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光大银行可转债 配售 方案配售权有用吗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提示性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本行”、“公司”或“光大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光大转债”或“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已刊登在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提示如下:&&本次共发行人民币300亿元光大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共计30,000万张,3,000万手。&&本次发行的光大转债全额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A股普通股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300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或“中信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高华”)(中信证券、中金公司、瑞银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光大证券及高盛高华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余额包销。&&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20%:8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定价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10万手(10,000万元),超过10万手(10,000万元)的必须是5,000手(500万元)的整数倍,申购的上限为240万手(24亿元)。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要求,正确填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申购表电子版word文档可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 业务公告栏目下载),并准备相关资料。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日(T日)15:00前足额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指定银行账户划出申购保证金,应确保申购保证金于当日(T日)17:00前汇至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保证金或缴纳的保证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同时须将申购表word版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project_,并传真申购表、划款凭证等指定文件。请投资者务必保证申购表电子版文件与传真的申购表内容完全一致。如有差异,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将以传真的申购表信息为准。&&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783818”,申购简称为“光大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60万手(6亿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本次发行的光大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光大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一、向原股东优先配售&&1、优先配售数量:&&公司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为股权登记日(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A股股份数乘以0.753元(即每股配售0.753元面值的可转债),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即每股配售0.000753手可转债。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发行人A股普通股总股本39,810,359,5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29,977,201手,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2%。&&2、优先配售重要日期:&&(1)股权登记日:日(T-1日)。&&(2)优先配售时间: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3)优先配售缴款日:日(T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3、原股东优先配售方法&&(1)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64818”,配售简称为“光大配债”。&&(2)认购1手“光大配债”的价格为1,0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3)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数量获配光大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配售可转债上限总额,则该笔申购无效。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光大配债”的可配余额。&&(4)认购程序&&1)投资者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光大配债”的可配余额。&&2)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3)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4)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5)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4、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二、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在申购日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发行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投资者网上申购代码为“783818”,申购简称为“光大发债”。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手(10张,1,000元),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60万手(6亿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法规规定的机构账户外,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购不得撤单。同一账户多次申购的,除首次申购外,其余申购无效。资金不实的申购亦视为无效申购。&&三、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符合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在申购日日(T日)9:00-15:00,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发行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申购的下限为10万手(10,000万元),超过10万手(10,000万元)的必须是5,000手(500万元)的整数倍,申购的上限为240万手(24亿元)。如超出申购上限,则为无效申购。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需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指定邮箱发送word版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见附件,申购表电子版word文档可于中信证券网站http://www./ 业务公告栏目下载),邮件标题需统一为“申购光大转债+投资者全称”。网下申购专用邮箱:project_,传真号码:010-,咨询电话:010-。&&同时,投资者须于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处:&&1)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见附件,申购表电子版分为单一产品申购和多产品申购两个版本,均可于中信证券网站http://www./ 业务公告栏目下载。)&&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3)支付申购保证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4)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者填写的合规申购订单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请投资者务必保证申购表电子版文件与传真的申购表内容完全一致。如有差异,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将以传真的申购表为准。&&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日(T日)15:00前足额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以下指定账户划出申购保证金,并确保17:00前到账。保证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10%。&&收款账户信息:&&■&&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证券账户号码(上海),例如,投资者证券账户为B,则应在备注/附言里填写:B。请勿填写证券账户号码以外的任何信息。&&投资者需考虑资金的在途时间,应确保申购保证金于日(T日)17:00前汇至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保证金,或缴纳的保证金不足,或证券账户号码填报有误导致无法识别保证金来源的,均为无效申购。&&四、发行人、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一)发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特此公告。&&发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表明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
