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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浙江永康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永康?????品厂、曹??、程??、曹??、应??、曹??、胡??、金??、应??、舒??、胡??、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784民初字?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陈飞峰;应安康
原始文档:无&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84民初字?号
原告:浙江永康农?????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永康市九铃东路3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梁。委托代理人:姚海涛。被告:浙江?????限公司,地址: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花都路166号2楼南面。法定代表人:应??。被告:浙江?????限公司,地址:武义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被告:浙江?????限公司,地址:金华市汤溪镇金西大道北浙江金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221室。法定代表人:应??。被告:浙江?????限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星南街609号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曹??。被告:永康?????品厂,地址: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花都路166号。法定代表人:胡??。被告:曹??,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835,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18号。被告:程??,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2?????425362x,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118号。被告:曹??,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813,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325号。被告:应??,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825,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325号。被告:曹??,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827,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18号。被告:胡??,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地址:永康市唐先镇岩洞口村明珠路18号。被告:金??,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526,地址:永康市唐先镇岩洞口村明珠路18号。被告:应??,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516,地址:永康市芝英镇桑元下村后城大街572号。被告:舒??,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226,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勤丰村老岭北巷38号。被告:胡??,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335,地址:永康市方岩镇后山头村188-2号。被告:应??,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522,地址:永康市方岩镇后山头村188-2号。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浙江万吉……(本文书还有389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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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浙江万吉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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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84民初1254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同大厦1-2楼。
负责人:贾仕宝。
委托代理人:陈洁,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妥,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进X。
被告: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志X。
被告:胡进X,男,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岩洞口村明珠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057956。
被告:金秋X,女,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岩洞口村明珠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027526。
被告:金志X,男,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金坑村93号,公民身份号码:13691X。
被告:卢丽X,女,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金坑村93号,公民身份号码:28692X。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为与被告浙江万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吉公司”)、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标公司”)、胡进X、金秋X、金志X、卢丽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吉公司、金标公司、胡进X、金秋X、金志X、卢丽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业银行起诉称:日,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2永借抵0084号),约定万吉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村的厂房为自身与兴业银行在日至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4659.4万元,抵押担保范围为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期间为上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他项权证编号:房他证武字第61339号)。
日,金标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2014永借保0128号),约定金标公司为兴业银行与万吉工贸在日至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违约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限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日,胡进X、金秋X、金志X、卢丽X各向兴业银行出具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编号分别为:2014永借个0128号-1、-2、-3、-4),均约定各自为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在日至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万元、5000万元、1800万元、1800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均为上述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日,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编号:2015永贴0002号),万吉工贸向兴业银行申请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贴现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月贴现利率为4.5‰,如汇票到期,承兑人拒绝付款的,万吉公司应向兴业银行支付未获偿付的商业汇票本金和该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如果发生争议,由兴业银行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同日,兴业银行依约向万吉工贸支付了贴现金额。
日,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签订了第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5永借0067号),约定万吉公司向兴业银行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年利率为本行借款定价基准利率(1年期) 0.97%(年利率5.52%),偿还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计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的次日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其余本息),逾期应支付罚息、复息,罚息、复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兴业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合同签订后,兴业银行向万吉公司发放了上述借款。
日,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签订了第二、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2015永借号),约定万吉工贸向兴业银行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00万元、1500万元,借款期限均自日起至日止,年利率均为本行借款定价基准利率(1年期) 1.02%(年利率5.57%),偿还方式均为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计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的次日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其余本息),逾期均应支付罚息、复息,罚息、复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均由兴业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合同签订后,兴业银行向万吉公司发放了上述借款。
现万吉公司的上述借款已逾期,万吉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本息,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综上,请求依法判令:一、由万吉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500万元、利息145775元,并支付罚息、复息(罚息、复息均自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日止为元)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垫款本金500万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日为47500元),暂共计元;二、由万吉公司向兴业银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万元;三、由金标公司、胡进X、金秋X、金志X、卢丽X分别在各自的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兴业银行在上述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万吉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村的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武字第090264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9)第001144号】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兴业银行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利息、罚息、复息的计算方式明确为:借款1500万元的利息自日起按年利率5.52%计算至日止,罚息自日起按年利率8.2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借期内的利息及罚息总额)为基数自日起按年利率8.2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3000万元的利息自日起按年利率5.57%计算至日止,罚息自日起按年利率8.35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借期内的利息及罚息总额)为基数自日起按年利率8.35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被告万吉公司、金标公司、胡进X、金秋X、金志X、卢丽X未作答辩。
