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不交竣工资料办不了不交契税能办房产证吗,怎样要赔偿?

施工方还未交给建设方施工竣工备案资料而建设方就办了施工方建的房子的房产证,这合法吗?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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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还未交给建设方施工竣工备案资料而建设方就办了施工方建的房子的房产证,这合法吗?
北京&09-28 18:49&&悬赏 25&&发布者:留洋咨询 & 回答:(6)
请问我们是施工方,承建了建设方的厂房,办公楼及住宿楼及门卫室,我们施工方的余额带资,现已全面竣工,建设方还未付工程款,并所有的竣工验收材料全在我们手上,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房产局办理了厂房、办公楼、住宿楼及门卫室所有的房产证,我查了办理房产证所需的材料中,有一条是需要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单,而房产局没有这项怎么办理房产证,请问合法吧?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拿到当地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款,我们可不可起诉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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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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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法;
2&我可以做风险代理,胜诉后收费;
3&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请来电咨询。
房产局是不是要负全部责任?
您好,详情来电咨询。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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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既然办理了产权证书,协商不成,立即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房产,主张支付工程款。详谈电话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们可不可以起诉房产局?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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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你们可以起诉建设方。
房产局在未拿到施工验收备案合格证就办理了房产证是不合法是吗?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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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属于承建方违约,你们可以要求承建方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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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你们可以起诉建设方。
[北京-东城区]
回复时间:
建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即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房产,主张支付工程款。本人为专业的房产律师,具体问题欢迎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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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234585施工方配合提供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观点案例资料(整理)
&&资料一:
&&施工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不出具竣工验收手续无法备案应如何处理?
1、正常情况下施工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相关资料上签署意见是应有的合同义务。
2、但是实务中因施工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出于种种原因拒绝在相关资料上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不配合竣工验收备案,使得工程无法办理相关备案进而不能办理相关证书的情况极为普遍。这一手段已经成为施工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成功”实现其各种目的的有效手段之一。
3、从理论上讲,组织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样配合竣工验收也是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在相关参建单位不配合进行竣工验收或者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的,建设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相关参建单位履行竣工验收义务。
4、如果工程并没有进行实际验收,应允许建设单位请有资质的质量鉴定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如果质量合格的,应以此为据并随同判决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如果仅仅是不配合签署意见,应允许建设单位以判决文书作为资料申请备案。
5、现实中建设主管部门,以没有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参建单位盖章为由拒绝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行为,其实是一种机械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建设主管部门在制定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时仅仅规定了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义务,没有明确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参建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如何处理的情形。也许制度的制定者可能认为建设单位可以以工期延误为由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6、但是,这并不妥当。首先,工程一直不能使用会伴随损失的扩大;其次,施工单位如果无力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主体将会不存在如何处理;第三,勘察、设计单位的不配合又怎么计算损失?因此建设主管部门机械审查备案资料的行为并不妥当。
东莞规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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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文章
从两则案例看施工企业拒不提交工程资料给开发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应对建议
