效率低下或部门利益冲突等问题。(四)产权流失较严重,科技投入不足,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弱1.产权流失严重近年来中国几乎所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原产地保护产品、传统老字号等都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商标抢注危机,每年商标国外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家用日化、化妆品、食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如“康佳”在美国被抢注、河南白酒品牌“杜康”在日本被抢注、云南卷烟品牌“阿诗玛”、“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另外,我国每年取得的许多重大科技成果,都是通过发表论文、开研讨会、成果鉴定或者公开使用的方式慷慨地向国内外“无偿大放送”,而不申请专利保护,许多外国公司抢先申请专利,使其成为他们的知识产权。像上述的两种情况,我国企业或单位只能采取放弃原商标或专利另行开发,或者高价回购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无论哪种方式都要付出数倍的代价。2.科技投入不足2012年,我国全社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支出达10240亿元,占GDP的1.97%。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研究和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一般都在2%以上,科技进步对经济的贡献率多在70%以上,对外技术的依存度大多保持在30%以下。而目前中国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达50%,设备投资60%以上依靠进口,科技进步的贡献率只有39%左右。3.人才培养引进机制不健全自20世纪90年代知识经济兴起以来,由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领头,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培养、争夺和引进高科技人才的风潮。发达国家在不遗余力兴办国内教育的同时,对国外人才的吸纳引进从未停止过。发达国家的做法各有特色又具有共性,具体措施包括签发居留许可、职业移民、留学生优惠政策、优厚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发展猎头公司和人才网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等。而我国不管是在人才的培养还是引进上都鲜有作为。4.自主创新能力较弱中国是“世界工厂”,确切的说,中国是世界的加工场和销售市场。中国的企业大多是有国外提供专利技术、管理理念,中国提供廉价劳动力、原料与市场。中国自主研发开创的技术、品牌一方面数量稀少,另一方面竞争力低下,在国外大公司的打压下要么香消玉殒,要么被收购,造成民众出于支持国货的心理所购买的消费品其实是打着民族品牌旗号的外国商品。由于不掌握核心技术,中国不得不将每部国产手机售价的20%、计算机售价的30%、数控机床售价的20%~40%拿出来,向国外专利持有者支付专利费。三、应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具体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顺利开展的关键。如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谈判筹码、市场竞争的手段以及垄断的工具。提高中国制造的核心竞争力,彻底改变“MADE
CHINA”地摊货的形象,可从以下方面着手注重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保护知识产权是政府公共政策的选择。国家应通过立法使知识产权的地位得到确认,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我国有理由根据现阶段的经济、科技发展状况,并且考虑未来科技发展所需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保护标准和水平。在目前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过渡也是非常必要的。其次,在海关保护方面应提高对海关刑事管辖权配置优化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重大意义的认识。赋予海关对某些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可以进一步维护和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从物流环节将侵权货物堵截于国门内外,极大提高我国打击侵犯知识犯罪的力度,进而促进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自主创新。我国应参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制定相应规则。我国应当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致力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并通过制定和实施稳妥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以此作为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政策抉择。(二)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智力保障