原告兴业银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
1、《商业汇票贴现合同》原件、《逾期信用业务下柜通知书》复印件及《商业承兑汇票》复印件各一份、《特种转账凭证》原件、《托收凭证》原件各一份,欲证明:(1)日,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签订上述合同,约定万吉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票号:82763,付款人:永康市晨光铝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0万元,出票日期:日,汇票到期日:日)贴现,约定:贴现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月贴现利率为4.5‰;实付贴现金额为4862750元;汇票到期,如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票款的,由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人上述未获偿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本金和该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等;(2)当日,兴业银行向万吉公司支付贴现款4862750元;(3)日,汇票到期后,兴业银行对上述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垫款500万元的事实。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永借0067号)及《借款借据》原件各一份,欲证明:(1)日,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签订了上述合同,约定:万吉公司向兴业银行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从日起至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定价利率为LPR(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基于报价行自主报出的最优贷款利率计算并发布的当日贷款基础利率)1年期限档次,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 0.97%;偿还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计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的次日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其余本息;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借款人发生违约,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等;(2)当日,兴业银行向万吉公司发放借款15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6‰的事实。
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永借0068号)及《借款借据》原件各一份,欲证明:(1)日,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签订了上述合同,约定:万吉公司向兴业银行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从日起至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定价利率为LPR(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基于报价行自主报出的最优贷款利率计算并发布的当日贷款基础利率)1年期限档次,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 1.02%;其他约定同编号为2015永借006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当日,兴业银行向万吉公司发放借款15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641667‰的事实。
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永借0069号)及《借款借据》原件各一份,欲证明:(1)日,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签订了上述合同,约定:万吉公司向兴业银行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从日起至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定价利率为LPR(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基于报价行自主报出的最优贷款利率计算并发布的当日贷款基础利率)1年期限档次,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 1.02%;其他约定同编号为2015永借006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当日,兴业银行向万吉公司发放借款15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641667‰的事实。
5、《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2永借抵0084号)原件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四本及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他项权证原件一本,欲证明:(1)日,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合同约定万吉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武字第9号、房权证武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9)第001144号】为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在日至日期间形成的所有债权(包括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本外币借款、拆借、贸易融资、承兑、贴现等融资业务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当日,双方就抵押财产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字第61339号的事实。
6、《最高额保证合同》原件一份,欲证明日,兴业银行与金标公司签订上述合同,约定:金标公司为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在日至日期间形成的债权(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本外币借款、拆借、贸易融资、承兑、贴现等融资业务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以放弃部分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顺位(包括该担保物是基于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情况),可以协议变更担保物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债权人即使作出上述行为,保证人仍自愿依据本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事实。
7、《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编号:2014永借个0128-1、-2号)原件二份,欲证明日,胡进X、金秋X分别向兴业银行出具了上述声明,均承诺:为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在日至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主债务限额均为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均为上述主债务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如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以放弃部分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顺位(包括该担保物是基于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情况),可以协议变更担保物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债权人即使作出上述行为,保证人仍自愿依据本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事实。
8、《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编号:2014永借个0128-3、-4号)原件二份,欲证明日,金志X、卢丽X分别向兴业银行出具了上述声明,均承诺:为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在日至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主债务限额均为人民币1800万元;其他约定同编号为:2014永借个0128-1、-2号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
9、账户流水一份,欲证明上述三笔流动资金借款均已支付至日止,本金没有归还的事实。
10、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律师代理费发票原件各一份,欲证明兴业银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20万元的事实。
被告万吉公司、金标公司、胡进X、金秋X、金志X、卢丽X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本院的认证意见:兴业银行提供的证据均系书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能同其陈述相互印证,万吉公司、金标公司、胡进X、金秋X、金志X、卢丽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反驳证据材料,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日,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2永借抵0084号)一份。合同约定:万吉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武字第9号、房权证武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9)第001144号】为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在日至日期间形成的所有债权(包括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本外币借款、拆借、贸易融资、承兑、贴现等融资业务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当日,双方就抵押财产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字第61339号。
日,兴业银行与金标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金标公司为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在日至日期间形成的债权(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本外币借款、拆借、贸易融资、承兑、贴现等融资业务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以放弃部分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顺位(包括该担保物是基于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情况),可以协议变更担保物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债权人即使作出上述行为,保证人仍自愿依据本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同日,胡进X、金秋X分别向兴业银行出具《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编号:2014永借个0128-1、-2号)各一份,承诺:为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在日至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主债务限额均为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均为上述主债务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如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以放弃部分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顺位(包括该担保物是基于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情况),可以协议变更担保物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债权人即使作出上述行为,保证人仍自愿依据本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同日,金志X、卢丽X分别向兴业银行出具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编号:2014永借个0128-3、-4号)各一份,承诺:为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在日至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主债务限额均为人民币1800万元;其他约定同编号为2014永借个0128-1、-2号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
