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孩子上大学父亲还20岁应不应该和父母住支付孩

考上大学无力支付学费 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
  京报网讯 18岁的小刘考上了大学,但无力支付学费。为此,他把父亲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至大学毕业为止。昨天,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小刘诉称,其父母于2009年离异,当时父母协商,其抚养权归母亲,父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因母亲没什么文化且体弱多病,没有经济来源,而父亲总是以没有工作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我和母亲一直由亲戚和邻居资助勉强度日。”小刘说,去年,其考上了大学,如果父亲不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自己的生活和学习将无以为继,随时面临无法生活以及辍学的可能。因此,小刘要求父亲支付相关费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针对离异父母该不该为子女支付大学费用的问题,有不少争论。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认为:离异父母如果具备经济能力,应该支付子女大学费用。  刘律师介绍,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明确限定为“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一条就把正在读大学的成年子女挡在了法律救济的大门之外。  然而,1993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因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有能力的父母,应该照顾生活、学习困难的子女。”刘律师说,如果父母也没有经济能力,那么,子女就只能通过勤工俭学或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求助,不能强父母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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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了孩子上大学该怎么付抚养费?
09-08-14 &匿名提问
  日,王女士到泰来县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要求前夫张某给付婚生儿子小张大学毕业后到上班前即2009年7月至9月的生活费3000 元。法院在立执行案件时发现该案是离婚案件,调解结案,由于双方在调解时错误地把已经上大学的子女生活费也一并写入离婚调解书中,而现在小张的父亲因患癌症无力按时给付小张生活费才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  经查,日小张的父亲来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王某离婚。张某因患食道癌于2008年确诊并手术治疗,小张当时24岁,正在某大学读大四,张某和王某由于近几年夫妻感情不合,双方经常口角打仗,张某认为自己患癌症后,妻子不给拿钱治疗与妻子产生矛盾,妻子认为丈夫前几年有外遇,与自己感情不合。双方在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于日一起来到法院要求解决离婚问题。  协议时,王某提出儿子小张在今年十月份参加工作前,从5月至9月5个月的生活费得由张某支付。张某当时认为自己的身体状况尚可,答应每月给付1000元生活费。并于签订协议时直接履行了5月份的生活费1000元。协议中还约定从6月份起,于每月的10日给付儿子生活费。但没有约定履行给谁。离婚后,张某主动履行了6月份的1000元。7月15日王某认为张某已超过了约定的履行日期还没有主动履行,故来法院要求申请执行。负责立案的审判员认为该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内容第二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且8至9月份的生活费尚未到期,考虑到张某的身体状况及张某与前妻、儿子的关系,在立案前给张某主动打电话询问情况。开始张某情绪很激动,说自己治病的钱都没有,原先约定这些内容是不懂法,现在自己身体和经济状况很差,无力给付剩余的3000元,要求取消这条约定,还提出要去齐市中院申诉,撤销该条协议内容。另外还提出要起诉儿子,让大学已经毕业的儿子从现在给付自己养老费。后来在法官的解释和劝说下,张某认为儿子虽已成年但现在尚未参加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前妻和儿子目前的生活也很不容易,好在自己每月有固定的2000元收入,离婚时自己已经承诺再给儿子五个月的生活费5000元,现在已经履行完2000元,不差另外3000元了,7月16日张某向他人借款支付给前妻1000元儿子的生活费,此案没用立案执行,当事人自己按原约定履行了1000元。并表示以后的2000元,只要自己不死,也能按时履行。可怜天下父母心啊!  按理说,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约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对于上大学的子女、已经成年的子女抚养问题,法院是否应在男女双方离婚时一并在调解文书中明确?即使双方在离婚时要求法院在文书中明确这方面内容,法院应否给予支持?不同的法官会做出不同的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这里的“未成年”是指“到十八周岁”前。“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夫或未完全丧夫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或者子女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对于上大学的子女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或者抚养子女的、与子女一居生活的、不与子女一居生活但与子女生活比较密切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法院应否支持?我们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案件的诉讼主体、给付时间及方式掌握不准确,有些法官由于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不同,在法律文书中表述的也不一致。