即使建立了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专门人才对其合理有效的运用,仍会形同虚设。而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发挥效用并非仅依靠公民个人和市场的力量就能实现的,除了企业要发挥自主能动意识和长远目光主动吸纳培养创新人才,它还需要政府政策措施的引导和行之有效的执法来保障。与之相适应,政府部门要对科技政策、教育政策、移民政策、投资政策、进出口政策、政府采购政策、军需发展政策进行统筹。特别是涉及多领域、多学科的技术研发,需要由政府牵头,将分散于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的人才有效地组织起来,在人才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寻求攻关,寻求关键技术领域的突破。积极推进产学研相结合,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成果向企业转移。(三)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完善国际贸易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措施1.企业首先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要任意去假冒商标、仿制、模仿或改造专利和盗版他人作品。另外要提防知识产权陷阱,防止一些不法外国客商利用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弱点,使中国企业沦落为“替罪羔羊”。企业不可盲目接单,对于大批量的订单应谨慎核实,防范未然。国际参展、进出口货物事先进行必要的检索,企业进口货物或者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等,凡涉及专利权的,应该要求出口方或者委托方提供该专利的有关证明。企业在出口产品过程中,凡涉及新技术或者新发明的,应就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进行相关专利的检索,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在与国外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时,应该进行知识产权风险约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2.其次企业要主动建立和健全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对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注册保护,一方面防止被其他企业抢先注册,另一方面在被侵权时也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在中国国内发展自主知识产权,而且还要在全球范围内注册及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我国有实力的企业应建立国外知识产权监测系统,安排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进行管理和保护,建立起专门的资料或数据库。一旦发现他人申请相同或近似的专利商标等,要在第一时间采取行动,阻止对方。五粮液之所以能在韩国争回商标权,就是因为五粮液集团监测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并及时提出了异议。此外,若发现知识产权已经被侵犯,企业不要失去收信心,而应积极诉讼,通过司法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只有积极维权,我国企业才能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业保护协会。实施企业的联合行动战略,加强企业之间的战略协作和联动机制,谋求共同利益。面对专利标准化、专利垄断化的趋势,我国同行业的企业可以结成标准同盟,共同确立产业标准,分散风险。当面对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时,可以由行业协会牵头联合应诉,联合抗争,借以降低单个企业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四)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目前中国的高速经济增长严重依赖资金的高投入、能源的高消耗,劳动密集型和附加值较低的一些加工工业,很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仍受制于人,即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标准化”阶段。但是“技不如人”只是表面现象,深层原因是经济结构不合理。因此我国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转变出口贸易的产品结构,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不断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鼓励企业向品牌培育、产品多样化发展,适当控制产品的出口规模和速度,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五)放开金融市场,加大科研投入,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是知识产权创新的细胞。中国在研究开发中的投入,不能完全依靠政府,但是中国的证券和债券市场几乎对绝大部分有创新精神的新公司关上了大门,这些公司很多是小规模的企业,而且大部分都是私营企业。而中国几大银行的大量资金都提供给了国有企业,而这些企业的创新能力有限。在美国,情况就不一样。比如,麦当劳和苹果公司的创业者在最初规模很小的时候,就能得到纳斯达克或者一些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从而得以扩展成为触角遍及全球的公司。“惟利是图”原本是商业机构的惟一法则,但在中国许多地方,行政权力干涉大于市场规则,有的商业机构不得不是“惟令是图”,这其中根本的问题就是金融没有放开。因此,政府在增加科研投入的同时应当适当放开金融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为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用建立完备的服务体系1.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外贸企业之中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可以以各种媒体为介,以“宣传周”、“宣传日”为有效形式,有计划地开展广泛持久的知识产权推广和宣传。2.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及国有企业招商引资和绩效考核制度。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政府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3.建立公平竞争、健康发展、运行有序的知识产权流转的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4.