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verbright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18)
根據特別授權擬發行境內可轉債
董事會於日決議尋求股東批准其取得關於發行境內可轉債的特別授權以及
批准擬發行可轉債。
該等特別授權及擬發行可轉債須於本公司股東大會及股東類別會議上取得股東的批
一份將..含,其中..括,特別授權及擬發行可轉債的詳細內容的通函以及股東大會及
H股股東類別會議通告將盡快寄發給股東。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於日決議,尋求股東批准其取
得關於發行境內可轉債的特別授權以及批准擬發行境內可轉債。
擬發行可轉債方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
法》、《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有關規定,本公
司已符合公開發行A股可轉債的條件。為提高資本充足率,提升本公司綜合競爭實力,增
強持續發展能力,本公司擬發行可轉債並上市(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具體方案如下:
1、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
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為可轉換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轉債。該可轉債及未來轉換的
本公司A股股票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2、發行規模
本次擬發行可轉債總額為不超過人民幣300億元,具體發行規模提請股東大會及股東
類別會議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在上述額度範圍內確定。
3、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每張面值人民幣100元,按面值發行。
4、債券期限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期限為發行之日..六年。
5、債券利率
本次發行可轉債票面利率的確定方式及每一計息年度的最終利率水平,提請股東大
會及股東類別會議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在發行前根據國家政策、市場狀況和本公司具
體情況確定。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計息年度的利息計算
計息年度的利息(簡稱「年利息」)指可轉債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自
可轉債發行首日..每滿一年可享受的當期利息。年利息的計算公式為:
指年利息額;
B:指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在計息年度(以下簡稱「當年」或「每年」)付息登
記日持有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
指可轉債當年票面利率。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採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計息..始日為可轉債發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為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發行首日..每滿一年的當日,
如該日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不另付
息。每相鄰的兩個付息日之間為一個計息年度。
付息債權登記日:每年的付息債權登記日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
公司將在每年付息日之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支付當年利息。在付息債權登記
日前(..括付息債權登記日)申請轉換成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轉債,本公司
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計息年度及以後計息年度的利息。
可轉債持有人所獲得利息收入的應付稅項由持有人承擔。
7、轉股期限
本次可轉債轉股期自可轉債發行結束之日滿六個月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至可轉債到
期之日止。
8、轉股價格的確定及其調整
(1)初始轉股價格的確定依據
本次發行可轉債的初始轉股價格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之日前三十個交易日、
前二十個交易日本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若在該三十個交易日或二十個交易日
內發生過因除權、除息引..股價調整的情形,則對調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價按經
過相應除權、除息調整後的價格計算)和前一個交易日本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
價,以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和股票面值。具體初始轉股價格提請本
公司股東大會及股東類別會議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在發行前根據市場狀況確定。
(2)轉股價格的調整方式
在本次發行之後,當本公司出現因派送股票股利、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
(不..括因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而增加的股本)、股份回購、合併、分立使本
公司股份發生變化及派送現金股利等情況時,本公司將視具體情況按照公平、
公正、公允的原則以及充分保護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權益的原則調整轉股
價格。具體的轉股價格調整公式由本公司董事會根據相關規定在募集說明書中
予以明確。有關轉股價格調整的內容及操作辦法將依據當時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制訂。
當出現上述股份和╱或股東權益變化情況時,本公司將按照最終確定的方式進
行轉股價格調整,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轉股價格調整的公告,並於公告中載明轉股價
格的調整日、調整辦法及暫停轉股的期間(如需);並根據上市規則(不時經修
訂)及(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要求在香..市
場予以公佈(如需)。當轉股價格調整日為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轉股申請日
或之後、轉換股票登記日之前,則該持有人的轉股申請按本公司調整後的轉股
價格執行。
9、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
(1)修正權限與修正幅度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存續期間,當本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
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80%時,本公司董事會有權提出
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並提交本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表決。
若在上述交易日內發生過因除權、除息等引..本公司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
在轉股價格調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在轉股價格
調整日及之後的交易日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
上述方案須經參加表決的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實施。
股東進行表決時,持有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的股東應當迴避。修正後的轉股價格
應不低於審議上述方案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三十個交易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和
前一交易日本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同時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低於最近一期
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本公司決定向下修正轉股價格,本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體上刊登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權登記日及暫停轉股的
期間(如需);並根據上市規則(不時經修訂)及《公司章程》要求在香..市場予以
公佈(如需)。從股權登記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即轉股價格修正日)..,開始..
