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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贪污受贿多少钱可以入刑?
导读: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贪污受贿多少钱可以入刑?4月18日上午,两高最新司法解释正式出台。贪污受贿多少钱可以入刑?贪官判死刑、死缓、终身监禁到底如何界定?官员“身边人”敛财怎么惩治?如何防止贪官“因罪致富”?梳理新的司法解释,一系列关系中国反腐的舆论热点问题,有了权威答案。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一篇关于刑事的资讯分析。天穗律师网是一个法律法规免费咨询的服务平台,为各位网友提供各种法律援助,欢迎各位网友拨打我们的法律援助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资讯回放:  事件 两高最新司法解释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该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该解释自4月18日起施行。  ·资讯分析:  数额标准:  由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  司法解释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两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比如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如图)。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终身监禁:  一经决定不得减刑、假释  在死刑适用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财物:  用于公务或捐赠不影响犯罪认定  为依法从严惩治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司法解释还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贪污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将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司法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时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经济处罚:  远重于其他犯罪判罚 追缴不设时限  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八问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  1、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是否合理?  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这样是否合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零起点”。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这期间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的。  “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2、三万元以下如何追究责任?  调整后,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是否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不具有一定情节的以三万元为定罪起点,还是在具有一定情节时一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都是相当低的入罪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通过压低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之间的衔接更为合理。  3、“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  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的适用条件。那么,贪腐犯罪“死刑立即执行”到底该如何判?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依据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裴显鼎同时表示,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4、如何适用“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对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在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如何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裴显鼎说,司法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在实体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在程序方面,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这实际上是将终身监禁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替代措施看待,而不适用于因犯有贪污受贿罪原本就应该判处死缓的人,从而防止终身监禁的不当适用。”  5、领导“身边人”腐败怎么治?  近年来,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人”借着“领导关系”大肆敛财。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针对这种情形有何惩治措施吗?  “这种情形的确成为某些领导干部收受贿赂、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苗有水说,根据司法解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  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  6、收了哪些“财物”就算“受贿”?  有的行为人通过低买高卖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的好处,有的行为人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些算不算“贿赂”?  