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轮休下班侍命算不算工时时,不得离开单位

某公司经劳动部门批准已实行以月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但因其他职工病休,公司要求某轮休女工顶班,遭到拒绝。该女工被公司定为旷工,遭到违纪处罚,按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旷工一天,除扣除当日工资外,还要扣除当月的部分奖金。该女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理由是:周日加班应与职工协商,职工有权拒绝,故自己并未违纪。请问:
(1)企业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该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这一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1)企业处理正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一定时间为周期(周、月、季、年),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作时间制度。《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62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日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因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计算工作量时不一定严格按照一日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度的标准计算。&综合计时制&允许轮休,只要工作量没有超过规定工时,则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虽然该女工周日本应轮到休息,该企业在其他职工病休的情况下,要求该女工上班,没有违反任何规定;且如果该女工上班,该周日虽为休息日,但在综合工时制下应视为正常工作。但企业要求女工加班前该与女工协商,女工没有其他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的。
企业按该企业的规章制度,除扣除女工当日工资外,并扣除女工当月的部分奖金的处理并无不妥。
(2)&如果该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该处理则不正确。
按照标准工时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规定,假如女工顶班,其这个星期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该周的工作天数是7天,违反了《劳动法》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规定。故女工有理由拒绝加班。
企业按该企业的规章制度,除扣除女工当日工资外,并扣除女工当月的部分奖金的处理也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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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综合工时“轮休日”遇到法定节假日 |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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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人际路
文︱梁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赐稿授权劳动法库发布,供朋友圈分享!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投稿:
一、问题的引出
某单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综合工时制),并安排劳动者做一休一,每天工作11个小时。单位员工小孙的轮休日恰好碰到法定节假日,她认…
文︱梁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赐稿授权劳动法库发布,供朋友圈分享!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投稿:一、问题的引出某单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综合工时制),并安排劳动者做一休一,每天工作11个小时。单位员工小孙的轮休日恰好碰到法定节假日,她认为这种情况下,单位应当安排其补休,单位同意给予其8小时的补休时间,小孙认为补休时间应当为11小时,双方发生争议。本案因劳动者在综合工时制周期中的轮休时间与法定节假日发生碰撞而产生,要解决该问题,首先要对本案所涉及的相关概念有一个了解。二、综合工时制的基本概念综合工时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该工时制度赋予了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时,可以在一定工时周期内灵活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权利。三、综合工时制计算工时的方法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综合工时制下,企业可以在一定工时周期内对劳动者工作时间进行灵活安排,但周期内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亦即综合工时制下的周期总工时要与按照标准工时制下的总工时保持基本一致,这里,需要对标准工时制及总工时作进一步说明。1、标准工时制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号)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因此,所谓标准工时制,通常就是指每天8小时,做五休二的工作制。2、标准工时制下的总工时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劳动者的年、季、月的工作日分别为: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结合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算出标准工时制下月、季、年的总工时,即:月总工时=20.83×8小时≈167小时;季总工时=62.5×8小时=500小时;年总工时=250×8小时=2000小时;在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可以在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工时周期内总工时不得超过标准工时制下的总工时,即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月总工时不得超过167小时;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季总工时不得超过500小时;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季总工时不得超过2000小时。3、综合工时制和法定节假日的关系从工作时间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将每年365天分为三部分: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365天=工作日(250天)+休息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其中,休息日就是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劳动者不用上班,企业无需支付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即通常所说的全体公民都放假的法定假日,劳动者不用上班,企业应当支付劳动报酬;除了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外,为制度工作日。对于标准工时制来说,如果休息日适逢法定假日,若不安排劳动者补休,则劳动者总的休息时间势必缩短,不利于对劳动者休息权益的保护,因此,《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综合工时制,是单位对工作日(时间)和休息日(时间)进行综合安排的一种制度,综合工时周期与法定节假日是两个独立运行互不干涉的时段。每一个综合工时周期,实际上是将法定假日剔除后,单位得以综合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具体时段。举例来说,某单位申请了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工时制,具体到2016年2月份,由于2月8日、9日和10日三天为法定节假日,则2月份这一个综合工时月周期内,单位可以综合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并不包括三天法定假日。四、问题的处理如上所述,综合计时周期与法定节假日彼此独立运行。对于本文开篇的案例,单位实行综合计时制,并安排劳动者做一休一的,如果小孙被安排在法定假日上班,则为加班,单位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如果轮休日恰好碰到法定假日,则该休息属于法定假日的休息,而非轮休。另外,由于单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可以在法定假日以外的工时周期内综合安排小孙工作和休息,只要小孙当月做一休一的总工时不超过167小时,单位就无需为其安排补休,也就是说,单位既无需给予小孙11小时的补休,也无需给予小孙8小时的补休。超过10万人下载回复关键词“升级版”下载《全国法院200个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汇编(2015)》回复关键词“司法解释”下载《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意见指导案例汇编(2015)》回复关键词“广东意见”下载《广东法院最新劳动争议指导意见汇编(2015)》回复关键词“北京意见”下载《北京法院最新劳动争议指导意见汇编(2015)》如何关注劳动法库长按二维码2.89秒即可识别哦觉得不错就赞一个呗!您的位置:&&&&&&&&& > 正文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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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以下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何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按劳部发[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快车知识延伸: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这一制度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且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因此,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仍然是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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