復轉股申請並執行修正後的轉股價格。
若轉股價格修正日為轉股申請日或之後、轉換股份登記日之前,該類轉股申請
應按修正後的轉股價格執行。
10、轉股數量的確定方式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在轉股期內申請轉股時,轉股數量的計算方式為:Q=V/
P,並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數倍。
其中:V為可轉債持有人申請轉股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P為申請轉股當日有效的轉
轉股時不足轉換為一股的可轉債餘額,本公司將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等部門的有關
規定,在可轉債持有人轉股當日後的五個交易日內以現金兌付該可轉債餘額及該餘
額所對應的當期應計利息(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方式參見第十二條贖回條款的相關內
11、轉股年度有關股利的歸屬
因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與原股票同等的權益,在股利分
配股權登記日當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享受當期股利。
12、贖回條款
(1)到期贖回條款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期滿後五個交易日內,本公司將以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的票
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後一期年度利息)的價格向投資..贖回全部未轉股的
可轉債。具體上浮比率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根據市場情況等確定。
(2)有條件贖回條款
在本次發行可轉債的轉股期內,如果本公司A股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經相關監
管部門批准(如需),本公司有權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
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若在上述交易日內發生過因除權、除息等引..本公司
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
算,在調整後的交易日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
此外,當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未轉股的票面總金額不足人民幣3,000萬元時,本公
司有權按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可轉債。
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為:
IA=B×i×t/365
IA:指當期應計利息;
B:指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持有的將贖回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
i:指可轉債當年票面利率;
t:指計息天數,即從上一個付息日..至本計息年度贖回日止的實際日曆天數
(算頭不算尾)。
13、回售條款
若本次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運用的實施情況與本公司在募集說明書中的承諾相比出
現變化,該變化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可轉債持有人享有一次
以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向本公司回售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的權利。在上述情
形下,可轉債持有人可以在本公司公告後的回售申報期內進行回售,該次回售申報
期內不實施回售的,自動喪失該回售權。除此之外,可轉債不可由持有人主動回
14、發行方式及發行對象
本次可轉債的具體發行方式由股東大會及股東類別會議授權董事會確定。本次可轉
債的發行對象為持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證券賬戶的自然
人、法人、證券投資基金、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投資..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除
15、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給予原A股股東優先配售權。具體優先配售數量提請股東大會及
股東類別會議授權董事會在發行前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並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的募
集說明書中予以披露。該等優先配售將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上市規則
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監管機構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例(..括但是不限於關連交易
相關的規則和要求),方可落實。
16、可轉債持有人及可轉債持有人會議
可轉債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可轉債持有人的權利
依照其所持有可轉債數額享有約定利息;
根據約定條件將所持有的可轉債轉為本公司股份;
根據約定的條件行使回售權;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
的可轉債;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按約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本公司償付可轉債本息;
(vii)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作為本公司債權人的其他權
可轉債持有人的義務
遵守本公司發行可轉債條款的相關規定;
依其所認購的可轉債數額繳納認購資金;
除法律、法規規定及可轉債募集說明書約定之外,不得要求本公司提
前償付可轉債的本金和利息;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可轉債持有人承擔的其他義
可轉債持有人會議
可轉債持有人會議的召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董事會應召集可轉債持有人會議:
擬變更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本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本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或..申請破產;
(iv)其他影..可轉債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
下列機構或人士可以提議召開可轉債持有人會議:
本公司董事會;
持有未償還債券面值總額10%及10%以上的持有人書面提議;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或人士。
可轉債持有人會議的召集
可轉債持有人會議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召集和主持;
本公司董事會應在提出或收到提議之日..三十日內召開可轉債持有人
會議。本公司董事會應於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種指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通知。會議通知應註明開會的具體時間、地
點、內容、方式等事項,上述事項由本公司董事會確定。
可轉債持有人會議的出席人員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可轉
債持有人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下列機構或人員可以參加可轉債持有人會議,也可以在會議上提出議案供
會議討論決定,但沒有表決權:
債券發行人;
其他重要關聯方。
本公司董事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席可轉債持有人會議,對會議的召集、召
開、表決程序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等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可轉債持有人會議的程序