&&&案例一:2006年5月,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经招投标签订某家园1-4号住宅楼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价款约计为3500万元,竣工时间为2007年6月,2007年11月,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因工程款结算与支付产生争议,施工企业诉至市中院,要求支付工程欠款1800余万元,开发企业提起反诉,要求施工企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440余万元、质量赔偿金55万元、开发商须向商品房买受人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9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开发企业支付建工公司工程欠款1100余万元,驳回了开发企业的全部反诉请求。开发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后开发企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受理后在再审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开发企业未履行和解协议,施工企业按和解协议约定请求法院恢复了对一审判决的执行。
&&&该案从发生争议至今,施工企业一直坚持开发企业不付欠款就不予交付工程资料,导致开发企业在交房后不能进行备案验收,至今无法为商品房买受人办理产权证书,买受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纷纷提请仲裁,目前仲裁委已裁决该类案件几十起,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违约金金额达数百万元。
&&&案例二:2007年8月,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商业办公楼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约计2000万元,竣工时间为2008年10月。合同履行至2009年5月基本完工,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建筑公司拒绝交付工程资料及配合竣工验收,置业公司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使用了该工程。后建筑公司起诉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580万元,置业公司反诉工期延误、质量问题,并要求建筑公司交付工程资料及赔偿因未及时交付资料导致的损失490余万元。案件经市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后结案,判决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建筑公司交付工程资料,后双方均不履行,均申请执行。因工程款未付清,建筑公司仍未交付工程资料,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无法对外销售。
&&&&在上述两案中,施工企业采用拒不交付工程资料的手段与开发企业进行工程价款争议的博弈与抗衡已是其惯用的措施和方式,在工程实践中屡见不鲜,这也是令开发企业比较头痛的问题之一。但面对施工企业拒不交付工程资料的问题,开发企业在处理方式上的应对乏力以及迫于交房或办证违约面临的巨大违约责任风险被迫在争议处理中妥协让步,或争议不下由此造成巨额损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对该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开发企业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上述两则案例中,当事人双方采用的是1999版原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文本,该文本也是建设行政机关对商品房开发进行监管和备案的使用文本,根据该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条、&32.2条以及《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17条以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第4条、第5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工程竣工资料的提交义务人为承包人,提交时间为工程竣工后验收前,资料提交后组织验收的义务人为发包人,竣工验收通过后再进行综合验收及备案。
&&&对于工程资料归档管理及验收、备案手续办理的程序,原国家建设部及各地均有相应规定。如在淄博市,根据市住建局的相关规定,开发企业在竣工验收前应先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申请工程档案的预验收,经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备案手续前,将预验收通过的工程资料报送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审查移交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对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综合验收及备案的方式,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是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前提,未进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商品房买受人的房屋、土地产权分户证书便难以办出。
&&&&在实践中,问题出在因发包人合同意识、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程序提交工程资料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并不多见,加之发包人对验收程序不熟、资料掌握不全,甚至有怕麻烦的心理,由此发包人委托或要求承包人代替其与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系,办理验收及备案手续的情况较为普遍,所以工程资料由承包人保管便为理所当然。
&&&这样一来,如果竣工前或交付资料时双方关系僵化,承包人便以此为制约手段,不交付资料也不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办理;即使承包人配合,竣工验收通过了,工程资料仍旧掌握在承包人手中,等到进入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出现争议甚至诉诸法律时,或因工程未竣工导致对商品房买受人交房违约或无法备案导致办证违约等群体性纠纷法律风险出现时,再想从承包人手中索回工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其难度及成本付出之大可想而知。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承包人藉此拖延、拒不提交资料的方式来对付发包人大多系有意而为之。因此,作为发包人的开发企业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来认识和应对潜在的或即将到来的法律风险,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避免被动及产生损失。
&&&&根据笔者的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应对建议供开发企业参考:
&&&&1、招投标程序中,在招标书合同条件中设定,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提交工程资料的时间、套数、标准、违约责任等,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书中进行响应及承诺。如要求施工企业应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备案部门要求备案使用的资料文件的内容提交相应工程资料,并在竣工验收前双方配合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人员验收通过盖章、出具验收合格书面材料为工程资料的提交合格标准,不符合前述提交合格标准的,不进行下步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按照施工合同文本中的规定,投标书系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需注意的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无特别约定,投标书的内容将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适用。
