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位录用是什么意思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部分新录用(聘)用人员工龄认定问题的函 -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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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部分新录用(聘)用人员工龄认定问题的函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部分新录用(聘)用人员工龄认定问题的函
川人函〔2005〕94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转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关于我局新录用公务员工龄确认的请示〉的函》(川司政〔2004〕5号)悉。由于工龄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为避免产生矛盾,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新录(聘)用人员的工龄认定问题函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与被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起始时间为其参加工作时间。
二、由于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一次性领取了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后,重新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与被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被录(聘)用单位再次领取经济补偿费用时,则只按被录(聘)用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三、国家从2003年开始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按照公开招募、志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方式,到我国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其志愿服务西部的时间与被正式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从到志愿服务单位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四、上述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后,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省直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主管部门认定,市(州)县的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明确认定程序。
五、本通知自发文次月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六、在本通知执行前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且符合上述计算连续工龄条件的工作人员,涉及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从本通知发文次月起按新确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以前相关待遇不予补发。
七、工龄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
特此复函。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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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号
&&&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 缓刑期满达到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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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学高校同条件录取残疾人
来源:东方宽频
责任编辑:独孤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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