首先由會議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佈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
和公佈監票人,然後由會議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經
律師見證後形成可轉債持有人會議決議;
可轉債持有人會議由本公司董事長主持。在本公司董事長未能主持會
議的情況下,由董事長授權董事主持;如果本公司董事長和董事長授
權董事均未能主持會議,則由出席會議的可轉債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債
券面值總額50%以上多數(不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可轉債持有人作為
該次可轉債持有人會議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應載明參加會議人員
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
的債券面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可轉債持有人會議的表決與決議
可轉債持有人會議進行表決時,以每張債券為一票表決權;
可轉債持有人會議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可轉債持有人會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債券面值總額的持有
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決議;
可轉債持有人會議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
開審議、逐項表決;
可轉債持有人會議決議經表決通過後生效,但其中需中國證監會或其
他有權機構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關批准另行確定的日期..生效;
除非另有明確約定對反對..或未參加會議..進行特別補償外,決議對
全體可轉債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vii)可轉債持有人會議做出決議後,本公司董事會以公告形式通知可轉債
持有人,並負責執行會議決議。
可轉債持有人認購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即視為同意上述
可轉債持有人會議規則。
17、募集資金用途
本公司本次發行可轉債的募集資金將用於支持未來業務發展,在可轉債轉股後按照
相關監管要求用於補充本公司核心一級資本。
18、擔保事項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未提供擔保。
19、決議有效期
本次發行可轉債決議的有效期為本公司股東大會和股東類別會議審議通過本次發行
方案之日..十二個月。
20、有關授權事項
與本次發行相關的授權
為保證本次發行順利進行,提請股東大會及股東類別會議授權董事會,並由董
事會轉授權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在股東大會及股東類別會議審議通過的
框架和原則下,共同或單獨全權辦理本次可轉債發行的相關事宜。授權期限為
股東大會及股東類別會議決議生效之日..12個月,該授權期限屆滿前,董事會
將根據本次可轉債發行的實際情況,向本公司股東大會及股東類別會議提請批
准新的授權。具體授權內容及範圍..括但不限於:
在有關法律法規、股東大會及股東類別會議決議許可的範圍內,按照相關
監管部門的要求,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在發行前明確具體的發行條
款及發行方案,制定和實施本次發行的最終方案,..括但不限於確定發行
規模、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債券利率、轉股條款、贖回條款、向原A股
股東優先配售的金額、評級安排等,決定本次發行時機以及其他與本次發
行方案有關的一切事項;
如國家法律法規、相關監管部門關於可轉債發行的政策變化或市場條件出
現變化時,除涉及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監管部門要求須由股
東大會重新表決的事項外,在有關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按照監管部門
的意見,結合本公司和市場的實際情況,對本次發行的具體方案進行適當
的修訂、調整和補充;
設立本次發行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在本次發行完成後,辦理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掛牌上市等相關事宜,根據本
次發行情況適時修改《公司章程》中與本次發行相關的條款,並辦理《公司
章程》修改和註冊資本變更的審批和工商備案等事宜;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要求,分析、研究、論證本次可轉債發行對
即期回報的攤薄影..,制定、落實填補即期回報的相關措施,並根據未來
新出台的政策法規、實施細則或自律規範,在原有框架範圍內修改、補
充、完善相關分析和措施,並全權處理與此相關的其他事宜;
決定聘用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辦理發行申報事宜,
製作、準備、修改、完善、簽署、報送與本次發行、上市有關的全部文件
資料,以及簽署、修改、補充、執行、中止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一切合同、
協議等重要文件(..括但不限於保薦協議、承銷協議、募集資金監管協
議、聘用中介機構協議等),並按照監管要求處理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信息
披露事宜;
(vii)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有關監管部門的意見,結合本公司的實
際情況,對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的發行條款進行適當修訂、調整和補充;
(viii)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採取所有必要的行動,決定或辦理與本次
發行有關的其他事宜。
與可轉債有關的其他授權
在本次可轉債存續期間,提請股東大會及股東類別會議授權董事會在股東大會
及股東類別會議審議通過的框架和原則下全權辦理以下事宜:
關於贖回事項:授權董事會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相關監管部門的批准(如
需)、《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市場情況,全權辦理與贖回相關的所有事宜,
..括但不限於確定贖回時間、贖回比例及執行程序等;
關於轉股事項:授權董事會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市場
情況,全權辦理與轉股相關的所有事宜,..括但不限於調整轉股價格,根
據本次可轉債轉股情況適時修改《公司章程》中註冊資本相關條款,並辦理
《公司章程》修改的審批和工商備案、註冊資本變更的審批和工商變更登記
發行可轉債的特別授權
本公司將於股東大會及類別股東會議上向股東尋求發行可轉債的特別授權,該等特別授
權將自臨時股東大會及類別股東會議審議通過認購事項相關決議和方案後12個月內有
於過去十二個月的股本集資活動
2015年7月,本公司在境內非公開完成發行2億股優先股,募集資金總額200億元人民幣,
扣除發行費用後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約199.65億元人民幣,全部用於補充一級資本。詳情請
見本公司日期為日的公告。
日,本公司與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光大集團」)簽訂了H股認購協議並公
告了與光大集團進行的關於光大集團擬認購本公司非公開發行的H股的關連交易。該交易
的所得款淨額(扣除認購事項的所有適用成本及開支)約為..幣19,555,400,000元,將全部
用於補充本公司核心一級資本。截至本公告日期,該交易已獲本公司獨立股東批准通
過,尚待監管部門審批。詳情請見本公司日期為日的公告。
除上述外,本公司於緊接本公告日期前過去十二個月並無進行任何股本集資活動。
進行認購事項的理由及裨益
為增強本公司綜合競爭實力,滿足本公司業務發展對資本金的需要並滿足日益嚴格的監
管要求,結合當前的市場形勢,本公司擬通過本次發行進一步提高資本充足率,以應對
國內外經濟的快速變化與挑戰,實現本公司各項業務更好發展的同時為全體股東帶來更
豐厚的回報。本次發行有利於本公司進一步提升資本充足水平,有助於本公司提高抵禦
風險能力。
經考慮所有以上因素,董事認為本次發行的條款及條件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
東的整體利益。
對本公司股權架構的影..
