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工龄与工资的关系问题

有关2016年教师工龄工资标准的最新规定
有关2016年教师工龄工资标准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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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教师工龄工资标准的最新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以上就是有关教师工龄工资标准的详细知识,通过阅读本文能够详细的了解到关于各个阶段教师的工资福利,以及工龄补贴。对于教师获得自身的合法收益相当有用处。
  拓展阅读:
  2016年最新试用期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
  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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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龄工资问题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9:14:11 责任编辑:鲁晓倩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关于事业单位工龄工资问题”相关的问题,学网通过互联网对“关于事业单位工龄工资问题”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关于事业单位工龄工资问题,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本人是北京人,大学也是在北京上的。07年毕业,毕业后档案转到人才中心,每年我都按时缴纳存档费。同年8月参加工作,在私企,期间换过工作,共工作1年半,但社保加起来只缴纳了10个月。后来近两年没有上班,保险也就中断了。11年考入一家事业单位,但是人事部门说我以前的工作经验无法算工龄,请问应该怎样算。
谢谢!解决方案2:按照事业单位的工龄计算办法,中间断档超过一年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只能算你11年参加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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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工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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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2013年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考入现单位前在其他事业单位以合同制形式工作了2年多。考入现单位后工资与其他几名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工资一样。但是与本人相同情况,本人以前单位的同事,考入其他事业单位后,工龄工资直接就衔接上了,想咨询一下此事是否合理?
问题补充:本人之前工作的单位也是事业单位,每年都有年度考核,本人年度考核结果都是合格以上,并缴纳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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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517号留言的答复
民心网:
收到第642517号网友留言后,我们及时与留言人进行了电话联系,了解到了具体情况。
一、 具体情况
留言人反映,本人于2013年考入事业单位,考入现单位前在其他事业单位以合同制形式工作了2年多,但是与本人相同情况,本人以前单位的同事,考入其他事业单位后,工龄工资直接就衔接上了,想咨询一下此事是否合理?
二、 解决问题情况
2006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关于工作年限问题,按照中办发〔2015〕18号“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录用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的规定,该同志在考入事业单位之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已经计算为工龄。
2016年7月国家调整基本工资后,经请示省有关部门,对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的各类考录、引进、招聘的人员,按照工龄重新确定工资标准。该同志属于上述重新确定工资标准范围内的人员,可以按照缴费年限计算的工龄,重新确定工资标准。
办理程序:由单位工资管理人员携带其人事档案、工资管理卡片、工资系统数据包到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办理。联系电话:4125570。
电话回访留言人,留言人对解决问题情况表示满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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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维护:民心网信息发布中心关于工龄工资的算法求助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江津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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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发布单位:
江津区政府
来信内容:
关于工龄工资的算法求助
我是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的一家摩配企业(重庆隆创动力有限公司)的员工,我们单位有250人,9.12日企业宣布老板突然失联(但没有宣布破产或者解散),随后企业员工推选了员工代表与企业执行董事陈海彪进行了沟通,商量处置员工工资以及其他后续问题,现由企业执行董事陈海彪授权员工代表张明等对企业物资进行变卖,以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工人工资和补交员工的养老保险以及员工工龄工资。
到目前为止,8月和9月的工资已经发放到位,相关保险也补交到位,就剩下员工的工龄工资没有发放,按国家《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现在通过变卖所得的总资金大约剩下230万,本公司新老员工总的工龄月数是1362个月,目前的分配方案是230万来平均1362个工龄,所得到的平均数1688.69元为工龄工资基数,我是2007年10月进厂,到现在有7年工龄,我2014年10月以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数为4200元,按劳动法我应得到的补偿是.94万,而按现在的分配方案我只能得到=1.1820万元,相差1.75万元之多,这就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问我该怎么办?
我的联系方式是:***
办理单位:
珞璜工业园
办理结果:
你好!你反映的江津信箱[号来信已收悉,我们已责成相关单位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隆创公司由于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于2014年9月初停产,9月14日部分供货商与隆创工人双方僵持维护成品、原材料,限制车辆进出。区政府高度重视,9月15日在珞璜工业园由副区长李祖明主持,区府办、区法院、区经信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信访办、珞璜园区、珞璜派出所出席,召开隆创公司相关稳定问题协调会,成立了法制宣传、秩序维护、资产合同纠纷处理、信访接待组。各工作组通力配合,一方面积极引导相关债权和债务主体走法律程序表达自身合理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维护现场秩序,严格杜绝哄抢、打斗、堵路等违法事件的发生。目前公司通过变卖废旧材料等形式积极筹集资金,在9月21已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于9月26在区地税局办理缴税手续(缴足至9月)。
对于你反映的经济补偿问题(能不能取得经济补偿或补偿的标准是多少)可通过与厂方协商处理,如不认可厂方计算的计算方式(协商不一致),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你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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