日,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万吉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票号:82763,付款人:永康市晨光铝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0万元,出票日期:日,汇票到期日:日)贴现;贴现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月贴现利率为4.5‰;实付贴现金额为4862750元;汇票到期,如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票款的,由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人上述未获偿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本金和该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等。当日,兴业银行向万吉公司支付贴现款4862750元。
日,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永借0067号)一份。合同约定:万吉公司向兴业银行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从日起至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定价利率为LPR(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基于报价行自主报出的最优贷款利率计算并发布的当日贷款基础利率)1年期限档次,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 0.97%;偿还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计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的次日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其余本息;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借款人发生违约,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等。当日,兴业银行向万吉公司发放借款15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6‰。
日,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永借0068号)一份。合同约定:万吉公司向兴业银行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从日起至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定价利率为LPR(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基于报价行自主报出的最优贷款利率计算并发布的当日贷款基础利率)1年期限档次,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 1.02%;其他约定同编号为2015永借006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当日,兴业银行向万吉公司发放借款15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641667‰。
同日,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永借0069号)一份。合同约定:万吉公司向兴业银行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从日起至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定价利率为LPR(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基于报价行自主报出的最优贷款利率计算并发布的当日贷款基础利率)1年期限档次,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 1.02%;其他约定同编号为2015永借006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当日,兴业银行向万吉公司发放借款15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641667‰。
借款后,借款人万吉公司支付上述三笔流动资金借款合计4500万元的利息至日止。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其余利息。日,上述票号为82763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兴业银行对该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垫款500万元。至今,贴现申请人万吉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对上述款项,各保证人亦未履行相应保证义务。另,兴业银行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20万元。
本院认为,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万吉公司向兴业银行借款后,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4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款双方明确约定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罚息、复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故兴业银行有权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向万吉公司收取逾期利息和复息,但兴业银行仅能对万吉公司借款期限内所欠的利息计收复息。
另,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合同》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兴业银行对万吉公司持有的票号为82763、出票金额为5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的事实清楚。现该《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兴业银行垫付上述承兑款后至今未获清偿,其依法有权依据《商业汇票贴现合同》向贴现申请人万吉公司主张支付汇票票款,并要求其从汇票到期日即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关于律师代理费,债务双方约定由债务人承担,且该律师代理费的收取符合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故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万吉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村的房地产为兴业银行与其在日至日期间形成的所有债权(包括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本外币借款、拆借、贸易融资、承兑、贴现等融资业务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约定抵押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元,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现万吉公司的上述债务均已到期,兴业银行有权处置抵押财产清偿债务,并要求在抵押担保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优先受偿。
金标公司、胡进X、金秋X、金志X、卢丽X自愿为兴业银行与万吉公司之间在一定期限内形成的债权(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本外币借款、拆借、贸易融资、承兑、贴现等融资业务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如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以放弃部分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顺位(包括该担保物是基于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情况),可以协议变更担保物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债权人即使作出上述行为,保证人仍自愿依据本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本案债务均发生于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确定期间,故金标公司、胡进X、金秋X、金志X、卢丽X理应在保证担保的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本院对兴业银行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万吉公司、金标公司、胡进X、金秋X、金志X、卢丽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浙江万吉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45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本金1500万元的利息自日起按年利率5.52%计算至日止,逾期利息自日起按年利率8.2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2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本金3000万元的利息自日起按年利率5.57%计算至日止,逾期利息自日起按年利率8.35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年利率8.35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浙江万吉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为票号为82763的《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汇票金额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由被告浙江万吉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万元;
以上一、二、三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四十天内履行完毕;
四、由被告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金志X、卢丽X对上述一、二、三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106188元、诉讼保全费1800元在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1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等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由被告胡进X、金秋X对上述一、二、三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2949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等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告浙江万吉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武字第9号、房权证武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9)第001144号】变价后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三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2949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和抵押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等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9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968元,由被告浙江万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蓓蕾
人民陪审员  吴哲儿
人民陪审员  吕志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施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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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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