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阮齐林表示,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概念扩张到“财产性利益”,将有效应对“请托人将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消费”的情况,易于检察机关成功起诉贪污、贿赂犯罪,也有利于法院适用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判刑。  7、为何没有规定追逃的内容?  追逃、追赃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但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追逃的内容,这是否会影响追逃工作的开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实体而不是程序问题,故其中仅一处涉及追逃,即将“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明确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追逃问题已有相关规定。”万春表示,目前贪污贿赂犯罪逃避经济处罚,隐匿、转移赃物的情况非常严重,影响到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对此,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追缴和退赔。这旨在指引各级司法机关摒弃“重办案轻追赃”的错误观念。  8、罚金刑的规定能得到执行吗?  刑法已经规定了罚金刑,但没有具体适用标准。到底罚多少才能既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又能避免出现“天价罚金”,确保执行到位?  司法解释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罚金。这将更有针对性地惩治此类犯罪,起到更好的行刑效果。  表示,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来源:互联网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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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产生的法律根源---一长制
贪污腐败的根源是权利的高度集中,是一长制,是一个人说了算。一长制是动物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体现,一长制是动物属性对人类社会的传承和延续,是人类处于梦寐状态的产物,一万年来长期统治着人类社会,他与权利的共有和财产的私有的法定原则相违背,人类的自然属性,本质、本能,本性是自私的,人类的这种自私本性是无法改变的,人类的社会属性只能把他限制在不损害别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而人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行为,完全靠个人的修养和自觉,一些意志薄弱的人,在环境适宜的条件下,在权利高度集中的条件下,很难拟制物质、金钱与异性的诱惑,突破社会属性规定的各种法律的底线,不顾一切的侵占别人和公共的财产。人类的这种贪污行为与社会制度无关,在西方发达的国家照样存在着贪污和腐败,他只与一长制这种体制有关。几千年来古今中外历代统治者,实行严厉峻法,各种,枪毙、杀头、。。。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贪污腐败。贪污腐败的根源是一长制的权利与人类的自然属性决定的。人类的自然属性告诉我们;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对于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以及异性具有强烈占有的欲望。就是说;人类的本性,本能是自私的。他对于物质具有强烈占有的欲望,这是由人类生存需要物质的欲望决定的。权利是群体利益和群体意志的集中表现,具有公共性,官员是群体法律与制度的裁判,他应当根据群体制定的法律法规裁定群体的利益分配和各种事物,他应当是公平与公正的化身。官员是社会群体选拔的社会精英,他应当代表社会群体的利益,应当是代表群体的意志,秉公办事,认真执法,处理各种民事纠纷,公平公正的分配群体的各种利益。但是人类对物质强烈的占有欲望,官员掌握群体的公共权利,他的自私本能,本性,很难抑制对自己掌握的大量的公共物质和公共财富的诱惑。贪污的欲望有一个发展过程,先有不敢,害怕,到小尝试,看到没有事,后来胆子就越来越大,最后私欲无限膨胀。能够抵制住这种诱惑的有,但是很少。古语云;十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贪污是官员掌握的大量公共财富与个人的自私本能本性造成的。-------这就是贪污腐败产生的社会根源。贪污是权利的高度集中。解决的办法是分散权利,集体决策。国家为了管理社会,成立了各级政府,委任了各级官员。政府是代表国家,的权利机构。官员是政府委任或者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管理地方或者部门的管理者。他的职责是按照法律和公平原则,对各种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对各种矛盾进行处理的执行官。官府和部门是公共的象征,他代表公共的意志和愿望。他体现的是公共利益的公正与公平。官员是个人,人的自然属性告诉我们;人类是自私的,这是人的本性,他对于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以及异性具有强烈占有的欲望。这种官府的公共性与官员的自私性,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要求官员完全按照法律;公正公平的处理地区的各种事物,合理分配地区各种资源,是十分困难的。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贪污腐败产生的社会根源。在官员实行选拔制的国家;官员,官帽本身就是商品,当权者可以根据官职的大小,官位的肥瘦定出官帽价格。进行私下买卖,敛取钱财。过年过节,红白喜事也是官员趁机敛财的机会,想当官的肯定不会失去这种机会,按照自己要求官位,当时市场行情进行送礼(行贿),已经当上官的也不敢得罪当权者,因为当权者一句话,就可以改变他的命运,或者让他回家为民,甚至还可能有牢狱之灾。所以已经当上官的,为了保住自己的官位,或者渴望继续升迁也必须给当权者送礼(行贿)。再就是地区要建设什么工程,修什么道路,开什么河道,盖什么馆所。也是当权者捞钱的机会,这个工程,这个项目给谁干有当权者说了算,进行暗箱操作,讨价还价,谁给的多给谁干,或者干脆让自己的亲属成立公司,倒卖工程。有的官员为了表明自己的大公无私和清白,实行招投标,其实招投标的学问极大,里面的猫腻层出不穷,一个人可以拿出几个公司的几份投标书,标出各种不同的价格,任你怎么挑选都可以中标。这种贪污的名目叫官商勾结,吃回扣。朱元璋尽管实行杀头,等严刑峻法也未能制止贪污腐败的发生。