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民政局具体离妇幼保健院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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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苑东一区就属于天通苑东一区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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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民政局青年职工李春杰发起成立阳城志愿者协会
时间: 07:43:07&&&&来源:&&&&
&  记者巴富强通讯员李滔张长河
  商水县民政局青年职工李春杰,2014年9月发起成立商水县阳城志愿者协会以来,带领200多名志愿者在关心下一代的道路上留下了一串串坚实的脚印。
  从协会成立之日起,作为会长的李春杰就开始为改善农村偏远地区小学的办学条件而奔波。经过她的积极沟通和努力工作,协会与北京思源工程扬帆计划项目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成功为大武乡华庄小学、城关乡双庙小学、舒庄乡北王张小学申请加盟到扬帆计划。项目组为三所小学定期免费提供优质图书1000余册,为城关乡双庙小学捐赠60套课桌椅,牵手爱心企业为固墙镇毛屯小学捐赠了200本精美图书、200多个价值近万元的爱心书包。
  为丰富中小学生的科技知识,李春杰和会员们群策群力将协会成立初期创办的阳城流动科普读书角固定在县一高附近一幢两层居民楼内,升级为公益科普读书屋,每周六、周日免费开放。
  助学、助困、助残是协会最为频繁的活动。今年高考时,协会志愿者携手金色家园开展&爱心助考&活动,为县城5个考点各配备一辆应急送考车,为学子们免费赠送矿泉水,提供应急接送服务。胡吉镇北岭村的邝敏(化名)兄妹在父母双亡后,跟随年近七旬的大伯生活。大伯由于儿子判刑,儿媳离家出走,还要抚养年幼的孙女。可怜的3个孩子,连商水县城都没有去过。李春杰为邝敏兄妹二人及其大伯的孙女报名参加了周口爱佑公益组织的暑期夏令营,孩子们到郑州参观了二七纪念塔、动物园和海洋馆&&中秋节前夕,李春杰再次牵手金色家园为化河乡的小江北等4个乡镇的6名特困家庭的中小学生送去了每人500元助学金、学习用品及月饼、蛋糕等节日慰问品。
  残障儿童、失亲儿童更需要社会的关爱。位于商水县黄寨镇的正生爱之学校收养着40多名失亲及感染艾滋病毒的孩子。李春杰带领志愿者分别于今年1月31日、10月17日两次来到这个学校,为孩子们每人赠送一双新棉鞋及校服、秋装、航模等物品,并举办了正生学校秋季趣味运动会,让孩子们体验了从未有过的亲情和快乐。
编辑: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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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民政局与张焕、雷治淮侵害姓名权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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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民政局与张焕、雷治淮侵害姓名权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水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李多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立,周口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焕,女,汉族,日生。&&&&委托代理人马金山,男,汉族,日生。&&&&委托代理人雷社会,男,汉族,l965年11月20日生&&&&原审被告雷治淮(又名雷乃怀),男,汉族,日生,系商水县汤庄乡民政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保平,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水县民政局因与被上诉人张焕、原审被告雷治淮侵害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水县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国立、被上诉人张焕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金山、雷社会、原审被告雷治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保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查明,日,张焕之夫顾尧死亡,该村主任顾大民与雷治淮商量后,雷治淮出具了死者姓名为王凤山的火化介绍信,顾尧的尸体被送往商水县殡仪馆火化,火化证登记逝者姓名为王凤山。王凤山于2007年9月遇车祸死亡,生前系商水县汤庄乡人大主席。