&&&&&2、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程资料提交的内容(尤其涉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或进行补充。如将当地建设行政主管备案部门要求备案使用的资料文件明细约定为合同附件内容;在违约责任的设定上约定如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标准和要求提交资料时,每逾期一天,按工程造价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开发企业承担的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损失进行赔偿(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应高于前述损失约定,损失大于约定的,应约定承包人进行赔偿)。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来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逾期交房、办证的损失属于发包人一方的潜在或预期风险,该损失在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前,裁判机构是很难支持发包人的该项主张的。
&&&&3、该类风险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应对意识的提高及应对手段的得力。开发企业应改变由施工单位人员掌控应提交的工程资料,在竣工验收或备案前后委托或事实上由施工单位进行验收或备案的于己不利的操作方式,改由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前,施工企业必须按约定(尤其是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备案部门要求备案使用的资料文件)进行工程资料的提交,开发企业人员接收后,再由施工单位配合验收和备案工作,尤其对于验收和备案前需要由施工企业加盖印章的资料(如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企业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让施工企业在应盖章的资料上提早加盖印章。届时,因工程结算及款项支付程序尚未进入,双方关系大多未至紧张程度,施工企业如不交付资料既面临违约责任的惩罚、亦面临延期竣工的压力,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便会积极交付工程资料和配合验收及备案。这样,开发企业在实际掌握了验收及备案的所有必需资料后,便占据了解决问题的主动地位。
资料八&案例&&&金华兰溪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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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了,桂林某开发商都没有办房产证,无奈业主告上法庭,今日开庭!大家来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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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漓水春秋 于
08:57 编辑
今天下午(日)作为华城新贵的业主之一,我自愿旁听了华城新贵业主于老先生起诉“桂林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迟没有为业主办理“权属登记”一案,感慨良多……华城新贵业主们的房产证,短的拖了4年多,长的已经有5、6年了,而房产证的影子都没有看到。从当日下午3时开始到下午5时休庭,在桂林市叠彩法院民二庭庭审现场,控辩双方的角斗异常激烈,双方你来我往,甚至一度充满火药味。我看到的是于老先生一个人在孤军奋战,而开发商方面是两个人,不!不只是两个人!还有坐在法庭上那三个正襟危坐的庭审法官(其中一个女的不知为何甚至没有穿制服也坐在上面),可以说,于老先生是在“舌战群儒”。因为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得出来,坐在台上的那几个人总是有意无意地帮着开发商那边讲话,比如,询问的时候总是诱导被告(开发商那边)回答一些有利于开发商的问题,而对待原告(于老先生)呢,却是反其道而行之,实在是令人气愤。庭审过程中,还有一个小插曲,因为于老先生是东北人,听不懂对方唐某(开发商的代理人)说的全州话,而唐某本来就会说普通话(注:当初,笔者买这里的房子的时候,与这个人打过多次交道,知道他的全州普通话讲得很标准的,他那时还是开发商方面主管销售的经理呢),却偏偏不讲,而是故意说全州话,导致控辩双方在交流时信息不对称,原告在庭审中明显吃亏。于是原告向法官请求被告也能用普通话答辩,可是坐在台上的法官居然装聋作哑,装作没听见,整个庭审过程都是任由被告代理人唐某用全州话答辩,实在是可恶。案件的详细过程我不打算在这里赘述,只是简要地说明几点,请论坛上的网友为我们支招:一、原告于老先生(其实也是代表了我们所有的业主)诉讼主张主要有5点:1.& && & 立即为业主办理房产证,不能再拖了。2.& && & 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签订合同前,售楼小姐承诺,交房后180个工作日内保证能办到产权证,可是从交房到现在已经过去5、6年了,业主仍然没有拿到产权证!这不是欺诈是什么?!要知道售楼小姐是你们房开公司的员工,是代表你们公司说话的,既然承诺没有兑现,就是欺诈。3.& && & 赔偿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未能为业主办理房产证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4.& && & 你们与施工方(八建)发生的矛盾,与我们业主无关!也与本案无关!请不要混淆视听!!!& && && &业主作为无过错的第三方,我们只知道问你开发商要房产证,办不到产权证责任就在你们这一方。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你们应该赔偿我们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证应赔付的罚金、银行利息以及因为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卖不掉房子而造成的各类损失),具体数额我已经呈交给法庭。5.& && & 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15条,没有具体约定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既然没有具体的时间约定,就是无效合同!且该条文中,原本格式合同上面用来填写时间的空白只有两个字的距离,而开发商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故意在上面盖上印有“并经房产局综合验收合格后180”小小的字样的条文,其核心思想就是将来在办理产权证遇到困难时,用来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此属合同欺诈行为。按照开发商的意思,业主哪怕是一辈子都拿不到房产证,开发商也没有任何责任?请问:天底下有这样的道理吗?二、被告(开发商方面)答辩主要也有5点:1.& && & 未能为业主办理房产证,主要原因是建筑施工方(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拿走了相关的验收材料,导致房子无法通过综合验收,因而也就无法办理房产证,故责任在施工方,不在我们这边。& && && &为此事,我们也正在与“八建”打官司。2.& && & 凡是头脑正常的成年人,都是能看得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意思的,你们签订的合同中的第15条里写得清清楚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并经房产局综合验收合格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现在呢,因为是施工方拿走了施工的资料,导致无法综合验收,房产证办不下来,所以责任在施工方,与我们无关。3.& && & 我们交房时,通过了五方的综合验收(笔者注:开发商当庭未能出示有关证据,这也只是开发商单方面的说法)。4.& && & 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售楼小姐的承诺是她们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一切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5.& && & 最后,因为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而给业主造成的不便,公司表示真诚的歉意,向华城新贵的全体业主道歉。
另:为了便于华城新贵的业主维权,本人特意建了一个QQ群,
群号:。请华城新贵的业主看到后,加入到该群,大家可以在群里互相交流,共同维护我们的权益,也可以在论坛里私信我,谢谢!