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沟通与交流,多方面收集企业国外注册和维权信息,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国际注册及保护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和预警机制,协助企业开展相关调查,为企业国外维权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引导企业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知识产权的世界是无限的,在国际贸易中仅有发明和专利并非就能占领市场,中国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应强化立法机构、执法机构、科研机构与企业对专利战略的整体驾驭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扭转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颓势,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2]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8月.[3]王艳林.法律与贸易壁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4]曹世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及其战略应对[J].财贸经济,2006,(3):59-61.[5]吴汉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建设创新型国家[EB/OL]./art/829913.htm,.[6]李恩平,杨丽.发达国家引进高科技人才政策的比较及启示[J].经济论坛,2010,(6):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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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服务贸易逆差的现状、国际比较及政策建议
  摘要:服务贸易在一国对外贸易中发挥着摘要作用。然而我国服务贸易一直呈现逆差状态,且逆差额呈递增趋势。提升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加快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显得十分重要。本文旨在整理历年数据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服务贸易现状。
  一、我国服务贸易逆差的现状
  (一)服务贸易整体逆差范围持续扩展
  依照中国国度外汇管理局的国际收支统计口径(如图1所示),变革开放初期的1982年到1994年间,我国服务贸易存在持续顺差,不过顺差的范围不大,1992年顺差最大额为54亿美圆。尔后几年间有逆差也有顺差。自1998年后我国服务贸易才开端呈现持续的逆差,到了2008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超越百亿美圆,到达111亿美圆,且逐年开端增大。2013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初次超越千亿美圆,到达1235亿美圆,2014年为1724亿美圆,2015年到达1824亿美圆,2008年到2015年的7年中,年均增长49. 3%。
  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2015年商务部发布的服务贸易差额显现为1366.2亿美圆(依照WTO的相关规则,不含政府服务等)。同期结合国贸发会议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数据标明,2015年中国服务贸易逆差到达2093亿美圆。依照该组织的统计进行横向比拟,中国曾经连续五年成为世界第一大服务贸易逆差国。与此同时,2015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到达6700亿美圆,仅次于美国,成为世界第二大服务贸易进出口国。
  不论按哪种统计口径,显现的事实都是近年来中国服务贸易逆差的确在持续扩展。2016年第一季度,据中国国度外汇管理局的国际收支统计,中国服务贸易逆差已达576亿美圆,同比增长47%,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到达1875亿美圆,同比增长26%。估计2016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扩展趋向仍将持续。
  (二)服务贸易局部行业也存在顺差
  依据国度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均衡表( BPM6)统计材料,对我国2008年至2015年服务贸易逆差分行业进行剖析(如图2所示),在我国服务贸易整体上是逆差的根本格局中,分行业来看,既有逆差,也存在顺差。
  由图2可知,我国与货物有关的服务,即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项目下历年都是顺差,顺差范围每年都在200亿美圆左右。此项目顺差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修订《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第六版( BPM6)时,提出了&制造服务&的概念,即货物没有发作一切权转移的状况下,拜托其他国度进行加工的货物、原资料和配件的出口,不能算作普通货物的出口,而应看作受拜托加工国度对拜托国度的实物或劳动力投入服务的出口。在《手册》 ( BPM5)中,此项目算作货物贸易中,因而,过去在我国服务贸易统计中,此项目并不在服务贸易之中。自从《手册》( BPM6)被普遍施行后,此项目被调整进入服务贸易,增加了我国服务贸易的顺差项目。
  同样存在顺差的服务分行业中,还有建立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类。其中,建立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的顺差数额较小,大约在100亿美圆以下;其他商业服务中我国在年是逆差,从2010年开端转为顺差,2015年到达189亿美圆,增长非常疾速。在《手册》(BPM6)中,其他商业服务包括的内容较多,主要有研讨和开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贸易相关服务、废物处置和避免污染、农业和采矿服务、运营租赁等。我国在过去几年中,其他商业服务项目从逆差转为顺差,表现了我国服务业在这些方面的竞争力有了较快的提升。
  (三)运输、游览服务行业逆差范围较大