根據可轉債發行的方案,最低初始轉股價格為截至日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
資產(即人民幣4.36元)。該最低初始轉股價格較
(i)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所
報收A股市價每股人民幣3.700元溢價約17.84%;(ii)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括該日)
止最後連續五個交易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報A股平均收市價每股人民幣3.702元溢價約
17.77%;及(iii)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括該日)止最後連續20個交易日上海證券交易
所所報A股平均收市價每股人民幣3.584元溢價約21.67%)。如基於上述最低初始轉股價
格,全部可轉債將轉為6,880,733,944股A股。
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及緊隨可轉債發行完成後(假設可轉債以最低初始轉股價格全部轉股
後)的股權架構如下:
股東於本公告日期
佔本公司全部
已發行股份的
概約百分比
緊隨可轉債發行完成,並
假設可轉債以最低
初始轉股價格全部轉股後
佔本公司當時
經擴大全部已
發行股份的概
中國再保險
10,880,609,394
12,846,572,16.
782,913,367
10,880,609,394
12,846,572,16.
782,913,367
15,300,264,579
22,180,998,523
39,810,359,50.
46,691,093,444
中國再保險
210,665,00.
275,977,00.
210,665,00.
275,977,00.
6,382,093,50.
6,382,093,50.
6,868,735,50.
6,868,735,50.
本公司總股數
46,679,095,00.
53,559,828,944
上市規則的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19A.38條,本次發行的特別授權須遵守股東大會和類別股東會議批准的
有關本次發行及特別授權的建議於日獲董事會考慮及批准。概無董事於上述
事宜中擁有重大權益,因此概無董事放棄就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股東大會和類別股東會議
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股東大會、A股類別股東會議及H股類別股東會議,供股東考慮及酌
情批准(其中..括)本次發行的方案,..括授出發行可轉債相關的特別授權。
一份..含,其中..括,特別授權及擬發行可轉債的詳細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及H股類別股東
會議通告的通函將盡快寄發給股東。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A股」指本公司普通股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內資
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董事會」指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別在香..聯交所(股份代
號:6818)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代號:601818)上市
「轉股價」指可轉債兌換後將予發行之新A股價格,可能將不時予以
「可轉債持有人」指本公司擬發行可轉債的持有人
「可轉債」指本公司擬在中國境內發行的總額不超過人民幣300億元
的可轉換為新的A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股東大會」指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以考慮並酌情批准
本次發行相關發行方案,..括授出發行可轉債相關的
「H股」指本公司普通股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境外上
市外資股,在香..聯交所上市
「..幣」指..幣,香..現行法定貨幣
「香..」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特別行政區7
「上市規則」指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普通股(..括A
股及╱或H股)
「股東」指股份持有人
「特別授權」指將於股東大會及類別股東會議上尋求發行可轉債的授
「聯交所」指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表董事會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北京,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馬騰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唐雙寧先生、高雲龍先生、
武劍先生、吳鋼先生、王淑敏女士、吳高連先生、趙威先生及楊吉貴先生;以及獨立非
執行董事為張新澤先生、喬志敏先生、謝榮先生、霍靄玲女士、徐洪才先生及馮侖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光大银行可转债配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