附上有关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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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坐上地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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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开发商必须惩处!
为什么又是全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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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彩区法官们,桂林市内还顶着法官帽子的同志们!!!!
请你们摸摸自己的良心!!这二十年来,有多少标的上了5万(20年前)、20万(5年前)的民事官司,你们敢讲自己没有干过妨碍司法公正的龌蹉事?!没有自己捞好处?有多少法官没有把自己的良心卖给狗Diao的开发商?!!!!
大家知道为何最近生活网亲人举报官员帖子越来越多吗?我认为,老是靠小三、小四来反腐真心TM的恶心!!!
正是因为国家反腐的力度是前所未有的,所以,更多的人站了出来,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是真实存在的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这些人就必须被打倒!!!
恳请桂林所有在职法官悬崖勒马!不要再与人民为敌,与恶势力为伍!!!!
要知道,老话说得好,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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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漓水春秋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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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才能拿到房产证? 业主维权陷入困境
13:42 来源:搜房房产知识
[摘要]“房产证”表面上看是一个“本本”,然而却意义巨大: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述权利只有在所有人依法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产权登记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之后方才正式生效,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擅长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吴子胜律师说。
“房产证”表面上看是一个“本本”,然而却意义巨大: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述权利只有在所有人依法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产权登记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之后方才正式生效,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擅长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吴子胜律师说。
“从根本上来说,在没有拿到房产证之前,购房者还不能算是该房产法律意义上的拥有者。只有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购房者才对所购房屋拥有了所有权,才能对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产证如此重要,然而,在岩城偏偏存在为数不少的楼盘业主拿不到房产证,有的甚至赢得了与开发商的诉讼还是无法及时拿到。究竟是什么原因?问题到底在哪?9月16日至18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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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漓水春秋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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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王良新、巫志林等上百位至今还拿不到房产证的乐意花园的业主来说,他们的维权之路就像过山车,“忽上忽下”。如今,这辆“过山车”却牢牢地困在了轨道的最低谷。2009年年底,王良新等购买了福建乐亿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解放北路的“乐意花园”小区的房子。按照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日,且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间一天天过去,开发商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王良新也只是在日才拿到房子。对于延期交房,业主们虽有怨言,但因为逾期的时间并不长,所以也无意去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可是约定的90天办证期限过去之后,业主们见不到“房产证”,王良新等业主开始着急了。他们一开始有同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开发商及时办理,可开发商每次都不是消极面对,就是说正在办理。随着时间的推移,业主们的耐心也被逐渐消磨。日,王良新等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立即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并支付违约金。新罗区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王良新等的诉讼请求。业主们还没来得及庆祝,开发商就不服判决上诉到了市中级法院。可没过多久,开发商又撤回了上诉。至此,业主们算是赢得了这场官司。本以为事情应该可以得到解决了,但是开发商还是没有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主办此案的兰子禄律师代为申请了强制执行,然而,时至今日,这个“强制执行”也不了了之。“法院无权要求房产部门在开发商手续不齐全的条件下为业主办证,而乐意花园办不了房产证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违反了规划、消防等要求,导致综合验收不过关,致使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有关材料至今拿不到。”兰律师告诉记者。打赢了官司,还申请了“强制执行”,却依然拿不到房产证,乐意花园的业主们陷入了迷茫:“我们什么时候才能拿到房产证?”为什么拿不到房产证?这几天,新罗区法院民一庭的陈庭长正在办理70多名“国际山庄”小区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及时办理房产证并支付违约金的集团诉讼。“这还算是一起业主较为幸运的案件,因为一起诉开发商后,开发商就从外地回来积极为业主办理产权证书,并协商赔偿事宜。”陈庭长告诉记者,类似的案件她已经办理过涉及市区八个小区的近400个案子,这些小区总的有近3000户业主。诉讼主要集中在逾期办证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至今未办证要求及时办证并支付违约金两类。比较典型的代表有:乐意花园、都市新天地、金鹏花园、国际山庄、明珠城市广场、陶瓷广场、西山安置小区等,有的楼盘是整个小区办不了,有的是楼盘里的个别栋办不了。