因此导致各地基层的法官们对同一种类型的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判,造成各地执法不一、执法随意。  笔者认为按照《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内容,对于已经成年并上大学的子女抚养问题不应由法院在法律文书中加以明确,特别不应该在男女双方离婚的文书中明确这些内容。因为孩子已经成年,他们的父母不能再行使监护权利。孩子到十八周岁以后,如果尚在校读高中或高中以下学历,可以由孩子作原告,向其父母或任何一方主张要抚养费,孩子的父母就无权再替子女向另一方要抚养费了。那么上了大学的子女一般年龄均在十八周岁以上,成年子女就不应该再向父母索要抚养费了。法院也不应当在离婚案件中再裁判子女抚养的问题。即使一方已经支付了孩子成年后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也不能向另一方索取认为另一方应该承担的费用。因为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在孩子上大学期间支付的费用属于自愿资助或借贷性质,不是法定的,孩子可以在工作挣钱后偿还父母。当然如果父母条件好,自愿无偿资助的,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可以提倡,但不能用法律文书的形式加以强制。  国外的孩子们在十八周岁后都很自觉地独立,不要父母的资助。而我国的独生子女们都二十多岁了,无论是上高中还是上大学,仍要父母给付抚养费,甚至有的念研究生、找工作、结婚娶妻生子需要钱,还要父母给埋单。农村结婚,男方的父母要替儿子给付女方彩礼款,女方父母要给女儿嫁妆款。有的结婚后与父母一居生活,孩子由父母代养,一切生活开销都要父母负担。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为“啃老 ”,但中国的老人们却认为这些全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所以有很多人认为父母给付子女上大学的费用是天经地义的。不少法官也认为虽不是法定义务,但属于民间父母子女认可一致的就可以支持。这样理解是不对的。我们应该予以纠正。让成年子女独立吧,不要再无原则地溺爱下去。还子女们独立行使权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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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离婚了那么我一定的是要我孩子的了,一个孩子对于父亲也许意义不大的了,但是每个孩子都是母亲用生命换来的了,但是只要男的没有出轨那么就坚持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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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端下载在校大学生诉求离异父亲支付学费&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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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临沂11月6日电 在校大学生李某霖,在父母离异后由母亲抚养,为了支付上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向父亲索要但被拒,于是将父亲告至法院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支持李某某的部分诉求。
原告李某霖系被告李某之子,被告李某与原告的母亲李某于2008年9月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李某霖由男方抚养,女方暂代养孩子四年,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上大学、结婚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当时原告李某霖刚满14岁,此后原告李某霖一直由其母亲李某抚养。自2012年9月份,原告李某霖进入武汉科技大学学习,除每年需要交纳学费、校内住宿费、职业培训费等,还需要一大笔生活费,原告李某霖因此多次向被告要钱支付上述费用,但被告作为父亲一直拒不支付。原告李某霖、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学费27840元、生活费用60000元、培训费4770元、购买电脑费用6 600元、购买羽绒服费用859元,共计99469元。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李某霖现为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被告李某无证据证明原告李某霖有可维持自己在校生活、学习的收入来源,即应当按照离婚时与原告李某的约定承担原告李某霖在上大学期间的生活、学习所必须的费用。原告李某霖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可根据其就读学校出具的收款收据予以确定,对于原告李某霖的生活费,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李某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消费水平以及被告李某的收入等情况,酌情确定原告李某霖上大学期间,被告每年给付生活费6000元。原告李某霖没提供证据证明购买电脑和参加校外培训属于上大学期间的必要开支,被告可以不承担这部分费用。原告李某霖购买衣服的花费应从生活费中列支,对其要求被告承担该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虽系与被告李某达成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就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权利主体应为原告李某霖,而原告李某霖已成年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原告李某霖依法独立行使抚养费的请求权。原告李某并不享有所约定的原告李某霖抚养费的请求权,不是涉案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李某霖上大学期的学费27 840元;二、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李某霖上大学期的生活费24 000元;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李某霖的其它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责编:李婧、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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