雷治淮于l999年7月以来任商水县汤庄乡民政所所长。原审法院认为,雷治淮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民政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为死者家属出具火化介绍信时,应当实事求是,其明知死者为顾尧,却故意出具错误的火化介绍信,致火化证中的逝者姓名为王凤山,对引起本案纠纷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但由于其出具火化介绍信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商水县民政局承担。张焕作为死者顾尧的家属,对侵害死者姓名权的行为有提起诉讼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权利,但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0元的请求明显过高,结合有关法律规定,以l00000元为宜。对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的请求,因证据不力,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其要求办理火化证的请求,因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商水县民政局赔偿张焕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2、雷治淮向张焕赔礼道歉;3、驳回张焕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判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其它费用100元,合计5900元由商水县民政局负担。商水县民政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焕承担。商水县民政局的上诉理由为:1、原审法院认定商水县民政局作为被告错误。雷治淮所在汤庄乡民政所是汤庄乡人民政府下属的社会事务办公室管辖的机构,商水县民政局仅对汤庄乡民政所进行业务指导,不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雷治淮出具证明是按照张焕所在村的村主任顾大民提供的名字填写死者姓名,且火化前张焕之子顾长河在火葬登记表上签字认可,雷治淮的行为并非故意出具错误证明。雷治淮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也没有过错,原审法院判令商水县民政局承担100000元精神赔偿责任证据不足。张焕答辩称:1、雷治淮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出具火化介绍信时应当实事求是,其故意出具错误介绍信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商水县民政局承担。2、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根据民法通则的归责原则,商水县民政局应当承担因错写死者姓名给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张焕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商水县民政局的上诉,维持原判。雷治淮述称:商水县民政局和雷治淮均不应当作为被告,其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和过错。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除与原审一致外,另查明,雷治淮系商水县汤庄乡人民政府事业编制,汤庄乡人民政府下辖的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本乡民政工作。本院认为:雷治淮在办理张焕家属顾尧的火化手续过程中出具错误名字的火化证明,其行为显属不当。因雷治淮系商水县汤庄乡民政所工作人员,其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应当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承担。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商编[2005]50号文件显示,商水县汤庄乡人民政府下辖的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该乡民政工作,雷治淮系该乡事业编制,因此商水县汤庄乡人民政府应当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朱记周&&&&&&&&&&&&&&&&&&&&&&&&&&&&&&&&&&&&&&&&&&&&&&&&&&审&&判&&员&& 沈华秋&&&&&&&&&&&&&&&&&&&&&&&&&&&&&&&&&&&&&&&&&&&&&&&&&&代理审判员&& 付天军&&&&&&&&&&&&&&&&&&&&&&&&&&&&&&&&&&&&&&&&&&&&&&&&&&&&&&&&&&&&&&&&&&&&&&&&&&&&&&&&&&&&&&&&&&&&&&&&&&&&二○一○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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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水县民政局副局长与妻妹有染 雇凶杀妻