“他们有个共同点,基本都是龙岩房地产市场刚刚开始兴起,处于比较混乱、开发商之间犹如‘战国时代’的时候开发的,加上当时很多规章制度都比较不健全,所以为现在埋下这些隐患。”吴子胜律师说。吴律师表示,要想拿到房产证,首要条件是所在的楼房要通过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办理该栋楼房的初始预登记,之后才能办理每套房子的房产证。“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致使房产证办理出现拖延或者办不了的现象。”据他介绍,岩城一些拿不到房产证的楼盘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综合验收不过关,这个涉及到消防、规划、绿化、设计等,也是大部分此类楼盘的问题所在。比如金鹏花园中的几栋楼房拿不到房产证,是因为开发商欠建筑施工方一笔工程款,施工方只好将相关的验收材料截留起来不给开发商,导致材料不齐无法办证(桂林人论坛上的网友看看这段文字,与“桂林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其相似!);西山安置小区部分楼房,是因为当初拆迁安置时,市政府给村里的回拨地,村里不按规划要求建起来的,楼房容积率、层高等不符合规划要求,导致不能办证。陶瓷广场的情况也与此类似。另一类是开发商欠缴一些规费,比如税费、土地出让金等。比如明珠城市广场就是因为开发商“跑路”将该缴纳的规费带走,致使楼盘办不了房产证。如今,该开发商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都市新天地也是因为开发商挪用税费而导致不能办证。业主的维权困境对于明珠城市广场的业主们来说,他们还是幸运的。虽然开发商“跑路”欠缴一大笔的税款,但是经市政府出面多次、多方协调,终于在不久前给他们解决了问题,让小区几百位业主拿到了梦寐已久的房产证,“窝心房”终于成了“舒心房”。但乐意花园、东肖学生街、金鹏花园等小区的业主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业主们想尽了各种办法,理性地同开发商协商过、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过、向法院起诉过,甚至申请过强制执行,可是一次又一次地让业主们感到失望。无奈之下,部分业主只好选择非理性的方式,有的组织业主到有关部门群访,有的围堵开发商或者有关部门,有的甚至采取暴力方式要求开发商解决问题。但即使这样,一纸“房产证”还是可望而不可即。如何维权?采访中,不管是律师还是法官还是业内人士都感觉很无奈。“部分开发商就像游击队,开发一个楼盘就注册一家公司,房子卖完了公司可能就注销了。加上这些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小区有问题基本上都是该由公司承担的问题,很少能够直接追究开发商个人,所以很多时候是在赌开发商的‘良心’。”虽然接手的类似案件基本能够打赢官司,但兰子禄律师还是备感无奈。“即使维权遇到困境,但业主还是要积极维权。”陈庭长表示,理性的维权途径应该是先找开发商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反映,如果还无法解决,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解决问题。至今,也没有很好的办法解决这些问题,不少业主们的维权就这样陷入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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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看一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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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等巡视组光临,有怨抱怨,有仇报仇,无冤无仇的都要踹两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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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就有人在网上控诉这个黑心的开发商了,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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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也是一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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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找不见了,我还以为被编辑删帖了呢!
打字不容易呀!!
谢谢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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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叠彩区法院能够秉公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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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房子建得好丑,看来开发商也不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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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桂林还有蛮多个小区住了好多年了没有房产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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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又是叠彩法院,去年、前年泗洲湾花园的诉讼问题在网上就已闹得热火朝天,金城房地产公司逾期6年不交房,叠彩法院受理案件三年未判决,有的案件还判业主补十几万差价给开发商,真不知道叠彩法院还有没有皇法。请桂林所有在职法官认清形势,不法法官悬崖勒马!不要再与人民为敌,与恶势力为伍!!!!
要知道,老话说得好,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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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有些大的开发商也没办房产证的,有些办了房产证土地证办不了,桂林房地产开发一塌湖涂,只有政府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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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也是一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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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傻没得救/房孑从质量验收到综合验收中间还有n多项验收'综合验收后先办大房产证再到每户的房产证'按你签的合同谁说房产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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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讲究诚信,法律讲究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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