贪官根本不怕死,前面枪毙贪污犯,后面照样贪污,开会做报告讲廉政建设,散会后就和承包商讨价还价吃回扣。购买设备,进口设备也是当权者贪污的良好机会,和外商谈判购买设备,一套按国际市场价是500万美元的设备,官员提出100万美元的回扣,外商考虑利润的比例肯定不能答应,这样有可能当权者会把设备的价格提高到600万美元,达成协议,如果工程需要10套这样的设备,那么当权者这一次买卖,就可以得到1000万美元的回扣,当设备到岸,购买方付款以后,当权者会告诉供货方;把回扣款办成卡交给他本来就在美国的老婆和子女。当权者可能就是裸官,如果这次的贪污没用被发现,可以继续当官,可以继续贪污,如果有什么风吹草动,马上飞往美国。逃避制裁。贪污腐败的产生,不是社会制度问题,在最民主的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也存在着贪污。只不过他们国家买官卖官的现象不存在,因为他们国家的官员是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买官卖官不可能。不过他们国家经济犯罪的官员也时有发生。贪污腐败现象的产生,靠教育,道德,觉悟,制裁,靠杀头是无法制止的。是机制问题,是机制不健全。应当制定一种使官员无法贪污,不能贪污的管理机制,来根除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杜绝贪污腐败的设想这种管理机制就是分散官员的权利。把一个人说了算的事情,变为31个人说了算,实行集体决策,举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一切在阳光下进行。一个县设31个县委书记(把党委,政府,政协,人大合在一起),他们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不分资历,一律平等。这31个人实行集体办公,集体领导,这个办公室叫议事厅。每天设一个值日官,负责召集会议,提出讨论议题,进行讨论,调查了解,然后举手表决。形成决议,交有关方面执行。值日官是轮流值日,他没有决定任何事情的权利。议事会的31 人每年更换三分之一,有一部分人有可能进入上一级的议事会,但是更多的人离开官府做普通公民。新进的官员候选人,有个人报名,名人推荐,上级提名的办法产生,候选人的名额不能低于应选官员的两倍,候选人可以进行演说,表明自己的执政理念,提出自己的理想,观点,办法,措施进行竞选。然后有所在地区和部门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样可以有效的遏制贪污腐败,使官员无法贪污,官帽的商品价值将荡然无存。过年过节,红白喜事也不会有人给官员大把大把的送钱。一切事情公事公办,一切在阳光下进行。想办什么事情给一个人送礼,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因为一个人说了不算。你给他送礼没用。你给31人全部送礼,势必造成很大的风险,事情败露的几率是给一个人送礼的30倍,恐怕没有人敢冒这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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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做不到的事,没有一个官员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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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    尤万玉2004年至今任平原村村书记贪污腐败  1;贪污机动地土地直补款16万元,道台桥镇政府纪工委已经查实没有处理结果。  2;2004年至今贪污平原村、长兴屯、联春屯、东辉屯机动地二百墒违规非法出租承包款共计700万元。  3;违规出租机动地老百姓不知道村委会领导班子不健全,村里没有村民代表,平原村只有尤万玉、韩少军王志军三人暗箱操作无视国家造成法规,知法犯法。  4;东辉屯的防风林,环村林和学校都被尤万玉非法私自卖给他的亲戚朋友,钱款下落不明。  5;伙同韩少军王志军骗取阳光农业保险费,他们三人一垄土地都不种。  6;尤万玉韩少军王志军2004年至今贪污或骗取国有集体财产共计有800万元。  7;村里账目从不公开公示老百姓不知道。  8;本人举报问题道台桥镇政府纪工委已经查实,贪污机动地直补款十六万元违纪违法,道台桥镇政府党委处处包庇袒护贪污腐败犯罪分子,迟迟不处理贪污腐败犯罪分子。  9;本人于2015年12月把问题反应到省委驻依兰县巡视组之后,不了了之,巡视组形同虚设就是贪污腐败最大的保护伞,咋办?????  10;东辉屯全体村民强烈要求把违规非法出租的机动地承包给本村村民耕种,严惩贪污腐败犯罪分子,严惩道台桥镇政府责任人。  11;我们东辉屯老百姓将坚持不懈的上访至今本贪污腐败案件有一个公正圆满的处理结果,以正国法。谢谢????  12;依兰县政府道台桥镇人民政府给出东辉村老百姓不可能接受的处理结果和实名举报人刘振坤难以接受的处理结果,我们东辉村老百姓和实名举报人刘振坤将坚持不懈地上访,直至本贪污腐败案件有一个公正圆满的处理结果。  举报人;刘振坤黑龙江省依兰县道台桥镇平原村  东辉屯,联系电话  于2015年12月亲笔  请问纪委办案得多少年??????????  请问贪污犯给你多少钱,你现在包庇多少贪污犯?  请问你家死光光能不能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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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中纪委网上举报农村贪污腐败
中纪委网上举报农村贪污腐败
09-06-14 &匿名提问
发现国家机关有腐败贪污的官员,可以向当地的纪委、监察局、检察院举报。怎么举报?可以写信,也可以直接去口述。受理你举报的纪委、监察局、检察院会替你保密的。如果因为你的举报而抓到一个甚至一批大贪官,并且为国家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的,你还会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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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不好使,你举报了也没人管,我是过,我们村就有一个实足的大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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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到那个部门了不好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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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理你举报,人卑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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