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股权激励所得税扣除和个人所得税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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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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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一)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激励对象接受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一般不发生纳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行权日,即以行权价购买本公司股票的当天,如果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2.纳税内容
对于股票期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当日的市价跟行权价之间的差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激励对象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激励拥有的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激励对象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价差收益暂免征税。对于股票增值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行权日与授权日的股票收益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对于限制性股票来说,应当在解锁时对解锁的股票进行征税。
3.征税税率
股权激励的所得在12个月内分摊,我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相关规定,最高税率可达到45%,税负相对较高。
(二)我国主要的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我国目前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有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工资薪金形式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股票期权(财税[2005]35号)(行权股票的每股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股票增值权(财税[2009]5号,国税函[号(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授权日二级市场股价)×授权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国税函[号)(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
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因为年度业绩考核的需要和现有对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强制性规定,股权激励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3.因一次收入较多,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为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时间、价格不影响上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税额。其出售股票的行为应视为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政策的中美比较
(一)美国的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美国,存在两种股票期权:法定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者的税收处理方法迥异。两类期权关键区别在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同,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得低于授予日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而非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并无此规定,其行权价可以低至授予日股票公允价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励性远不如法定股票期权。
1.法定股票期权
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和行权时均不发生应税行为。当经理人卖出执行期权所得的股票时,如果卖出行为构成合格卖出,则对股票的售出价和期权执行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征收15%资本利得税。如果出现“在股票期权行权后一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或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的情况,均视为不合格卖出,被定为不合格卖出的,行权时股票市价同行权价格的差值部分按照一般性薪酬收入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股票时的股票市价同行权时的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征收15%的资本利得税。
2.非法定股票期权
非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不发生应税行为。当激励对象行权时发生应税行为,按行权时股票公允市价同执行价格的差值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一般工资薪酬的边际税率。如果激励对象将行权所得股票在行权后一年内卖出,则按35%的最高工资薪酬边际税率征收。如果在行权一年后卖出的,则出售股票的收益按照15%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
(二)中美两国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比较分析相对于美国而言,我国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日同一征税,而且只是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税,税率较高,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太高,担负的风险较大;另外,没有相关的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长期激励目的的实现。
三、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我国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过早
我国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会使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过高。在行权时征税,激励对象就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费用和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费用,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会大大增加行权的成本,可能会使许多人无力支付,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不利于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虽然为解决行权时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我国缺少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是无论激励对象持股时间长与短,在行权时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行权后激励对象出售股票时暂不发生应税义务,这样会导致激励对象再行权后无任何后顾之忧,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而不是长期持有,因此就达不到股权激励的长期性目的。而美国、英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均包含了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公司进行长期的股权激励,真正达到了长期激励的效果。当激励对象享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时,为减少所持股票的税收成本,他们会选择长期持股。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3%~45%的7级累进税率,边际税率高达45%,而美国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两者相差10%,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重,行权时的成本较高,减少了激励对象的收益。而我国又没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持股的税收成本过高,会打击激励对象长期持股的积极性,无法实现激励目的。
4.我国在股权激励中采用的税种过于单一
我国对于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所得额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尚未开设个人的资本利得税,在股票出售时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有些企业就可以通过股权激励将法人股个人化,将股份从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企业名下转到免征资本利得税的自然人名下,从而在二级市场上套现,以达到帮助股东逃避税收的目的。可见,行权所得的股票在出售时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或是个人所得税,不仅达不到长期激励的效果,而且很容易被人利用操纵以此来避税,损害国家利益。
四、改进建议
1.合理确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时点:在股票出售日征收。合理的纳税时点对于股权激励的效用来说是很重要的,过早的纳税会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使得股权激励的效用不高。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合理设置纳税时点,建议在行权后出售股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激励对象行权时的成本,有利于股权激励的实施,而且可以降低激励对象在持股期间由于股票价值下跌而担负的风险,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2.适当增加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可以参照美国,按照持股时间的长短,制定不同等级的征税税率,降低长期持有股票的税率,鼓励长期持股,充分发挥长期激励的目的。另外,由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者一般由国家委任,经理人的上任和离任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因此针对此种情况,建议对经理人提前离任、但符合行权条件并提前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重税。
3.适当降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税率,部分可按资本利得征收。适当降低股权激励所得税税率,或者将股票期权进行分类,部分按资本利得征税。这样可以降低激励对象行权时的成本,吸引激励对象的偏好向股权激励转移,刺激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
4、在股票出售时征收个人所得税,防止股东以此避税。我国没有设置资本利得税,行权所得的股票在出售日暂不征税,这样不仅会影响长期股权激励的效用,而且容易被股东操纵以此来避税。因此,为防止这些不利影响,在股票出售日征税,设置相关限制条款是很有必要的。五、结论本文对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做了简要分析,并与美国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对比,发现我国现行政策中存在的几点问题:纳税义务产生时点过早、税率过高、缺少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种过于单一容易被人操控避税。本文对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我国应当合理确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时点,适当降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税率或部分可按资本利得征收,适当增加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长期持有股票,以及在股票出售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设置相关限制出售的条款,以此鼓励激励对象长期持股和防止股东以此避税。
作者:潘丽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股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探微责任编辑:xchen1&&&&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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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论文相关文章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证券团队
股权激励和相关的税收政策是许多非上公司业十分关注的问题,对于公司而言,选择合适且具备实操性的股权激励方式才能够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本文以实操角度,向大家介绍当前常见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与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以供参考。
一、常见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
目前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方式包括员工直接持股、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权增值权等,具体操作方式也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设计。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可概括为以下三类:
(1)直接持股激励:直接赠与或以低价售予被激励个人公司股权(或关联公司股权),使其直接持股;
(2)期权激励:授予被激励个人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或零对价)购买公司(或关联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的权利,如期权计划等;
(3)虚拟股权激励:以公司股权价值或其他财务数据作为指标,以该指标的增长为依据,授予被激励个人一定的收益(通常为现金收益),如虚拟股票、股权增值权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实施上述股权激励行为,应按如下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1、纳税时点:当个人在股权激励计划下取得现金或非现金所得(如股权)时,应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在个人未实际取得现金或非现金所得,而仅取得未来可能获得现金或非现金所得的权利时(如仅被授予期权时),并不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2、税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种形式的所得,均应被认为是“工资、薪金所得”。因此,个人在股权激励计划下从计划实施单位取得现金或非现金所得(如股权),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3、计税所得额:所得为非现金形式(如股权)的,应当按照双方确定的价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双方未确定股权价值或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公允价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4、将来转让另行缴纳所得税:被激励个人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取得公司股权后,未来再转让股权时,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
二、优惠模式
根据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事项,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一)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6.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二)优惠内容
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三)办理程序
1、税务部门备案:对股权激励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该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每年报备: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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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归纳及梳理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政策依据:
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分三种形式: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
1.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所得的确认:
A.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
B.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
计算方法:
A.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B.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首次取得收入按上述公式计算,以后每次取得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确认: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方法:
A.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取得限制性股票形式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应纳税额=(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B.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限制性股票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首次取得收入按上述公式计算,以后每次取得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3.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所得的确认: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
计算方法:
A.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取得股票增值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应纳税额=(股票增值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B.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首次取得收入按上述公式计算,以后每次取得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增值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增值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按以下公式确定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4.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文是中华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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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等文件。现就执行上述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二、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四、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六、关于报送资料的规定&&&&(一)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资料。&&&&(二)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三)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 、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七、其他有关问题的规定&&&&(一)财税〔2005〕35号、国税函〔号和财税〔2009〕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三)被激励对象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其出售价格与原计税价格不一致的,按原计税价格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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