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省份实行了工业用地转让法律规定先租后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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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刘振国
日前,国务院发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根据方案,由国土资源部牵头、财政部参加负责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主要包括: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
  国土资源部参与的工作还包括:一是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主要包括落实好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等。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主要包括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三是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主要包括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确定收费范围,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积极稳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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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00 &&
中国国土资源报 &&
作者:余星涤 孙洪悦 乔思伟
为解决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单一、出让年限过长不适应市场和产业形势变化等问题,安徽省合肥市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自今年4月1日起,实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制度试点。
合肥市明确,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将先确定租赁期、建设周期、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一次性履行招拍挂程序。租赁期内,年租金按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的5%收取。租赁期未达约定条件的,土地予以无偿收回;达到事前约定条件的,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出让手续,出让价格参照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
采取&租让结合&方式的,主要针对工业项目分期建设的情况,合理确定出让和租赁的用地界限和范围,明确租赁期、建设周期、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一次性履行招拍挂出让手续。租赁部分年租金按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的5%收取,出让部分执行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租赁期结束时,达到事前约定相关条件的,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租赁部分出让用地手续;未达到条件的,租赁部分土地予以无偿收回,出让部分按成交价予以有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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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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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漆文军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方针目标,按照省市深入开展新型城镇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我区近日被确定为首批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改革试点辖区之一,重点试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区国土分局经多次调查研究,并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代拟了《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的实施意见》,并广泛征求意见。4月12日,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淮阴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的实施意见》,我区将正式实施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通过实施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工作,可以防止企业圈地屯地,减少企业前期用地成本,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实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切实提高我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南通市市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暂行办法 - 城市规划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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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加强对企业用地行为的监管,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省政府第12号令)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下同)范围内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或者续租等相关活动。
工业用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等前期工作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形成“净地”后由市国土部门组织租赁供地,未达到“净地”要求的一律不得租赁供地。
工业用地涉及污染治理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土地尚未收回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展场地调查和修复;土地已收回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场地调查和修复,必要时请企业主管部门参加。场地修复验收完成前,不得租赁供地。
区政府(管委会)作为交地责任主体,依法依约履行交地责任。
工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租赁期满后,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或者续租手续。
工业用地实行先租赁、后出让或者续租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招商情况提出。
工业用地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协议出让或者续租的年限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产业生命周期合理确定,但总年限不得超过50年。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租赁时,实行土地租金、土地出让价格双竞,报价增幅不小于起挂价的1%。
工业用地租赁的年租金起挂价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收取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租金的通知》(通政发〔2014〕22号)规定标准的最低限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的竞买保证金按照起挂价计算租金总额的20%收取,成交后转为合同租金。
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转出让时起挂价由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评估价确定;经市发改、经信等部门认定属于我市“3+3+N”重点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的,可以最低价进行年限修正后确定。
初始租赁土地租金一次性支付。
初始租赁时,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产业门类、投入产出、环保要求等项目建设条件,纳入土地租赁合同,并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管。
初始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申请协议出让或者续租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区政府(管委会)对承租人履行初始租赁合同明确的项目建设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查确认。
区政府(管委会)确认承租人用地项目建设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承租人申请后4个月内,向市国土部门出具同意承租人申请的书面意见。承租人在区政府(管委会)出具书面意见后1个月内,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续租手续。
承租人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出让价格根据初始租赁时的土地出让竞价结果确定,出让年限小于挂牌租赁时设定的出让年限的,出让价格进行年期修正,土地出让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承租人办理续租手续的,土地租金价格根据当时市政府公布的土地租赁价格下限收取,如因竞价初始租金标准高于续租时的土地租赁价格下限,则按照初始租金标准续租,土地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区政府(管委会)确认承租人用地项目建设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承租人和市国土部门。初始租赁期满后,市国土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质量认定,质量合格并可重新利用的,按建安成本价折旧(按照建筑物性质,钢 混结构每年折旧1%,砖混结构每年折旧2%,其他结构每年折旧4%)予以补偿,不考虑物价、市场变动因素;质量不合格或者虽质量合格但不可重新利用的,不 予补偿,并可以要求土地使用者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承租人违约情况,由区政府(管委会)抄告行政审批及发改部门,限制其两年内在市区范围内取得土地新上工业项目。
工业用地实行先租赁、后出让或者续租的基建程序参照工业用地出让流程实施。
(一)确定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由市规划部门提出,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除规划条件外的土地使用条件由地块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出让土地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
(二)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租赁。土地使用条件确定后,由市国土部门拟定土地租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租赁,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前述供地方式、供地年限、供地价格、续期条件等要求要纳入土地租赁方案、土地租赁合同等。
(三)办理后续基建手续。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土地租赁合同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技术审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施工许可,组织开展工程验收备案;市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四)承租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6个月内,将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安成本总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区政府(管委会)备案,建安成本总价以区审计部门准入的会计事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区政府(管委会)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时的建安成本价,区别不同情况确定:
(一)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建安成本价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为准;
(二)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以区审计部门准入的会计事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管,并及时提醒承租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续租手续。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在租赁期内可以办理转让、抵押、出租,但不得分割转让。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用地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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