  仍如图2所示,我国在服务贸易的传统行业如运输、游览方面存在巨额的逆差。其中,运输行业逆差自2008年以来持续增长,年间均匀逆差近400亿美圆,2014年运输行业逆差到达579亿美圆,2015年有所降落。运输行业的逆差构成与我国货物贸易的快速开展亲密相关,随着货物贸易进出口的飞速增长,我国运输服务业开展相对滞后,运力明显缺乏。固然年间我国海洋船队净载重量年均增长率到达29%以上,但是运力的增久远远不及我国货物贸易范围的增长,因而,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的增长,很大水平上是靠运输服务的进口完成的。
  值得留意的是,游览服务逆差增长最快,2013年为769亿美圆,2014年到达1293亿美圆,同比增长68%,2015年为1781亿美圆,同比增长38%。我国旅游服务逆差的构成具有多方面的缘由,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国民可支配收入不时增加,加之此期间钱对美圆汇率持续升值,钱购置力进一步进步,境外旅游、留学和就医需求日益旺盛,使得出境游人数急剧上升。与此同时,固然国外入境旅游人数没有呈现严重降落的趋向,但入境游览人数比不上中国旅客出境人数的增长。加之近年来中国国内旅游自然环境如雾霾日益严重,国内旅游人文环境如景点拥堵喧嚣的负面观感等等,都严重影响了外国旅客入境游览的意愿。一正一反两个方面,形成了目前我国游览服务巨额逆差的呈现。
  (四)局部服务行业逆差范围存在差异
  如图2所示,在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学问产权运用费两个行业,我国都存在逆差,逆差额都在160亿美圆左右。年间,均匀而言,保险和养老金行业,我国出口在30亿美圆左右,进口在200亿美圆左右,逆差在170亿美圆左右。学问产权运用费行业,我国年均出口只要个位数的范围,大约8亿美圆,进口年均147亿美圆,逆差大约140亿美圆。在学问产权运用费行业,我国是绝对的净进口国。
  在金融服务、个人文化和文娱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方面,我国服务贸易也存在逆差,但是逆差的范围相对很小,年均都在10亿美圆以下。同时,这几个行业的进出口贸易范围也相对较小。如金融服务年均匀进口额21亿美圆,出口18亿美圆,逆差年均3亿美圆;个人文化和文娱服务年均进口7亿美圆,出口2亿美圆,逆差年均5亿美圆;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行业,年均进口13亿美圆,出口10亿美圆,逆差年均3亿美圆左右。
  二、当前我国服务贸易逆差的国际比拟与剖析
  为了更深化地剖析当前我国服务贸易的逆差状况,有必要进行横向国际比拟,比照剖析世界其他国度或地域服务贸易开展状况。本文选取了2015年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相对较大,同时又与我国经贸关系比拟亲密的几个经济体来进行剖析比拟,如表1所示,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印度、新加坡、中国香港、韩国等9个经济体,加上中国,一共10个经济体。
  其中,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是西方兴旺经济体,日本、韩国是与我国经贸往来较多的亚洲兴旺经济体,印度是亚洲服务贸易进出口大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作为自在贸易港,与我国服务贸易联络较为亲密。为了便于比拟,同时思索到规范的统一性,本局部所用数据均来自结合国贸发会议( UNCTAD)服务贸易数据库,其数据搜集规范是《手册》( BPM6)。总量数据比拟所用时间段选为年,其后分行业数据由于UNCTAD的统计时差,所用时间段为年。
  (一)美英印等经济体具有服务贸易顺差
  图3显现了年间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服务贸易逆差状况,其中美国、英国、法国、印度、中国香港五个经济体具有服务贸易顺差,而德国、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五个经济体具有服务贸易逆差。
  详细来看,美英两国在服务贸易方面具有宏大的贸易顺差。年间,美国年均服务贸易顺差到达2000亿美圆,其中2014年到达2331亿美圆,是当之无愧的世界第一。英国年均服务贸易顺差范围为1191亿美圆.只要美国年均服务贸易顺差的一半多,2014年英国服务贸易顺差额最高,为1459亿美圆。法国的顺差范围比英国差了很多,研讨期间年均顺差额为257亿美圆,缺乏英国年均额的1/4。法国顺差最大额呈现在2011年,为337亿美圆。
  印度和中国香港作为亚洲重要的服务贸易进出口经济体,均具有贸易顺差。其中,印度年间年均顺差额190亿美圆,2015年顺差额最大,到达321亿美圆。中国香港作为自在贸易港,年均服务贸易顺差额超越印度,为236亿美圆,2014年顺差327亿美圆,是研讨区间最高。
  (二)我国逆差范围相比德日韩等经济体数额宏大
  如图3所示,在五个服务贸易逆差经济体中,中国逆差额最大。年间中国均匀服务贸易逆差额到达1032亿美圆,同时,逆差增长速度也最快,年均增长率到达89%。2015年中国服务贸易逆差范围是德国、日本逆差范围的大约4倍。
  从图3能够看出,同时期德国年均逆差为471亿美圆,年均增长率只要3%,2013年到达最大593亿美圆后开端有所降落,2014年为531亿美圆,2015年为426亿美圆。日本年均逆差为318亿美圆,2012年到达477亿美圆最大值后,逐年降低,亿美圆,亿美圆,2015年只要130亿美圆。韩国年均逆差为96亿美圆,2010年逆差最大,为142亿美圆,尔后逐年减少,到2014年减少为只要37亿美圆,但是,韩国在2015年服务贸易逆差忽然增加到157亿美圆。新加坡作为自在港经济体,固然存在服务贸易逆差,但是相对数额较少,年均只要27亿美圆。
  (三)我国服务贸易局部顺差行业存在相对优势
  从前面的剖析可知,中国贸易服务在货物有关的服务、建立、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等四个行业存在一定的顺差。图4显现了我国四个顺差行业与主要服务贸易经济体的比拟。
  从图4(a)可知,在建立服务行业,中国的顺差范围不及韩国,但是远远大于日本,其他经济体如英国、法国、新加坡等只要微小的顺差存在。从图4(b)可知,与货物有关的服务行业,中国的顺差范围较大,其他如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的顺差范围不如我国。其中几个制造业国度如德国、日本、韩国近年来都是存在逆差。
  在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行业,从图4(c)能够看出,中国存在顺差,但是顺差范围比起印度来差距宏大。印度的顺差范围近500亿美圆,而中国只要不到100亿美圆,印度是中国的5倍之多。
  在其他商业服务行业,从图4(d)能够看出,中国与印度的顺差范围差不多,都在200亿美圆左右,但是比起美国、英国来,存在不小的差距。德国、日本、韩国则都是存在逆差。其中,日本的逆差范围较大,200亿美圆左右,德国、韩国的逆差范围在100亿美圆左右。在其他商业服务行业,我国具有一定的比拟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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