& 14:14:49&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 [编者按] 为了能和小姨子长相厮守,河南省商水县原民政局副局长史洪海雇用当过屠夫的表侄,将一起生活了20年的结发妻子杀死。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史洪海承认了与小姨子有两性关系,但对“杀妻事件”
,他矢口否认。案件一度搁浅。4年后,杀人凶手落网,受到指认的史洪海对雇凶杀妻一事仍拒不承认。为了验证史供述的真伪,公安机关特委托测谎专家利用“测谎仪”给史测谎,测谎结论证实,史明显是在撒谎。
  为娶妻妹 副局长雇凶杀妻
  商水县原民政局副局长史洪海及其表侄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人物关系图表
  ★ 史洪海:周娟的丈夫,早年当兵,案发时系商水县民政局副局长。
  ★ 周娟:1979年与史洪海结婚,1996年、1997年因病先后两次手术,切除了乳房与子宫。
  ★ 周丹:周娟之妹,比周娟小20岁,自幼受姐姐、姐夫照顾,姐姐对其宠爱有加,姐夫则对其职业生涯施加了重要影响。1995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离婚。
  ★ 王来:史洪海的远房表侄,当过屠夫,曾受恩于史洪海,后受雇于史,沦为杀手。
  妻妹成情妇
  他仕途坦荡之时,妻子却屡遭不幸,两次手术使她失去了女性特征,他把目光瞄向年轻、离异的妻妹
  史洪海,日出生,父母是商水县的农民。他早年当兵,1986年转业至商水县城关乡工作,1999年9月调入县民政局工作,任副局长。
  当初,史洪海和妻子周娟的结合不是很顺,于是,他一直认为自己的婚姻不圆满。史洪海的妻子周娟同样出身农民,家中兄妹6人,她排行老大。家里最小的妹妹周丹1976年出生,比周娟小20岁,周娟结婚的时候,周丹才刚满3岁。对这个小妹,周娟可谓是疼爱有加。
  周丹上学后,史洪海不仅在经济上给予大力支持,而且还亲自过问她的学习,处处严格要求。周丹念到初中辍学后,史洪海为了替她找工作,多次亲自出马说情,并花钱打通关节。1993年5月间,周丹17岁时,经时任副乡长的大姐夫史洪海安排,进入城关镇毛巾被厂上班。两年后,又经史洪海安排,周丹调入了城关乡计生办工作,从一名普通工人变成了令人羡慕的国家干部。对于自己的这些成长历程,周丹心里明白,能有今天完全是大姐和大姐夫的功劳,特别是大姐夫。可以说,对这样一个姐夫,周丹充满了感激和敬佩之情。
  1995年年底,周丹结婚了,但8个月后,她和丈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此后,周丹便在县城租了一套民房,把整个身心都扑在了工作上,不再考虑个人感情之事。
  周丹被分到乡计生办工作后,当时主管计生工作的领导就是史洪海。作为史的小姨子的周丹,自然就受到了整个乡政府特别是计生办部门的特殊照顾。为了表达自己的感激,周丹也处处关心着大姐全家。
  1996年4月和1997年10月,周娟因乳腺癌和子宫肌瘤先后两次动手术,切除了乳房及全部子宫。周娟自小就体弱多病,再加上手术的折磨已经老得不成样子了,而此时的史洪海才40多岁,正是身居要职、春风得意之时,两人的反差也越来越大。看着人老珠黄的妻子,又看看风华正茂寡居的小姨子,史洪海的脑子开始算计了。
  1998年春的一个星期天下午,史洪海、周丹两人在外聊天,史洪海再也按捺不住,对小姨子“动了手脚”。整个过程中,周丹没有反抗,只是事后,她哭着问史洪海:“让我怎么去见大姐?”“我与你大姐没感情,几十年了,你也知道,如果你不愿意,我就和她离婚!”史洪海说。但周丹并不想姐夫和姐姐离婚,也不愿就此离开大姐夫。第二天,史洪海跑遍整个县城,花了500元钱,精心挑选了一件红毛呢外套送给了周丹。此后,周丹开始偷偷做起了大姐夫的情人,史洪海也打消了与妻子离婚的念头。
  情迷要杀妻
  他要娶她,她却迫于压力不同意他同姐姐离婚,于是他打起灭妻的主意
  自从同史洪海有了肌肤之亲后,周丹便把自己的一腔情感都投入到他身上,史洪海也发疯似的爱上了自己的小姨子。为了表达自己的真心,1998年春至1999年年底,史洪海先后给周丹两个存折,里面分别存有现金2万元和1.5万元,又给其现金3900元以及飞亚达牌手表、衣服等,总价值5000多元。在史洪海感情和金钱的双重进攻下,周丹沉溺“爱”中不能自拔。
  1998年夏季的一天晚上,在周丹的租住处,史洪海搂着周丹向她表明“心迹”:要离婚娶她。“那怎么能行呢?你不要我姐了,我怎么有脸跟你呢?”周丹说。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两人反复讨论着感情归宿问题,但始终没有找到一个理想的答案。
  当年秋季的一天,史洪海带周丹到周口市玩,在回来的路上,史洪海突然问周丹:“如果你姐不在了,你愿意嫁给我吗?”“我姐不在了,我当然会嫁给你了。”周丹脱口而出。“不如找个人把你姐害了,这样咱俩就可以在一起了。”“你疯了,那可是我的亲姐姐,杀人是要偿命的!”周丹坚决不同意。
  此后,两人在一起的时候,史洪海又先后七八次说起杀妻的话,周丹却以为他在开玩笑,也没太在意。然而,史洪海并不是在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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